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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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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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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篇一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不予审方发药。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 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篇二

处方评价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处方评价制度。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书写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5、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6、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7、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或体重的;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的;

9、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10、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1、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2、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二)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用量超过规定的;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的;

7、药品使用用法和用量不合理的。

(三)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物制剂使用管理

1、生物制品概念

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设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它包括疫(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_、抗原、变悉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依据卫生部(1993年33号令)《生物制品管理规定》,抗生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

2、生物制品的购进

严格遵循从有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进购,符合国家标准,且具有批准文号的生物制品。生物制品进购必须严格验收入库手续。用于接种预防和各类疫苗等生物制品,由保健科向市防疫部门直接订购,保管和使用。用于诊断疾病的各类生物试剂由检验科按相关规定订购,保管和使用。治疗用生物制品统一由药剂科订购保管和依处方发放使用。

3、生物制品的贮存与保管

医院进购的所有生物制品,必须登记人册(品名、规格、生产单位、经销单位、进货数量、进货日期、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在库贮存应严格按贮存条件(温度、湿度、避光、密闭等要求)分类存放。贮存期如发现质量可疑现象,应立即复检或与供应商联系,及时退货、换货。

4、使用管理

生物制品必须凭医生处方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须做过敏试验 的,一定要做过敏反应试验。并严格掌握使用方法、剂量及禁忌症,对含有活菌和活性毒素的生物制品的使用器具及残留物,要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对于使用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要及时上报医务科和药剂科。

医院新药引进程序

1、新药引进前应要求医药代表提供必要的新药资料(临床资料、质量标准、新药证书、生产厂家“三证”、物价通知书、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许可证号及口岸检验报告、临床科定申购单等)。

2、库管组将资料收集齐全后,按药品作用分类,提出初审意见(作用与用途与同类产品的比较分析意见、价格、厂家信誉度、替代老品种的意见等),报科主任会初审,再报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3、审批后由库管组长、采购员会同科主任,参照招标结果与代理公司商定供货程序及价格,确定制订申购计划,交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交采购员执行。

4、药品进库后,要向临床科室及时发放新药使用宣传资料(品名、规格、作用与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价格等)。对急诊、会诊所需的特殊药品和少数老药的替代药品,经库房提出计划交药剂科主任批准,即可采购。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试行)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以期达到提高我院感染性疾病的抗菌治疗水平,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展,降低医药费用的目的。抗菌药物的分级

1、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黄冈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目前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进行分级管理。

1.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在15元以下的抗菌药物(见表1)。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1.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见表1)。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科室主任或医疗组长同意,并签名。1.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在50元以上(见表1)。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医务部审核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2、药事委员会每季度开会讨论抗菌药物应用的品种,根据使用情况对抗菌药物的类别进行调整,并暂停使用已产生严重耐药性的药物。

3、每月由药事委员会和医务部组织对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将抗菌药物使用的合理性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4、感染科通过医院内部网络每月向全院发布各病区致病菌分布及药敏统计资料。

附表1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注:a、b、c分别代表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略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篇三

文章标题: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找文章到☆好范文 (http:///)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

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

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

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

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

2、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二)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篇四

冀医二院[2010]37号

关于印发《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

通 知

各处、科、室: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意见,为规范和改进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此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9月10日

附件: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

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一、处方权限

㈠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具有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专用签章留样存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专用签章不得任意改动,如丢失应及时向医务处、药剂科报失补办,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㈡试用期的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在读临床研究生需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核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㈢处方必须由医师亲自填写,严禁医师在空白处方上盖章后由他人自行填写药品名称、剂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笔迹冒名签字开方。

㈣从事特殊诊疗专业的非临床医师,只限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药品处方。

㈤药剂师有监督医师用药的权力和责任,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㈥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㈦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离岗培训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二、处方书写基本规则

㈠处方一般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手章及注明修改日期。一张处方修改两处及两处以上应重新书写。

㈡每张处方仅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㈢根据具体情况,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㈣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指具体品种数)。

㈤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㈥开具处方后余下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㈦开具处方时,正确选择处方用纸。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处方书写具体要求:

㈠处方前记: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和临床诊断等。

1、患者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特殊情况除外),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临床诊断必须用中文名称,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英文名称。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号,或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㈡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剂量、数量、用法用量。

1、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物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必要时可注明产地区分。

2、药品剂型:药品名称后必须写明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药品剂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µ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4、药品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处方中每个药品的数量限制符合以下规定

⑴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是为了方便患者取药和用药安全,应尽可能做到包装完整,因此医师可以开具最小包装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下次复查时间,但医师要注明理由,并有患者签名。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⑵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⑶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⑷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但是为了方便患者取药和用药安全,应尽可能做到包装完整,因此对包装量不超过20片(粒)的药品,医师可以开具最小包装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⑸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口服等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⑹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药物用法应写明给药途径(如口服(po)、皮下注射(h)、肌肉注射(im)、静脉注射(iv)、外用等),每次剂量,每日用药次数及时间。凡需要做皮试的药物,必须注明皮试。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㈢处方后记:医师和药师必须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四、调剂处方要求

㈠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㈡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㈢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㈣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㈤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㈥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㈦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五、处方保管

㈠每日处方按照普通药品、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㈡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

㈢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㈣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并做好登记工作。

六、处方点评 ㈠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

长:刘

苏、崔

炜 副组长:张志清、贺振银

2、小组成员:樊德厚、王川平、王淑梅、张

涛、阎

雪、王

倩、汪立湘、李敏捷、李

锋、程

3、职

⑴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处方点评与考核的日常工作。⑵各药房负责人负责处方书写质量和合理用药的初筛工作,每月登记后报医务处门诊办公室。

⑶医务处门诊办公室每月根据药剂科所报的初筛处方计算各科室处方合格率。

⑷医务处门诊办公室、药剂科每月组织小组成员,对医师所开医嘱、处方等不规范用药行为进行点评,将结果纳入每月的医疗质量综合目标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⑸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和药剂科每月将处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向临床科室反馈,并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以达到及时整改和提高的目的。

㈡点评结果

1、处方书写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处方点评结果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2、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㈢点评标准

1、不规范处方

⑴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⑵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⑶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⑷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⑸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⑹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或使用商品名开具处方的; ⑺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⑻未写明用法、用量或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⑼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⑽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临床诊断书写不全或诊断使用代码的的; ⑾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⑿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医师未注明理由的,或患者未签字的。

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⒁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⒂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 ⑴适应证不适宜的; ⑵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⑶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⑷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⑸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⑹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⑺重复给药的;

⑻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⑼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超常处方: ⑴无适应证用药;

⑵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⑶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⑷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㈣处方点评流程

1、每月20日前根据科室门诊量构成比,随机抽取全院不少于1000份(不少于总处方量的0.1%)的门诊处方进行编号后交检查组进行逐一点评。

2、医务处门诊办统计各科处方合格率,排名后进行公示,于每月10日前将奖惩情况报改革办落实。

3、医务处门诊办公室及药剂科分析总结每月处方检查情况并形成月度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科室排名、书写缺陷分析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4、医务处门诊办公室每月对多次、多张出现不合理处方的医师予以提醒,将各科处方检查情况向科主任反馈,要求各科室讨论分析并记录在《科室医疗质控本》备查。

㈤处方奖惩

不合理处方的奖惩办法按照我院全面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本文件自2010年10月1日执行生效,冀医二院【2009】55号文即《处方管理制度(试行)》同时作废。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处方点评制度及实施方案篇五

中药处方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务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三、处方的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7、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8、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9、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10、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1、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2、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13、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14、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5、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6、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四、药剂科负责:

1.对医师处方进行动态监测,每日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进行登记。

2.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抽取一日处方,对处方进行评价。

五、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在医院信息简报通报。

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六、罚则:

1.医务科应要求通报3次以上的医师进行解释,如无正当理由,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若警告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不合格处方,再次要求医师解释,如无正当理由,暂停处方权一月。

2.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xxxx中医医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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