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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开庭程序篇一
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庭通知的开庭日期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例:
小马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等问题发生争议,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受理了小马的申请,并向小马及其单位发出了开庭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收到开庭通知书后的第二天,小马因突发胃病住院,经医院检查后告知小马需要手术,而4天后仲裁庭就要开庭了,小马不知如何是好,就请自己的父亲到仲裁委员会咨询,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后,经认真考虑,认为当事人小马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而小马的到庭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由小马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定该案延期开庭。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申请延期开庭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申请延期开庭需有正当理由;
是否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而不是仲裁庭决定。
本案中,小马因为突发疾病住院需要手术,在仲裁庭规定的日期内根本不可能到庭参加仲裁,而小马是否出庭,直接影响仲裁庭的审理能否查清事实,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完全实现以及仲裁结果是否公正等,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延期开庭是很有必要的。操作提示:
1)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一般申请延期开庭的情形有: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程序参加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这里正当的理由,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及其他突发或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患病、双方当事人试图和解等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
2)仲裁庭的延期审理条件,企业应该积极与仲裁委员会沟通,以确定企业提出的条件是否为合法理由。
模拟法庭开庭程序篇二
仲裁庭模拟开庭程序
一、角色
仲裁员:3人,其中1人为首席仲裁员,坐中间。
申请人:1人(名为周平)
被申请人:1人或2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1人或多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1人或多人
其余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作为旁听。
二、开庭程序
(鉴于知识水平与场所限制有所简化)
1、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员到庭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其他仲裁参与人
(3)宣布仲裁庭纪律。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2、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员:
(1)申请人宣读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被申请人宣读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顺序为: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即申请方出示相关证据、被申请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6)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3、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2)由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各自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
(3)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4、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作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如果裁决内容属终局裁决,也应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5)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模拟法庭开庭程序篇三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苏劳仲委[2001]2号
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
1.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1.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 劳动争议一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4.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下面进行庭审调查。
1.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3.有第三人参加的,由第三人陈述。
(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4.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被诉人的答辩和第三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
5.询问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6.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证质证。举证时,各方应将所举的证据按逻辑关系予以归类,并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7.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8.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询问证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证人发问。
9.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发问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10.仲裁庭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
四、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1.第一轮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2.第二轮由当事人及第三人相互辩论。
3.辩论终结,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庭内调解
首席仲裁员:
征询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调解意愿,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提出调解意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宣布休庭,进行仲裁庭合议。
六、仲裁庭合议
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首席仲裁员:
宣布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庭对×××诉×××劳动争议一案的事实查明如下: ……
本庭经合议认为:……
经本庭主持调解无效,现依照……规定裁决如下: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起立。(仲裁庭组成人员也应起立。书记员除外。)
一、……
二、……
本案仲裁费 元,由×××负担。
裁决书将于闭庭后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记载为准。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布闭庭。
八、庭审结束
书记员将本庭审理的笔录交首席仲裁员审核后,交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阅看并签名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模拟法庭开庭程序篇四
调解笔录
调:主持人周正忠宣布开庭(现在宣布开庭)
调:首先由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申:我叫李怀禄 性别 男民族藏族年龄63 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
住址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调:被申请人陈述基本情况
被:我叫朵永祯 性别 男 民族汉年龄45岁
职业或职务粮农联系方式
住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火烧城村
调: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申:无代理人。
调:被申请人有无代理人?
被:无代理人。
调:今天在石门镇人民调解庭开庭调解,牛占平诉陈福生,土地纠纷
一案,为保证调解活动有序顺利进行,宣布一下现场纪律。
第一:当事人必须服从主持人的指挥,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当事人要根据主持人的发问,依顺序发言,没有主持人的发问,不得发言。
第三:当事人在发言中不得有侮辱性的言语,不得相互攻击、谩骂和
吵闹。如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攻击调解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则以防碍执行公务,交派出所依法处罚。
调:申请人上面宣布的纪律是否听清?
申:是的。
调:被申请人是否听清?
被:是的。
调:宣布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中止、终止调解的权利。
2、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3、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
4、有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义务:
1、有遵守调解活动规则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3、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调:以上宣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申:听清楚了。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调:解释回避权(如果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记录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要求)
调: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申: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被申请人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调:现在开始调解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纠纷基本事实?
申:本人以前在石板湾(宽沟)有1.5亩地,我的地上面是祁成正的9分地,因为地太远,我就和祁成正换种了两年,后来祁成正搬迁到了华藏寺,这个地我也就再没有管,今年的三月份,听说石板湾的地要占,我也就去了,结果陈福生说那个地是他的,给他拉给了,我们村上的书记说先登记上完了再处理,因为当时土地局的人也在,问登成谁的名字,陈福生硬要登成他的名字,结果后来在补偿地价款的时候就把钱打给了陈福生,无奈之下,我只好申请司法所予以调解。调:申请人再有无补充的?
申: 再没有补充的。
调:被申请人陈述纠纷事实?
被:我在石板湾有1.3亩地,是1998年村上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今年3月,政府把这些地占了,可是牛占平偏说那地是他的,还说我抢了他的地,骂我是强盗,村上的人都知道这块地以前是牛占平的,可是他和我们村上的祁成正换了,祁成正在1998年以前就搬迁到华藏镇上了,我从1998年到现在都种了这么多年了牛占平也没有说什么,现在听说在补钱了就说是他的地。
调:被申请有无补充的?
被:再没有了。
调:现在调查结束,开始辩论,首先由申请人发言。
申:这个地就是我的,陈福生就硬抢了,我就要要加我的1.5亩的钱。调:被申请答辩
被:那块地98年就拉给我的姑娘了,我种了多少年了你怎么没有说,再说那地也只有1.3亩,哪里有1.5亩?我的姑娘又不是黑人黑户,我凭什么要把钱退给你?
调:牛占平,你说那块地是你的,可是经我们调查了解和走访群众,了解到你确实在98年以前就和祁成正换了地,再说,自己的地要是被别人种了自己应该过问一下,可是你在98年到征地期间这么多年并没有过问地的事情,为什么征地了就突然过问了?
申:那个地远我就没有管。
调:陈福生,你以牛占平所说有什么异议吗?
被:以前地都特别紧张,就连个地埂要是被别人占上点都不行何况是一亩多地,牛占平就是听到补钱了,就想要那些钱,我一分也不给。调:陈福生,请你具体说说那块地有多大补了多少钱?
被:那地只有1.3亩,每亩补了8000元。
调:你们二位能不能都互相让一步,找到一个共同点,来把这件事情解决了?
申:行,我要5000元,陈福生能退就行。
调:陈福生,对于牛占平所提出的退还5000元的要求你能接受吗? 被:我不接受,我一分也不退,因为那地本来就是给我的姑娘拉的地,你们也调查了解过,我要是退了钱,那就等于我好像真的把人家的地抢了,我没有理由给牛占平退钱。
调:牛占平,你是否能出具存在争议的那块地是你的相关证据? 申:没有。
调:陈福生,作为你这方来讲,地确实是拉给了你,但是你和牛占平又是一个村上的邻居,你看看是否可以给牛占平适当退还一部分?而牛占平,你既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那块地是你的,再说,陈福生耕种了十多年了你也并没有过问,你们二人能否继续协商一下,陈福生拿出3000元来给牛占平,你们二人觉得能接受吗?
申:我就要5000元,他给我就同意。
调:陈福生,你觉得行吗?
被:我一分也不给,给了就相当于我自己都理亏了,抢了人家的地,地确实是98年拉给我姑娘的,我没有理由给他分,我不同意。调:你们二人是否能再协商一下?
被:我还是那个话,我一分也不给,牛占平把我骂成强盗我还能给吗? 申:你就是把我的地抢了。
调:你们二人也不要再争吵了,我们的意思是能让你们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你们双方既然无法达成共识,我们也不能强行让你们达成协议。
经调解,牛占平与陈福生无法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功。
申请人(签字):牛占平被申请人(签字):陈福生
主持人:周正忠
调解人:周正忠王吉红
记录人:王吉红
2012
年5月10日 石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模拟法庭开庭程序篇五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
第10条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
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第14条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5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9条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20条 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七证人退庭。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八节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