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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条例篇一
【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群体的权益,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其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等方面的探讨,力求借助劳动法的修改、完善来寻求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根本途径,已经成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法律;修改、完善 【正文】
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自身经济状况、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以及现有农民工权益保护体制中客观存在问题的制约,农民工权利受到限制和遭受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劳动法》无疑是我国现行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模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劳动法》实施后这么多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劳动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部劳动法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已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重忽略了农民工的利益。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现状
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
题的根本原因。而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同样也是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尤其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很大的滞后性。近年来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拖欠工资严重;安全防护措施差,生命健康难以保障;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险保障等。
(一)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保障农民工权益中的不足
依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由于受固有生活方式和淡漠的法律观念影响,农民工很少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企图通过混淆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达到转嫁义务,逃避责任的目的,也拒绝和农民工签订合同。近几年来,雇主借故拖欠、拒付、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农民工欠薪问题越演越烈。所以,即使被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常常因为事先没有明确的合约而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不利
根据《劳动法》第79 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1]。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漫长的法律程序,细细算来,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走完全部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时间,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而言,无论是时间、费用、精力上,都很难完成这“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
另外,《劳动法》第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仲裁的期间只有60 日,而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仲裁时效远远短于《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2 年的规定。现实中大量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都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被排除在仲裁和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缺失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社会二元化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保障一直将重点放在城镇,而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业人口被排除在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之外。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规或规章,现行城镇职工享有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大法定保险项目,农民工几乎都未享受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定,目前仅限于地方政府的规章,而且各地对农民工设立的社会保险险种很少,待遇与同地区的城镇职工相比要低得多。
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与劳动法的修改
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长期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就是逐渐改变在我国实行了几千年的行政集权体制,加强地方自治,把各级地方政府打造成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府; 逐步废除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 逐步废除户口管理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而近期任务则是加快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加大对农民工等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一)明确《劳动法》对农民工的适用范围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上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包括农民工。有人认为农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佣法律关系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雇佣法》。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并不科学,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把农民工明确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直接搭建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座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劳动法》第3 章共有20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除此之外,就是杂乱无章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和政策调整,其法律效力和稳定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可喜的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
议,不久的将来即将出台。在草案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法律监督等作了详尽规定,增加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无疑给广大农民工朋友带来了福音。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2]。
(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3]。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五)修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这种处理机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提起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4]。其中,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仲裁则有一裁终局或两裁终局两种选择。分轨体制较之单轨体制,其优点在于可以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减少争议处理成本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尤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更具积极意义。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势必对现行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必须以相应的配套改革为前提。在相应配套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可以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主要包括:
1.适当延长仲裁时效,可按一般诉讼期间2年规定; 对仲裁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延长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时间。
2.对农民工普遍存在的欠薪问题,只要证据充分,人民法院可按一般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减少法律救济环节。
3.诉讼制度方面,尽量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范围,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负担;对农民工群体性的欠薪案件,适用集团诉讼程序;对农民工诉讼费用适用减免措施等。
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等。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缺乏针对性。因此,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除修改现行《劳动法》外,同时还必须不断的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这样才能构建起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完整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484-485.[2] 简新华, 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1期.[3] 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4]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m].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4: 115.
劳动法条例篇二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答: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对于辞职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条例篇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劳动法学试题[2010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是()。a、1880年瑞士会议 b、1900年柏林会议 c、1880年柏林会议 d、1990年瑞士会议
2、与劳动法相邻的法律部门最密切的是()。a、行政法 b、经济法 c、民法
d、社会保障法
3、集体谈判起始于()英美等工业化国家()。a、19世纪初 b、19世纪中叶 c、18世纪末 d、18世纪中叶
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是()。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书面劳动合同
5、按照计时工资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必须考虑的因素不包括()。a、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 b、劳动繁重程度 c、工作时间的长短 d、劳动成果的多少
6、我国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国家不超过八小时 a、50 b、45 c、44 d、40
7、下列选项中没有正确描述我国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特征的是()。a、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
b、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c、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d、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8、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被保险人特定为()。a、用人单位 b、职工 c、用人单位和职工 d、专门的保险机构
9、世界上第一部《工会法》是1871年在()颁布的。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德国
10、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担任。a、职工代表
b、企业工会代表 c、企业代表
d、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参与国际劳工大会需要有(代表参加。a、政府 b、议会 c、雇主 d、劳工
e、中立民间组织
2、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主要包括()。a、结社权
b、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c、集体谈判权 d、罢工权
e、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3、下列有关劳动合同法律特征的论述中,正确的有()。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b、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c、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d、劳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e、劳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4、从法律的角度把握劳动的概念,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a、劳动是一种自愿劳动,而不是强迫劳动 b、劳动是一种社会劳动,而不是家庭劳动 c、劳动是一种有报酬的劳动,而不是义务劳动
d、劳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而不是无保障的劳动 e、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5、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形式具体包括()。a、计件工资 b、计时工资 c、奖金 d、津贴 e、抚恤金)三方
6、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缩短工时制在现阶段的主要适用范围包括()。a、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 b、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c、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职工
d、工资收入低于国家最低收入标准的职工 e、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奖励的种类具体包括()。a、记功和记大功 b、通令嘉奖
c、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d、授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e、晋级
8、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包括()。a、养老保险 b、医疗保险 c、失业保险 d、工伤保险 e、生育保险
9、在各国工会立法的实践中,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包括(a、机构参与 b、个人参与 c、岗位参与 d、代表参与 e、政府参与
10、()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a、职工甲与职工乙 b、用人单位与职工甲
c、甲用人单位和乙用人单位
d、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与外籍职工 e、国有企业与国有职工
三、名词解释
1、集体协商
2、特殊群体
3、工资
4、行政处罚
5、劳动争议的和解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2、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五、论述题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与联系)。
六、案例分析题
1.李某于1993年7月与某食品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
1996年5月25日,李某向公司口头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便没有再去上班。后来,在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时,李某发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共计18个月合人民币1090元),李某要求公司足额补交,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合同,不能全部负担其养老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
试分析:李某与公司双方有无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为什么?
2.丁某1999年3月被某纺织厂录用,合同期自1999年3月25日至g002年3月25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自1999年3月25日至1999年6月25日。1999年9月15日,该厂发现丁某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工作,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不服,多次与纺织厂协商,并不断找关系向该厂领导说情,均遭拒绝。此事拖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丁某无奈,于2000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答案
(供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d
5、d
6、c
7、a
8、b
9、a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cd
3、abcd
4、acde
5、abcd
6、abce
7、abcde
8、abcde
9、abcd
10、bde
三、名词解释
1、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特殊群体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的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休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3、工资
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5、劳动争议的和解
劳动争议的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四、简答题
1、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五、论述题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与联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沙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 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
1、(1)李某有违法劳动法的行为。(1分)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一般性辞职和特殊性辞职两种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前者,《劳动法》第3l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分)李某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既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又未用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故其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分)
(2)某食品公司也有违法行为。(1分)我国《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分)公司以李某中途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2分)答案
2、(1)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1分)因为,试用期已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到1999年6月25日截止,纺织厂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分)(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2)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2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分)丁某于2000年6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已过60天的法定申请仲裁期限,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此案。(2分)
第一篇 劳动法总论
1、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2、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答: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特征有: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答:劳动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 6 关系等等。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的劳动关系。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5、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答:(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6、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7、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答: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8、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答: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9、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答: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其表现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
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有哪些?(按照《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主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答:劳动者个人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集体的权利:(1)结社权;(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参与权。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与联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沙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 7 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种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因为有规定和调整这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就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缺少有效的保护与保障。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1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的含义及其具体范围)
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空间范围既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
(2)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既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13、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14、谈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 8 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15、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答: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
第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第三,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则是无效的、非法的。
第四,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第二篇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1、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2、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答: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3、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答:(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由双方贪污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9 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
5、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答:(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6、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1)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并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2)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7、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后者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前者所约定的条件是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等;后者则仅涉及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前者目的是通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后者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后者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6)形式要件不同,前者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者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排除口头形式。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前者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后者则采用普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第三篇 劳动标准法
1、试述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就业的这—法律特征表明:首先,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其次,劳动能够获得 10 —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2、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答: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1)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2)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3)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至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6、简述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种类。
答:关于我国休息时间的种类,是依据生产经营特点、民族传统习惯、劳动者的基本活动的需要等因素,由立法加以规定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膳和工间休息,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
(2)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为了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全面实现,每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4)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6)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7、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a.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b.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d.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a.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b.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8、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特征
答: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性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通过任何形式免除职业安全卫生保护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何动机放弃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规范都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生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9、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
答: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通过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严格科学管理,使劳动者能够按照科学家和安全的方法进行操作,以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目的。
(2)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3)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1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2)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1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答:(1)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2)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3)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12、简述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答: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 12 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二者的联系:(1)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2)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13、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
答: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14、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答: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作为我国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
(1)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
(2)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3)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取得工资的唯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得食的基本分配原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
15、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答: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层的作用。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 13 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因素。
(3)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理发的目标之一。
(4)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16、试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答: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方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说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4)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对违法“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17、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
答:职业纪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确旅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作了规定。这一思路包括:
(1)劳动纪律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项内容加以强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2)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
18、试述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
答:职业纪律,又称为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
联系:(1)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调整对象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她们的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 14 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篇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1、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答:(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3)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都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一是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重新就业的愿望。
2、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作用:(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答:职业关联性、普遍性、功利性、集体性、效益性。
4、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答: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1)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
(2)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5、试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分享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特征:(1)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2)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旅行缴费义务。
(3)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 15 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4)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5)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6)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7)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事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6、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答:我国1982年在国家“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又称为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或其家属提供生活救济、伤残抚恤、退伍安置及其他社会优待的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
7、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区别。
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1)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
(2)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
(3)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
(4)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
(5)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
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
8、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答: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 16 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即统一社会保险的项目、统一社会保险或基本社会保险的标准、统一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实施机制等。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社会保险社会化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鼓励劳动者积极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同时实行社会保险管理的社会化,即把原来的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的形式逐步转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方面的事务性工作转为社会化服务,逐步健全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因此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要坚持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保障与激励的关系。
9、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共同点和区别。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在于: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主要是以保障社会安全为目的,具有物质帮助性和非营利性质;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2)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有的国家也包括自营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3)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社会保险缴费率由法律规定,整个社会统一标准;人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4)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
(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6)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7)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指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8)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第五篇 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
1、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 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2、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答:特点:(1)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2)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作用:(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试述工会的性质。
答: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阶级性、群众性、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利益。
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
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而知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的。
4、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答: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立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六篇 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1、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吊销许可证、执照;(6)通报批评。
2、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答: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
劳动法条例篇四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12月17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