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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工资套改计算篇一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军转干工资套改计算篇二
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计算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一)套改条件
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
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
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所在岗位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低一级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当年的年限。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
任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时间。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认定。
例如: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任正科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时间为2006-1998+1=9年;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应计算工龄),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2006-1998+1-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任正科的时间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一职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
例
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994年被聘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这名工作人员在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0-1994)+(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例
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的计算为2006年-1996年+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为10年。
例
2、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考核不称职,2004、2005年考核不计等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006-1996+1-1-2=8。
(二)套改办法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聘为科员,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执行10级。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2004年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级,它可以执行7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合理拉开差距,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完成新的分类和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规定提高津贴补贴比例的有:(鲁人薪[1995]4号)《关于农、林、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薪[1996]5号)《关于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鲁人薪函[1996]6号)《关于提高档案局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7]3号)《关于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民人[1998]59号)《关于执行人薪发[1994]32号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级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的学徒期、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高技)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的确定。可暂按以下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
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以及我市济政办法[1994]66号第三条、济人字[1992]15号、济人字[1997]90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确定: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十二)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上条款因地区差异各有不同,但不应低于此条款之标准
军转干工资套改计算篇三
2006工资套改年限计算
文本预览: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工资套改时计算的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如:198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2.计算套改年限扣除间断工作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套改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例1: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2年2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11个月,则截至2006年的套改年限为21年。
例2:某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至1994年9月末,因某种原因间断工作时间38个月,则截至2006年套改年限为18年。
3.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是指毕业后由政府毕业生分配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发放毕业生报到证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是指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晚于毕业时间的人员的在校学习时间,计算办法按工资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参加工作起始时间等于或早于入学时间的人员,不涉及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问题。
4.机关工人计算套改年限时合并计算的“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计算办法同公务员的计算办法)。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计算的任职年限,是指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从正式任命该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如:1986年任现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则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21年。
2.公务员计算任职年限扣除间断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任职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部分不扣除。
例1:某正处长1996年2月任职,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末因某种原因任职间断11个月,则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11年。
例2:某正处长1996年2月任职,2001年4月至2003年6月末因某种原因任职间断27个月,则截至2006年任职年限为9年。
3.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调入前后所任职务属同类别同级别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调入前后所任职务属不同类别或不同级别的,任职年限从调入机关任职的当年累计到2006年。例1:某人1996年3月在事业单位任正处级领导职务,1999年调入机关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至今,则该人正处级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11年。
例2:某人1996年10月在事业单位聘任讲师职务,1999年4月考录到机关后任主任科员至今,则该人主任科员职务任职年限从1999年算起,截至2006年为8年。
4.机关工人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机关工人2006年6月30日所任技术等级(职务),从考评(聘任)该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子同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计算)。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计算的任职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用职务(岗位),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子同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计算)。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计算任职年限扣除间断年限的办法是:间断时间不足12个月的,不扣除任职年限;间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每间断满12个月扣除1年,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扣除(例子同公务员任职年限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类别、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1:某人1996年8月在高校任讲师,到1999年3月被校内研究机构聘为助理研究员至今,则该人讲师和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11年。
例2:某人1996年8月在高校任讲师,1999年3月后,改任正科级领导职务至今,则该人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年限为8年。
三、关于2010年12月31日前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晋升工资级别问题
在《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规定:“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在执行这一规定时,无论是公务员的任职年限达到套改表中套改后级别的上一级别所需的任职年限,还是套改年限达到套改表中套改后级别的上一级别所需的套改年限,都可按规定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但每个符合这条规定的公务员按此规定晋升工资级别的次数最多只可晋升一次。
例1: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正科长5年,套改年限1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2档498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任职年限6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任职年限,则该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从22级晋升到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2档的498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1档504元。例2: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4年,套改年限17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3档535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套改年限18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套改年限,则该人自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从22级晋升到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3档的535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2档545元。到2008年1月1日,该人任职年限6年,也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中正科职务由22级到21级所需的任职年限,但由于该人已按此规定在2007年1月1日晋升过一个工资级别,所以该人虽任职年限也达到了22级到21级所需的年限,按规定也不能再晋升工资级别了,工资级别仍为21级2档545元。如果该人2006年和2007年考核均称职及以上,则可按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级别工资由21级2档545元晋升到21级3档586元。
四、关于公务员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问题
在《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对公务员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后高套一个级别、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晋升级别、长春市的部分职务公务员按相应职务套改后高定级别等,都规定了“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现分别举例解释如下:
例1:某正处长,任正处长年限2年,任副处长年限16年,套改年限26年,按正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5档870元,按副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7级5档947元,按正处长套改的级别低于按副处长套改的级别。则按规定,这位正处长可先按副处长套改为17级5档,再高套一个级别到16级,级别工资按947元在16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6级4档的969元。
例2:某副厅长,副厅长任职年限3年,正处长任职年限16年,套改年限38年,按副厅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4级7档1352元,按正处长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5级9档1379元,虽然按副厅长套改的级别高1级,但级别工资低于按正处长套改的级别工资,则按规定,这位副厅长可按正处长套改到15级9档1379元,级别工资按1379元在副厅长套改的14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4级8档1421元。
例3:长春市某局正局长,任正局长6年,套改年限34年,则级别工资先按厅级副职套改为14级6档1283元,再按规定高定1个级别到13级,级别工资按1283元在13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3级5档1320元。例4: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时,任正科长6年,套改年限1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1级2档545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原级别21级低于副处长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20级,则该人从2006年12月1日起级别工资按545元在20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0级1档551元。
例5: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时,任正科长16年,套改年限34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8档1029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原级别18级在副处长职务对应的级别以内,则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按1029元在17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7级7档1061元,该人从2006年12月1日起级别工资执行17级7档1061元。
例6:某正科长,2006年工资套改后级别工资为18级8档1029元,若从2006年7月1日起,该人考核连续四年称职及以上,则在2008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分别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从2010年1月1日起级别工资为18级10档1135元。若从2006年7月1日起,该人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则从次年1月1日起(如果连续五年称职及以上,则是从2011年1月1日起),该人工资级别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按1135元在17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7级9档1175元。
例7: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5年,套改年限16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2级3档535元。2007年1月1日,该人任正科长6年,任职年限达到工资套改表中上一工资级别的任职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22级晋升为21级,级别工资按原22级3档的535元在21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1级2档545元。例8: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6年,套改年限21年,套改后级别工资为21级5档668元。2008年1月1日,该人的工作年限23年达到工资套改表中上一工资级别的套改年限,则该人从2008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21级晋升为20级,级别工资按原21级5档的668元在20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20级4档686元。(此举例未考虑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晋升一档级别工资的因素)
例9:某副处长,2006年套改时,正科长任职年限15年,副处长任职年限1年,套改年限25年,按副处长职务套改后级别工资19级5档798元。2007年1月1日,该人原任低一职务正科长职务任职年限达到16年,套改确定级别规定的任职年限达到正科长职务工资级别由20级到19级所需达到的年限,若该人考核称职及以上,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工资级别由19级晋升到18级,级别工资按原19级5档的798元在18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8级4档817元。
例10: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16年,套改年限37年,套改后级别工资18级9档1082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按规定晋升一个级别到17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17级8档1118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套改年限达到38年,由于该人在晋升副处长职务时,只晋升一个级别,所以,按政策规定,原任职务正科长套改年限达到级别由18级到17级所需达到的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6级,级别工资按原17级8档的1118元在16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6级7档1152元。
例11:某正科长,2006年套改时,任职年限15年,套改年限23年,级别工资为20级5档731元。该人2006年11月3日晋升为副处长,现级别20级在副处长职务对应级别之内,按规定晋升一个级别到19级,级别工资按原20级5档的731元在19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9级4档749元。到2007年1月1日,该人正科长任职年限达到16年,由于该人在晋升副处长职务时,只晋升一个级别,所以,按政策规定,原任职务正科长任职年限达到级别由20级到19级的年限,则该人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到18级,级别工资按原19级4档的749元在18级工资标准中就近就高套入18级3档764元。
五、关于省直机关副厅级局(二级局)公务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省直机关副厅级局(二级局)局长和副局长分别按厅级副职领导职务、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局长、副局长在分别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分别按省直机关处长及以下职务人员套改。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级别相同于或高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按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级别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按转业时部队原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按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同级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办法与其他同职务级别的公务员相同。
七、关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由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省直机关处级以下职务人员由省人事厅确认;厅级职务人员和副厅级局副局长由省委组织部确认。各市(州)、县(市)机关此类人员的工资套改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研究制定。
八、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人员执行岗位工资标准的问题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规定,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是:聘用在二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厅局级正职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厅局级副职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处级正职执行五级职
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处级副职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四级职员正职岗位的人员,按照科级正职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四级职员副职岗位的人员,按照科级副职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按照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按照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九、关于各市(州)、县(市)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各市(州)、县(市)未出台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办法的,可参照省直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套改工资的政策执行。
十、关于事业单位既聘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套改工资政策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行业特点需要,既聘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该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但工作人员不能同时聘任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岗位。
十一、关于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政策问题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2号),人事部、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18号),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5号),人事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1994]27号),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
[1994]22号)规定的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津贴在工资构成中高出的8%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此类人员离退休后,保留的绝对额不计入离退休费。
十二、关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津贴比例高出部分的政策问题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工作人员离退休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绝对额不计入离退休费。
十三、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问题
在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保留的国家批准设立的岗位津贴项目,按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的“中央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执行。
十四、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构成问题
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省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四项构成,即:现行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节日补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由五项构成,即:现行补贴、岗位津贴、绩效奖金、节日补贴、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
十五、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构成问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和省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离退休费构成为: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折算后计入离退休费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部分(仅限在25个艰苦边远县市区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允许计入离退休费部分(仅限享受警衔津贴、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现行补贴扣除10元后计入离退休费部分、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市、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的人员除外)、保留地方补贴。
十六、关于无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问题
无职务离退休人员按照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1.无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单位:元/月
1985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及其以上
850
137.99元至110.50元
650
110.49元至87.50元
480
87.49元以下
350
注:
1、85年工改前工资额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2、85年工改前党员干部工资额降低的,按非中共党员标准执行。
2.无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标准。单位:元/月
1985年工改前标准工资额(六类区)
增加离休费
138元以上
600
137.99元至87.50元
390
87.49元至70元
260
69.99元以下
180注:
1、85年工改前工资额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
2、85年工改前党员干部工资额降低的,按非中共党员标准执行。
十七、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时既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时既任领导职务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其离退休时的主要任职岗位,并按该岗位增加离退休费。今后,按照这次明确的主要任职岗位增加离退休费。
十八、关于厅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问题
厅级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将另行发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