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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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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五篇)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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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篇一

单位名称:******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私营企业 建 档 人:

建档时间: 2016.09.20

鹤壁市公安局监制

1备 注

2建 档 说 明

一、凡经许可在本辖区从事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的单位,属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县级公 安机关治安部门均应建立管理档案。

二、属地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和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月至少应对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指导检查一次,市级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基层公安机关的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一 次,并抽查从业单位的登记备案、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级监管机关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入档,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监管单位和从业单位整改到位,发现 突发事件

必要时,下

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效果,防止发生剧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爆炸等案(事)件。

四、管理民警因故调离本岗位,应将档案移交给接任民警,并履行移交手续,接任民警应在档案封面背面的备注栏里注明接 管时间。

3档 案 目 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材料名称 封面 备注 建档说明 档案目录 治安管理责任书 保卫机构登记表 从业人员登记表 治安防范登记表 购买信息登记表 销售信息登记表 储存情况登记表 转让信息登记表

日常检查记录、整改、复检验收情况表

页码起止号 2 3 4 5-6 7 8 9-11 12 13 14 15 16

4治安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危险化学品流失和重 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本着“谁主管(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特签订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1、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以及本单位的 有关规章制度,提高乙方的法制观念,增强乙方对易制毒及危险 化学品保管、使用的安全责任意识。

2、全面公开有关作业中所接触的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危 害,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生产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和防范措施及设有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要加强对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储存、领取、使用和归库全

过程的监控。要定期不定期对本部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流失、被盗和 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规 定情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要严格用人制度,做好安全培训。要对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审查,对发现有前科劣迹或现实表现差的员工,一

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篇二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申购注意事项(此页无需打印)

1、此表共四联:第一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二联:保卫处;第三联:后勤产业集

团商业服务中心;第四联:申购单位。

2、若一次申购多种化学品,可填写在同一份申购表上。

3、“物品名称”、“使用数量”栏涂改无效。

4、使用人、保管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正式职工,申购表中使用人、保管员需亲笔签名。

5、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申购→使用→回收→再申购”的全程管理。同一

使用人申购同一种化学品,需将前一批化学品全部使用、回收完毕,交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回收记录卡”后,方能开始下一批化学品的申购。

6、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废弃化学品实行单独回收,教师妥善包装后,可随时送往25号

楼侧“后勤产业集团商业服务中心药品仓库”临时回收。“回收记录卡”上需后勤经办人员亲笔签名确认。

7、同一种化学品的申购数量超过50瓶时,需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安全使用及保管措施

等,书面报告应经单位主管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8、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由学校统一到公安部门备案,并由后勤产业集团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

9、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审批: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科,旧体育馆104室,电话87111128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南秀村博士后公寓608室,电话87111442

领料、回收:后勤产业集团商业服务中心药品仓库,25号楼右侧,电话87114318

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篇三

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月1日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附:257种管制化学品名录

1,2-环氧丙烷、1,4丁烯二醇、1-氯丙烯、1-萘胺、1-萘胺盐酸盐、2,4二氨基甲苯、2,-4二硝基氯苯、2-奎宁环酮、3,3二甲基丁-2-醇、3-氯丙烯、3-羟基-1-甲基哌啶、氨、氨基钠、丙酸、丙烯、丙烯氨化、次氯酸、碘、碘化钾、丁内酯、对硝基酚、锇粉、儿茶酚、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甲酯、二甲胺、二甲胺盐酸盐、二硫化钠、二氯化硫、二氧化硒、钒酸铵、氟苯、氟化钾、铬铁矿、甲基二乙醇胺、甲基膦酰二甲酯、甲基膦酰二氯、甲醛、奎宁环-3-醇、磷、磷化钙、磷化铝、磷酸锂、硫代双乙醇、硫丹醇、硫磺、硫氰酸钠、硫酸二甲酯、硫酸铜、硫乙醇、六氯苯、六氯环戊二烯、氯苯、氯化氢、氯化氰、氯化亚砜、氯化亚金、氯乙醇、氯乙酰胺、钠贡、频钠酮、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氰化物、氰化银、三苯胺、三氯化磷、三硝基苯酚、三氧化硫、三乙醇胺、三乙醇胺盐酸盐、砷、砷化铝、砷化钠、碳酸钾、无水氨、无水甲醇、无水乙醇、五硫化二磷、五硫化磷、五氧化二磷、硝酸贡、硝酸亚汞、溴化钠、溴乙烷、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二乙酯、亚磷酸三甲酯、亚磷酸三乙酯、亚硫酰二氯、亚硒酸、一氧化二氮、乙基二乙醇胺、乙硫醇、乙炔、乙酸、乙烯、1,3-对环已二烯肼、2,2二硝基环庚六酮、d-甘露糖醇、氨基磺酸盐、氨基三唑、氨水、苯胺、苯酚、苯甲醚、苄胺、丙腈、丙醛、超细锌粉、醋酸、醋酸酐、醋酸铅、氮化钠、叠氮类化合物、对环已二烯肼、二氨基苯、二苯并四氮杂戊搭烯、二磺酸酚、二甲苯、二甲基苯胺、二连苯、二氯甲烷、二硝基苯、二硝基苯酚、二硝基二连苯、二硝基甲烷、二硝基氯苯、二乙醇胺、酚钠、甘油、高锰酸钾、锆粉、锆铝合金、贡、过氧化氢、氦、环氧丙烷、环氧甲烷、环氧氯丙烷、环氧乙烷、季戊四醇、夹氮硫杂蒽、甲苯、甲醇、甲基苯、甲基苯胺、甲醛、聚甲醛、咔唑、立方烷羧酸、硫、硫化钠、硫酸、铝粉、氯苯、氯仿、氯化铵、氯酸钾、氯酸钠、镁粉、镁铝合金粉、嘧啶、尿素、柠檬酸、羟胺、氢、三聚氰氯酰、三氯苯、三硝基环丙胺、三硝基甲烷、三溴苯、砷酸铵、石油醚、叔丁胺、四氟硼酸硝鎓盐、四硝基二连苯、碳酸氢钠、乌洛托品、硝基锉类化合物、硝基甲苯类、硝基甲烷、硝基异丁基甘油、硝酸、硝酸铵、硝酸钡、硝酸钾、硝酸锂、硝酸钠、硝酸铅、硝酸银、亚硫酸氯钠、亚硝酸银、一磺酸酚、一硝基苯、一硝基苯酚、一硝基甲烷、一硝基氯苯、乙撑脲、乙醇、乙二胺、乙二醇、乙二醛、乙腈、乙醚、乙烯醇、乙酰水杨酸、异腈酸贡、乙酸乙酯、乙醛、甲烷、丙酮、四氯化碳、高氯酸(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高氯酸钾、高氯酸锂、高氯酸铵、高氯酸钠、硝酸镍、硝酸镁、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锌、硝酸铯、硝化纤维素、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含水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含乙醇硝化纤维素(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硝化纤维素(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硝基乙烷、硝基萘、硝基苯、硝基苯酚(邻、间、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二硝基间苯二酚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无水甲胺、锂、钠、钾、锑粉、锌灰或锌粉尘、硅铁合金粉(无涂层)、硼氢化钠、硼氢化锂、硼氢化钾、氧化钡、氧化钾、四氧化三铅、过氧化钡、苦氨酸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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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篇四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

1、储存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立符合标准的专用仓库,并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性质、数量和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室及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储存、保管易制爆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间距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②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货同一储存室存放。

③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

④易制爆化学品要建立专用账目,并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⑤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对库存易制爆化学品经行定期底盘检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⑥健全库区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烟火。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

1、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场所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所用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救护用品。

2、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当班用剩余的易制爆化学品下班、交接班前必须退回原发放部门保管。

3、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必须固定使用,用毕妥善保管并及时清洗消毒。

4、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要严格出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将个人生活用品存放在工作场所,严禁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妨碍安全的活动。

5、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才能上岗操作。易制爆化学品现场处理

1、接报

值班人员应记清报告或通知人姓名、单位、时间、现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现场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的指示,并按现场情况准备所需面具、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后迅速赶赴现场。派出所接报后应迅速派员,清理无关人员。

2、丢失被盗现场调查 ①勘察、记录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②了解记录有关时间、地点及接触人员、发现人员情况。

③了解保管押韵制度、措施、交接手续、丢失过程、丢失品种、数量、之情人情况。

④从管理角度查明原因,找出漏洞。⑤配合专门机关侦破案件。

⑥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现场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3、投毒、中毒事故现场调查

①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发案的原因和现场目睹情况。

②收集残留物,寻找其他可疑物品。

③协助刑侦部门查破案件,提供管理情况和技术数据。

④了解保管、使用、运输、安全措施各方面详情,找出问题,研究改进工作。做好全面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写出报告。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制度

1、贮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企业产生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制定专人负责,送往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易制爆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试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1、转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单,并向危险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1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急救规则

第一条 发现有人中毒或受其它伤害,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卫生所。第二条 救护人员佩戴好自身的防护器材,以两人为一组相互照顾,进入毒区抢救中毒者。如进入酸区,必须穿戴好防酸衣靴和手套。第三条 迅速将受害者抬到空气新鲜,温度适宜处,解开领口、腰带,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清楚呼吸道异物,注意保暖,毒物的性质和中毒的程度予以急救。

第四条 受害者在塔、罐、容器内部中毒,如一时难以救出,应先给其带上防护面具,以防进一步中毒,再设法和等待专业人员到场急救。第五条 在发生多热中毒和伤害时,救护人员须听从当班负责人统一指挥,在处理机器、设备事故时,必须听从从车间意见,不得瞎指挥和擅自操作,以防事故扩大。

第六条 在抢救工作中,救护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自己使用防护器材情况,若感到身体不适和呼吸困难,空气瓶压力降到40公斤/平房厘米,应立即撤出毒区,有病者不准参加抢救。

第七条 在救护骨折、烫伤患者时,应细心加以保护,用担架转移患者以免伤势加重,从空气中转移患者时,用救生带捆好,严防碰撞,摔伤。第八条 麻醉性、窒息性气体中毒时,若中毒者已经停止呼吸,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强制输氧,不得中断,直至患者呼吸恢复正常,或经医生确认死亡方可停止。

第九条 对氨气、氯气、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刺激性毒物中毒时,除电击式外的停止呼吸外,一般情况禁止施行人工呼吸,只能给予输氧,并尽快送医院处理。

第十条 对于呼吸转弱和面色青紫的缺氧患者,应迅速给予自主输氧,一氧化碳中毒者,最好给予含5-7%二氧化碳的氧气,并应予以较长时间的自主输氧。

第十一条 当眼镜、皮肤为液体酸、碱、氨水等引起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但被浓硫酸灼伤时,且不可用水直接冲洗,应迅速将酸液擦去再用大量水冲洗,以免发热过大,引起更大的痛苦。第十二条 当苛性碱溅入眼内时,要用3%的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净水冲洗,当酸类物质溅入眼内时,要用4%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净水冲洗。

第十三条 当眼镜被电弧光灼伤时,用纱布沾上硼酸水覆盖眼上再送到医院处理。

第十四条 凡被液氨低沸点液态气体引起化学冻伤时,应立即送医院处理。

第十五条 凡被蒸汽、热水、热油或热设备管道烫伤时的急救方法为:

1、一度烧伤:症状为皮肤发红,稍有发肿,可涂凡士林油或烫伤膏;

2、二度烧伤:皮肤起水泡,周围发红,有疼痛感,应防止弄破水泡防止感染,可涂凡士林油和龙胆膏、烫伤膏,再用消毒纱布包扎伤口;

3、三度烧伤:皮肤上下组织完全坏死,形成感觉丧失,其周围发红疼痛形成水疮。禁止涂任何油类膏类,用碘酒或双氧水将周围健康皮肤施行消毒,复以纱布,并立即送医院医治。

第十六条 抢救触电伤者,应先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的竹竿和干燥木棒等挑开电线,切不可用手直接拉触电者,伤者已停止呼吸应立即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法进行抢救,如同第三十二条所述。第十七条 抢救空中摔下及头部受打击而脑震荡,昏迷不醒者,应解开衣服,将头及上身稍置高处,而使仰卧,若脸色苍白时须使其头低下,头部施行冷敷法,若同时兼有创伤,骨折和脱臼,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八条 抢救高温中暑者,应使其仰平卧于空气流通处,松开领口,腰带等处,使呼吸得以自有。并高置头部,频频挥扇送风于中暑者旁侧。使头部、胸部冷却(可用湿毛巾盖复面部)摩擦其上下肢。如停止呼吸,可施行人工呼吸,如以苏醒,可让患者多饮冷开水,防止心脏再次衰弱,醒而复眠,恐有生命危险,应注意监护。

第十九条 抢救溺水假死者,须脱掉衣服,移置温暖处。如溺水者已大量吸水,可将其腹部俯卧于卷成圆形的被服上,将其腹部俯卧于抢救者的膝上,而使其上体向下而俯其头,用手掌扶溺水者额部,略抬其头,以拳轻轻捶背或以手掌自腰向背强力压迫,务必使其吐水,并立即使用救护器或施行人工呼吸进行急救。如同八条所述。

“五双”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五双”制度是指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账,双人发货,双人领用。不论任何爆炸物品仓库,都必须坚持“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就是保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人休息,须有第三人顶替。两把锁的钥匙必须两人各执一把,不能由一人执掌。发货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领料要两人同去,并负责送到。双本账是保管员执一本帐,物资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执一本账。易制爆品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使用签批制度

1、《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2、由双人每天检查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并用台帐登记。

3、《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填写由使用部门申请(注明名称、数量、规定时限、销售单位和运输单位),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经办人到凭证保管人员处办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4、保管人员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5、经办人须带身份证办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6、经办人携带《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到交警部门办理《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单。

7、销售单位须认真填写《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回执。

8、经办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回执送还原发证公安机关。

9、《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用完后由保管人员送还原发证公安机关,再领取新的《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凭证》

剧毒易制爆化学品考试 易制毒易制爆储存条件篇五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依法建立本企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的管理标准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三、生产、采购、化学品仓库、生产车间 采购部、仓库、车间。

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1、使用、运输、存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权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名专兼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联络员、仓库员、使用人员进行考察,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每次购买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均由联络员在网上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证明打印下来交予单位供销人员进行操作。

4、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出入库证明本上签名。

8、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放到灌区相应罐中。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据实做好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理解报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仓库讨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用,否则,经发现一律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查处。

10、充装时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充装过满溢出时,应做好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成分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库区外,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1、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名义,向仓库讨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私用,否则经发现一律按违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负责。2.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教育操作人员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

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巡查)各种管道及输送泵运行情况,消除跑、冒、滴、漏,确保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

4.做好操作人员劳保防护工作,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对人身造成伤害。

5.负责对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7.负责本岗位的巡回检查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完好状态。8.使用人员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人员应将多余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送回试剂室或当费试剂处理。

9.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实验室,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0.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11.采购人员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12.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拒绝违法违规的指令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他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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