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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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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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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篇一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9〕35号 各会员单位:

《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

(第三届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制度,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中估协)会员自律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中估协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估协团体会员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全国的执业土地估价师,各省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机构会员行业自律处罚参照本办法。中估协非执业个人会员自律处罚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违反行业自律规定,中估协给予下列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暂停注册、注销注册、暂停会籍、注销会籍等。具体处罚形式中,前四项为行业内部处罚,后六项为公开处罚: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机构纠正违规行为;

2、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机构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做出检讨;

3、责令整改:要求有关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采取切实行动纠正违规行为,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杜绝违规的措施,清除违规影响和后果,提交整改报告;

4、通报批评:依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机构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评估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违规机构予以通报并批评;

5、资信降级:视有关机构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机构的现有资信等级,并按照资信评级全国联动的原则,商有关省级行业协会给予低一级资信等级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其参与资信评级的评选资格;

6、注销资级:取消有关机构的资信等级;

7、暂停注册:暂时停止有关机构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机构注册资格,暂停注册期间,机构不得使用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注册证书对外开展业务;

8、注销注册:取消有关机构在中估协注册资格,收回中估协颁发的注册证书,并对外公告;

9、暂停会籍: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机构的中估协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恢复;

10、注销会籍:吊销违规机构中估协机构会员的资格,收回中估协会员证,并对外公告。

第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中估协可给予下列处罚: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暂停登记、注销登记、资深除名、暂停会籍、长期禁业、注销会籍、建议除名等。具体处罚中,除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资深除名为行业内部处罚外,其余为公开处罚。

1、警示提醒:以书面或面谈的形式告诫、提醒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纠正违规行为;

2、纠错检查:要求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纠正其违规行为并以书面等方式对其违规行为做出检讨;

3、通报批评:依违规情节轻重,在对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给予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资深停选、资深除名等处罚时,可分不同层次在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估价行业、国土资源系统、评估相关行业等范围内将违规事项或有关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批评;

4、暂停登记:暂时停止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三个月以上二十四个月以内执业登记资格,暂停登记期间,估价师不得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5、注销登记:取消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执业登记资格,并对外公告;

6、资深除名:根据违规情节,取消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深会员资格和权益。对尚未获得资深会员称号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其参加资深会员评选的资格;

7、暂停会籍:在规定的期限内暂时中止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中估协会员资格,待整改合格后恢复;

8、长期禁业:长期禁止(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关土地估价师再次申请执业登记,违规行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永久禁止执业登记;

9、注销会籍:吊销有关执业土地估价师中估协个人会员的资格,收回中估协会员证;

10、建议除名:向国土资源部建议,取消有关土地估价师的土地估价师资格,吊销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在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实施违规记分管理。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违反行业自律,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分。

记分满分为12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2分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记分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一,从每年7月1日起到次年6月30日止,即为一个完整的机构注册。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在同时受到多项处罚时,应合并处罚,记分合并计算。合并处罚中如包含暂停注册、暂停登记等,处罚时限可根据违规情况进行合并或增加。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受到行业自律处罚及记分情况,记入违规机构或违规土地估价师的行业诚信档案。

第八条 对违规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作出自律处罚的同时,可提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告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评估机构违规处罚记分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土地评估机构有轻微违规情形、未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2、夸大事实,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

3、不支持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导致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使用其它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参与本机构土地估价业务,未经该执业土地估价师所在机构同意的;

2、因机构主观原因,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退件的。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责令整改,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

1、因机构单方面原因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重大项目不执行评估指引条款,但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非主观故意采用有失客观的资料,未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省市行业协会报告抽查不合格,经中估协核实的;

5、未按规定提留职业风险基金的。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

1、不履行与委托方约定的承诺,受到委托人投诉,对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违反政策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或商业秘密的;

3、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

4、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接受评估业务委托的。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资信降级或注销资级,记6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

1、未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2、采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

3、以不正当手段伤害同行信誉和损害同行利益的;

4、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的;

5、在行业自律报告抽查中,查出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6、明知委托方要求不合理,曲意逢迎,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的;

7、因机构内部纠纷,给委托方或行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注册,情节严重的处注销注册处罚,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资信降级、注销资级等处罚:

1、土地估价报告有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2、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的;

3、机构虚假脱钩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4、以行贿方式承揽土地估价业务的;

5、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6、受到行业自律暂停注册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报告的;

7、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或受到暂停注册或注销注册处罚后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通过复查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注销会籍处罚。

1、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或故意纵容机构土地估价师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的;

2、故意纵容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在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执业过程中造假、或指使执业土地估价师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和数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中估协给予注销注册并注销会籍的处罚。

1、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的;

2、构成犯罪并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的;

3、需要注销机构执业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暂停注册处罚结束日期超过注册证书有效期,且其他条件符合注册要求时,延期至处罚结束日期再行受理执业注册。

第三章 执业土地估价师违规处罚记分

第十九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警示提醒,并记1分:

1、不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屡次借口推脱的;

2、执业过程中态度恶劣,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口角争斗遭投诉或举报的;

3、不维护行业形象,言行不当,对土地估价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2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

1、未经所在机构同意,在其他土地评估机构参与土地评估业务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2、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的;

3、签署土地估价报告时,个人签章不严谨的。

第二十一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纠错检查,记3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等处罚:

1、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违反执业操守,签署不严谨土地估价报告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通报批评,记4分。并可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未按规程要求到待估宗地现场踏勘的;

2、执业过程中,不核实外业资料,未尽到估价师责任的;

3、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4、在非本人任职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的。

第二十三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暂停登记,记6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等处罚:

1、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2、签署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的;

3、私自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时,收集采用有失客观资料的;

5、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未经委托方许可,泄露商业秘密和估价报告内容;

6、同一委托目的签署多份不同估价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处暂停登记、资深除名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注销登记,记12分。并根据违规情节加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通报批评、资深除名、公开谴责等处罚:

1、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的;

2、估价师弄虚作假,编制虚假案例、数据的;

3、迎合委托方,签署严重失实估价报告的;

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时,伪造材料的;

5、执业土地估价师隐瞒情况,重复在其他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

6、在一个处罚记分周期内,虽无严重违规行为,但多次重复违规,累计罚分达到或超过12分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因犯罪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或受到暂停登记、注销登记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应处暂停会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以长期禁业、注销会籍的处罚,直至建议取消其估价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由多家土地评估机构联合参与的重大土地评估项目,出现违规情形时,参与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主要责任,按规定处罚,组织协调机构的签字执业土地估价师承担次要责任,相应从轻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及申诉

第二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所列处罚记分不超过3分的违规情形时,由中估协秘书处组织对违规事项调查落实,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出对违规机构和违规估价师的处罚的建议,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应抽选专家设立自律处罚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处罚议案,提交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

自律处罚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事业单位或院校专家,以及注册机构会员代表构成。

第二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嫌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涉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违规行为,自律处罚委员会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后,向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提交调查情况,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罚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处罚议案。

第三十条 形成处罚决定后,在对违规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估价师实施处罚前,中估协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调查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对行业自律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中估协申请复议,其中,受到公开处罚的,当事土地评估机构或当事执业土地估价师可要求举行听证。复议或听证结束后方可实施处罚。对复议结果仍不接受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暂停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暂停登记处罚,在处罚期结束后,应向中估协提出恢复注册(执业)申请,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安排自律处罚委员会复查。复查合格,中估协将复查情况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恢复原注册或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受到注销执业注册处罚,执业土地估价师受到注销登记处罚,在检查整改后,能重新达到申请注册(执业登记)条件并提出申请的,按机构注册和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有关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执业土地估价师或违规机构应组织本机构对照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件,分析错误原因,逐项检查落实;因报告质量原因受到处罚的,全面对照学习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文件;违规机构被要求整改的,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中估协视其整改情况安排复查。

第三十五条 在每个记分结束后,中估协组织当期受到行业自律处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土地估价师集中学习、加强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处罚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每次协会常务理事会上,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将对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处罚记分情况作出报告,常务理事会有权力调整或取消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或执业土地估价师发生本办法未列示的其他违反行业自律行为时,由中估协会籍与组织专门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对新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记分建议,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估协应将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和违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行业自律处罚情况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篇二

鄂工商发〔2010〕132号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关于下发《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旗工商局,各分局:现将《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附件:《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日 -2-

鄂尔多斯市新闻媒体单位信用评定

与广告处罚记分监管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努力构建广告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禁止在新闻媒体上出现违法违章广告,维护新闻媒体的良好信誉,促进广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市级、旗(区)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各类报刊等媒体的广告经营单位。第三条 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记分,对其发布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劝导、疏导、规范、记分,记分情况作为评定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信用等级的依据。第四条 新闻媒体发布广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二)正确舆论导向的原则;

(三)职业道德的原则;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诚实信用的原则。-4-第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记分项目及标准第六条 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考评记分项目及标准:

(一)未建立总编辑或台长负总责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二)未设立广告审查员制度的,记 10 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三)未经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审查、签批,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四)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查签字发布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

(五)新闻媒体所属的广告部负责人不能同时兼广告审查员,否则记10分。

(六)未建立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每缺一项记10分;有建立但没有公示在显著位臵的,记5分;

(七)未签订广告承接书面合同的,记 10 分;签订但未使用广告合同示范文本的,记5分;

(八)鄂尔多斯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发布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 -5-上报当地工商局,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发布广告报备统计表的,每次记4分;迟报或错报一次记2分。旗(区)级工商局应将每月新闻媒体广告监测统计表和新闻媒体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季报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年报于年度末的次月5日前上报市工商局。

(九)未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第至第十五条关于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形,除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条记2分。

(十)因审查把关不严发布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每项记1分。

(十一)发布药品广告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二)发布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

(十三)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6-

(十四)发布农药广告违反《农药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

(十五)发布食品广告违反《食品广告审查标准》第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每条记1分。(十六)发布化妆品广告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每条记2分。(十七)发布房地产广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每条(项)记1分;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每项记2分。(十八)出现其它类型违法违章广告的,每条(次)记1分。(十九)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将对市直及各旗(区)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抽查,检查中发现未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每次记10分。第三章 记分执行第七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20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总分150分,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八条 发布一则广告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计算分值。-7-第九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记分与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步执行。第十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一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6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01--13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61—200分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3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媒体上作检查。第十三条 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30天,在此期间对该单位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经营广告业务;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十四条 广告审查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01--130分、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 -8-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71--10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及提出整改措施;前者记分累计131--200分的,后者记分累计101--150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予以警告;前者记分累计200分以上,后者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或因审查员本人失职致使本单位连续被处罚4次以上的,收缴其《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广告审查员资格,建议用人单位更换广告审查员。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五条 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监管制度,根据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分。次年1月初根据当年累计分数情况,按以下四类标准进行评定信用等级。

(一)a 类单位(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不超过6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40分的,全年广告违法率不超过0.7%(包括0.7%),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1次的。

(二)b 类单位(基本守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100分的(包括1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 -9-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规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 70 分的(包括 70 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0.8%-1.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仅2次以内的。

(三)c 类单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不超过200分的(包括20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分不超过150分的(包括150分),全年广告违法率在1.1%-2.0%,并且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3次以内的。

(四)d 类单位(严重失信单位)标准: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20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记分累计超过150分以上的,全年广告违法率在2.0%以上,或者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4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服务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a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a类单位采取“远距离”日常巡查。

(二)对a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免于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

(三)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 -10-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 b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与服务措施:

(一)对b类单位采取“每月2次”日常巡查。

(二)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予以推荐。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c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每月2次以上”日常巡查,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d 类单位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 -11-

(一)责令进行整改,检查其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零距离”日常巡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对该单位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自律意识,督促其合法经营;

(四)根据违法违章性质及情节,不定期选择部分单位,将其违法行为及被行政处罚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建议降低一级广告经营资质。第六章 培训考试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市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200分以上的,旗(区)级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记分累计150分以上的,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新闻媒体广告审查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的内容是《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红盾外网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对全市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广告违法率和记分情况的通报。对需要参加考试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应当提前通知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考试。第二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方可恢复经营广告业务或从事广告审查员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补考 -12-两次以上仍不合格的,建议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广告审查员,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否则一年之内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对发布违法违章广告被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接受考试的时限可以顺延。第七章 奖励办法与措施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国家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30分。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各类表彰或参加省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5分。第二十六条 获得地市级各类表彰或参加地市级各类评比获奖,每次减10分。第二十七条 全年发布公益广告量占商业广告量 3%以上的(不包括3%),减10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篇三

xxx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违章行为,根据xxx《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对员工实行违章记分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违章记分分值分为12分、8分、6分、4分、2分五种。

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违规酒后上岗;

2.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设备;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4.使用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

5.油气生产场所未经许可动用明火;

6.强迫、纵容他人违章作业;

7.对发现严重违章行为不制止;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方面设计、提示;

9.对批评和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0.发现险情,有条件而不采取防范措施;

11.其它严重违章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8分:

1.使用部分裸露的电气装置;

2.不及时整改利用自身资源能够整改的隐患(问题);

3.开动、关停机器设备时未给信号;

4.闸门、开关未锁紧,造成泄漏、意外转动或通电等;

5.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发现险情,不及时报告;

8.进入油气生产区域携带火种或吸烟;

9.驾车进入油气生产区不安装防火帽;

10.不服从监督管理人员检查、纠正、劝告而无理取闹;

11.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使用未接地的电气设备;

2.使用绝缘不良的电气设备;

3.使用制动装置有缺陷的设备;

4.使用带“病”运转的设备;

5.使用带有事故隐患的用具;

6.应知应会安全知识不掌握;

7.消防器材缺失或损坏;

8.其它一般违章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使用防护设施不齐全的设备;

2.使用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不齐全或损坏的设备;

3.使用无报警装置的设备设施;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不按规定检查、维护、保养设备;

6.不按规定报告、记录隐患(问题);

7.作业场地杂乱不及时整理;

8.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9.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0.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11.在机器设备运转时进行修理;

12.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13.其它类似违章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不安全装束;

2.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调整不当的设备;

3.攀、座不安全位置;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油品、材料、工具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工作中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应知应会安全知识掌握不全面;

8.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9.其它轻微违章行为。

第十条员工因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记12分,并按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实施及依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两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检查、员工举报(经查实后)等违章行为均为记分依据。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三条记分考核以为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周期。

第十四条违章记分与经济处罚同步进行,按每记1 分扣罚5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离岗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分别计算,分值累加。第十六条员工违章积分满15分、12分、10分、8分的,分别进行离岗半年、3个月、1个月、1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七条员工违章积分满30分,离岗1年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违章积分满45分,给予留厂察看一年处理;违章积分满60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员工内因违章记分,取消其安全先进评选的资格。第十九条因违章造成事故,按公司有关事故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建立统一格式的《查处“三违”行为记录》和《员工“三违”积分台帐》,并在公司网页公布。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违章记分处罚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x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篇四

公司财务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广告处罚条款 广告宣传处罚篇五

质量事故处罚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认真执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处罚细则: 公司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首件和首批必须送验,凡未经首检的产品不准批量(>200件)生产。操作者必须取得检验员判定合格的首件之后才可以进行批产。如不按规定执行首检程序给予操作者罚款10元/人次,如果所加工生产的产品或其附件造成成批报废和返工,一切责任应由操作者承担。给与当事人罚款30~50元/人次。该操作者的直接上司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一起处罚。生产过程中如若首件或首批不合格,而检验员未能及时检出所造成的成批报废和返工产品,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如属于外观质量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60%,操作者承担40%计算;如果如属于通过测量手段反复检查不合格则按检验员承担80%,操作者承担20%计算,给与当事人罚款20~100元/人次。如生产过程中操作者的首件或首批加工合格,因检验员错检/错判为不合格而造成的停产或操作者按错加工所造成的废品或返工,检验员应负全部责任。每发生一次错检/错判给与检验员罚款20元。正常情况下,检验员应该在操作者送检首件后15分钟内回复操作者是否可以生产或待判等信息,如发生因检验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影响生产效率给与检验员罚款10元/次。首件或首批虽经检验合格,但在应该检验频次(不超过2小时)之内所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需按报废金额(销售价格)的20%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在加工过程中,由操作者的失误导致报废和残次品时,操作者应将其及时放入红箱子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没有被放入红箱子或红箱子被移作它用,给予操作者或当事人罚款10元/次。如有故意隐藏或转移不合格品和残次品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罚款30元/次。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时间长,巡检人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巡检或操作者未能按规定执行自检,所造成的批量(>2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则巡检人员、操作者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检验员50%,操作者50%),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2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因巡检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所致的对产品件质量的错误判定,所造成的批量(>500件)挑选、返工和报废。由巡检人员应负全部责任,视情况给予该巡检员与操作者进行经济处罚各30~100元/人次。正常生产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不合格品或可疑品由巡检员进行标识,由操作者应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生产部主管人员的指令进行处理(挑选/返工/返修/报废等),如没有及时进行上述工作,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进行承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必需通知成品质检员进行质量检验。如没有经过质检员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应承担主要责任,给与库管员罚款20元/次。办理入库人员罚款10元/次。如果造成产成品在库抽检发生批量不合格或影响交付,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如果经成品质检员质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办理入库手续,如造成成批挑选和返工产品,由成品质检员进行标识,由制造课进行隔离/返工/返修/挑选。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7条执行处罚。

公司各类产成品在办理入库时,成品质检员未能按规定执行入库检验,或没有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以及没有及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仓库或影响交付,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与当事人罚款20~50元/次,如果造成不合格品(批量)流入至顾客处则进行加倍处罚。公司各类产成品经检验员质量抽检合格后,如在仓库内或出厂发货时发现质量问题,若发生成批质量事故,检验员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2条执行处罚。如在100%检验(或装箱)时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操作者没有自检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如能够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操作者罚款10元/件,如不能追溯到操作者则给与生产部门(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同时给与发现者奖励10元/件。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如果该问题项目有经过百检,如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罚款10元/件,如不能够追溯到百检人员则给与百检人员班组罚款20元/件(从集体工资中扣除)。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外观或目视可判定)(≤10件),如果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则由生产部门承担责任。具体处理方法按第2.14条执行处罚。如在出厂售后发现质量问题(>10件),且该产品没有经过百检,由公司组织生产部、品管课、技术等部门人员进行责任划分。并按划分的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如能够追溯到主要责任人则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30元/次,次要责任人罚款10元/次。如不能追溯到个人则给与主要责任部门(班组)罚款50元/次,次要责任部门罚款20元/次。由于工艺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差错所造成的废品,应追究相关(以上各项)人员承担责任。给与主要责任人罚款20~50元/人次。情节严重者需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出现质量事故之后,操作者、检验员应及时向车间领导、品管课如实反映事故的真相,任何人不得夸大、缩小和隐瞒,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处罚20~50元/人次。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课人员必须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可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果不听从检验员的处理意见给与当事人处罚50元/次,由此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承当。

3、几项规定和注意事项:

3.1、发生以上各类质量事故,如果属于生产领导(班组长以上)人员、技术人员、质保人员、公司领导人员等授权进行生产、或违反程序进行作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经调查属实,授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免除对当事人经济处罚,所有经济处罚由授权人承担。

3.2、各部门领导应根据本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具体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理意见和日期。并上报管理课进行通报处理。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落实到具体人,不能含糊地写“某某班组(部门)”。

3.4、各产品如出现严重的质量事故,经技术、品管课同意回返工/返修的,必须由相关部门开出返工返修通知单送达责任车间,然后,按返修内容要求进行返修加工,返修后的产品必须经检查员确认后方可入库发货。

3.5、对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公司品管课送交副总,并由副总签署处理决定。

4、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未尽事宜及未完善部分,将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后,再予以修正完善,其修改权属于公司品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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