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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会议纪要篇一
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社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2、社员退社时,根据当年本社的财务状况,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分,当本社财产不够抵偿债务时,扣除其全部股份,不再承担股份以外的亏损额。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董事会决议,给予除名:
1、社员不遵守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不执行本社签订的合同,向本社提供伪、劣产品。
2、不论以何种方式,给本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对社员除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多数票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
2、选举和罢免董事,选举或罢免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本社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决定增加新社员数量和股本金以及年终分配方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除例会外,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临时召开。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董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管理合作社,确保合作社工作的正常开展。
2、提出、审议合作社的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工作报告。
3、在同国家、集体、私人等三者关系中,董事会代表合作社开展工作,有权裁定一切合同和契约。
4、决定资金的借贷、使用、偿还等工作。第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2、代表董事会行使权利,有权对外签署一切合同,对内签署社员证、股金证和生产资料供应证。
3、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合作社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监事会由4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3人,任期3年,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连选连任,并行使以下职权:
1、审查合作社的帐目、现金、票据等,以及资产负债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对董事会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代表合作社与董事会进行交涉。
3、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董事会议,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名并经董事批准,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合作社实行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合作社财务状况负责。
3、有权聘任或解聘合作社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罚;组织对社员进行培训。
4、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第五章 终止清算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公积金和机动储备金亏损二分之一时。
2、合作社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五条 在接到撤销合作社的通知 后,董事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宣布解散合作社或对合作社进行改组。由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算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委员会批准,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第二十六条 清算财产时,合作社财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合作社所欠贷款、贷款利息、税款及发展基金。
2、合作社所欠雇员工资、生活费等。
3、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本金。
4、若资不抵债时,社员扣完股本金后,不再负担其他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会议纪要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格式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a.b.c.d.e„„„„„„„„..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
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年度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年度盈余。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成员
第三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六章 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题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题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担任理事,理事可以兼任经理及高级员工。第三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选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决定,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解聘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员工、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时候及时向理事会、成员大会报告;
(四)、接受理事会、成员大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理事长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八)、接受成员大会或理事会临时授权;处理具体事物,经理列席理事会、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理事和总经理不得从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为3人的,其中1/3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选举,2/3由成员大会选举,理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员工不得兼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事。第四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并予以质询;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五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经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与办公场所供成员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 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会议纪要篇三
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理事的任职文件
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强家仪为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强家礼、雒仲夏、杨连旺为理事,由白平元执行监事。
签名: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会 议 纪 要
时 间:2016年6月24日
地 点:靖远县平堡乡平堡村东村社245号 参加人员:强家礼、雒仲夏、杨连旺 白平元 主 持 人:强家仪 记 录 人:雒仲夏 会议内容: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地点、业务范围。
三、制定通过章程。
四、选举成立: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问题。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增加社员实现共同致富,由张迪辉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称为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设在靖远县平堡乡平堡村东村社245号
3、。业务范围主要是:种植、销售及药材技术咨询服务。
3、选举成立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举手一致通过组织机构组成人员:
理 事 长:强家仪
理 事:强家礼、雒仲夏、杨连旺 执行监事:白平元
4、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最后,散会。签名: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文化程度,增加社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强家仪、强家礼、雒仲夏、杨连旺 白平元等五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本社定名为靖远县福源春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是:种植、制作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五条:本社自2016年6月24日成立,办公地址:靖远县平堡乡平堡村东村社245号
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凡从事与生产经营的农民和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经济的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主出资;
(三)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主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按本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的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与本主利益相对的活动; 第九条:社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社。退社时,其出资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的红利,退社不退会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社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和获得继承社员资格,继承出资。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社员出资额可能转让给本社社员,不得转让给非法社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社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方能生效。
取消社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出资额,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召开社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代表会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社员认缴的亏损的出资金额,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员提议。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社员。成员大会选举作出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作出修改章程或分立、合并、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派产生,本社选举理事长一名,由强家仪同志担任,理事五人由强家仪、强家礼、杨连旺、雒仲夏、白平元担任,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强家仪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请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四)决定出用或解雇经理和财务人员;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社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因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社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整理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可邀请监事、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由白平元同志担任。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监事职责如下: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主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或徇私舞弊行为,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指导解决。
(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监事负责定期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以入股社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1、种植技术部:负责种植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以及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负责所种植、场地的管理、疾病的预防治疗。
2、种植基地部:根据科学配方,种植不同种类、规格的中药材,保证市场的需求。
3、种植销售部:主要负责了解和通报种植药材不同季节的市场价格,及时向社员反馈市场价格信息,及时组织车辆调动,保证药材销售渠道畅通。
4、财务部:依据国家《会计法》管好财务,坚持日清月结。第二十七条:提高本社种植,产品质量安全,不断开拓新的品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药材实验,产品调动有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横向经济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业务。
第三十一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合作。
第三十二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会费;
(二)社员出资;
(三)本社每人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控制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动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事业支出;
(六)本社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本社会费定为每个社员每年100元。会费出资有困难的经社员大会同意,可以免交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社初资筹集的出资总额为100万元。本社社员的出资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出资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次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人为本社共、有财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们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社按日历对技术经济服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和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执行监事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报表等。同时,提出下半的财务支出预算,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各项具体项目和提取经例以及分配数额,经理事会提出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2%经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8%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4%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10%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本社的红利分配按税后利润的28%提取;
(六)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其比例按30%提取。
第四十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会工资对模范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红利,成员出资额依次弥补亏损。
第四十二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他近亲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人数少于5人,予以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本社解散时,应由社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查小组,于十月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①雇佣人员工资;②应缴税款;③外部债务;④按社员出资比例返还出资和欠社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社员通过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会议纪要篇四
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2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会议纪要篇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会议内容:
关于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事宜、并经全体设立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等。安排合作社下一步发展规划。
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址:昭阳区 镇 村委会
主持人: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请 宣讲合作社成立的意义、有关要求----项目的发展前景。
:今天召开设立大会的任务是,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如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入社成员通过设立这种组织,更好地为自己所从事的分散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因而对于这一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最终表达所有入社成员的意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长;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设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下面进行选举理事长,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同意上述同志当选理事长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进行选举理事,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同意上述同志当选理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进行选举本社经理,现在我把候选人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同意上述同志当选本社经理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选举监事,监事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理事会成员及分社领导不得兼任监事,从成员中来选举出组织能力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成员当选监事。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意他当选监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由理事长 布置下步工作。
:我们几个合作社的发起人在这段筹备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分工,我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主抓生产经营;负责负责市场开发工作、客服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宣传工作;负责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以后合作社发展需要工作人员时,我们实行招聘。
这次大会之后,我们要建立建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在今年内主要做三项工作:
1、做好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要发展没有成员的广泛参与是不行的,只有成员不断地增加,才能把 产业做大做强,合作规模起来了,才能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价格便于深加工,更能带动其它经济循环链的发展,增加合作社的收入渠道。我们的想法是以东河台为核心,向周边乡镇县区辐射发展,广泛吸纳村民入社,办理好入社手续,为今后对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奠定基础。
2、做好外联整合工作。我们合作社需要更多的相关科研单位和养殖基地的参与和合作。如此才能发展集约化,进而实现产业化,才能完成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的目的。今年我们要对 大户进行洽谈合作,以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入社,使 基地在 内到处开花,3、做好网站建设。我们合作社不仅仅要给广大成员带来物质上的实惠,同时还要充实广大成员的知识技能。我们通过网站建设,把好的致富信息告诉大家,把好的方法传授给大家,从而提高生产技能,进而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今天会议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回去后,广泛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大家要有做大事的思想准备,把握好先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