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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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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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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系统的维护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我行日常经营和业务办理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基础it设施,包括各类业务软件系统、机房设施、网络设施、服务器设施、电脑终端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出现的词条解释如下:

(一)运行维护手册:针对运行维护人员编写的有关系统日常维护、监控、备份、一般性故障处理、软件安装、操作、配置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档。

(二)运行维护:由运行维护人员按照运行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日常的运行监控、备份、安全管理、一般故障处理,受理用户维护申请,解答用户疑问的工作。

第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系统或设备上线投产、升级、日常监控、备份、安全管理,预防、处理各类系统故障,提高我行计算机系统的整体运行水平,保障我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系统运维岗位人员负责我行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系统运维岗按运行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一级维护,如无法按时解决问题,需第一时间请求主发起行协助,并在主发起行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下完成相关维护工作。

第六条 系统运维岗应积极接受相关设备厂商或项目组组织的运行维护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系统的体系架构、软硬件安装、配置、日常维护方法、备份和恢复策略、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方法等。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运行维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系统上线投产的环境准备工作,包括网络、不间断电源等。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系统软硬件的要求。

(二)在项目组的协助下,完成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安装和配置工作。

(三)利用培训和系统上线机会,掌握系统维护技术。

(四)制定系统日志、负载监控、系统备份和恢复策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系统运维人员应按既定的策略和《运行维护手册》的要求,承担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环境监控、软硬件运行状况监控、系统备份管理、安全管理、一般性故障处理、用户申请受理等。

第九条 系统运维人员应做好硬件及网络的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组和运行中心负责人。

第十条 系统运维人员需详细记录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并定期向项目组提供运行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系统运维人员需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提出软硬件升级或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系统运维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建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权限设置和密码管理。对重要的系统,可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审计,借助外部力量提高我行业务连续性水平。

第十三条 运行中心维护人员应对易受病毒攻击的系统安装防病毒软件,并根据生产安全的要求,定期进行病毒库升级和病毒检查。

第十四条 明确各系统的职责分工,对重要的系统应实行双备份。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人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并更换计算机的有关口令和密钥。

第四章 故障处理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故障处置应遵循“快速定位、快速处置”原则,确保第一时间恢复业务经营活动。用户在系统使用或监控人员在运行监控中发现异常现象,首先向运营管理部报告,运行维护人员应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并按《运行维护手册》及相关规程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 如出现非常规故障或运行维护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运行维护手册》无法解决问题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厂商或报告主发起行要求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网点信息系统常见重大故障处置流程如下:

(一)网络系统故障:网点生产或办公终端出现一定范围网络中断,不能正常连接总行业务系统时,网点计算机协管员应立即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对故障原因进行定位并远程排查(以运营商线路故障为主),必要时,运营管理部将以电话指导方式由计算机协管员在现场协助操作。出现重要网络设备故障时,运营管理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排查和更换;

(二)计算机病毒疫情:网点发现生产或办公终端感染计算机病毒,计算机协管员应立即停止使用疫情计算机,切断网络,隔离一切涉嫌感染病毒的信息介质和设备,并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查明疫情计算机病毒来源并及时清除病毒;

(三)ups系统故障:网点ups系统出现蜂鸣或指示灯告警时,计算机协管员应准确记录蜂鸣频率或指示灯状态,立即报告总行运营管理部,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故障现象对故障原因进行定位,同时,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安排专业工程师赶赴现场对故障ups设备进行检修和恢复。

第十九条 系统故障排除后,运行维护人员应填写系统故障处理单,详细记录故障现象、解决方法、处理结果等。故障处理单应归档保管并定期汇总。

第二十条 根据故障的紧急程度,故障申报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第五章 备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鉴于信息系统体系结构的多样性,应根据各系统对数据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的不同要求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备份和恢复策略。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人员必须按备份策略要求,做好系统及数据的日常备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中有关“数据备份”的要求,妥善做好备份介质的保存、使用、借用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维护人员应保证备份及恢复策略的正确性和可操作性。对连续性要求较高的系统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系统恢复或切换演练。某些系统可考虑采用双机热备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篇二

专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西昌学院思想政治教育部专、兼职教师的管理,更大限度地调动本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顺利完成学校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日常工作管理条例:

1.严格教师上课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接电话、不抽烟、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堂。

2.专兼职教师必须按时参加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召开的会议和教研活动,不得无故缺席,缺席一次扣除课时津贴50元。

3.每学期有两次不参加会议(含教研活动),或者通知必须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超过三次,以及其他规定不履行者则取消思想政治教育课课程的选课资格。

思政部教学、教研管理制度

西昌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学工作涉及全学院,专兼职教师近百人之多,教学管理工作难度非常大,为了更好的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课程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和《西昌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每学期开学之前及开课前各位教师都要上网查询选课情况以及课表、上课时间及教室等,做好开课的准备。

2.对西昌学院现开设的必修公选课(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近现代史纲要》四门课程),有统一的课程教学大纲。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有统一的教学时间安排、统一的教学进度等。

3.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针对本部的公选课的教学特殊性,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教学管理,要求专兼职教师上课时,必须点名。

4.加强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内容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每年进行档案的分类归档。

5.教研活动管理:为更好促进、提高公选课的教学质量,每学期召开2-3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研讨会和分学科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思政部教学检查制度

教学质量的检查是提高教学质量、圆满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为了完善本部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检查制度:

1.备课情况检查。要求专兼职教师认真备课、并写出详细、规范化讲稿。在每学期开学前准备好所有的教学文件(如教学计划、教案、课件等),以备开学后第一周的教学检查。

2.为了解教学情况,保证教学质量,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将对专兼职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教学各个环节工作的准备和实施情况(包括教学活动、预讲、听课、备课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若发现课堂教学效果差,没有按规定备课,写好讲稿,填写教学日历,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后答疑等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严格按照西昌学院教学监控指标的规定和教学进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不随意调停课。每次上课后都要在教学日志上签名,并在课程结束后将教学日志交回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冯静老师处,凡未交回此表的,当学期将不计算该门课程的课时津贴,并作教学事故处理。

4.课程结束后,按规定统一考试,认真阅卷,并按教务处的规定在网上登记学生的成绩(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并上传。在交回试卷时,必须同时交试卷分析、原始成绩册、成绩册(打印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学日志、补考名单、及监考表、交卷签名表等材料。以上要求如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将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5.每位教师必须将选课学生人数分班(如有两个教学班)、分系进行统计,报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以便造发教师的课时津贴。

6.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与制度化,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要把教学工作评价的目标与内容作为日常教学建设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实现教学工作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不搞形式主义。学生对公选课、任课老师的网评意见,将作为教学效果评定的直接材料。

思政部科研制度

为了加强思政部科研与教学活动的相互配合,以科研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以下科研管理办法:

1.严格遵照西昌学院文件《西昌学院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优秀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的内容执行。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者,每发表一篇,本思政部奖励,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奖励。

3.获得院级、省级教学竞课的教师,可依获奖情况,给予奖励。

思政部排课制度

1.先作初步专兼职教师拟任具体教学课程的统计。

2.根据教师所反映的意见与每一学期课时作统计后,按照协商调整,形成课程安排方案,然后讨论通过,下达行课通知。

3.原则上先满足专职教师,对于兼职教师一般每一学期安排一轮公选课。

考试及试卷管理制度

为规范课程考试各环节行为,加强课程考试管理,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根据我院各课程教学工作的实际和历年课程考试管理中积累的经验,特对我院课程(除全院任选课、实验课)考试命题和制卷考试提出如下要求:

1、课程考试命题

(1)题量:各课程每套试卷命题题量不得低于90分钟。

(2)题型:尽量丰富多彩,可有名词解释、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正误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多样题型。

(3)难易度:命制试题应遵照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或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做到难易适中、深浅适宜、照顾重点、覆盖全书,既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的试题内容,也有一定知识拓展的试题题量。

(4)套数:本部门公选课必须建成试题库或试卷库。每一门课程均要求有7—8套试题及其标准答案。(此试题库建设工作正在进行中)

(5)试题保密工作:从试题库中组题或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抽出用于考试试题应对教师和学生保密。

2、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

(1)考试时间: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尽量不安排半期考试)

(2)考试监考:每门课程考试必须设2名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作为主考。监考教师应于开考前清场,并调整学生座位。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允许迟到学生进行考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允许参考学生离开考室。

(3)考卷处理:考试结束后,应由监考教师收回试卷,并确定收回数量与发出数量一致后密封,收回的试卷应由教学干事妥善保管。

(4)试卷评阅:由任课教师向教学干事索要考后试卷及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同行教师通过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阅卷,一律采用红笔进行阅卷;阅卷后的试卷及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交回教学干事。

(5)成绩登录:阅卷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登录课程成绩,并上交一份成绩到教务处教行科。

3.考试后的试卷管理

(1)改卷教师完成试卷评阅后,将试卷交回思政部统一保存,在交回试卷时,必须同时交试卷分析、原始成绩册、成绩册、教学日志、补考名单、及监考表、交卷签名表等材料。

(2)交回的试卷由教学秘书统一分学科、分年级、分门别类统一管理。(2)封存后的试卷不允许学生自行查卷,如确有需要查卷,必须有教务处出具的证明或在任课教师的的带领个,有思下部领导的同意,方可查卷。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图书管理制度

1.本部图书资料的主要使用人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师。2.图书按分类分册登记、专人管理。

3.读者必须严格遵守对借书数量和借阅期限的规定,不得超借或延期归还。3.读者对所借书刊应加以爱护,不得在图书、期刊上圈点、划线、加批、损毁或遗失,违者应予赔偿。

4.读者有合法、公平利用该教学部所有文献信息资源和设备的权利;有对图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借书数量:

6.借书期限:读者借书期为

。读者借书到期日如逢节假日,顺延到假期过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归还;如逢寒暑假,则在开学后5天之内归还。

7.读者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和撕页,应购买同样版本图书赔偿,若购回版本不同的图书作赔偿,价格应不低于原书。

西昌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

2007年10月

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篇三

运维管理办法

目录

1.2.3.4.5.6.总则...............................................................................................................................3 系统运维管理办法.....................................................................................................3 数据库运维管理办法................................................................................................3 备份运维管理办法.....................................................................................................4 巡检管理办法.............................................................................................................5 请示报告制度.............................................................................................................5

1.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运行维护管理保障业务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制定本运行维护基本管理办法。

第2条 实行预防性维护为主、故障性维护为辅的运行维护管理原则,预防性维护和故障性维护都应遵循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

第3条 完善运维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维规范,提高运维管理效率,并不断提高运维质量。

2.系统运维管理办法

1.指定专人作为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安全负责,并按照规定负责系统和数据的备份与恢复。

2.定时对系统进行监控和健康性检查,分析系统运行和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优化、调整和修正,及时消除隐患。

3.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问题和软硬件故障,并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系统数据。

4.具有系统权限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应立即修改其保管的用户密码,或删除该用户。

3.数据库运维管理办法

1.对数据库的变更必须有记录,并且可以回滚。2.无用表和字段要及时清理 3.数据库进行修改、删除数据时要提前备份

4.设置对数据库的自动备份,以便在发生故障时,能尽快恢复数据,并定期检查备份计划的执行情况。

5.指定专人定期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校验。6.做好数据库操作审计,以便对操作有据可查。

4.备份运维管理办法

4.1.目的

建立有效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各系统备份工作按照计划正常完成,保证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安全。

4.2.备份制度

1.正式使用的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日志、数据库系统、网络配置等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有效备份且具有可复原性。

2.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有效的转储到永久性介质上,并且明显标识。3.定时检查备份文件中是否存在备份失败的记录,如果有失败记录,需要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4.备份计划设置要满足业务对数据安全性的要求 5.巡检管理办法

5.1.目的

定期了解设备的运转情况,做好系统日常运行的基础数据记录,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避免隐患,确保设备的完好率,保证系统运行质量。

5.2.巡检基本要求

1.对硬件设备进行定期巡检,是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巡检工作包括例行巡检、节假日和重要事件前的巡检

2.维护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对维护的设备定期进行预防性巡视检查,巡查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问题,重点注意处在恶劣环境下、存在潜在质量故障的设备,巡查要认真做记录。

3.巡检过程中发现告警应立即进入处理流程,判定为故障的要立即进入故障处理流程

4.所有的巡检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巡检情况和责任人,并应在巡检纪录卡上签字。

6.请示报告制度

6.1.目的

为加强相关信息处理和反馈管理,有效的控制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态,通过规范的请示报告流程,提高运行维护的管理效率。6.2.请示汇报内容

6.2.1.例行性请示报告

1.按照规程和制度规定的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2.系统升级、交接和重大数据变更请示报告。3.各类专项请示报告和合理化建议。

6.2.2.紧急性请示报告

1.各种事故、严重设备故障、严重电路故障、系统运行异常等情况。2.各项工作中发现的严重泄密、安全性事故报告 3.业主要求的其他紧急性报告。

烟草专运管理办法最新篇四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二○○二年六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局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应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三)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

(四)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第八条 下列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进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外的烟草专卖品;

(二)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第九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的运输,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烟草专卖品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授权或者委托;

(二)符合烟草专卖管理的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原则;

(三)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是省级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

(四)被授权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具备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以及专门人员等。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条件 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二)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三)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 办理;

(三)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储存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对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如遇计算机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情况,合理确定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存根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九条 因打印错误、计算机故障等原因造成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的,应当及时更正错误,排除计算机故障,并在更正和排除故障当日内完成作废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并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准运证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准运证有效期满前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因办理差错而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时收回,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取消经办人或者批准人办理或批准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三)行政处分;

(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授权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被授权的烟草专卖局以自身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委托下一级烟草专卖局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受委托的烟草专卖局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和式样以及准运证的专用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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