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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济南铁路局电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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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济南铁路局电话(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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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电话篇一

[济南铁路局 2014-06-16]

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济南局调整旅客列车运行图,具体旅客列车调整情况如下:

一、直通旅客列车调整

1.增开直通旅客列车11对

(1)增开青岛~杭州东g284/1 g282/3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2)增开济南西~武汉g285/g286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3)增开青岛~长沙南g290/87 g288/9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4)增开济南西~北京南g486/g485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5)增开北京南~枣庄g179/g180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逢周五、周六、周日和高峰期开行。

(6)增开成都~烟台k678/5 k676/7次快速旅客列车1对。

(7)增开深圳~青岛k1688/5 k1686/7次快速旅客列车1对。

(8)增开北京南~厦门北g165/g166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9)增开宁波~北京南g168/g167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10)增开天津~长沙南g292/3 g294/1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11)增开沈阳北~武汉g1272/3 g1274/1次高速动车组列车1对。

2.变更运行区段3对

(1)沈阳-上海虹桥g1234/5次运行区段改为长春-上海虹桥。上海虹桥-沈阳g1236/3次运行区段改为上海虹桥-天津西和天津西-长春,车次分别为g220和g375。

(2)温州~石家庄北k1396/7/6 k1395/8/5次延长太原。

(3)北京西~南昌1453/1454次延长赣州。

3.改经由3对

(1)青岛~南宁k1136/7 k1138/5次在向塘至南宁间改经京

九、吉衡、衡柳线、柳南客专运行。

(2)青岛~西宁西t372/3 t374/1次在即墨至济南东间由胶济线改经胶济客专运行。

(3)青岛~包头k710/1 k712/09次在即墨至济南东间由胶济客专改经胶济线运行。

4.改等级7对

(1)北京南~青岛d337/d338、d335/d336、d339/d334次改为高速动车组,车次分别改为g185/g198、g183/g194、g195/g188次。

(2)杭州~哈尔滨1470/1 1472/69次改为特快,车次改为t386/7 t388/5。

(3)济南~乌鲁木齐1085/1086次改为快速,车次改为k185/k186。

(4)菏泽(济南)~哈尔滨1416/7 1418/5次改为快速,车次改为k294/5 k296/3。

(5)西安~济南1162/1161次改为快速,车次改为k1630/k1629。

5.停运2对

(1)沈阳~济南西(济南)g1238/9 g1240/37次停运。

(2)北京南~上海虹桥d315/d318次停运。

6.改周末线2对

(1)上海虹桥~北京南g124/g155次改为周末线(原车次g122/g153),周五、周六、周日和高峰期开行。

(2)上海虹桥~北京南g136/g103次改为周末线,周五、周六、周日和高峰期开行。

7.枢纽径路调整

(1)济南西-长春g1244/1次改为济南始发。

(2)杭州~哈尔滨t386/7 t388/5次(原车次1470/1 1472/69)取消济南办理客运业务。

(3)呼和浩特东~上海t267/70/67 t268/9/8次、上海~银川k1332/3/2 k1331/4/1次、济南~乌鲁木齐k1336/7 k1338/5次、青岛~银川k1286/7/6 k1285/8/5次在太原~太原南间改经由石太客专运行。

二、管内旅客列车调整

1.增开管内旅客列车1对

增开济南~日照k8287/k8288次快速旅客列车1对。

三、高铁、客运专线安排直通高峰线4对

在基本图基础上安排直通高峰线4对,在客流高峰期开行。

1、济南西~北京南g2524/g2523次。

2、济南西~上海虹桥g2527/g2528次。

3、北京南~青岛d659/d660次。

4、北京南~济南g2601/g2602次。

以上4对高峰线动车组列车具体开行日期及运行时刻以车站公告为准。

四、长期临客

调整图安排了3对长期临客,具体为:长春~上海k2082/3 k2084/1次、日照~上海k2502/3 k2504/1次、济南~日照k8285/k8286次。

以上列车开行日期及运行时刻如有变化,请以车站公告为准。

济南铁路局电话篇二

济南铁路局

直属站:

济南站徐州北站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内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邮编: 250001 邮编: 221004 车务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

青岛站 烟台站

连云港站 青岛西站 潍坊站 兖州站 徐州站 济南西站 日照站

淄博站

兖州车务段 青岛西车务段徐州车务段 淄博车务段 临沂车务段 烟台车务段

济南车务段

济南客运段

青岛客运段

徐州客运段

济南机务段 济南西机务段

济南车辆段

济南西段 徐州车辆段 青岛北车辆段 石臼所车辆段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泰安路 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 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地址: 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 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地址: 山东省兖州市新兖镇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津浦西路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张庄片区 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所街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

地址: 兖州市兖岚路61号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环城路202号 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三号 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市市辖区 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2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3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泰安4路号 地址: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251号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二七新村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西南路1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火车站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西郊

地址:徐州泉山区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4号 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所

邮编: 266001 邮编: 264000 邮编: 222002 邮编: 266316 邮编: 261011 邮编: 272000

邮编: 272100 邮编: 266316 邮编: 221005

邮编: 264000 邮编: 250033

邮编: 250001

250117

邮编: 266021

济南铁路局电话篇三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以后每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第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收缴以路局管内独立决算单位(含运营、多元经营系统)为缴存单位。路局房管所按缴存单位设立单位交存明细帐,并在单位名下设立新职工个人明细帐。

单位交存新职工住房补贴,应先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交存和新职工个人交存明细帐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撤销、分立等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应通知路局房管处;变更后的单位,应在发生单位变更之日起的5日内,到路局房管所办理单位变更和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息计算办法计息,结息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结息月份为每年的6月份。

当年归集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存款利息,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月份30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新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利息的基数,上年结转的,为上一结转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本息和;本年交存的,为本各月交存的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路局房管处应在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资金安全管理政策的规定范围内,管好用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保证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十三条新职工有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新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或调往局外单位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六)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本人交存帐户内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审核。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汇总表(附表6)”,后附新职工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月初集中报送路局房管(分)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单据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修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或代扣还款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新职工本人,复印件随提取申请表一并上报路局房管(分)所。

第十五条路局房管(分)所应对单位上报的职工提取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各项证明材料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准予提取,核对计算新职工至提取月份的交存金额和应得利息,报路局房管处批准。

路局房管所根据路局房管处批准的新职工提取申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手续后,将一份申请连同证明材料一起存档保管,一份送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房管所对批准的新职工提取使用申请,要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提取使用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新职工的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原因,提取使用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每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七条新职工因退休、调往局外单位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提取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的,房管所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个人帐户销户手续。已撤销的个人帐户,转入撤销帐户数据库备查。

第十八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手续,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附表7)”一式四份,一份留存,两份送转职工调入单位,一份随当月汇缴清单一起上报路局房管所。调出单位应将调出职工在本单位的交存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对。

第十九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调入单位应自该职工调入本单位起,随工资发给新职工住房补贴。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新职工在本单位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手续,房改部门一份留存,一份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新职工在局内调动工作单位,路局房管所应根据调出单位填制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转移登记通知单”,办理转移新职工明细帐户的单位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资金调整。

第三章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是路局在取消福利性实物分房后,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在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方法计算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全局各单位已提取挂帐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由路局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本人或配偶,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参加集资建房或按评定价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其他经批准的情况。

以下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取条件,应为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一)职工以本人名义从事上述规定条件之任一种后去世的;

(二)职工外出务工、劳动教养等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供按房改政策规定已享受工龄折扣证明。

本人和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属铁路住房的,提供交款单据或交款证明复印件;属地方单位公有住房的,提供价款计算核定表和交款单据复印件。

二、提供购买非房改住房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属新建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交款单据或发票复印件;属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交款单或产权证复印件。

2.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合同或集资建房证明和交款收据复印件。

3.按评定价购买住房的,提供评定价交款单据复印件。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g.h.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

济南、青岛、徐州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潍坊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青岛、徐州房管分所审查批准的提取使用申请,汇总后集中上报路局房管所。

路局房管所对青岛、徐州房管分所批准使用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进行登记汇总,与本单位审查批准的职工使用申请一起,填写“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8)”一式两份,报送路局房管处(房改办)。

各房管(分)所审批范围为:

路局房管所负责路局机关各部门及济南、泰安、日照、临沂、兖州、聊城、淄博地区内各单位;青岛房管分所负责青岛、烟台、潍坊地区内各单位;徐州房管分所负责徐州、连云港地区内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局房管处(房改办)对路局房管所上报的“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进行登记确认,附相关资料转路局财务处,由路局财务处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和使用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各单位均不得采取截留、坐支方式交存或支取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路局房管所每月末应根据当月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审批、支取情况,编制新职工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动态统计表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路局房管处。

第三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定期与路局房管所核对单位上交资金与职工个人交存额,每季应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每年7月,交存单位应将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以后,路局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济南铁路局电话篇四

济南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

岗 位 职 责

王新春编写

1.职务名称:济南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

2.直接上级:路局主管领导

3.直接下属:副所长、党总支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情报室主任、财务主管、劳资主管

4、本职工作:

4.1负责科研所行政全面工作。

4.2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路局、路局党委以及路局机关党委的具体工作部署,结合科研所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抓好落实。

4.3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配合科研所党总支书记全面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教育,抓好领导班子、党支部以及党员队伍建设,引领党员和领导干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4不断规范科研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并督促落实。

4.5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检查监督,确保科研所安全稳定,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6主持制定科研所发展规划和、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全力推进工作计划的完成。

4.7了解铁路技术最新发展动态,学习掌握铁路新技术、新知识,组织职工搞好业务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科研所整体科研能力。

4.8紧紧围绕铁路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以提高行车设备可靠性、保障运输安全和降低经营成本为重点,组织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立项工作,组织动员全所科研力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形成科研成果。

4.9在大力组织开展实用技术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引进适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加强科研产品的推广应用,加速科研知识成果转化。

4.10加强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组织开展创收增效活动,在服务和服从于全局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科研经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生活和工作条件。

4.11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做好科技图书资料室管理、《济铁科技》杂志编辑发行和路局电子科技图书馆管理维护工作;积极组织开展铁路科技新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全局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4.1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各类腐败问题发生。

5.工作责任:

5.1对科研所安全生产负责。

5.2对科研所职工队伍稳定负责。

5.3对科研所全面任务完成负责。

5.4对科研所廉政建设负责。

济南铁路局电话篇五

确保装卸劳动安全八项措施

新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已颁布实施,为了确保装卸系统的劳动安全,杜绝和减少工伤事故,根据装卸作业的特点,经反复研究,现制定了确保劳动安全的八项防止伤害具体措施予以下发。请各级装卸部门及全体职工、委托队员认真执行和落实,并要求将现场作业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地反馈到路局,以期该措施的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和适用。今后,路局将对该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确保装卸劳动安全八项措施

一、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1.当班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穿戴好安全帽等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凉鞋等 参加作业。

2.吊车上、下传递工具、配件时,必须使用绳索, 严禁扔下扔上。

3.各种机械发生突然熄火或断电,应立即将控制器恢复“0”位,关闭总开关。如货件在空中,降落时应慢慢松制动器,使货件缓慢降落。严格防止失控加速降落。

4.吊车上须换钢丝绳时,拆下或新换的钢丝绳端头须用绳索系牢后,用绳索传递。

5.机械设备检修时,不得上下垂直[重迭]同时作业。

6.使用手锤类工具时,不得戴手套,对面不得站人。

7.严禁起重作业人员与非起重作业人员[货主]混岗作业。

8.在同一车内,人力卸两节以上原木,不得开两个头同时作业。整理卸下的原木时,必须做到呼唤应答,步调一致。

9.禁止人、机在同一车内作业。

10.手推调车,使用撬棍时,应把撬棍臵于身体侧面,五指在一个方向,手掌向下,不得紧握或骑跨。

11.装卸块状、袋装、成件货物时,应从上向下,层层卸下,禁止掏洞,防止坍落。

二、防止机车车辆伤害。

1.各类装卸人员在作业中,均不准以车代步。[包括以运行中的各种装卸机械代步]

2.人员过铁路必须“一站,二看,三通过”。机械过浮路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并必须由专人引导。

3.不准在铁路上行走。

4.不准在铁路上坐卧、休息。

5.不准从车底下钻越。

6.不准从车钩上翻越。

7.夜间无照明不准作业。

8.坚持纪律化出退勤,作业班组人员不全,不准退勤。

9.禁止机械和车辆在离站台边沿不足0。3米处行驶。

10.行包作业随车装卸人员禁止乘坐无栏杆的拖车或脚踏两车。

11.未使用安全绳[拉门绳]不准开关车门,车门前有人不准开关车门。多人、人机协同作业未呼唤应答确认,不准作业。

12.禁止手扶门框直接推拉车门。

13.敞车车门打起后,必须使用车门卡、支门器、钩链,挂牢支好后,方可作业。

14.车辆有异状,未处理好不准开关车门。

15.作业线路未设好防护及夜间作业防护信号灯未对准线路中心,不准开始作业。

16.调车人员对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车辆[包括列车作业]办理调车[暂时移动]时,必须事先通知监装卸货运员和工组长停止作业,整理好车内货物防止倒塌,棚车关好车门车窗,人员全部离开作业车,撤除防护信号后方准进行。

17.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看闸人员必须佩带和系好安全带,不得袖手推车。禁止在轨面高于地面0。4米以上及站台上推车。

18.落实汽车管理制度,驾驶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七禁止”。

三、防止机械伤害。

1.严禁无证操作各种机械设备。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3.使用台钻不得戴手套。

4.使用砂轮机,必须佩戴防护眼镜,站在安全位臵,按章操作。

5.锅炉、压力容器及各种气瓶必须定期检验,严格按规定操作和存放。

6.维修叉车等机械需抬起衬垫时,必须使用垫木,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

7.禁止在坡道上及站台边垂直于线路方向维修叉车等轮式机械。遇有故障不能行走时,应拉紧制动器,以三角木掩住车轮后,方可排除故障。

8.叉车在10%以上坡道上不得转向,不得在5%以上坡地上堆码作业。

9.装载机、叉车出入库门、车门,通过路窄人多,路面不平,视线不良地段时,必须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10.叉取货物行驶,不得超过门架高度,长大、易倒塌货物必须用安全绳捆牢。

11.禁止以人、物为配重。

12.禁止在举起的铲斗下方检修车辆,必须检修时,应将铲斗支撑牢固。

四、防止起重作业伤害。

1.禁止有人站在吊货运行线内或从吊起的货件下钻过。

2.车内、作业区内起重作业人员未站在安全地点,不得起吊。

3.挂索后,必须站立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上的退让余地。

4.禁止站在死角或骑坐在敞车车帮上。

5.装卸6米以上的长大货件必须使用安全绳。

6.卸8米以上的长大货件时,车内起重人员未退出车外至安全地点时,不得起吊。

7.禁止用手校正吊高0。5米以上的货件。0。5米以上必须用司索钩或牵引绳校正货件。

8.货件上有人、有浮摆物或钩连其他货物不吊。

9.对栓挂易滑、有锐利棱角的货件,无衬垫时不准挂索。

10.禁止用手脚伸入已吊起的货件下方,直接取放垫物和传递绳索。

11.桥门吊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突起时,必须立即采取防风制动所有措施后,人员快速离开机械。

12.钢丝绳或配套索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挂索做业。

13.装卸车机作业时,严禁人、机在同一车内作业。

14.桥门吊、装卸车机走台、司机室及桥门吊小车上禁止留有非固定的任何物件。

五、防止触漏电伤害。

1.不准使用未安装合格触漏电保护器的手持电动工具及有缺损的电器设备。

2.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

3.用于棚车等装卸作业照明的手持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伏,外部必须有防护网罩,并配臵良好的胶皮绝缘软线。

4.操作人员衣服潮湿或手潮湿不得操作电器设备,暴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5.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作业。

6.须带电作业时,必须佩戴防触电安全帽、高压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

7.必须按规定装设各类电器,熔丝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使用。

8.各类机械现场作业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保持规定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

9.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

10.各种用电设备的保护装臵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不得任意代用。

六、防止高处坠落伤害。

1.高处作业,夜间照明地面照度不足5勒克斯时,禁止作业。

2.高处作业要站稳抓牢,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3.不得在车帮上坐、立、走或跳越车辆。

4.出入车厢应从车梯上下,不得扒乘门吊等机械代步。

5.上下吊车必须按规定面向扶梯,蹬实抓牢。严禁手持工具或物品。

6.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及苫揭蓬布时,必须使用梯子上下。

7.揭苫蓬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臵,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刮风天苫盖蓬布要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栓好,随放随拉随栓。揭蓬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两侧蓬布随解随卷,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8.爬上爬下大集装箱时必须用梯子,不得从一个集装箱跳越到另一个集装箱上。

9.在车上进行装卸作业的工人,应面向车外,站立位臵距离车帮不得少于300毫米,脚要站稳。多人作业时,应进行呼唤应答,操作一致。

10.桥门吊、装卸车机的走行通道及扶梯,都必须加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用金属材料制作,要符合安全要求。

11.如有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所用工具、材料必须用绳索上、下传递。

七、防止中毒和窒息伤害。

1.毒害品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体检合格的固定班组人员担任,按规定穿戴专用防护服,使用防护用品。

2.货运员未介绍毒害品货物品名、性质、作业方法及防护、中毒急救措施不得作业。

3.发现货物异状、渗漏、撒落,货运员未安排采取措施,不准作业。

4.作业前对车内、库内必须进行通风。

5.卸车后、装车前应认真清扫车辆,清理物应按车站规定处理。

6.作业完毕,工人必须按规定沐浴,防护用品必须及时交专人洗涤、消毒、保管。

7.职工食堂要严禁加工、出售腐败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八、防止火灾、爆炸伤害。

1.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2.室外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罐的瓶间距及施焊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必须保持10米以上。

3.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罐应采用小车搬运,禁止抛掷或撞击。防止油脂污染。

4.货区内从事焊接作业要备有灭火工具和专人监护,并要取得动火证。

5.禁止对有压力的容器、管路及装有危险性的液体、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进行焊接。

6.对易燃易爆品的装卸作业,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机具。

7.参加此项作业的工人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和穿带钉子的鞋,搬动时要搭肩接肩。

8.雨雪天无防雨设备禁止装卸遇水燃烧的货物。

9.充电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各项操作要防止产生明火。

10.使用煤炉取暖的工组,炉体、烟囱必须与易燃物和电气线路保持相应的距离,并要注意通风换气,保持烟道通畅。

11.空压机、承压锅炉及分气缸等压力装臵要定期检验,安全装臵要保证可靠有效,严禁受压体超负荷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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