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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表篇一
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二、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
四、审批分工
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举办者的银行保证金验资证明书);学校的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办公场地和办学场地的安全、卫生标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用合同。受聘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六)、经初步审查具备办学条件的,填写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七)、其他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财务和财产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等);
2、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食堂卫生许可证、教职工健康证(幼儿园要求)。
八、审批机关实地考察、检查办学条件。
九、审批机关核实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长沙县长郡未来实验学校(筹)
2010-6-9
民办学校审批表篇二
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批
办理项目 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筹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399号令)申请条件
1.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2.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3.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5.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6.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7.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8.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9.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10.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办理时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以书面形式答复 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办理地点
句容市教育局(文昌中路12号)联系电话
0511—87310526 经办科室 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科 所需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
2.设立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大纲
5.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6.办学出资证明
7.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与基本情况 9.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10.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材料:如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须提交上级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同意其设置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材料。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教育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告之申办条件和要求 3.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整理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并审核申办材料
5.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并形成评议意见 6.向不符合条件者告之不予许可理由 7.向符合条件者发放办学许可证
8.申请人凭办学许可证分别到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和手续
民办学校审批表篇三
衡水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业务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办理地点 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
四、承诺时限
(一)申请筹设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月。
(三)申请分立、合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月。
(四)申请终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联 系 人: 刘 冀 电话:0318-2065908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2.申请方式:举办者或举办者委托人到衡水市政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提交办学申请。
(二)登记
衡水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予以登记。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事项属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范围和权限的,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属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一式二份),属正式设立的发给“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申请请事项不属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行政许可范围和权限的,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
包括审查材料和实地考查。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工作人员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将准予行政许可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臧人员名单; 4.学校资历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直接设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3.变更后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管理、师资、办学条件等相应变化的说明; 4.变更前学校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 5.变更前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变更后新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
以上材料,申请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市教育局各执一份;申请设立普通中学的一式三份,申请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衡水市教育局各执一份
九、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民办学校审批表篇四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举办范围:
1.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2.外地各级各类学校来青办学(班)的,按举办民办学校对待。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
1.主办单位(人)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其中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件。
3.开办费验资。
4.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院不得设为教学场所)。5.批准试办,办理临时办学许可证。
注:持试办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试办期一般为一年,试办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试办期满当月的上旬须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予以批准正式办学,不合格者将延期试办或给予停办。
审批时限: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条件
1.单位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应结合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或专业特点开办专业。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为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年龄70岁以下,有一定专长和资历,应结合本人资历(学历、专业)或专长(特长)开设专业。
2.设置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职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1人。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3.设置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普通高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3.5;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5%。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5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具备符合国家规定一类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4.设置初中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初中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8%;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12%。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5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1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5.设置小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小学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及初等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职工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2%;专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专职教职工的9%。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2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8亩),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各类仪器设施设备(或资金保证)。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2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其中用于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少于70万元,学校的流动资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1/3。
6.设置高等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本科以上学历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校(院)长。
(二)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人数、结构与专业设置及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3。
(三)具有独立产权的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市内四区的学校不低于20亩),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四)具有充足的建校资金,学校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等费用),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7.设置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且熟悉所开设专业业务的专职校长。
(二)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所开设的每个专业配备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独立的校舍和办公场所,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低20平方米。校舍、办公场所的租期不低于二年。具备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仪器与设备。
(四)具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20万元。
(五)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二百人次。8.含有多种办学层次教育学校的,应达到最高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置标准。
9.设置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设置非学历教育学校,其校(院)长(含副校(院)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2周岁。
10.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11.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不得在居民楼院办学。联系电话:82734159 82734185(传真)网址:/mbjy
青岛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民办学校审批表篇五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②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③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④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职教科、基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教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筹设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县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同意筹设的,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0天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筹设批准书。② 筹设情况报告。③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④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⑤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⑥ 县教育局对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民办学校的审核意见。
(2)教育局组织联审和考察:中、初教科审核办学必要性,人事科审核师资配备,计财科审核办学资金,职社科进行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根据类别分别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3.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程序
1.办理程序
(1)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 申请办学的报告。②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证明证件;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省外单位来本省联合办学的,须提交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③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④ 办学章程:包括管理体制、教学行政、学籍、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教育机构的章程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⑤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或房屋租借合同,房屋租约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⑥ 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办学资金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要提供资金担保证明;公民个人办学须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组织出具的经过公证的担保证明。⑦ 拟办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材样本。⑧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县教育局组织实地考察。
(3)县教育局自受理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对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说明理由。
2.办理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时限
3个月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