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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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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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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篇一

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外国专家局的相关要求,特对我校聘请外教资格单位进行针对性的自检。

一、外教资格的申请工作

我校在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审批时,就提前了解国家对 于聘请外教的各项相关政策、法规。在相关部门的审批过程当中,不断完善我校针对性的外教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到相关人员身上,让有关人员了解,并做出相应的应急措施预案。所以我们符合了所有的聘请外教资格的相关条件,并最终取得聘请外教的资格。取得外教聘请资格的这几年,我校每年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检,并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

二、管理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外教的教学、住宿、医疗、饮食、交通、娱乐等凡是涉及外教的一切活动的制度规范,事无巨细,防患于未然。聘请外教的这半年的过程中,也在根据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的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到目前为止还未发现任何严重的问题。但我校绝不会掉以轻心,一定扎扎实实继续做好外教的相关工作。

三、聘用合同执行及其纠纷处理情况。

对于外教的合同,我校根据外专局统一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合同样本,包括遇到纠纷的处理方式,并且咨询了具有相关处理外教经验的律师,力求让合同更具备法律效力,各方面更加完善。目前和外教合作关系良好,并未出现任何关于工资、医疗方面的纠纷,彼此配合很是默契。

四、其他

国家对于高考英语改革模糊待定,也给像我们这样的英语培训学 校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说先就是生源的影响极大,这也在经济方面给我校造成了莫大的影响,聘请外教也给了我们很大的压力。但我们会坚定的继续下去,对于效益一块,我们没有抱任何期望,只是希望给我们的孩子真正接触外教的机会,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英语环境,让他们不出国门,却能真正感受到英语的独特魅力。

秦皇岛市海港区英语学校

2014年9月4日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篇二

外国专家聘请单位 登记管理及证件办理程序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市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确保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各企事业单位在聘请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登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并获得办证机关审批后,方能办理聘请外国专家手续。

一、聘请单位登记管理 网上登记注册

1、,进入页面后,找“在线服务”栏,点击进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2、点击“聘请单位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3、进入注册页面后请先仔细阅读“聘请单位注册使用条款”,点击“我同意”后进入用户名和密码设置页面。

4、用户名由聘请单位自行设定,为6-12位数字或字母,密码为不少于8个字符的数字和字母组合。用户名和密码设置完成后点击“继续”进入聘请单位详细信息录入页面。

证件管理系统”页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系统。在左侧工作证件管理栏目中,根据需要点击“工作许可证申请”或“外国专家证申请”,提交证件办理申请。

2、系统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分为:“新办”和“注销”两类;《外国专家证》分为:“新办”、“延期”、“变更”、“注销”、“遗补”等申请类别,如是“转聘”,则按照“新办”申请进行提交。

3、在系统中录入外国专家的信息时必无准确,特别是姓名、护照号、出生年月、合同期限等关键信息。

4、申请提交成功后,等待办证机关初审,经初审通过后,再向办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办证机关予以审查并办理证件。

备注:《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和报送材料清单,登录“西安市外国专家局”网站,进入《行政许可》栏目中详细了解。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篇三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自检报告

我中心于&&(日期)经江苏省**市外国专家局核准,获得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资格,并通过了&&年的年检。回顾2014年以来我中心关于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管理工作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况:

我中心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经常学习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在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工作中严格贯彻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外事办公室的外事管理职责与制度,并按照上级精神制定本校的外籍教师管理制度和外籍教师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明确了管理机构、职责,从聘用规程、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三方面制订了详尽的管理条例,并经常学习,实践中严格执行。

二、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我中心从聘用规程、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三方面制订了详尽的外籍教师管理条例:

1、外籍教师聘用规程

根据教学的需要,每学期/学年由中心制订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包括学科、人数、资历等各方面的要求,由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对拟聘用的外籍教师须经过切实的资格审查,尽可能多地把握拟聘教师的背景资料、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和对我校教学的适应情况。

在初步确定聘用教师人选后,由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专人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办聘用手续。

在申请获准后,由校方与聘用教师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待遇、期限及奖惩办法、权利义务等。

由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聘用教师的入境、住所、工作交接等进行安排。对聘用的教师进行教学培训,以使他们更快适应教学实践工作。

经教学实践,确有不能适应我校教学的,应予以辞退并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留后遗症。

聘期满后双方均感到比较满意的可考虑续聘。任期满后应协助外籍教师处理好回国事宜。

2、教学管理

切实保证外籍教师按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在课堂上进行反动、黄色或宗教的宣传。如有违反上述要求情况发生,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要求聘用的外籍教师严格执行我校教学计划,理解我校的教学理念、教学特色、教学方法的内涵,确保教学质量。给予外籍教师应有的教学自由。

建立针对所聘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考评体系,定期检查他们的备课、上课、辅导等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3、日常生活管理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向外籍教师介绍中国的国情,宣传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与外籍教师加强沟通,提醒他们遵纪守法。

定期举办与外籍教师的联谊活动,经常关心外籍教师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尊重外籍教师的本人习惯及其风俗,按照规定处理节假日活动。为外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注意外籍教师在华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特殊情况,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外籍教师的稳定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好偶发事件。

(二)管理机构设置

我中心由校长主管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由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英语教研组等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的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联系外籍教师来源并与外籍教师签定聘用合同(包括解聘事宜);

2、负责外籍教师来华手续、延期手续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3、对外籍教师进行适当的培训(包括敦促、确认未受过岗前培训的外籍教师 2 接受岗前培训);

4、帮助、协调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5、对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考核;

6、负责外籍教师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发放;

7、帮助解决外籍教师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三)专职人员配备情况

我中心外籍教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直接领导,并配有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相关负责同志,另外还配有多名专职英语教师全面帮助、协调外籍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三、安全制度及相关防范措施的制定

我校制定了外籍教师的安全制度以及相关防范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1、组织涉外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严格遵守我校的有关管理条例。

2、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后对涉外师生进行一次涉外纪律和安全教育。

3、加强对外籍教师的安全宣传,要求外籍教师遵守我国的法规法令。提醒外籍教师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离开寓所要关门上锁;安全用电、用水;禁止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组织外籍教师外出参观、游览等活动,要派专人陪同,负责翻译及安全保卫工作;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并随时提醒外籍教师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5、学校指派思想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专人负责服务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生活,遇有困难,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四、外国专家合同规定以及合同附件等执行情况:

我中心聘请外籍教师均与相关聘请渠道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书,对甲乙双方的职责和权利、费用及支付方式、聘用期限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书办事。

五、在处理与外专、外教的合同纠纷方面

在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以及合同的制定、执行中,我中心严格照章行事、依法办事,因此在近期的工作中未产生合同纠纷等问题。

六、主要聘请成果及经验:

主要经验:

在与外籍教师的沟通和管理中:

1、主动了解外教的生活背景及文化习俗,以便在处理与外教的分歧时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尽力避免因语言障碍而造成的误会,必要时给予书面通知。

3、在西方传统节日之际,尽力为外教提供节日便利,让他们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4、加强外教与英语教师的集体教研活动,使口语课能与英语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英语教学效率。

主要成果: 我中心聘请的外籍教师在口语教学都能认真设计教学,教学严谨,形式活泼,在课堂上时时为学生提供机会,鼓励他们大胆用英语表达。学生通过学习,对英语的兴趣更加浓厚,听说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七、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1、外事工作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

2、进一步制定与完善对外国文教专家突发事件预案,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与处置。

3、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主动寻求指导,加强交流,不断学习外事管理先进经验,吸引优秀的外教来我校工作,促进我校外事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篇四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外国专家局 时间:2014-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

要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内部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局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正司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礼品。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局财务司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我局负担,其他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其他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由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地方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我局和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部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报销全部接待费用。报销外宾接待团组费用时应提供预算审批文件、《外宾接待团组费用审批表》(附件1)、接待费用发票及有关明细单据等凭证;外宾来访只报销宴请费时应提供《外宾宴请单》(附件2)、接待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留存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局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地方访问时,如地方有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接待外宾费用管理办法》(外专办发〔2000〕3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布试行《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的通告

来自:教科文卫专家司 时间:2009/06/24

工资待遇是外国专家聘请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顺应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实际需求,我局于去年9月开始着手制定“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工作,旨在为聘请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确定工资待遇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对全国部分高校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的工资薪酬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采集的工资样本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分类统计和加权平均等处理,比较国内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参考国外的相关数据,再综合考虑国内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价格指数、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和高薪聘请等因素,特别是重点考虑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均衡这一事实,最终形成全国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草案)。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工资参考线的意见和建议,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本着在试行中完善的原则,现将拟订的草案公布试行,供聘用双方参考,同时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试行中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参考线进一步加以完善后正式推行。

电话:68948899-50539 或 50521e-mail:

xdy1515@ 附件: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试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

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

(试行)

ⅰ、一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500元——48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200元——76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700元——15000元人民币

ⅱ、二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300元——45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4000元——72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6400元——12000元人民币

ⅲ、三类地区

第一档 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其他教育机构聘请的教师。

3000元——4100元人民币

第二档 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3600元——6500元人民币

第三档 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

5800元——10000元人民币

说明:

1、一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高的地区,东部沿海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二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的地区,中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三类地区系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多数城市可参考此类。

2、工资系指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个人税前月平均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补贴、奖金等。

3、此工资指导线仅供聘用双方参考。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外国专家聘用市场供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以及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任务等相关情况自行确定工资待遇,但不应低于国家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

4、支付给国(境)外自愿者组织派遣的外国文教专家的补贴,原则上不参照此标准。对我国重点吸引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鼓励高薪聘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来自:外国专家局 时间:2009-05-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通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 工资

第五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第六条 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 4.泼水节一天;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外国文教专家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第四章

病假和事假

第二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

第二十一条

根据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聘用单位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聘用单位同意,聘用单位可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可扣发两天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

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必须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取暖和降温设备的办公室。2.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提供的住房还应配备厨房。要做到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提供公费医疗。外国文教专家须在聘用单位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洗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外国专家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第六章

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元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地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签证。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掌握所属聘用单位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法规情况,并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外国专家工作许可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篇五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7-03-1

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以下简称确认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服务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应聘来华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来华从事科学、技术、工程、经济、管理、商贸、财会、税务、金融、法律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四)应聘来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上述第三、第四类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从事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掌握所要承担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来华从事我国急缺的专业技术工作,或担任大中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确认件的统一印制、分发、监督管理和部分签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负责本部门及隶属单位确认件的签发和管理。

第二章 确认件的申请与签发

第四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或中外经贸合同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拟聘请外国专家来华服务岗位和时间证明。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五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必须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根据外国专家来华的不同渠道,分别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通过政府、友好城市和校际交流协议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二)经批准登记的境外组织派遣的外国专家,需提交该组织与中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或由签约部门或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专家名册;

(三)通过自荐和他人介绍的外国专家,需提交外国文教专家中介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证明》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标准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需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属学校聘请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外国专家人选;其他单位聘请的,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六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请外国专家理由的报告;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七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四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并向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确认件签发部门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履历、专业资格、健康状况证明;

(三)与应聘外国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确认件签发部门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八条 拟聘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五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须直接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一)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履历、健康状况证明;

(三)对拟任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任命书复印件,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发给确认件。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在各地的隶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可由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区的确认件签发部门签发确认件。

第三章 确认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

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z)签证。

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为外国专家核发z签证后,留存确认件原件。

第十一条 办理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持

有效护照、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外国专家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签发确认件。对伪造确认件、伪造事实骗取确认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请外国专

家确认件〉申请表》和《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华侨专家来华工作,台湾地区专家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来内地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的国际合作司(外事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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