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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驾校的管理制度(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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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驾校的管理制度(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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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一

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全面完成规定的教学项目、计划、目标及课时,完善实施中的规定流程及各项教学资料,规范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根据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坚持领导督查制度。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每月要督查一次,实训部每周督查一次,检查教学大纲落实情况。

3、教员不得擅自调课。

4、新聘教员实行试用制度。新聘教员按照教学大纲编写教案,认真备课,并进行试讲,试用合格后上岗执教。

5、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结业考试。

理论教学部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实施计划,实训部负责制定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报给校长批准后实施。

(一)理论培训(科目一)教学组织与管理。

1、设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运作,理论教学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负责具体实施组织与管理。

2、每期(班)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开始培训。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制作花名册(签到册),划分教学班、安排食宿、规定作息时间、确定教员、举行开学典礼(入学教育)。

3、制定和公布本期教学实施计划,教练员严格执行计划。

4、学时考核由所在班理论教员负责考核,依据教学实施计划与实际到课进行考核,实际参学学时及时确认(签字)。

学习。

6、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由学员、教练员、教学负责人分别填写。分管校长签章,留存入档。

(二)实际操作(科目二、科目三)培训组织与管理。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手续程序。科目一考试结束考试合格后,及时安排科目二、三科目培训。分期开班,分班组织,分车训练。因驾培能力限制原因未能同期安排操作的学驾人,单位必须做出预约培训(通知)。

2、学驾人必须服从单位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必须服从教练员的教练指导。对操作培训安排有意见或对教练员教学有意见应按正确渠道反映,不得发生有妨碍教学及教学安全的行为。

3、记时培训管理。学驾人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安排专职教练员、实行记时培训制。

4、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由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对每车、每个学驾人、每阶段的培训检查,原始资料整理存档。

5、结业考核工作由单位教学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驾人考评成绩必须在教学日志中如实填写,并作出客观评价。界定是否按期结业。

6、阶段考核或结业考核时发现学驾人学时不足或培训目标未达标时,实行缓签补课,确保培训质量。

7、在完成全部培训后,由教学负责人召集本期学员、教练员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确认驾驶操作培训总学时并在驾驶培训记录中签字(章)。

8、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相关资料在结业考试后应及时整理交存档案室保管,履行交接手续。

1、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

2、认真填写培训记录。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员或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后,加盖学校公章。

3、实训部工作人员持驾驶培训记录、计时卡等到运管处驾培科审核后,凭驾驶培训记录及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车管所预约考试。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与公安部门约考,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

5、学校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1、学校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

2、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织。

3、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4、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写出评估报告。

5、学校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大中型客货车考场。推行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取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自建考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格明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七)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处政府全额投资的全科目驾驶人自建考场。自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当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社会考场。具备条件的县(市),可自建考场或自行组织招标选定社会考场。社会考场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选定,严禁变相审批、暗箱操作。

第十条社会考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场地单独设置,与驾驶训练场地分开,严禁考试与驾驶训练共用一个场地。

(二)理论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三)大中型客货车(a1、a2、a3、b1、b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4.7万平方米。小型汽车(c1、c2)科目二考场用于考试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小型汽车科目二考场同车型的考试线路不少于2条。

(四)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段采用通行社会车辆的混和交通道路,向社会开放。路线设置不少于三条,满足16个基本项目的考试要求,小型车辆(c1、c2)科目三考试车不少于10辆。

(五)候考室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待考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配置有考试监控视频和卫生间,不得使用简易临建房。

(六)大中型客货车考场,除中型客车外,每种考试车同车型配置不少于2辆。

(七)便民服务设备设施完善。

(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地考试实际需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考场验收分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考场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考场使用过程中,每年组织一次现场符合性检查。

第十二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成立考场验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负责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场使用验收或定期检查。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3至5人,包括1名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人员,1名考试业务人员。专家库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聘请或各地推荐、经交警总队审查确认的考试业务人员和交通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考场使用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购买社会考场服务的公告发布后,对提出承接申请的场地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符合考场建设标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考场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考场使用验收申请表、检查合格报告及检查明细表;。

2.考场使用规划方案,考试需求测算和考场考试能力情况说明,向社会发布的公告;。

4.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考场承建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6.考场建设方案评审意见;。

7.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8.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及资料清单;。

9.考场基本情况资料,考试系统软件产品证书;。

10.考场日常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记录,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文件;。

1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等;。

12.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申请后,审核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并于15日内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t1026-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t1030-20xx)、《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1-20xx)等行业标准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情况及不合格项目当场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考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判,提出验收意见,撰写验收报告,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合格,下发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项目中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评判为验收不合格,下发验收整改通知书。考场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验收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组验收。

第十六条考场验收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七日。公示无异议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在综合应用服务平台中完成信息备案和关联配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联网并向公安部交管局上报网络接口申请。

第十七条社会考场一经验收通过,考场名称、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考试车型等信息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总队考场验收领导小组办公会(交警总队总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社会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法人、地址变更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选用并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建立考场验收档案,档案保存期限大于考场使用期限1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1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社会考场验收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社会考场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租用期限及考试线路设备车辆等事项。租用社会考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不得无偿使用。

第二十条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根据工作情况以书面复函的形式委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以及现场符合性检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报告归入考场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大于2年。

第二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按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统一的标准核定每个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以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填写《考场实际考试能力统计表》,月底报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考场的实际考试能力组织考试,不得设置考试指标。考场在法定工作日应当将全部考试能力投放到互联网预约平台,预约成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考试。考场在非法定工作日组织考试应当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考场管理全面开放,向社会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互联网、考场办事大厅、候考区应当公布考试计划、评判标准、收费标准、约考结果、考试员姓名、照片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群众休息场所、候考区和办事大厅等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允许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本人的考试音视频资料。考场应设置群众等候休息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配置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提供停车区、饮水机、储物柜、公布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考场按规定应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并实现音视频监控信号实时接入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管理。考试系统密码、设置考试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由监督岗的专职考试员负责。

考试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实名,且应有明确清晰的分级使用管理权限,及时清理不在岗、定义不清晰用户,严禁系统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人员权限混淆,严禁存在超级用户。严禁考场工作人员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需要进行维护的,须书面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考试业务领导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留存维护记录。

第二十五条考试前,考试员要组织对考试车辆、考试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考试过程中,考试员要组织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群众休息和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考试结束后,考试员要记录当日考场检查测试、运行管理、异常业务处置等信息,建立工作台帐,并断开考试专用网络联接。

第二十六条科目二和科目三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统一使用考试监管系统打印。考试系统及设备的'故障率每日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对故障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立即暂停考试,并及时进行维护,同时对该考试系统的工作可靠性进行评估。对确因误判需要重考的,考试员应当场通过监管系统提出申请,考试业务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结,并即时建立台账备查,重考审批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七条自建考场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用的社会考场,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备不得用于驾驶训练,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考试系统不得加挂模拟培训系统,不得与模拟培训系统共用。考场应当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推行最新的技术模式。

第二十八条完善考场、车管所、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警大队)三级监管体系。考试员要熟练掌握运用考试监管系统,加强对考试的全过程监管;车管所监控室要加强对考场、考试设备、考试过程和考试员履职情况的监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技术检测和数据分析等手段,加强对评判标准、考试参数、数据存储等监管,每日抽查不少于5%的当天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和执法记录仪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考试路线、标志标线、考试车辆、考试项目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三)考场音视频监控信号与交警总队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断开的;。

(四)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五)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七)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自建考场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

(八)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九)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证后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现核实后,取消考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及考试数据的;。

(三)以任何方式组织学员进入考场训练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考试设备供货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取消涉事厂商在本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在用的社会考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本规定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本地的考场管理细则及社会考场租用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社会考场购买服务,完善相关手续,签订租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所称“15日”、“七日”、“三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管理,保证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有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配置考试车辆和考试系统。考试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本地考试需要,方便群众考试。

第三条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和配置。考试场应建立完备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保障考试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障考试安全、有序、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公开考试场信息、考试情况和监督方式,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等工作,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验收的考场不得开展考试工作。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监督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场建设和管理。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的资格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能力核定办法,定期统计分析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报考情况,指导各地开展考试场规划和建设。对存在考试积压又不采取措施的地市,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责令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提高考试能力的意见,并限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定考试能力,科学评估考试需求。对本地考试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不方便群众考试的,应当提出政府建设考试场、购买社会考试场服务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对人口较多、行政辖区面积较大、距离现有考试场较远的地方,应当规划建设县级考试场,方便群众就近考试。

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摩托车驾驶人全科目考试,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对具备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业务条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考场的考试场地、考试项目、考试系统、考试车辆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督促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规定开展考试工作,建立考场管理、评价考核和惩戒退出等制度。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应当满足交通流量、考试项目和里程等要求,设置考试路线标志和考试项目的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场景视频监控。监控视频应当覆盖考试区域,按规定实时接入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控中心,并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网。

第十五条考试场应设置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场所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待考区和等候休息区要提供数量足够的休息座椅、存包柜、提供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用于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考试车辆应当设置考试用车标志,进行夜间考试的车辆,还应当安装考试车辆灯箱、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考试用车标志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初验,接管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在初验完成后书面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申请使用前符合性验收:

(一)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或购买服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申请使用的;。

(二)在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系统和科目三考试路线有调整的;。

(三)在用的机动车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室调整或新增考试计算机的;。

(五)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符合性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将申请验收材料和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驾驶人考试场首次使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验收。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符合性验收时,除需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考试场的有效法人资格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

(四)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验收申请材料齐全有效、验收结果合格的考试场,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使用后,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一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批复同意使用的考试场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考试场有下列情形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一)考试场名称改变的;。

(二)考试场的考试业务类型改变的;。

(三)考试场的场地、系统、设备、车辆及考场设施权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四)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暂停考试场考试业务的;。

(五)社会考试场的购买服务合同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进行考试场资格检查。考试场自批复同意使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按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申请表和考试场技术参数表格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审核备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对各地资格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和抽查。

社会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评价合同履行情况,对评价良好的,及时组织检查。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考试场的年度资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地考试场,根据各考试场考试能力制定考试计划,并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布,实现考生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预约考试。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系统密码、设置业务权限、维护系统参数、管理考试数据必须由民警负责,确保系统数据库安全和公安网络安全。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场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考场管理服务水平、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价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周汇总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上考生对考试场工作的评价反馈、举报投诉,落实专人跟踪核查,督办整改。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场工作监管机制,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音视频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考试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考试监管平台,通过远程音视频监控,对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进行巡查监控和事后倒查。

考试过程音视频资料的采集和保存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场不定期组织抽查,通过定期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对考试车辆、考试项目、考试路线、标志标线,以及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评判标准、数据存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考试场应当配合考试员履行考试职责,考试前对考试场地、考试车辆以及其他考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清除与考试无关物品、标记,加强考场巡查,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考试场应当负责考试场地、设备和设施的运维。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考场运行管理制度,保障考试场地、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考试场应建立考试区、待考区、等候休息区、停车区等功能性场所的管理规定,落实维护责任,确保各功能性场所所有设施设备良好运作,及时更新和增加服务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三条考试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公示栏,公开考试项目、评判标准、考场布局、考试路线、考试流程,收费标准、考试员姓名及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允许考生在考试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

第三十四条考试场应当在待考区、等候休息区等场所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安装视频播放设备和大尺寸显示屏,并按规定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

考试期间应当在待考区直播考试场景视频,全面公开考试过程,并提供和公开考生查询考试监控视频的渠道,保障考生查询考试视频权益。

第三十五条考试场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防范发生工作人员组织、参与考试作弊或者向考生索取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考生进场训练或收取训练费,不得设立强制性消费或服务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训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考试场、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之外的费用把关。

第三十七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试场资格,属于社会考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

(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

(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考试系统和考试车辆用于驾驶训练的;。

(六)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七)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考试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

属于社会考试场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试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考场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考试设备生产销售厂商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计算机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修改计算机考试系统参数,影响考试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继续使用或者采购涉事厂商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涉事厂商在我省范围内考试设备、计算机考试系统供货资格,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考试场地使用管理细则,规范考试场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三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1、教练车以教学为主,其它用车为辅,公务用车优先,其它用车限制的原则。

2、教练车训练其间不得拉客载货,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顺带亲戚,教职工也不得例外。

3、教练车训练期间,严格按中午12点以前、晚上8点以前归校,教练车不允许在外过夜,考试、修理点修车除外。

4、教练车训练期间,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车容车貌整洁,配置齐全有效。

5、教练车停放要按指定地点依次停放整齐,不得乱放,长时间不用车辆,教练员要将蓬布收到驾驶室内,蓄电池按教培科指定地点存放维护保养。

6、教练车出车前、收车后,教练员带领学员,对车辆要进行全面检查,紧固螺丝方向,制动部位要细致检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出车训练。

7、公务用车,由教部科安排,驾校职工履行公务需要,由主任安排,主任,副主任用车经科技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后才能使用,个人用车一律征得科技学校办公室同意,否则不得派车。

8、教练车年检由教培科提前通知教练员,做好准备,按时参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9、教练车在道路训练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驾校汇报,以便随时报案。

学员的档案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由中心档案室负责接收、归档和保管。

一、档案随培训中心独立设档,单独存档。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一般不轻易做人员变动。

三、对学员档案表、花名册、试卷都要归档、建档。

四、各培训人员都要将各种材料及时上交,归档以便保存。

五、各培训期学员的所有材料,都要统一存入培训档案。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处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等设施。

六、凡经审核的归档材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

七、因工作需要借阅培训人员档案,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用后及进归还。查阅时不得污损、卷折,不得在卷内划线、打圈、批注和涂改。若需要复印,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查阅、借阅归档材料,须经过培训中心主任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八、严格实行一期一档制度,建立一期一档。按期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好档案柜。

十、档案作为培训中心材料,长期保存。

十一、学员自登记报名或进入学习之日起,为每个学员建立一份档案。

十二、学员学习期间的学习、纪律、考勤、日常考评、主要表现、特种作业档案表、身体健康证明、考卷、考试成绩分别整理归档入案。

十三、要求组卷合理、标题准确、案卷整齐、排列系统、编目完整。

十四、学员档案的收进、移出要经主任批准,严格保密,不准对外泄密。

十五、学员考试完成后一周内由培训室负责把档案转到中心档案室。

十六、其它方面按《档案管理管理制度》执行。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四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总公司、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八、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九、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1、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动用车辆必须经车辆主管领导及调度同意。车辆行驶必须做到五证齐全,即:驾驶证、行车证、车辆保险证、教练车证、车船税使用手册。

2、车辆必须做到定期保养和加强日常的例行保养,不准带病上路行驶,要始终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完好。并有完整的车辆动态记录和车辆各级维护保养记录。

3、车辆归队要按顺序停放整齐,必须实行“三交(交车钥匙、驾驶证、行车证)。不准任何人再次将车开出使用,特殊情况动用车辆时,必须经领导同意,并有调度做好动车记录。

4、未经领导及车辆调度同意,任何人不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本车教练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组织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1、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言传身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熟悉教规教材,领会教学原理和教学大纲,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实际教学水平。

3、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人车出勤率,在训练中未经队长同意,不准将车开回和办与训练无关的事。

4、爱护学员,搞好师徒关系,构建和谐的培训氛围。

5、在训练中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准向学员吃、拿、卡、要,不准辱骂、体罚学员。

6、服从领导的调动、指挥,遇有在训练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7、必须按规定的地点路线进行训练,动用车辆必须请示领导同意,擅自离开训练地点和路线要严格处理。

8、把好安全第一关,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训练中不准离开驾驶室,确保学员的安全驾驶操作。

9、在起步、停车时要严格遵守“人不上齐车不走,车不停稳人不下”的安全规定,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确保安全训练。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五

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

第一节报名要求。

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2、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准留长发,污言秽语。讲究精神文明,违者取消学习资格。

3、身体条件:年龄在18—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米以上,视力匀为0.7以上,无色盲、听力、肺、血压、心脏均正常,无防碍驾驶汽车的其它疾病和残疾。

4、手续: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学习的同志,必须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证方可报名。

5、学校办学宗旨:诚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为社会输出合格的汽车驾驶人才。

第二节报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处交纳租赁费和培训费。

2、到城信大夏交纳考务费。

3、到学校登记、建档,领取有关学习用品。

第一节住宿管理规定。

1、学员在校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学员在校住宿期间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学员须持卡住宿,不得随便安排无卡人员住宿;

4、学员到住宿登记处按规定交纳押金,凭押金条到所住宿楼层服务处领取被褥、脸盆等。被褥按号使用,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否则,违规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爱护公物、卫生,不要随地吐痰,果皮、碎纸等杂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内。

6、不准在室内做饭、饮酒、吸烟。不准在走廊、楼道、门窗晾晒衣物和鞋袜。

7、学员要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8、每晚10点息灯入睡,杜绝夜间长明灯。

9、学员如有问题,可找楼层服务员及值班员询问处理。

第二节就餐管理规定。

1、学校为学员提供就餐条件,生活费自理。

2、学员应先到食堂购买餐卡后,凭卡排队就餐。

第三节交接管理规定。

1、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应将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垫、脸盆、水瓶等物品如数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损失。

3、物品交清后,让保管员在押金收据上签字后到财务科退回押金。

第四节清点管理规定。

每个学员在毕业离校前,都应对自己所带物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果有借用别人的钱物应自觉主动归还。

本守则所有规定,学员都应自觉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一节学员守则。

1、学员到校后要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努力学习,争当优秀学员。

2、尊敬领导和教练,团结学员、互相帮助。

3、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如有违犯,轻者给予大会批评,并给予50—200元罚款,重者开除学籍,学校概不退款。

5、在训练期间,遵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教练训练。不经批准不许擅自上车和动用教学仪器设备,违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和赔偿。

6、对自带的钱物要加强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7、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有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停驶,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交司法部门处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论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不许交头接耳,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9、要自觉抵制教练员的不良行为,发现教练员违犯教练员纪律时,要及时向校方报告。

第二节训练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校后,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教练员、教练车,佩戴学员证上车训练,否则,不准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听从教练员的管理、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道路训练中,不管任何情况下,学员绝对不准单独驾驶车辆,必须有教练员在座,否则,后果自负。

四、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尊敬教练,团结同学,在训练中按次序轮流上车训练,不争不抢,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以强凌弱,不准打闹嬉戏、不准攀爬车辆,维护好训练场的.秩序,确保安全。

五、学员在训练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吸烟,否则教练有权停止其训练。

六、树立良好学风,要勤学苦练,好学多问,戒骄戒躁,虚心向教练及学友请教,出色完成各课学习项目,争做合格驾驶员。

七、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管理,爱护公物,保持车辆的清洁,积极协助教练员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运行。

八、在校住宿学员,要在值班教练和代班领导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务人员,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第三节请销假管理规定。

1、不准无故迟到和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逐级请假(先给教练员请假、教练员再报请教研室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归队后及时销假。

3、如果因学员经常请假和旷课,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或学习不认真,造成期终考试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员,下期再学,学费重交。

第一节生活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吃饭,按时上课,按时出车。

2、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准喝酒,一旦发现,教练员有权给予停驶。

3、住校学员,晚上不经批准,不准单独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者,应经批准后,两个人以上方可外出。归队后及时销假。

4、遵守公共道德,说话要和气,要团结互助。

第二节卫生管理规定。

1、学员要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洁。

2、起床要叠被,整理好床铺。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卫生值日员负责清扫。

4、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六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学校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我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四、学校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五、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六、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七、培训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学校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九、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学校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学校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一、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

照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十二、凡发给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十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七

一、为了加强计算机教学管理,促进计算机教学规范化,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由教学部负责实施。

二、计算机教学是指利用计算机等技术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以多媒体信息作用于学员,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达到最优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手段。

三、参加计算机教学的有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四、教练员在课前要精心备课,设计好多媒体教学教案;授课前,要熟悉多媒体教室的教学设备、所装软件以及操作方法。

五、上课时提前进入教室,检查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一旦出现停电或教学设备出现故障等情况,不能终止上课,应转换为板书式教学继续授课。

六、教练员应避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只见屏幕不见教师”的现象,要充分发挥教练员课堂教学的主动作用,增强授课的表现力,感染力。

七、对于声音、视频图像信息在播放前要给予。

提示,以便学生集中精力。

八、进行多媒体教学一般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多媒体教学软件,但教练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

九、多媒体教学课件必须正确表达学科的知识内容,其制作要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

十、多媒体教学课件应具有如下功能(或其中功能之一):

(1)助教功能。体现课程特点和内在规律,帮助教练员讲授一门完整的课程;

(2)助学功能。激发学员的学习激情,发挥学员的学习潜智能。

(3)测试功能。在学员学习完部分或全部课程内容后能够进行自我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十一、教练员应充分利用计算机教学资源,使用计算机理论考试系统、激光自动桩考系统进行模拟考试。

十二、通过模拟考试检验教学质量。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八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方法。

(1)教练员考核由学校考核小组负责。

(2)教练员考核实行逐人考核。

(3)考核采取三种形式,向学员发放教练员年终考核问卷、操作和笔试等。

(4)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5)考核成绩作为年底评优依据,存入教练员档案。

为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员必须按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

2.学员不得私自发动和单独驾驶车辆。

3.学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要领。

4.不得酒后驾车。

5.实事求是填写培训记录。

6.不得穿高跟鞋、拖鞋参加操作训练。

7.学员在学习期间不准宴请学校人员,也不准向其送礼。

8.学员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服务和廉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学员学习管理。

1.学员到学校报名填写学员登记表,交纳培训费后即取得学籍。

2.学籍保留期为两年,从缴纳培训费之日起计算。学员在有效期内可随时参加培训。

3.学员中途退学,经校领导批准后,退还剩余培训费。

4.学员违反学校规定被劝其退学的,退还剩余的培训费;被勒令退学的不退还培训费。

5.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处徒刑的,学籍自动取消。

6.学员取得结业证后,学籍期满。

三、学员档案管理。

1.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建立学员的文字和电子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等。

3.学员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为加强教练车管理,延长教练车使用寿命,保证教练车的完好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练车的使用。

1.教练车必须汽车证件齐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并具有统一的教练车标识。

2.未经批准,不准挪用教练车进行客货运输。

3.与培训无关的人员不准乘坐教练车。

4.教练车必须在规定的路线进行训练。

二、教练车维护。

1.教练车坚持实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等。

2.日常维护由教练员负责。

3.一级维护由教练员协助修理厂进行修理工作。

4.二级维护由修理厂负责。

三、教练车检查。

(一)教练车检查是指对教练车车容、安全性能、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的人工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教练车的车容与车貌。2.车辆转向、制动和灯光状况等技术状况。3.发动机异常响声。

(三)检查方法和要求。

1.教练车检查采取教练员自检,训练队内教练车互检、学校抽检的方法。

2.教练员坚持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训练队每月组织一次互检,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检。

3.检查中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教练车安全。

四、教练车更新。

教练车严格按照国家报废年限进行更新,更新教练车要与考试车型保持一致。

一、为搞好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培养出有崇高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合格的驾驶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校成立以校长、理论教学组长、实操总教练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督促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设备的购置、教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三、教练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努力学习政治、专业技术和有关的交通法规。

四、教练员应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如实填写学员的培训、学习记录,不得作弊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教员或学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扣发奖金、辞退,取消学员当期考试资格等。

五、教练员在教学当中应认真执教、不得偷工减料,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比小结工作。

六、每年年底对全校的教学质量进行评比、总结,表彰先进,交流教学经验。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的教学进行改革,改善教学方法,注重因人施教,采取学员容易接受的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练场地车辆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防护措施。

二、严禁非本公司车辆和不合格车辆进入教练场地。

三、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场地。

四、学员训练时,必须有驾驶操作教练员随车教练,严禁学员擅自驾驶教学车辆。

五、进行桩训时,驾驶操作教练员必须在旁边指导。

六、学员不在训练时,应到安全地带或休息处休息。

七、训练场地应配备消防设备、卫生急救箱、饮水机、洗手间等。

八、教学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

九、教练场地的设施设备、训练指示牌、桩杆、防护措施要保持完好。

十、教练员、学员要共同维护教练场地的环境卫生。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九

一、为了加强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考训场地的利用率,保证训练或考试的安全,杜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设施设备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对教练场地的教学设施设备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三、教练场地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的安全管理原则,教练场地实行封闭管理,休息区教练场地设立分隔实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紧急救护药品和设备。

四、设立专门的场地管理员工作岗位,场地管理员职责如下:

1、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2、负责场地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3、未经许可,不允许本单位以外的人使用本校的考训场地。

4、防火、防盗。

五、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行进入登记、退出注销制度。

2、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安全第一,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3、进行教学的学员与教练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参加训练的学员应在休息室休息或在安全区域内排队等候。

4、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等的规定。

5、严禁酒后进入场地训练。

6、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考训,在进行考试或训练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

7、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

8、安全部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至少每月对本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对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9、注重美化环境,不在训练场地乱扔垃圾,不破坏花木草坪。

六、考训场地内的训练设施设备一旦损坏,有关责任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请专业人士进行修复。严禁非专业人员修理教学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在经过修理后,管理人员应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设施设备部报告。

七、设施设备部应根据教练场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如:路机标线、标志牌、标志杆、标志墩、单边桥、限宽门、连续障碍、龙门骨架吊杆等)。

八、设施设备部对考训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所有设施设备的数量、性能、维护情况、使用情况等做出准确记录。

九、对超出使用寿命、失去使用价值或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教学设备,应由设施设备部登记报废。在一周内更新。

十、设施设备部应建立训练场地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设备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技术参数复印件、保修卡、教练场地平面图、场地使用证明,科目设置明细等。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

学员要按照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要严格服从校方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团结互助、努力学习,争做优秀学员。

第二章招生管理规定。

第一节报名要求。

1、参加学习的同志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思想进步,作风正派。

2、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准留长发,污言秽语。讲究精神文明,违者取消学习资格。

3、身体条件:年龄在18—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米以上,视力匀为0.7以上,无色盲、听力、肺、血压、心脏均正常,无防碍驾驶汽车的其它疾病和残疾。

4、手续:凡符合以上条件要求学习的同志,必须持商丘市本人身份证方可报名。

5、学校办学宗旨:诚信永恒、追求卓越。努力为社会输出合格的汽车驾驶人才。

第二节报名程序。

1、持本人身份证到报名处交纳租赁费和培训费。

2、到城信大夏交纳考务费。

3、到学校登记、建档,领取有关学习用品。

第三章食宿管理规定。

第一节。

住宿管理规定。

1、学员在校住宿期间应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学员在校住宿期间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学员须持卡住宿,不得随便安排无卡人员住宿;

4、学员到住宿登记处按规定交纳押金,凭押金条到所住宿楼层服务处领取被褥、脸盆等。被褥按号使用,未经同意,不得随便更换,否则,违规一次罚款人民币20元。

5、爱护公物、卫生,不要随地吐痰,果皮、碎纸等杂物要投放在走廊垃圾箱内。

6、不准在室内做饭、饮酒、吸烟。不准在走廊、楼道、门窗晾晒衣物和鞋袜。

7、学员要妥善保管钥匙,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8、每晚10点息灯入睡,杜绝夜间长明灯。

9、学员如有问题,可找楼层服务员及值班员询问处理。

第二节就餐管理规定。

1、学校为学员提供就餐条件,生活费自理。

2、学员应先到食堂购买餐卡后,凭卡排队就餐。

第三节交接管理规定。

1、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应将借用的被子、褥子、草垫、脸盆、水瓶等物品如数上交。

2、所交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损失。

3、物品交清后,让保管员在押金收据上签字后到财务科退回押金。

第四节清点管理规定。

每个学员在毕业离校前,都应对自己所带物品进行一次清点。如果有借用别人的钱物应自觉主动归还。

本守则所有规定,学员都应自觉执行并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章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节学员守则。

1、学员到校后要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纪,努力学习,争当优秀学员。

2、尊敬领导和教练,团结学员、互相帮助。

3、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严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如有违犯,轻者给予大会批评,并给予50—200元罚款,重者开除学籍,学校概不退款。

5、在训练期间,遵照学校规定,积极配合教练训练。不经批准不许擅自上车和动用教学仪器设备,违者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本人负责和赔偿。

6、对自带的钱物要加强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7、学员在校学习期间,要遵纪守法,如果发现有赌博、偷盗、嫖.娼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给予停驶,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交司法部门处理。校方概不退款。

8、理论学习时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不许交头接耳,不准在教室内抽烟。

9、要自觉抵制教练员的不良行为,发现教练员违犯教练员纪律时,要及时向校方报告。

第二节训练管理规定。

一、学员入校后,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教练员、教练车,佩戴学员证上车训练,否则,不准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训练过程中,必须严格操作规程,听从教练员的管理、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道路训练中,不管任何情况下,学员绝对不准单独驾驶车辆,必须有教练员在座,否则,后果自负。

四、要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尊敬教练,团结同学,在训练中按次序轮流上车训练,不争不抢,不准打架斗殴,不准以强凌弱,不准打闹嬉戏、不准攀爬车辆,维护好训练场的秩序,确保安全。

五、学员在训练期间,不准饮酒,不准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吸烟,否则教练有权停止其训练。

六、树立良好学风,要勤学苦练,好学多问,戒骄戒躁,虚心向教练及学友请教,出色完成各课学习项目,争做合格驾驶员。

七、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领导管理,爱护公物,保持车辆的清洁,积极协助教练员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辆的完好运行。

八、在校住宿学员,要在值班教练和代班领导的领导下,自觉遵守住宿制度,配合服务人员,保持宿舍的清洁卫生。

第三节请销假管理规定。

1、不准无故迟到和早退,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

2、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应逐级请假(先给教练员请假、教练员再报请教研室批准后,请假方可生效),归队后及时销假。

3、如果因学员经常请假和旷课,不能保证学习时间或学习不认真,造成期终考试不及格不能按时毕业的学员,下期再学,学费重交。

第五章生活管理规定。

第一节生活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持按时吃饭,按时上课,按时出车。

2、学员在学习期间,一律不准喝酒,一旦发现,教练员有权给予停驶。

3、住校学员,晚上不经批准,不准单独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者,应经批准后,两个人以上方可外出。归队后及时销假。

4、遵守公共道德,说话要和气,要团结互助。

第二节。

卫生管理规定。

1、学员要讲究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和教室的整洁。

2、起床要叠被,整理好床铺。

3、教室和宿舍每天都要由卫生值日员负责清扫。

4、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检查评比一次。

第一节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练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帮助教练员更进一步改进教学和管理方法,学校规定,在每期学员毕业离校前,让学员对本班教练员进行一次评议,学校把评议结果作为对教练员的一次考核内容和是否继续聘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节评议方法。

给每个学员发一张教练员评议表,每个学员按教练员评议表规定的基本内容如实认真填写。

第三节评议内容。

教练技术、管理办法、带头遵守纪律情况、是否有让学员请吃饭和索要钱物现象等。

第七章学员意见反馈管理规定第一节目的。

为大力发掘学员内在思考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学员的聪明才智,推动学校的教学完善及学校的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节意见反馈人资格。

2、意见可以个人或数人名义提出。

第三节意见内容。

1、学校建设上的意见或具有发展价值的意见。

2、理论、实操教学的改善。

3、意见内容不得涉及虚假、个人方面问题。

第四节意见方法。

1、写好的意见投入意见箱,于每月1日开箱并于月底审查公告。

2、意见内容不需获各级领导之许可。

第五节意见审查。

1、设审查委员会,调查意见内容,评议落实。

第六节意见的通知及公告。

1、每月底公布审核结果,并通知意见人。

2、经采用者意见在本校通讯上予以公布。

第七节意见保留或不采用的处理。

1、经委员会认定尚待研究的暂予保留延长其审查期限。

2、不采用的意见,委员会应告知意见人,并予以协助修改。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了加强学校教员管理,规范教员行为,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收费公示。

(1)行公示制,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在学校报名处、学校广告、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明码实价。

(3)收费项目的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板上的内容。

(4)学校为其他部门代收取费用时,要注明被代理的单位及收费依据。

2、收费方式。

(1)培训费按培训的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费制,一次收费;参加学时预约培训的,按预约小时收费。

(2)收费后要出具正式发票。

(3)学员办理人学手续后或预约参加训练前到财务部门缴纳培训费。

(4)除预约培训收费外,一律禁止再收费。

3、收费监督管理。

(1)收取培训费由财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2)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

(3)接受社会监督,在收费公示板上要同时公布学车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收费投诉电话。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加强全市驾校教练员队伍的建设,提高教练员素质,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公约,全市驾校教练员均应遵守该公约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的监督。

一、教练员教学时应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讲脏话、粗话。

二、教练员要耐心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不得训斥、讽刺、挖苦、侮辱、打骂学员。

三、对学员不能有远近亲疏,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公平教学。

四、教练员应准时到岗,不能出现让学员长时间等候现象。

五、不得明示要求学员向考官行贿。

六、教练员不得无故停止学员训练或者私自压缩教学学时。

七、教练员不得向学员索要钱物,如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员加油、支付加班费等。

八、教练员不得借自己生日、子女结婚等向学员派发请帖,变相收取学员财物,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委托学员购买高档物品。

九、在教学过程中不得要求学员请吃饭或者指派学员给自己购买香烟等物品。

十、在学员符合考试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因学员未送礼而故意拖延安排学员考试。

十一、不得因学员投诉而采取打击报复、刁难,组织学员对他(她)进行人身攻击。

一、本公约的执行由学员投诉、委托的执行机构稽查、学校自查、主管机关稽查相结合进行,对违纪教练员建立统一的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二、驾校接到学员的投诉,应立即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的学员,如有处罚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三、委托的执行机构稽查到教练员违纪行为或者接到学员的投诉,在调查核实确有违纪行为的情况下,通报给其所在驾校,由其所在驾校对其进行处罚,驾校应将处罚结果告知委托的执行机构,由委托的执行机构告知投诉学员并上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四、各驾校自查到教练员违纪行为,应将处罚结果上报驾培专业委员会备案,并由驾培专业委员会将处罚结果登入上饶市驾驶员培训委员会网络平台。

五、教练员因违纪被其所在驾校解聘或存在违纪被登录黑名单,其它驾校不得招聘其为教练员。

六、被列入黑名单的违纪教练员由驾培专业委员会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取消教练员资格,并建议主管机关不予安排学员考试名额。

一、教练员具有第二章第一至五项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的驾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登入教练员不良记录名单,如出现殴打学员的情节,一律解除劳动关系,并报驾培专业委员会或其它主管机关并列入教练员违纪黑名单。

二、教练员具有第二章第六至十一项违纪行为的,第一次违纪行为由其所在的.驾校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的处罚,所收取学员的财物责成予以退还,登入教练员不良记录名单。如第二次出现同样违纪行为所在驾校应解除其劳动关系,并将所收取学员的财物的责成予以退还,报驾培专业委员会或其它主管机关列入教练员违纪黑名单。

本人自愿遵守上述公约,认真履行教练职责,自学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的监督,如有违约行为愿接受校方及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处罚。

教练员签名:

二0xx年xx月xx日。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三

20__年一季度的培训工作在安全、质量、责任、和谐中定格,身为剑洲驾校的一名教练员,在教学中得到教学组的指导帮助,与各位同事团结协作,与学员们理解配合,让本季度的工作顺利开展。回首一季度工作,整理思绪,作出以下总结:

一、安全为教学护航。安全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是我教学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1、安全控制在源头。从各种渠道学习安全知识,了解机动车驾驶的安全态势,并积极参加驾校组织的每次安全学习,认真剖析、深刻反思,并从一件件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从思想上去杜绝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匮乏所造成的安全隐患。

2、安全落实在行动。

a,上路前必须检查车况,确保良好的车况驾驶。

b不断钻研业务水平,力求精益求精的驾驶技能。

c把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的思路和技能强化给学员。

二、学员学习情况。本季度在我车上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的共28人,年龄跨度大,从业结构复杂;5人还在接受理论学习,8人在接受科目二学习。21人已顺利毕业,合格率达100%,这些顺利毕业的学员中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个别学员心里素质较差,易出现紧张情绪,导致没能发挥出学习中最好的驾驶水平。

三,教学过程中,安全教学、行驶需注意的事项及易发情况。我在多年的教学经历中总结出的几点注意事项:

1、注意车况是否良好。新学员不能掌握汽车性能,很容易造成操作不当引起的机械磨损或其他突发机械不足,要随时检查车况,及时排除隐患。

2、注意严格控制车速。学员对机动车性能了解不够,尤其在路训时对突发事件的预见性和应变上都没有经验,严格控制车速是避免事故的有力措施。

3,注意学员是否在按教学要求规范操作。个别学员有一定驾驶基础,并养成了不良的驾驶习惯,比如:a起步停车不看后视镜;b超车忽略车辆后面情况;c出现障碍时一心避让却把车身置于另一个危险;这三种情况是新学员在驾驶中极易出现的状况,由于紧张,操作不熟练,顾此失彼。

四,教学组织及安排。教学中,我以一个教练员的职业操守要求自己,认真负责的教学,手把手教学,在学员操作中无立岗现象,也未发生学员独自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在学员练习过程中,采取了分批次,分阶段地循序渐进的方法,因学员从业结构复杂,培训的时间段和时间长短不一致,我把学习时间短和学习进度差不多的分成一批,按学员进度实施教学内容反复练习。对于科目三的训练,在注意驾驶安全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教学。

今后的工作中,抓好安全教学的同时,确保教学质量,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从服务意识、服务观念、服务目标、服务形象、服务管理上做实教学培训工作,为培养合格的驾驶员,为全提升剑洲驾校形象,提高剑洲驾校声誉,作出积极自已应有的贡献。

3.教练员年终总结。

4.教练员工作总结。

8.驾校办公室工作总结。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了树立孔祖驾校的良好社会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良的驾驶培训服务,特对全体教练人员的执教行为提出以下行为规范与纪律(简称七要九不准)。

七要:

一、全体教练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驾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要牢记驾校“学员至上,注重质量,服务社会,提高效益”的办学宗旨,服从管理,顾全大局,团结友爱,以校为家,维护驾校的集体荣誉。

三、要作风正派,文明教学,严格按教学计划施教,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员高度负责,竭诚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提高培训质量。

四、要教学育人,廉洁自律。从严要求,处处为学员做好表率。

五、要增强安全意识、节约意识。不轰重油门,努力降低训练成本,杜绝安全事故。

六、要爱护车辆,妥善保管车辆工具和教学器材,保持车容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七、教学时要着装整齐,配戴胸卡及教练证。

七不准:

一、严格上下班制度,训练时不准擅离职守。如果发现学员独自练车,教练员脱岗现象,第一次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扣100元。如在教练离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教练员负全责。

二、不准用教练车办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违反,第一次扣发工资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辞退。如因教练员出私车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三、不准酗酒和酒后驾车。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予以辞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概由教练员负责。

四、不准瞒报交通事故。训练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否则,除扣教练员200元外还要视情加重处罚。

五、不准私自更改和擅自缩短训练时间,如需延长训练时间必须报经总教练室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扣发50元工资。

六、不准粗暴教学和辱骂学员,初次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第二次违反予以辞退。

七、不准擅自安排无学员卡的学员上车训练,初次违反扣100元,第二次违反扣200元。再次违反予以辞退。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时间和顺序组织教学。

2、学员补课的规定。学员缺课时由任课教员补课,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准参加本科目考试。

1、教务科负责制定理论教学和实际驾驶操作训练的教学实施计划。

2、理论教学和实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管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1、驾驶培训记录、教学日志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应认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每个科目训练结束后,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教务部门签名后,加盖学校培训学时审核专用印章。

4、驾驶培训记录一式三份,科目三培训结束时,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分别各存一份(交通部门、交警部门和培训机构)。

5、培训机构留存的驾驶培训记录存入学员档案。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六

一、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

二、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学院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因工作需要,安全教育活动不在的驾驶员、教练员要自觉参加所在地交警队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将车交他人驾驶,严禁公车私用。

五、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教练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六、每年组织驾驶员、教练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的实际、理论测试。

七、全体驾驶员、教练员对驾校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必须参加,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

八、定期组织驾驶员、教练员开展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对优胜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九、做好各项安全培训教育的台帐记录。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七

为了能够切实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安全、文明培训教学的设施,确保培训教学安全技术条件、安全作业环境条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培训教学单位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从计划、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及时、有效。

2、1培训单位确定的培训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培训教学措施费用中,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

2、2培训教学单位从成本中列支的为自身的安全设备、设施、仪器维护、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研究推广等的费用。

3、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和有关培训教学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其他资金需求计划。

3、2按照培训教学生产的特点,培训负责人应按年度或工程项目组织制定并提出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3制定资金计划应本着适应培训教学安全需求、节约和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

3、4资金使用计划应符合培训教学生产中相关进度的时间节点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控制和事故预防措施要求,确保培训教学生产安全的需要。

3、5针对培训教学过程中产生新的危险因素或计划不能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时,培训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和调整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直至满足安全培训教学生产需要。

4、1属于安全生产范围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对安全生产资金设立专项帐目。

4、2对已经批准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计划的采购部门应按照计划项目,对采购物品的供应商的生产许可、价格、质量等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审查,提出资金需求;相关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的项目和资金需求,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拨付。

4、3培训单位提供给培训教学单位用于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专项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培训教学措施的落实、培训教学安全条件的改善和环境保护。

4、4从成本中列支安全培训教学生产的费用,应用于培训教学设备有关安全装置维护更新、检测监测仪器配置、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管理(如电脑、办公用品、通讯、摄影、交通工具等)所必需的资金。

5、1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落实、使用情况,每年应形成报告。

5、2安全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生产资金的计划、使用、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八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培训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教练员分为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4、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

6、严格要求、为人师表,不许收取学员的钱物或参加学员宴请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7、不允许邀请学员参加自己的生日、乔迁等庆祝活动;。

8、不许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许与学员赌博;。

10、教练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和做不安全的活动;。

12、不准将车钥匙交给学员保管,严禁教练员不在场时让学员动用教练车;。

14、教练员在训练往返途中不得将车交与学员驾驶;。

15、建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每季度孝评一次并公布前5位和后3位;。

17、学校建立教练员档案台帐(含理论和实际操作教练员,一人一档),台帐内容包括:教练员情况汇总表,教练员履历登记表,身份证、驾驶证、教练员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安全管理责任状,教练员聘用合同,教练员季度和年度培训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记录等。

驾校的管理制度篇十九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学校聘用的教练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学校聘用新教员采取社会招聘、民主推荐和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理论负责人和实操负责人进行理论面试和实操测试。

3.聘用的教练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教练员考试。

4.申请人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及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合同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因特种原因终止聘用合同,教员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40天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必须按训练规程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

9.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认真协助驾管中心组织的结业或报考驾驶证考试工作。

11.及时通知和组织学员按时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

12.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学员证和学习驾驶证,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3.尊重考官,服从指挥,不以自我感觉背后议论,更不得当面顶撞考官。

14.学员补考由报考员向考试部门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5.停训待班时要对车辆全面检修和停驶维护,保证随时参加训。

16.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7.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18.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零延迟、零烦恼。

19.学校建立教练员考核制度。对教练员实行年终考核。

考核内容:

(1)教练员任教能力。

(2)教学质量。

(3)职业道德。

(4)廉洁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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