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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实施方案(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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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实施方案(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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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的沟通和协作。制定方案时,要做好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以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方案是按照一定的目标和计划,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提出的一种具体行动方案。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对问题或目标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思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典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一

近年来,市财政局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积极深化公务用车管理改革,转变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推进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使用,不断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自2015年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来,鹤山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建立起符合鹤山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此后,市财政局陆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将车改后所有保留车辆纳入编制管理和标识化管理,且对除特殊需要车辆外的其他车辆统一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纳入省公务用车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维修加油和租赁社会车辆等行为,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市财政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先后开展2019-2020年度、2021-2022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维修、保险、租赁、加油服务资格项目招标工作。2021-2022年,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中标供应商9家,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中标供应商5家,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中标供应商6家,公务用车加油服务中标供应商1家。今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维修服务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对2021-2022年度鹤山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资格项目中标供应商即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维修厂家的维修设备、经营业绩、经营场所、安全卫生、环保措施等,抓好公务用车定点管理服务。

为着力防治“车轮上的腐败”,有效遏制公务用车领域“四风”问题,今年以来对67个党政机关、92个事业单位、22家国有企业开展公务用车监管工作专项整改。经认真对照检查,各单位均已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和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此外,市财政局加强公务用车运行数据管理,建立完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统计台账,不定期通过平台监督检查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和运行费用统计台账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单位予以约谈并要求整改。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二

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通常会被要求事先制定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你知道什么样的方案才能切实地帮助到我们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务用车管理实施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巩固和扩大公车改革成果,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规范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xx〕40号)、《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xx〕45号)、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xx〕75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全省制定统一的喷涂图样,统一安排部署,省、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喷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

1、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

3、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xx〕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字体为黑体。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

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

(一)登记统计,核实车辆。

各参改部门(单位)根据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情况,按照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规定要求,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喷涂车辆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喷涂车辆明细,认真予以核实,并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管理台账,登记入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二)选定企业,组织喷涂。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参改单位应喷涂车辆数量、车型及使用性质等,提交选定的喷涂企业,喷涂企业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即统一确定的字体、颜色、位置、尺寸等,有序组织喷涂工作。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后,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明确标识化管理主体(原则上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监督主体,细化工作分工,强化日常监管。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安排、严格落实,确保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各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落实情况(附件2及文字材料),请予20xx年8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三

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不断拓宽公务员知识视野,不断提高公务员能力素质,20xx年公务员培训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通知》(泰海人发〔20xx〕13号)文件精神,继续以知识更新培训(每月一课)形式开展。为更好地开展全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现将20xx年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方案制定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机关部门股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股级以下工作人员)。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知识更新培训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辅导:分专题集中辅导、分类集中辅导,主要内容: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创新能力、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经济、企业服务、拆迁政策、人文文化等十个专题,全区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同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培训计划有组织的自主开展集中辅导,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个人自学: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以自学为主,自我学习、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学习内容以完成岗位工作所需要业务知识为主,包括政治理论、专业知识、文件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知识,公务员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时间。

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

四、培训地点。

全区专题集中辅导地点设在鼓楼路小学五楼会场,分类集中辅导地点设在人事考试中心教室。

五、授课人员。

邀请有关领导、教授进行授课。

六、培训要求。

各单位要重视公务员培训工作,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参训率。各参培人员要按要求完成集中辅导和个人自学内容,达到规定学时。年底将个人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单位,作为参培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2021年度文旅局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

平时考核按季度进行,2021年平时考核工作从第一季度开始实施。

1.考核内容。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在承担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火防汛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中的表现。

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调研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全面考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2.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各占50分。其中,共性指标包括公务员的政治素质(10分)、职业道德(10分)、工作作风(10分)、廉洁自律(10分)、出勤情况(10分)等;个性指标包括公务员完成的调研指标(10分)、业务经办指标(10分)、目标实施指标(20分)、创先争优指标(10分)等。

共性指标考核公务员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具体规定情况;贯彻彻执行组织决定情况;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情况;忠诚干净担当情况,忠于职守和爱岗敬业情况;在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情况;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情况;日常出勤;落实《干部请销假制度》情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情况;工作办事效率情况;执行工作的标准情况。

个性指标考核公务员能否及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方案是否可行;考核公务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和政策水平,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考核公务员所承担的工作在全省、全市范围内的排名情况及实际成效。

公务员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本部门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一)考核等次和比例。

1.平时考核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的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2.好比例核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好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应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

(二)考核程序。

1.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指标,如实对本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遵规守纪情况进行简要小结,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个人小结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个人表现情况,客观总结成绩,认真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2.审核评鉴。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作出评价。文旅局公务员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文旅局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审定。审核评鉴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每季度末完成。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平时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一并开展。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3.确定等次。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在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40%。评定为好等次的公务员,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公务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受行政或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处分期内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公务员,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参照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4.结果反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5.审核备案。每个季度平时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该季度平时考核备案名册、平时考核奖励备案名册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及时兑现考核奖励结果。

1.兑现考核奖励。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当次奖励1000元。2021年第一季度及以后平时考核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2.帮助整改提高。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各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3.与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般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1.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负责做好,考核工作结束后3日内,对公务员平时考核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精心组织实施。文旅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进行部署,并抓好落实。各科室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严格有序进行。

3.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规定,对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或者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五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

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文化。

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

保险。

制度。规定了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六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和省、**市改革*****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清理规范,消除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归并的归并,该保留的保留;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工作,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

(三)对市直不同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采取行政手段消除,实现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四)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乡镇(街道办)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改革性补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发放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归并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两类,不再细分具体细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国务院和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近期水平。综合考虑我市现有津贴补贴水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市财力状况,近期全市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总水平掌握在**市津贴补贴近期调控线水平,从****年x月开始起步。

(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结构和职级标准确定原则。在职人员生活补贴与工作津贴的比例确定为x:x。各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市的副厅级以上人员的津贴补贴与最低职级人员的比率参照**市级水平确定。起步阶段在职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和职级标准。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分别按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一定比例且离休人员高于退休人员的原则确定;按照垂直压缩率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起步阶段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表二。

(四)提前离岗人员津贴补贴执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新的津贴补贴时间从****年x月x日起执行。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将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报**市批准后,逐步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一)资金来源。起步阶段,全市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规范后的标准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通过压缩其它开支予以解决。

(二)发放办法。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统一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到个人,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单位正常工作的需要。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市改革*****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对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预算内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及时组织征收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少收、缓交和截留挪用。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七

为巩固和扩大公车改革成果,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督,规范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xx〕40号)、《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鲁办发〔20xx〕45号)、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xx〕75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通过对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全省制定统一的喷涂图样,统一安排部署,省、市、县(市、区)、乡(镇)分级喷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

2、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

3、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xx〕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字体为黑体。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

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

各参改部门(单位)根据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情况,按照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规定要求,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喷涂车辆申请表》(见附件1),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喷涂车辆明细,认真予以核实,并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喷涂管理台账,登记入档备查,做到账实相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参改单位应喷涂车辆数量、车型及使用性质等,提交选定的喷涂企业,喷涂企业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即统一确定的字体、颜色、位置、尺寸等,有序组织喷涂工作。

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长效机制。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后,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重要性。要明确标识化管理主体(原则上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监督主体,细化工作分工,强化日常监管。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安排、严格落实,确保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各市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落实情况(附件2及文字材料),请予20xx年8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八

关于印发《__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__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颁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的、善于治党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省上及南平对实施公务员法非常重视,分别印发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__]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__]7号),这都是指导性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配套法规和政策,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扩大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不得滥设职位,不得超编和扩大范围进行登记,不得超职数配备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在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业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保持沟通联系,确保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顺利推进。

中共武夷山市委。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__年9月30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闽委发[20__]10号)和《南平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南委发[20__]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和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我市市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2、武夷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武夷山市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5、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6、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7、各派武夷山市委员会和武夷山市工商联合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派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等。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1、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明确登记对象后,由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派、工商联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乡(镇)、街道上报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并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管理人事的股室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4)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单位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按上级的要求,另行部署。

2、确定职务和级别。

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职务,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对已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今后,对已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对不按照职务职数限额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3、工资套改。

改革*****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按中央、省上和南平有关*****制度改革文件执行。

(二)实施步骤。

今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全市登记工作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并做好迎接南平及省上检查的准备工作。

1、10月上旬召开由各乡(镇)、街道、市直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参加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传达省上、南平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的实施工作,并在会上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3、11月进行登记的扫尾和迎接南平市的抽查工作。

四、规范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1、市委组织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市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南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市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3、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已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拟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待省上、南平部署后,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核,并报南平、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待中央文件明确后另行部署。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市政府已经成立市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公务员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在国家有关公务员法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后,各部门要对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对现行的有关规章及文件进行清理,视情况修改或废止。

七、严明纪律。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原则,依法办事。出台涉及公务员管理政策,不得违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中央和省上尚未明确规定的,须事先征求南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坚决予以清理;对各单位在此次公务员登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本工作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九

根据******精神,按照《****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力弘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精神,引导全局参公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观念,自觉克服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漂浮、廉政意识淡薄等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创建“五型机关”,为实现****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主要为:局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局属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结合岗位实际,参照执行。

四、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以“忠于祖国、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

培训教材:《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读本》(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程》(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以及《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出版)。

四、培训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安排,培训活动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12年5月底-2012年6月底)。制定印发《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将此项活动传达到每一个处室站所、每一名干部。通过广泛的思想发动,切实使每个干部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加教育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第二阶段:学习培训(2012年7月1日-2013年9月30日)。采取理论培训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抓好骨干培训,实现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深入推进培训工作。其中:2012年重点开展“忠于祖国”、“服务人民”专题培训;2013年重点开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专题培训。

1、理论培训。

按照《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的总体要求,深入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推荐系列读本,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集中培训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参加厅统一培训,并邀请专家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相关知识进行专题辅导,要求参训人员每个专题的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个人自学要做到有针对性和选择性,不断陶冶情操,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2、实践活动。

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创新学习形式,丰富活动载体,以开展“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抓好以下实践活动:

(1)开展公务员宣誓活动。以处室、站所为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优良传统教育,进行宣誓。通过宣誓、缅怀先烈,牢记使命,增强干部队伍责任感、使命感。

(2)开展读书活动,组织优秀读书心得评选活动。以创建“学习型机关示范点”为契机,按照“五个一”要求,深入开展读书活动。要从推荐的八本书或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书籍中选择学习,并做好读书笔记,撰写。

心得体会。

(3)开展“争当优秀公务员”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争创新业绩,争当“优秀公务员”。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提高党员干部工作能力;通过开展优秀公务员示范岗位创建、优秀公务员评选、先进事迹报告等活动,选树先进典型,形成学先进、比业绩、重实干的氛围。

(三)第三阶段:考核验收(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31日)。重点抓好2个环节:

1、学习培训结束后,参加由省公务员局统一命题的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查找出本次培训活动中存在的不足,研究解决的方法,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教育活动作为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工作来对待,精心组织,认认真真地开展好培训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做好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在培训教育活动增长知识,提升能力素质。

(二)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要坚持学习、工作两不误,统筹兼顾、周密安排,把培训教育活动与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结合起来,把培训教育活动的实效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动力。

(三)认真总结,建章立制。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注重系统性,在抓好集中教育培训的同时,协调推动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注重灵活性,大胆创新,不拘形式,搭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平台,把培训寓于丰富的特色活动中;要注重长效性,把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奖惩措施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落实到位。同时,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列入初任、任职和在职培训的必修内容。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做好我镇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栖霞市实施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部门编制人员情况:

备注:表中社会办1人是干部身份,其余29人是公务员身份。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

(1)、镇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

(2)、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镇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3、镇级行政机关:

(1)、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2)、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列入公务员范围的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登记。

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已履行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过渡手续的人员;

5、按规定程序选任、委任的机关领导成员;

6、其他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列入公务员登记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二)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

四、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镇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一)登记工作程序。

1、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3、报审批机关材料:

(1)《公务员登记表》;

(5)《公务员登记人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提前离岗人员情况统计表》、《暂缓登记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上表格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版。

4、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及时报备案机关。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二)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公务员登记,由镇党委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镇党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列入本机关公务员登记汇总表和数据统计。

五、登记工作的实施步骤。

公务员登记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在登记工作实施前,镇党委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中央和省、市实施公务员法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调研,摸清本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现状,对超编用人、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等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制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12月15日前,将制定的公务员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实施。

(二)登记阶段。12月中旬开始公务员登记工作,12月18日前,将材料报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办公室审核。

(三)。

总结。

验收阶段。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于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定公务员身份的重要环节。镇党委成立以书记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登记工作。对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程序逐级上报,不得自行其是。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现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那么对于这些条例,大家知道得有多少呢?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及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二、实施步骤。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一九九三年重点做好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市(地)、县、乡人民政府机关的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具体安排。

已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组织工作班子;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阶段。具体实施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在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

说明书。

第二,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人员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等工作,要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三、实施方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进行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完成人员过渡和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项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过探索和试验,积累经验,逐步实行。

(一)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在核定的编制内和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过渡工作中要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在确定级别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的人事机构提出解决意见,报人事部商中央组织部审定。

(三)关于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要结合机构改革,以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担任非领导职务要有严格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的任命,要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等,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

四、组织领导。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附件一: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现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能的不同,分别加以确定。

(一)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四、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具体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定。

五、上述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提出意见,在征得人事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司、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中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其他具体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实施办法时,按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经人事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意见,在征得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现除了事业单位转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外,进入公务员系统都必须进行统一的国家招考。

(一)下列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单位,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编制内在职的(含下派挂职锻炼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未满的;。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3、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

5、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累计病休一年以上的;。

6、其它应予暂缓过渡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截止本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时,巳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2、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辞退的;。

3、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管制、缓刑)处罚的;。

4、因其它原因不宜过渡的;。

(一)资格审查。要求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填写《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由单位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考试、考核评定。按照过渡的标准和条件,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要求过渡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作出综合考核评定.

(三)选配人员.依据职位设置,职数限额和任职条件选配人员。选配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符合有关职务回避的规定,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四)审批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职务不变动的,按管理权限审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不再重新任命.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在规定的职敷限额内,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依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任免机关、任免权限和审批程序,重新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三

为推进公司公务用车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根据公司有关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1、城区出行。市、县分公司在城区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公司保障范围为市区范围。各县分公司的交通补贴范围指各县城整个城区范围。

2、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市、县分公司城区以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公司出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1、市公司公务车辆由市公司行政人事部管理,公务用车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各县分公司公务车辆由各县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管理,公务用车统一由综合管理部安排。

2、公务用车改革后,交流人员不得使用公务用车辆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

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四

室文件。

二七办〔2011〕112号。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二七区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二七区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二七区委办公室。

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1日。

二七区评选推荐郑州市。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实施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通知》(郑办网〔2011〕81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区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参与”的评选原则,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比服务、比效率、比贡献、比发展”的氛围,推动我区争创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区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成立二七区评选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张军区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侯宛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肖锋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潘丽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丽霞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

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区各公务员机关、公务员;

2、全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我区推荐郑州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候选人6名(其中科级公务员不超过2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3个。

四、评选条件。

(一)符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条件。

7、在其他方面成绩显著。

(二)符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条件。

7、在政风行风评议和绩效考核中,综合考核名次排名靠前。

五、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单位推荐,同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宣传阶段(2011年7月31日前)。

大力宣传评选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重要意义,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评选指标在二七门户网、区机关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评议和监督。各单位要及时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本单位的评选活动,积极营造民主、公开、群众参与的评选氛围。

2、推荐阶段(2011年8月10日前)。

各单位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对象,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候选人、1个候选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先进典型。

各单位认真组织好评选推荐活动,推荐材料(附电子版)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2房间。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3、初审阶段(2011年8月17前)。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初步审核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事迹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4、考察阶段(2011年8月31日前)。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民主评议、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群众评价、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

5、确定推荐候选对象(2011年9月20日前)。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审议,差额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在二七门户网、区机关信息网上公示,接收社会各界评议,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推荐候选对象。

六、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

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本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这个主题,切实将那些能在全区、全市乃至全省叫得响、立得住、过得硬的模范典型评选出来,真正体现出“人民满意”。

2、严格条件,突出基层。

各单位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不搞照顾,不搞简单平衡,更不能凑数,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导向型。推荐要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窗口单位,切实把长期在基层一线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勤奋工作、乐于奉献、业绩突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评选出来。已被省、市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处)级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3、推荐材料要求。

1、“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从郑州市公务员局网http://下载)。

2、先进事迹材料1份。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事迹突出、生动感人,不少于2000字。

3、简要事迹材料1份。简要事迹200字左右,推荐对象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要填写清楚姓名、单位、职务及参加工作年限和突出事迹。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五

关于印发《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

单位:

现将《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

佳木斯市人事局2008年10月15日。

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笔试、面试考试内容,改进和提高考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使我市考试录用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招考计划。

2009年度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招考计划共计41名。其中,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6名,县(市)直属机关招考计划13名,各级法院系统招考计划12名。

三、招考单位和对象。

(一)招考单位。

待。(二)招考对象。

毕业生。

2.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四、方法步骤。

本次招考工作,分为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人选资格确认、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等9个步骤。

(一)制定录用计划。

试等,并随招考公告同时公布。一经公布,不得变更。

(二)发布招考公告。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于9月上旬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计划,广泛宣传公务员招考工作。根据录用计划制定招考简章,在本地媒体公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考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

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并构成回避对象的,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2.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拟定于2008年9月10日-9月20日。报名全部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统一为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ba),考生通过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进行报名,并按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报名方法和注意事项可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查询。市招考办将在市人才大厦设立2009年佳木斯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工作咨询服务处。

3.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的时间拟定于9月10日-9月20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根据本方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及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第2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通过网络通知考生。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审查的,应说明理由,考生可改报其他职位;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者补充。对考生和招考单位在资格条件方面存在争议的,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商招考单位进行最后仲裁,并在第2日内通知考生。对通过审查的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留存报考者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报名期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者的咨询,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对所有报考者一视同仁。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4.缴费确认和准考证打印。

结束。

考生登陆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5.相关事项。

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批准可适当放宽比例。

对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笔试考试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和交费凭证办理免除考试费用事宜。

(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共科目笔试。

发布成绩。

纲》为依据。

2.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拟定于2008年11月1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以《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为准。

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

(五)面试1.面试人选的确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原则上将按照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申报的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原则,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累加成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并在网站上统一公示。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进入面试人选数量。法院系统职类报名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面试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职位报名。

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3.面试的组织。

面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统一命制试题。面试工作采取全省统一的模式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具体实施。面试原则上以结构化面谈为主。面试以百分计。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用。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职位的考生,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和警务技能测试。若测试不合格者,原则上不递补,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也可提出递补意见,经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依次进行递补。测试的标准将另行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补。

(七)公示和录用审批。

用人单位对确定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录用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送拟录用人员名单。

招聘合同。

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务员的录用手续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作为公务员身份的合法凭证。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保证招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佳木斯市市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马国钧;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王学忠;成员: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费德纯、市人事局副局长王春英。

六、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按照考试保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等任何问题。要严肃考风考纪,坚决防止和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鱼我所欲也。

[先秦]《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六

现在工资由以下几项构成: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地方津贴补贴由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组成,特殊岗位由原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比如审计人员津贴、警衔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等,女职工还有卫生用品补助费,各地工资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地方津贴补贴一项,在经济发达、财力充足的地区,地方津贴补贴在工资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而一些财力匮乏的地区,该项津补贴数目很小,一年的总和还没有财力充足地区一个月的数目高,当然这也大体和各地消费水平相适应。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8: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2.0: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07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4.5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6.5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3、实施分档调控。省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地区,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津贴补贴调节金。相关县区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调节金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津贴补贴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行(2007)18号)执行。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5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1.5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1.5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要建立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津贴补贴方可发放。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9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公务员实施方案篇十七

一、实施车改人员情况。

是xx级事业单位,下属共有xx个正科级处室,现共有事业单位编制xx名。截止x年x月x日,符合此次事业单位车改政策范围的在编在岗实有人数共x人,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x人。

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

根据xx,本单位有xx人符合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按照市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拟取消车辆申请。

由于车改前未配备有公务车辆,所以此次无取消车辆。

四、司勤人员情况及安置计划。

本单位共有司勤人员0人。其中:在册正式人员0人。

五、车改节支情况。

改革前本单位公务交通总支出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具体来看,包括公务交通报销费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本单位节约公务出行支出额和节支率。

六、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办法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票据应是正规的公共交通合法票据,报销手续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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