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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息服务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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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息服务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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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农村信息服务站篇一

--读费孝通《乡土中国》、《江村经济》有感

经济社会班 2013111372 齐欣

一、有感于《乡土中国》、《江村经济》 在老师的引导下,我阅读了《乡土中国》《江村经济》两本著作,读完这本书后,我感触颇深。

《江村经济》一书中,费老将一个比较大的社会性研究问题,通过一个小小的村庄全部折射出来,字里行间描述了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与交易问题,在费老所研究的开弦弓村,它有着天然的交通优势,在发展农业的同时还发展工业,尤其是蚕丝业,我一直在思考,一个地区的发展离不开自然条件,其实更不能脱离整个社会或世界,事实上,很多村庄更多的有着小农经济的影子。对于《江村经济》一书的写作方法,十分值得社会学研究者学习。此书是完全建立在实地调查基础之上的,可以说,费老以动态的方式对中国农村的状况进行了全程的跟踪与研究,费老也结合了田野作业的方法,自己深入到农村社区,将一个生动详实的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图景表现在众人面前。书中,费老也将自己的观点渗透到字里行间,他认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模式应该是农工混合的乡土经济,费老用开弦弓村证明了:开弦弓村气候适宜,水源充足,自然条件优越,适宜于水稻的种植和桑蚕的饲养,水稻自然成为当地农民的主要作物,同时,因交通便利,蚕丝业成为村里居民第二收入来源,费老的这一观点和佐证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大家所认为的中国仅仅是农业大国的说法。另外,费老在造成农村经济萧条的根源方面也有自己独道的见解。一般人认为,农村经济萧条的原因是内外交困及阶级的压迫,费老则认为是农民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程度,人们的饥饿成为我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此外,对于中国农村如何走出困境这一问题,费老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应土地改革、减收地租、平均地权,而且这种改革是十分必要与紧迫的,它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农民的痛苦。除了在土地方面的一些做法,还可考虑恢复农村企业,并发展中国式工业。可以说,解决土地问题是根源,而恢复农村企业则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种延伸,这两者都对中国农村经济未来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费老的另一本著作《乡土中国》一书则细致而深刻地描述与分析了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涉及到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差序格局、家庭、男女有别、无为政治、长老统治、地缘与血缘等一系列的问题。费老能够站在过去和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与研究,他面对中国的农业社会,通过社区调查追究中国农业社会的特点。在一个靠农业起家的国家,农村占据绝大部分的领土,直到现在这依旧是中国的一个现实。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泥土、长于家族、教于礼教的社会,是一个无为政治下的太平这会。除了站在中国农业社会的过去与现在,在此书中,费老也对中国的发展趋势及发展路径与方向做了一些暗示,如随着社会的发展,地缘会冲破血缘、传统教化会名实分离、人们的欲望会向需求发展等。差序格局可以说是《乡土中国》中最核心和重要的部分。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

读完《乡土中国》、《江村经济》两部著作,我自己也收获了很多东西,首先是费老的探索精神打动了我,在费老书的序言和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这算不得是定稿,也不能说是完稿,只是一种尝试的记录罢了。看到这句话,我心生一种莫名的感动,感动于费老孜孜不倦的创新精神及深入实践的探索精神,更感动于费老谦虚务实、敢于不断探索未知领域的勇气。其次,对于书中费老提出来的某些观点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水波由中心向四周扩散,一圈一圈,越向外,波纹越浅。乡土社会中的人们以己为中心,在这种格局中,站在任何一圈中,向内看可以说是公,是群;向外看就可以说是私,是己。两者无清楚的界限。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让我们对一些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重新思考,如洪承畴等接受了十几年忠君爱国教育的人臣们为什么会投降,仅仅是因为没有民族气节吗?一边是全家族的性命,一边是国家,在差序格局中,很明显家族的利益要处于内圈,这时候他们做出投降的决定,从其自身出发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从欲望到需要》当熟悉的社会发生变化,原先代代相传的经验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束手无策,还没等找到一个时势权力的时候,社会现实又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就促使人们自己去思考表象和规律之间的内在联系,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一个理想选择,完全不同与乡土社会中的选择。这种从欲望到需要、从感想走向理性的过程,正是一个社会成长的坚实写照。

二、中国乡村经济未来出路之我见

阅读了费老的经典著作《乡土中国》和《江村经济》,我对中国农村经济未来的发展情况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努力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

广大村民是中国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村民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是中国农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也直接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质量和进程,要想提高广大村民的整体素质,农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讲,我们可重视农村教育及文化事业的开展,努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子弟可享受到教育带来的好处,努力提高其知识文化水平,使其早日摆脱文肓家庭的影子。对处于半文肓状态的农民,也可开展一些职业培训与教育,在一定范围内拓展其视野,提高其受教育的程度,从而使其综合素质有一定程度上的提升。除了理论知识的教育,法制宣传及文化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各村可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村民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村民做一个学法懂法的人。当然也可在村内建立文化站,定期举办一些讲座及活动,最大限度的提高村民文化方面的素养及意识。另一方面,政治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政治观对于一个个体来讲是极其重要的,政治教育可使村民了解政治体系结构以及运行过程,教会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提高自我管理及监督的能力。只有农民朋友受教育的水平提高了,他们才有能力为中国农村经济的建设贡献想法及力量。

2、实行惠农政策、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要想发展中国农村经济,除了传统的农业外,可重点实施以下三种策略,其一是惠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与经营的权力,随着现在工业及政府用地的不断增多,进一步规范农村征用土地的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土地被征用后要对补偿办法有明确的规定,提高给予农民的补贴,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农民辛辛苦苦种田,为的是有一个良好的收成,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农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的政策以及健全国家收购政策也是必要的,这些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民的收益与利益。当然,国家对农业方面的投入也要有一定保障,对农民形成一定的资金支持,给农民心里上一个安慰,提高其务农的积极性。其二是可大力扶持乡镇企业,重视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以及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带动作用,然而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件易事,需要国家在税收包括信贷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与优惠,农村与城市是截然不同的,可利用农村的特色发展一些产业,突出农产品在各方面如保鲜、运输上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地方的龙头企业,政府也要重点扶持,将其带头与表率的作用发挥出来,从而带动更多乡镇企业的成立与进一步发展。另外,也可建立专业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进行深加工、精处理,为产品的流通开阔更广的渠道,保证农产品的畅销,进一步调动农民以及管理者的积极性,使农民的增收有更广的路子。俗话说的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想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农业方面的科技投入以及农业科研显得十分必要,对农产品的进一步优化、对其质量的不断提高、对其单产量的提高都是可努力的方向,也是农民创收的重要因素。其三是鼓励农民自主创业,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有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解放出来的这部分劳动力大多被城市吸纳,他们到大城市务工,赚取一定的生活费。事实上,要想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可考虑让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依靠自身拼搏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进行自主创业,如可根据农村特有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特色企业,培育适合当地发展的支柱企业,如自主创业开展旅游业,就目前及未来的趋势而言,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饱和及人们追求回归自然的心理,乡村特有的风景和习俗成为吸引城市居民的一大亮点。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区为其活动场所,以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景观、聚落景观、经济景观、文化景观等为旅游资源的一种生态旅游形式。开发乡村旅游不仅是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渠道,也能有效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同时,这也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素质、转变农民形象的最佳方式。同时,当地支柱企业的发展对吸纳外来资金、人才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3、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

在我看来,我国农村经济未来还有一条重要的出路,即要不断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分治政策,加大城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城乡之间劳动力与生产能量的自由流动。农民工对支援城市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应该建立健全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项法律政策,保证农民工的主体性与平等性,实现城乡之间的自由流通。大力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一方面,城市应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壮大农村各类市场的发展,支援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应不断学习城市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破除自身陈旧观念,并把它应用到自身经济发展当中,不断消除与城市之间的思想差距。除此之外,还应改革户籍制度,消除农业户口

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也就消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农民、非农民制约。这就给农民摘掉了帽子,这就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准备了体制性的条件嘲。户籍制度的改革,不仅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其为支援城市现代化建设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必要方式。

4、加强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各项工作的监管机制

村民自治,顾名思义,即广大农民群众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一项社会制度。我国未来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村民自治,而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即便再健全,若不落到实处,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成效。我国村民自治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法律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落地或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这就要求我国村民自治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完善程序、按程序办事,建立监管机制,保障各项制度与法规顺利执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一些干部及村委会需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狠抓落实,强化工作细节与措施,促使各制度切实落到村民身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村民的民主及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规与制度,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其依法办事的意识与能力。对于各项制度与法规,不走后门,不人为操纵,在制度与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另外,要明确各项职责,使村民自治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村内的会议是广大村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进行监督及决策的一种组织,在村民自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将其落到实处,尊重村民手中的权利,正确对待与处理村民在整个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逐步使村民自治管理养成信“民”而不轻信“官”的作风。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点,即村务分开工作,在村民自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管力度,使村务工作透明化与民主化,对广大村民普通关注的问题,如村内收支情况、村内建设所有资金、村干部的薪酬情况要不打折扣地公开,同时,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便于群众监督,也便于上级领导的检查及指导,使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村务工作在一个公开及透明的平台上操作,加强村干部及广大村民之间的信任与配合。对于一些重大问题,要集思广义,征求民众意见,在村民自治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其科学与民主性,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三、结论

费老的经典著作《乡土中国》和《江村经济》这两本书属社会学的经典之作,通俗易懂的语言,字里行间有浓浓的乡土气息,没有了让人忘而却步的拗口难懂的理论术语,却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作为支撑,读后给人以启迪与思考,让人思索中国乡村经济未来的路走向何方。农民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主体,提高农民受教育水平,实行惠农政策、大力扶持乡镇企业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加强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各项工作的监管机制是我国乡村经济未来发展需要着重关注与努力的方向。相信只要做到了这些,我国乡村经济发展定会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高建民.当代中国农民与农村经济社会矛盾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 陆学艺.“三农”新论—当前中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农村信息服务站篇二

一个合格的服务人员,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过硬的操作技术,更不可缺少优质的服务。俗话说,一句话惹人笑,一句话惹人跳。可见服务态度的好坏有多重要。

作为一名交行一线柜台员工来说,柜面是客户了解银行的窗口,柜面人员是客户与银行之间沟通的桥梁,只有在工作中充满爱心,以布满真诚的优质服务让客户感受到温暖,才能赢得客户的认同,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为银行争取更多的客户。

工作在第一线,每天都在与各种各样的客户打交道,服务到位体现在细节之中,是一个精细的管理流程、是一种负 实用演讲稿大全演讲稿书写格式演讲稿书写技巧竞聘演讲稿爱国主义教育演...英语演讲稿责的精神、一种认真的态度、一种付出的美德、一种诚实的品质、一种完美的追求。

曾经有歌曲写道:请把我的歌,带回你的家,请把你的微笑留下。对我们农行人来讲,便是微笑待人,让客户把我们的真情服务带回家,把他们满意的微笑留下。作为农行职员,我们不仅要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更要有足够的诚心、足够的耐心、足够的细心,切实做到微笑服务,诚心待人,耐心讲解,细心服务,我们要时刻把微笑写在脸上,把微笑服务贯穿到工作中每一个细节过程中,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用一个微笑的招呼、一句微笑的问候拉近我们与顾客之间的距离,使顾客感觉到心贴心的温暖、感到我们是用心在为其服务。

营造一个充满微笑的温暖的服务空间,让顾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感受到特别温馨的气息,每一位服务人员的亲和力,给顾客人员感觉酒店是家,享受到了“宾至如归”温馨的感觉,这里不仅仅只是被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撒播欢乐和关爱的地方

其实,客户对我们的服务要求并不高,人心都是一样的,我们应该多站在他们的角度去与他们沟通,同时在操作技术上严格要求自己,用微笑去迎送每一位客户,用我们最好的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客户。用心服务,从我做起,我们在努力,我们在行动。这样,客户满意了,我们也会收获快乐

服务是一面真诚的镜子,它反射出客户心情,亦照出服务的品质,它是在用心呵护客户的心情和心灵。它要求我们要随时站在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身体力行的为之服务,真正的解决困难,提高服务质量,尽一切办法给客户带来效益和方便,让每一位客户都满意而归,用真诚和行动赢得客户的信赖。

第一、微笑必须发自内心才会动人,只有诚于中才能笑于外。我们经常以微笑相见,因为微笑是爱的开端。我们要做到爱我们的客户,就要从微笑开始。要用我们的爱,我们的微笑感动客户。其实,感动人不一定要用泪水去感染,有时候微笑也能让人感动,但是只有肤浅的微笑是不够的,要把客户当成自己的朋友,要微笑着为他们做些什么,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在微笑中去了解他们的需求,在微笑中去感知他们的心,要让他们感觉到你发自内心的微笑。第二、要有一颗“我工作所以我快乐”的心,微笑面对客户,让他们分享你的快乐!我们服务人员工作也会有些辛苦,但我们要从另一个角度去想,比如“这份工作我喜欢,喜欢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当然,有时我们也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受到委屈,难免也会心情不愉快,这就需要我们有一个积极乐观的心态,控制并调整好自己的情绪。任何一

件事物,都有两面性甚至多面性,总有好的和坏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就看你如何看待。

作为一个致力于服务大众的市场管理公司,我们要靠实力说话,同样也要靠服务争取客户的满意。

成交三分劳,服务七分功”,服务作为我们交行的立行之本,体现在平时工作的的点点滴滴之中。一个问候、一杯温水、一个微笑、一声再见,从这一句一声中把阳光带进每位客户的心里,把我们交行优质的服务深深地留置在每位客户的记忆,赢得每一位客户的信任。我们只有在客户的服务需求中不断深化和升华服务内涵,才能让服务愈新愈合理,愈变愈“青春”。

正如一位哲人所说:“微笑,它不花费什么,但却创造了许多成果。它丰富了那些接受的人,而又不使给予的人变得贫瘠。他在一刹那间产生,却给人留下永恒的记忆”。

但是,我们并不能做到任何时间都可以很开心的对待自己的顾客,因为我们也是人,也有我们的 烦恼和不愉快的时候,而我们又不能将这些消极的情绪带进工作当中,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呢?经验告诉我们有以下几个方法可以调节一下自己,尽量做到有张有弛:首先,疲劳时利用微笑来调控情绪。利用工作的间隙作短暂的放松,如:可以想象过去或将要发生的一些美好的人和事;也可以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予以自我奖赏......然后给自己一个微笑。据了解,微笑有助于防止情绪的大幅度波动,能很好地缓解情绪。所以,微笑不仅是献给别人的,也要给予自己,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自我调控心境的手段。记得一本杂志上描述了这样一段关于微笑的话语,让我很是受启发:一位优秀的女营业员脸上总带着真诚的微笑。一次与人聊天,朋友问她:“你一天到晚地笑着,难道就没有不顺心的事吗?”她说:“世上谁没有烦恼?关键是不要也不应该被烦恼所支配。到单位上班,我将烦恼留在家里;回到家里,我就把烦恼留在单位,这样,我就总能有个轻松愉快的心情。”其次,发生不愉快时采取转移注意法。微笑,是一种愉快的心情的反映,也是一种礼貌和涵养的表现。工作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可能引起不愉快情绪的事,在此情况下,为避免情绪进一步恶化,最好的办法是转移注意力。再次,坚信自己能作情绪的主人,不受消极情绪的传染,要始终坚信自己对情绪的驾驭能力。我快乐,所以我笑;我笑,所以我快乐。试试对愤怒的人也始终微笑,能否改变些什么?不管怎么样,要想成为一个善于微笑的人,就要在生活中让自己成为一个快乐的人,要顺应情绪的自然发展规律,及时宣泄,才会经常快乐。

农村信息服务站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道案例:

近期,巨人网络和阿里巴巴的相继上市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经济关注的热潮,其中也自然包括这个不断创造“神话”的新兴产业所处的法律环境的问题。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阿里巴巴和淘宝网在其商户发生侵权行为时究竟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巨人网络提供的大量虚拟装备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交易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等等关键问题,法律界还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或者说,繁华的网络经济大厦目前还是建立在互联网法律的空洞之上,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产业界、学术界、乃至媒体均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法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更高效的行动,需要更充分的探讨,也需要更多的普法工作。为此,我们在这里选择了近几年我国发生的九例典型互联网案例展开剖析,试图通过这样举案说法的方式告诉大家:目前我国互联网的法制现状是什么样的、还存在哪些问题、您在网络上的哪些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哪些行为又是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法律明确禁止的。

在案例的选取上,我们着眼于近年来有重大影响又分属不同互联网法律领域的案例,这些案例的裁判可能对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带头大哥”被拘与炒股博客的法律底线、2007上海特大网银盗窃案、“诺顿”杀毒软件“误杀”**、bbs给门户网站带来的侵权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否该为消费者被骗“埋单”、“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等等。

这些案例将陆续刊登在每周日出版的《法制日报周末》第12版上。该系列案例及点评的作者阿拉木斯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总裁、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参与了我国电子商务与it领域的多项重要法律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专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研究”的项目主持人。

阿拉木斯

典型互联网案例1 三方四年五十八万

——漫长而复杂的“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

基本案情

这是一场经营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环讯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环讯),被告是西单电子,第二被告是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三方原本合作共同从事电子商务,但合作不到一年,就发生了有近58万多元人民币的货款被外币持卡人拒付,形成损失的纠纷,纠纷的焦点就是三方中应由谁来承担损失。

西单电子、环讯都是2000年左右成立的,成立后不久,这两家公司和上海建行就建立了合作关系。半年时间,西单电子光是通过环讯结算的业务就近千万元。然而好景不长,三家企业的合作到第7个月时问题就出现了。2002年8月,西单电子发出去的两台手提电脑,迟迟不见回款,于是便向上海环讯发出咨询。几天后,环讯回信说,购买电脑的人持国外信用卡,他们拒绝支付。又过了几天,环讯说,拒绝支付的客户有好多家,交易有100多宗,货款总计达七八十万元,通过西单电子交易的有58万元,全是通过建行上海分行结算的。国外银行卡组织规定,持卡人在接到对账单后的6个月内可以无条件拒绝付款。如果持卡人有要求,银行应将划出的款再划回持卡人账户。建行上海分行根据上述规定,把已经打出的钱又从环讯账上划了回去。西单电子和环讯、建行之间形成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至少需要4类企业分工合作完成:第一类是出售商品的商家,第二是银行,第三是买卖及结算信息整理传递的中介企业,第四是物流递送企业。商家把商品的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购货人订货后,订货信息经中介企业集中整理后发给相应的银行。银行核对买方的信用卡,并将款划出,经由中介企业打给商家。商家得到购货人货款已划出的信息,即“交易成功”的信息,就把商品交由物流递送企业发送到购货人手中。随后,中介企业即把货款打入商家账户。

由于当时弄不清楚这些持外国银行卡的拒付者是恶意透支还是伪造信用卡,出现损失后,上海建行首先暂扣了环讯的60万元货款,环讯也扣下该支付给西单电子的10万元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西单电子只好暂停与环讯的业务。第二年,上海环讯把西单电子告上法庭,要求西单电子返还其余的50余万元货款的损失,理由是损失的款项应看作是环讯替西单电子交的垫付款。几个月后撤诉,2005年初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并在法院要求下,将建行上海分行列为第二被告。200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三企业各负三分之一的责任。西单电子不服,提起上诉。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西单电子没有责任,建行上海分行负三分之二责任,环讯负三分之一责任。

评析

在被称为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历时四年多的西单电子商务、上海环讯、上海建行的纠纷中,由于使用境外信用卡支付,并且整个交易链条比较长、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信用卡持有人拒付货款的信息反馈给卖方已是半年之后,物流配送的主要证据已基本灭失,责任无法界定。法院无奈,只得采取了“各打三十大板”的解决办法。

之所以称其为我国“电子商务第一案”,就因为它发生时间早、历时长、案情复杂、涉及单位多、纠纷金额高。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基本涵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而各个环节在其中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该纠纷的形成和解决,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应该说,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是很全面的,或者直接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空白主要就在于对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支付平台、银行、信用卡机构、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这六个方面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划分上,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规则,而电子商务本身又具有交易链条长、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出现纠纷后,难免会出现责任很难厘清的局面。这正是本案三方四年纠葛之痛所在,也是我国电子商务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切实发展之顽疾所在!

就拿本案反映的物流体系存在的问题来看,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领域,市场化、运作高效、规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不是很充分,大多处于垄断经营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国的邮购业务本来就很薄弱,所以,我们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物流配送,无论是在赔偿机制上、在连接买卖双方的各个确认环节的规范操作上、在运送保护和规范上,还是在单据核实和保存机制上,都还远没有实现为配合b2c、c2c电子商务而应实现的一系列根本转变。只是把物流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然而,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物流配送需要在接收和送达货物时有严格的双方认可、验货、签字等一系列的程序,在运送中针对不同物品有完备的保护机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赔偿和单据保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切实保护各方权益的、规范、高效的一环。

典型互联网案例2 bbs上过激言论给门户网站带来侵权责任 ——苏州蓝天公司诉北京搜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

基本案情

在搜狐网网站()主页上方,有一“商机”栏目,供用户在该栏目内发表产品的供求信息。2004年2月17日,蓝天公司在商机栏目内发现了题目为“揭穿(骗子集团)蓝天科技丑恶嘴脸”(以下简称“骗子集团”)的文章。蓝天公司发现该信息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搜狐公司及搜狐在线收到诉状后,遂在其网站中删除了“骗子公司”一文及相关链接。对于有关信息发布者的信息,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再三声称已经删除,而且未作保存。

自2001年7月16日起,搜狐网网站开设电子公告服务(bbs)栏目。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称,网站对商机栏目中的信息进行管理时,先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信息进行过滤然后由管理员通过浏览页面的方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信息内容有无明显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办法》)相应规定之处,而对通过合作伙伴发布的信息,按协议则由合作伙伴审查。“骗子集团”一文标题中的文字都属于中性词汇,所以过滤软件程序无法自动屏蔽,而网络管理员面对成千上万的信息,也无法逐一审查。

法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发布在搜狐网的商机内,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审查“骗子集团”一文是否属于该办法所列举的九类禁止发布的信息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服务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方面通过必要的人工手段或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网站内有禁止传输的内容应及时停止传播。在这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不同于其在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责任,即使没有相关权利人的举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本案中,“骗子集团”一文标题中带有明显的批评导向、内容极有可能属于《信息管理办法》禁止发布的信息,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却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或调查,或者采取必要的控制传播措施,其并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也未履行《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义务。而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删除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构报告。但搜狐公司、搜狐在线在得知“骗子集团”一文涉及侵权诉讼后,却直接删除了信息发布者的相关记录,未作适当保存,未履行其应尽义务。因此,搜狐网公司及搜狐在线具有过错,该过错与蓝天公司的商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应就其过错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评析

针对苏州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我们认为,该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搜狐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主要有四个争议点:第一,搜狐网登载的涉及蓝天公司的内容是否属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禁止传播的内容;第二,在涉及蓝天公司的相关文章登载后,搜狐公司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第三,在蓝天公司告知搜狐公司相关内容涉及侵权后,搜狐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保存义务;第四,如果前三个问题的结果都对搜狐公司不利,那么搜狐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

首先,搜狐网登载的涉及蓝天公司的内容是否属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禁止传播的内容可以说是本案的关键。因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应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这类信息的停止发布、传输应不以是否有人告知为前提。一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传输了这类信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应根据具体情节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在两审法院的审理中,法院都以“骗子集团”、“丑恶嘴脸”等字眼为依据,认为搜狐网登载的涉及蓝天公司的内容是属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禁止传播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二,在涉及蓝天公司的相关文章被登载后,搜狐公司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也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并且直接与上一个问题相关联。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列出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严格的审查、删除义务,而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内容,如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应以明知或被明确告知后仍不采取移除措施为前提。

所以,一旦法院确认搜狐网登载的涉及蓝天公司的内容属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禁止传播的内容,尽管搜狐公司提出其已经采取过一定的技术检查手段和人工检查手段,但这些内容长期存在于搜狐网的事实就足以证明搜狐公司还是没有尽到法律法规要求其尽到的相应义务。

第三,对于蓝天公司告知搜狐公司相关内容涉及侵权后,搜狐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保存义务的问题。我们认为搜狐公司在上诉中混淆了两个概念,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记录备份60日的保存期限与第十六条所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其中第十四条针对的是通常情况下的记录保存要求,而第十六条则针对特殊情况,虽然没有明确保存的期限,但按照一般理解,至少应该是保存到有关问题处理完为止。所以搜狐公司提出的其保存期限已过60日的抗辩不能适用于涉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保存,也就是说,其没有尽到相应的保存义务。

总之,对于像搜狐这样的门户网站及综合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该案所带来的教训还是很深刻的,那就是:尽管你的网站有着瞬息万变的海量信息,尽管这些信息来自四面八方、不同主体,但这些都不能成为减轻你应承担的审查义务的借口,尤其对于这些信息可能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禁止传播内容的问题,就要更加慎重对待,否则将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农村信息服务站篇四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农业进入了快速发展和变化的阶段,对农业技术的需求日益强烈并且呈现多样化特点。经济自由化以及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在信息开发和信息管理技术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农业技术和农业管理实践不仅仅要适应这些新的市场需求和出口机会,而且要考虑到减轻贫困、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中国农业部启动了“‘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强调了人力资源和技术网络的发展,以便为乡村社区提供信息服务。这项计划旨在开发和提供适合农民和农村社区的内容,包括传统传播技术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结合,促进信息网络内部的横向相连和纵向贯通,满足农村社区对信息日益强烈的需求,同时,也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人工组织网络在帮助农民获得新技术和信息方面的重要性,并注意利用培训、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人工组织网络的发展水平。除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外,各级政府也认识到传统的传播媒介和通信技术在为农民提供信息方面仍然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电视、收音机、光盘和报纸。

为总结中国农业部在信息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取得的成就,研究人员开展了实地调研(详细的案例研究报告将发布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http://),提出了几种信息和传播网络的模式。这些案例研究报告和信息服务模式能够为中国国内其他地区提供很好的参考,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信息服务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项研究与粮农组织在中国开展的其他合作项目密切结合,以进一步发挥信息通信技术在促进发展、提高信息管理能力、加速技术传播以及加强远程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项案例研究成果同样也将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的参考。实际上,这项研究的意义不仅在于此,更重要的,它还是粮农组织根据新的战略计划“跨越农村数字鸿沟”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开展活动的一个很好的基础。该计划是基于“信息革命忽略了近10亿人,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这样一个事实而制定的。信息通信技术的来临,只是拉大了这些人与能够接触到信息技术的人群之间的差距。在比较中国国内,尤其是西部地区,都市和乡村社区、男人和妇女、一些成功的农户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差距时,“数字鸿沟”是很明显的。粮农组织及其合作者,包括中国农业部,正在着手制订一揽子项目,通过提高人工组织更有效地利用信息和知识的能力,缩小“农村数字鸿沟”。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信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种形势已经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农业部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市场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一个覆盖中国大陆省、市、县、大多数乡镇,并联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和经营大户的农村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已经初步建立。

联合国粮农组织对中国农村信息服务卓有成效的工作给予了密切关注,并与中国农业部信息中心合作,于2003年开展了农村信息服务专题研究。以中国大陆的六个县(市)为案例,工作人员做了认真的资料收集和实地调研,提交了这份研究报告。报告提出中国农村信息服务的三种模式,比较了它们的特点,指出参照应用各种模式时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并从宏观政策、微观工作措施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研究成果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相信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会有参考价值。

中国的农村信息服务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如资金、人才缺乏,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内容不足,信息服务工作质量有待提高,信息服务在各地区开展不平衡等等。中国政府将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工程,全面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工作。我们也希望继续加强和有关国际组织、各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共享信息服务工作经验,共同促进世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满足农民的生产经营和收入增长的需要,在农业信息服务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并取得了重要成就,同时,也得到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关注。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向中国国内其它地区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推广成功的信息服务模式,受粮农组织委托,中国农业部信息中心成立调研小组,于2003年上半年,赴浙江省缙云县、兰溪市,安徽省舒城县、芜湖县,宁夏利通区,吉林省扶余县共四省区的六个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研究。

通过实地调研,调研组认为有三种信息服务模式。分别是:(1)服务站模式。依托县农业部门、乡镇农技站、农经站、文化站以及农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建立信息服务组织,形成完整的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络。(2)农民之家模式。农民之家开设了敞开式、集农技咨询、农技推广、信息服务、经营功能于一体的独立服务场所,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和信息服务相结合,并提供全天候、“一站式”服务。(3)协会模式。农民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需要,分别建立了一些具有不同专业特色、自主管理的协会团体,通过协会为会员提供技术、品种、生产资料、销售和相关信息服务。三种模式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服务用户:农民之家模式的服务用户最广泛,不仅包括创办地区内的农民、企业、农民专业协会,也包括创办地区之外的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服务站模式的服务用户一般只包括本地区内的农村各种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上述两种模式服务用户的信息需求比较分散、多样化。协会模式的服务用户比较单一且专业性更强,即协会只面向生产同类农产品、并且已加入该协会的农户群提供服务。服务内容:服务站模式和协会模式一般只给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但前者服务的信息内容涉及农村各种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市场、产品供求、政策信息等;而后者主要集中在会员农户所生产的某类农产品的相关信息方面,同时也组织一些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的工作。在农民之家服务场所内,农民不仅可以得到信息咨询服务,也可以购买所需要的农用生产资料。

3行为主体:服务站体系、农民之家的组建、运行、发展和各项投入、管理的主体是强有力的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而协会则更多地由农民自主管理、运行和发展。前两种模式都成立了来自农业局、林业局等涉农行政部门的专家咨询组,技术力量较强,比协会组织更具有人才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而协会则由于集中研究和开拓某一类农产品的市场,对市场的了解更深入、更全面,更具有开发市场的优势。资金来源:服务站模式、农民之家模式更多地依靠财政支持,更具有资金优势。而协会模式则更多地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物资取得经济利润来开支。

5地域分布:服务站和协会基本上就分布在广大农村。农民之家设在市(镇)区。6服务成本:服务站体系、农民之家的组建及运行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政府资金的支持。而协会由于是农民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运作成本相对较低。

在建立较为完善的人工组织的基础上,信息服务部门借助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积极开展信息服务工作。同时,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电话、刊物、简报、黑板报等传统信息传播媒体的优势,扩大信息服务覆盖面。总结上述三种信息服务模式成功的原因,调研组发现,信息服务工作搞得好坏,不完全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重要的,在于当地政府部门对农业信息化的认识、重视和支持。调查的这六个地区经济并不是很发达,但由于这些地区政府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性,并充分认识到农业信息化建设是公益性事业,因此,对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用以加强信息化建设,才使得这些地区的信息服务网络很快建成并投入运行;第二,都十分注重各种已有服务资源的开发、整合及综合利用。如成立由农业、林业、水利、工商等部门专家共同组成的信息咨询委员会,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积极与电视台、报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简称农广校)等现有信息传播媒介合作,提供针对农村、农民的服务内容等。第三,不断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的素质及工作热情,使其更好地适应信息服务工作需要。

中国农村信息服务实践证明,以中国各级政府为主体积极推进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取得了相当大的实际效果,也得到了农村基层官员、企业、农民的充分肯定。当然,各地农村信息服务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难题,其中,资金制约、人才制约、技术制约以及信息内容不足的问题始终存在。服务的物理网络、组织网络在许多地区还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信息内容的开发、提高信息服务工作质量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在更高的层面上推进。从信息需求方面来看,由于目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农村的市场化、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发育程度比较低,信息服务还难以产生非常大的规模效益,而面对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不高的现状,一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不高,造成对信息的需求动力不足,导致已有信息服务资源闲置和浪费。因此,在强化信息服务供给的同时,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激发信息需求,引导信息消费也是各地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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