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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篇一
国税发【1995】192号10.18
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折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六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远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折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
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篇二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承诺书
(公司全称):
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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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7/14 a:对不起,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不然我们公司报不了。b:不好以上我们只能开普票,也是增值税的但是是普通发票。
这样的场景我想每个企业都可能会碰到,那么什么叫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区别: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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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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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篇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1.概念
2.联次
3.内容
4.特殊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1.概念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由四部分组成:
票头部分
票体部分
票尾部分
其他
3.内容
票样
4.特殊性
抵扣凭证
等同货币
内容充分
违反重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流程
比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销
购
领购
开具
认证
抵扣
保管
法律责任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环节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1.领购资格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领购,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行为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1c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办税人员携带《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购。
企业通过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并生成报税数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分为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 或 金税盘和报 税盘
税控盘和报税盘
通用设备:电脑、打印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抵减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从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防伪税控系统领购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的手续,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及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发行的手续。
办理票种核定所需资料如下: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3.票种核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 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分为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和亿元等。
审批权限:区县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限额申请表》
(3)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4.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空白金税卡和ic卡(金税盘或报税盘)的初始发行。
载入信息包括: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5.初始发行
首次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6.发票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日常领购
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验旧购新
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有需缴销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
(3)填开作废的发票必须携带所有的作废联次
(4)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税控发票销项情况统计表》。
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携带《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原开具的蓝字发票记账联或发票联、抵扣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领购发票
办理验旧手续后即可购买发票,购买发票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二、开具
(1)开具正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填写商品信息→打印发票
(2)开具带销货清单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填写购货方信息→点击“清单”按钮→ 进入销货清单填开界面→填写各条商品信息→点击“退出”返回发票界面→打印发票→在“已开发票查询”中打印销货清单
2.开具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3)开具带折扣的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销货清单填开→选择相应商品行→设置折扣行数→设置“折扣率”或“折扣金额”→打印发票
(4)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开具流程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5)不得按购买方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3.开具要求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销售旧货或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4.不得开具的情形
(1)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开具后当月需要作废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作废方法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5.作废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6.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系统对发票密码区的密码进行解密,还原为构成发票内容的要素,将解译信息与明文进行比对。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三、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解密比对
发票代码:1100001140
发票号:00331430
销方纳税号:***
开票日期:2000年01月27日
购方纳税号:***
金额:74059.83
税额:12590.17
1100001140
00331430
2000年01月27日
***
***
74059.83
12590.17
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1.认证期限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逾期认证处理
(1)自行通过认证系统认证
(2)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认证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1.抵扣期限
四、抵扣
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丢失的处理
(1)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前已认证相符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2)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前未认证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3)丢失抵扣联前已认证
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抵扣联前未认证
可使用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丢失发票联
购买方可以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1)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2)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3)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保管期限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五、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