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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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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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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篇一

一、参保范围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时间界定到12月31日)

1、未成年居民: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

2、老年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3、一般居民:其他具有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没有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按一般居民参保。

4、特困居民: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人员。

(二)《试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一级听力、语言残疾的重度残疾人。缴费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

二、缴费办法

参保居民具体缴费额度和财政补助额度为:

1、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2、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200元;

3、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3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200元;

4、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助。未成年特困居民个人不缴费,老年特困居民和一般特困居民个人缴纳10元,其余部分由财政补助。特困居民参保缴费时需提供当地或所属地民政、残联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待遇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医 疗费用,设立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包括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包括异地就诊的和转诊外地的医疗机构。在一个医疗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在一个医疗内,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为10万元。

(三)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按分段累加的办法,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1、5000 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2、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60%; 3、1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5%。未成年居民在上述各段、各类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

(四)特殊疾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异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的,在一个医疗内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400元。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基金年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即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每季度末到经办机构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未成年居民报销的比例为90%,其他居民报销的比例为50%。

(五)学生意外伤害、常见病及多发病门诊费用。实行定点医疗,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医疗费按4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执行。

(六)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外的费用。

6、参保居民(学生除外)意外伤害的费用;

7、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等所发生的费用;

8、出国、出境期间的费用;

9、生育费用;

10、整形、美容手术及先天性疾病康复治疗的费用;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的费用;

(七)设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参保居民实行普通门诊个人帐户,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一般、老年居民每人每年分别为30元、50元、60元。

四、医疗费用结算

(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单位代办人携带《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统一报送到教育局医保科,由医保科初审汇总后报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转往外地住院的,需市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并到经办机构审批。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每半年报销一次。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特殊保险证》首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门诊双联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门诊收据。报送途径同上。

五、定点医院的确立

(一)三级医院

莱芜钢铁集团公司医院。

(二)二级医院

莱芜市人民医院、莱芜市中医医院、莱芜市妇幼保健院、莱城区人民医院、莱芜市传染病医院、新矿集团公司莱芜中心医院、鲁中矿山集团公司医院、莱芜铁矿公司医院。

(三)一级医院(含具备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莱芜市人民医院市中分院、莱芜市中医医院城西分院、钢城区人民医院、莱钢集团特钢医院、新矿集团潘西医院、新矿集团南冶医院、新矿集团鄂庄医院、莱芜煤机厂医院、莱芜交通医院、莱芜市糖尿病专科医院、莱芜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鹏泉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泰钢集团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六、业务咨询电话

(一)钢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处:0634-6891256

(二)钢城区教育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0634-6881802

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篇二

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答

一、哪些学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 具体范围: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城镇未成年居民。

二、学生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是多少?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交3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的学生个人不再缴费,也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保险费按一次性缴纳,每年的9月1日—30日为缴费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高中或高职毕业班为1月1日—9月30日)。

四、可支付的医疗待遇主要有哪些?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大病病种及统筹慢性病病种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报销额是多少? 住院起付标准和比例:一级医院300元,比例85%;二级医院500元,比例70%;三级医院700元,比例58%。一个医疗内最高报销额为14万元。

六、学生因病住院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莱阳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卫校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学校附属医院、沐浴店医院、万第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十家联网医院住院的,只需携带《医疗保险证》住院,出院时交纳个人负担的那部分医疗费即可。其它未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的,需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出院记录、《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到人社局服务大厅35—36号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七、统筹大病包含哪些?统筹大病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大病包含以下16种:

1、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

3、脑出血后遗症

4、颅内肿瘤

5、椎管内肿瘤

6、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7、重度烧伤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3级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12、脑梗塞后遗症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股骨头坏死

16、精神障碍。统筹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在一个医疗内,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60%。

八、门诊慢性病包含哪些?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慢性病包含以下7种:

1、糖尿病;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2级);

3、类风湿关节炎;

4、重症肌无力;

5、系统性硬化病;

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7、血友病。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疗统筹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个医疗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九、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何规定的?如何办理? 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周期结束后,由本人或家长携带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复印件、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原件、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凭据到人社局服务大厅35—36号窗口办理审核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按照住院比例报销。莱阳市医疗保险处 电话:3363997

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篇三

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统筹地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代办、其它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代办。首次参保时需持户口本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特殊人群,如低保、“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需另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集中参保登记时间:在校学生为每年8月至9月,其它城镇居民为每年10月至11月。

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新出生婴儿、新增须特殊照顾人员和新增学校学生,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缴费的新出生婴儿、以及新增需要特殊照顾人员、新增学校学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9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5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11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5万元。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建立大病救助管理进行补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其统筹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低于医疗总费用35%的,按35%予以结算。

六、参保妇女生育医疗费能否报销?

对参保妇女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

助,顺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七、参保居民享受哪些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1)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每个结算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2)患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冠心病(出现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肌表现;支架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出现偏身瘫痪,瘫痪侧下肢肌力≤ⅲ级)、原发性震颤麻痹(帕金森综合症60岁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手x光片改变表现)、强直性脊柱炎(出现脊柱僵直,脊柱、骶髂关节x片改变表现)、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症(出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表现)、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肾炎肾功能损害、严重贫血、心肌炎、心包炎表现)、慢性活动性肝炎(出现中度肝功能损害表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全血细胞减少。出现皮肤黏膜出血、口腔感染表现)、癫痫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出现心功能ⅲ级表现)、银屑病(顽固性)、情感性精神病、女性双侧卵巢切除,肺结核(出现慢性纤维空洞表现),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出现心功能ⅲ级表现;换瓣膜手术后)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

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以上28种特殊疾病需经本人申请,经认定符合标准、发放《特殊疾病门诊证》后。方可享受待遇。)

八、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补偿?

(1)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列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2)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寒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九、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该如何报销?

一个结算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50元,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50元。

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篇四

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户口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的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18周岁(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收费标准

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财政补助60元,个人实缴4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三、参保办法

(一)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有身份证的学生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提供1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物站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携带以下证件:

1、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卡复印件1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证复印件1份、有工作单位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在校中小学生除外);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招片1张;

3、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2007年城镇居民申报缴费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费用。

参保少年儿童的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900元。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1200元。一个自然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五、就医办法

参加医疗保险后,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和《唐山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就医时,需按医院规定缴纳一定押金,出院结算时,应有个人承担的费用以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六、需提醒的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时,应在当年缴费期及时参保,未参保的,在其他参保时要从符合参保条件起补缴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期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后中断缴费又续保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篇五

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无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所属城镇有固定居所,居住1年以上,且在原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居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父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二、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2014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居民子女: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每人每年缴纳40元。(2)18—60周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3)成年困难群体:低保对象、1—2级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三无”人员(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居民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为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受理参保。

新生婴儿,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全额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的有效证件。

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1、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1—2级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什么是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在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选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我县有哪些定点医院。

我县定点医院有:县人民医院(二级)、县中医院(二级)、四0三医院(一级)、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均为一级)。

七、怎样在首诊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持全县统一制发的《石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子女出示户口薄)进行登记。

八、如何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转诊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需到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诊治疗出院后,参保患者凭《居保证》、身份证原件、转诊医院住院发票、清单、病历等资料回首诊医院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九、参保人因急诊、抢救不能在首诊医疗机构治疗怎么办。

急诊、抢救病人可不按首诊和转诊规定,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或住院治疗,但参保居民或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首诊医院报告。未按规定向首诊医院报告备案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十、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回首诊医院结算。

十一、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按所住医院等级报销:

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转诊到常德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

十二、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

符合计生政策和首诊制度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计生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由首诊医院按比例予以报销。

十三、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年度住院累计报销金额是多少。

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为30万元。

十四、哪些病种能够申请居民医保特殊门诊。

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部疾病全瘫、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肺心病、风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二十二种。

十五、如何申请特殊门诊。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患者持《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所患病种病史资料(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资料、检查报告原件),到乡镇、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常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慢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审批表》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份。

十六、大病保险政策简介

根据常政办函【2013】9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施行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不另收费)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即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人寿保险在我处大厅设有窗口)。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自付 8000元(不含)-2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2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20万元部分按65%予以补偿;自付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常德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以上标准的95%予以补偿。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石门县医保处:5338540

石门县人民医院医保办:5336420 石门县中医院医保办:5336120

地质403医院医保办:515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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