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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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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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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篇一

第一是由于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第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不便于管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是职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第四是由于国家、省、市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不明确,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不到位。

一、当前中小城市家庭服务行业发展遭遇的主要几“难”

一难在产业薄弱。任何一项产业的发展壮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中小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可以说还处在产业薄弱、发展艰难、负重前行的起步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牺牲者往往是产业发展的起步者,胜利者往往是当产业发展到成熟阶段而善于抓住机会的人。

二难在制度不全。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城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也就是产业的发展与城市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从资料上看,作为国际大都市的上海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发展家庭服务业,而内陆的部分大城市也只是从最近几年才开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都处于摸索和探索之中。作为内陆的中小城市来说,在产业发展的制度上完全还没有跟上。

三难在思想观念仍未转变。社会对家庭服务仍缺乏公正的认识,行业面临着社会的歧视,从业人员也面临着公众的歧视,社会舆论对家庭服务仍有偏差,雇主对从业人员的歧视仍然存在,从业人员自身觉得家庭服务是低人一等的劳动的观念仍未转变,还有一些案例的负面报道严重影响了家庭服务在社会劳动中的平等地位。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导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就业困难群体,说直了就是难于在其它行业求职的人员才从事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紧缺,服务水平不高。

四难在诚信得不到保障,雇方消费理念和从业人员权益维护观念没有转变。相对于大城市来说,中小城市在这方面面对的问题更为艰巨。从业人员一旦找到工作,企业就得靠边站。这是家庭服务企业面对的最大的实际困难,这让企业很是无赖。在与当地老板对话中得到的两个普遍存在的例子,足以说明此“难”的问题: 例子1:a雇主与b公司签订用工合同,b公司与c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派c从业人员到a雇主家服务,a雇主给b公司每月2500的服务费,b公司给c从业人员每月2000的劳务费即工资。但c到a家后,双方均不遵守既签订的劳动合同,抛开b公司自我约定a雇主给c从业人员每个月2200的工资直接雇佣。例子2:a雇主到b公司请求介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a雇主按照b公司的规定介绍成功后要给b公司500元介绍费,b公司于是介绍c从业人员到a雇主家工作,ac见面后自我谈好雇佣工作,但均以看不上或是不想做为由抛开b公司。这两个例子最终的结果很明显,直接显示出的是b公司花了成本做了大量的工作而最终没有能拿到500的管理费和500介绍费,还要自己花钱为别人买服务和为别人找工作。但间接显示出的是诚信在商业活动中的丧失、雇方的消费理念和从业人员权益维护观念的缺失。

五难在客户资源严重不足。作用中小城市来说,家庭服务消费市场远远跟不上大城市。这主要是由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家庭服务业作为家庭劳动社会化的产物,必须有较高的家庭经济收入作支撑。作为大城市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收入高,夫妻双方早出晚归忙于工作和事业,不得不把诸如婴儿、老人、病人、保洁、家庭日常劳动等一系列家务劳动让给市场来为他们完成,这自然形成了家庭服务潜在的消费市场。然而作为中小城市,家庭收入水平远远跟不上大城市,很多生活在中小城市的家庭均有在农村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有家庭服务需求的家庭基本上都是将自己在农村的父母姐妹接来一起生活解决家务劳动问题。没有这方成条件的也是象上面例子中的雇主一样能少开支一分是一分。这就导致家庭服务客户资源即消费市场严重不足。

二、中小城市家庭服务行业在发展中如何求得先机

家庭服务业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在第三产业市场中的发展前景应该是广阔的,虽然现在还处于爬坡上坎、负重前行的艰难发展进程中,但家庭服务业一定会迎来阳光明媚的发展春天。随着国家人口控制性的发展进程,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家庭现状特别是城市家庭现状正在发生着改变。“124”的家庭现象将会越来越明显(“124”即一个孩子两个中年四个老人),这样的家庭不得不将家务劳动社会化。这将会在原有消费市场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消费市场,为家庭服务行业提供更多的客户资源,也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家庭服务行业既有内在的发展基础,也有广阔的发展究竟,更有潜在的发展机遇。对于中小城市来说,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前景虽然广阔,但在发展中如何求得先机,我认为要从政府、社会、行2 业自身对症下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发展方针,以满足市场需要和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完善和创新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模式为导向,为中小城市家庭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在政府层面上主要是要引导和扶持家庭服务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制定落实家庭服务行业“权责利”的保障制度,让家庭服务业真正进入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引导依靠的是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一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家庭服务业发展积极政策和服务、接受服务的约束性规章制度;二是有效规范家庭服务行业供求市场行为;三是落实“权责利”的保障制度。任何一项产业的发展壮大均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所以家庭服务业特别是中小城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只有在政府不缺位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引导效应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长足发展,求得先机。

2.从社会的层面上主要是消除社会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歧视,建立社会对家庭服务行业的认知和认可。广泛宣传家庭服务业在第三产业中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消除社会对家庭服务业的低人一等的职业认识,建立平等就业的职业认识;消除雇主对从业人员的歧视和同情的思想观念,建立雇主对从业人员的尊重和爱护的思想观念;消除从业人员对自身职业的歧视和自卑的心理状态,建立“劳动光荣”和“我服务我光荣”的职业化心态。家庭服务业的服务对象是家庭,是将无偿的家务劳动转化为有偿的社会化劳动,其产业的兴起等同于一项小规模的社会劳动变革,只有全社会广泛参与和普遍认可才能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项产业,推动家庭服务业朝着职业化的道路发展。

3.从行业自身层面上需要解决是企业主体的问题。作为中小城市特别是农业区域的中小城市企业主体地位在当前还不是很明显。在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前提下,作为家庭服务行业的企业实体更应该从多方面着手,求得发展先机。解决企业主体的问题我认为要从行业管理、经营模式、服务项目、品牌带动、服务水平等方面认真加以落实。一是建立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的社会化组织,健全完善行业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发展目标和考核细则等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指导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二是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实现职业化运作。家庭服务业企业实体经营模式随着发展进程而产生,依次为中介型、会员型、员工制。随着社会认知度的提高,产业的发展和家庭服务业“权责利”的逐步体现,笔者认为前两种模式将会被逐步淘汰,员工制的企业运作模式将会成为今后该领域企业主体经营模式。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在大城市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经营模式已在向员工制转变。但作为中小城市,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摸索实现。尽管如此,作为产业发展对市场的配置需求来看,不管是大中小城市,都得符合市场配置需求才有发展天地,职业化是必经之路。面对即将出台的员工制经营模式发展的积极政策,中小城市的经营者更应该看到企业经营模式转变的时机和发展的 机遇,所以谁在困境中抢得先机,谁就赢得发展机遇。三是多角度全方位开辟市场。作为客户资源充足的大城市,做特色的、专一的服务项目往住能占领一方市场。作为中小城市,客户资源远远没有大城市充足。专一的服务项目更难以生存。这是戴德宾在对话中谈的深切体会。因为在一般的中小城市,市场需求不大,有实体的家庭服务企业实体也不多,那么作为家庭服务企业必须得考虑满足客户需求的每项服务项目,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客户资源。四是品牌化发展必不可少。品牌化其实是专业化的特色,但与多角度全方位的开发服务项目并不矛盾。就是用特色专业的品牌效应带动全方位服务项目的发展。比如“保时涪”它是保洁项目的品牌,但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个品牌带动开发保姆、养老等服务项目,实现多项目的一体化运作。五是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技能。中小城市基本都是与农村接壤的区域,对从业人员来说,更多的是来自农村进城的女性劳动力,容入城市生活的时间较短,对城市文化了解普遍不足,虽然她们都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但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相对较弱。企业更应该抓住国家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补助的积极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技能,从而提高服务水平,赢得更多客户市场,从而赢得发展先机。

家庭服务业直接服务于家庭,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城市家庭,服务的家庭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作为产业发展其空间巨大、潜力深远。随着国家一系列积极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家庭服务业将会是一个沐浴着和煦的阳光和滋润的雨露快乐成长的孩子,他的笑声将会遍布大中小城市的每一个家庭。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

意见

沪府办发〔2012〕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和单位关于本市鼓

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服务业对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高端人才进入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4 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现就本市鼓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家庭服务业的发展目标

积极推进以家政服务为重点,兼顾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建立较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较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和行业监管体系,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和自主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使本市家庭服务业基本满足市民需求,家庭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劳动者在家庭服务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业创业项目以及在家庭服务业实现自主创业的组织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对处于初创期的家庭服务业创业组织,根据其吸纳就业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实现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并逐步实现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各类家庭服务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一)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利。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多元化融资的支持力度。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提供家庭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提供灵活多样的家庭服务,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以及龙头家庭服务企业培育的支持力度。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实现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培训能力,扩大市场影响力,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发挥其在行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支持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其通过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形成一批家庭服务的知名品牌。支持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引导中介制家庭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转制。(责 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各类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

(一)落实有关鼓励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本市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本市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业实现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家庭服务业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确保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离开本市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转移接续。其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应社会保险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要督促家庭服务机构认真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就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价位的调查和发布机制,为合理确定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提供参考。(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妇联)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完善网格化监察,加强对家庭服务机构用工行为和职业介绍行为的日常监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五、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一)按照《上海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将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护工、护理员)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推进的培训项目。对经认定从事上述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岗位培训或技能等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培训费补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职业技能培训。(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及本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特点,不断开发家庭服务业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重点开发适合本市市民就业的中高端家政服务职业培训项目。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培训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建设

(一)完善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化平台。整合现有的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962200”服务热线)和家政服务网络平台(“962512”服务热线),扩大服务商队伍,增强其载体作用和窗口作用,突出供需对接、人员调配、6 标准制订、资质认证、服务监督等功能。同时,发挥平台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的功能,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建立合作共赢、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民政局)

(二)深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完善社区照料服务组织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作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快培育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社工派遣等领域的中介组织。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点、社区助老服务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活动室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建设,提升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三)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试点,构建家庭服务业保险体系。各方搭建平台,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加大家庭服务保险产品的推广力度,并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家庭服务企业和机构的保险意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劳务合作。通过直接向外省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输出地发布用工信息和组织本市家庭服务机构赴当地招聘、定向培训等,实现劳务对接,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来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满足本市家庭服务企业的用工需求。(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推进家庭服务业行业建设

(一)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为其开展行业交流、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纠纷调解等提供有利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发挥其在咨询服务、标准制定、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信息统计、资质认证、信用评价、服务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责任单位:市妇联)

(二)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中介性、技术性、公正性职能以及行业评选等职能依法授权或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研究制订本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使本市家庭服务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妇联)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将家庭服务行业统计纳入政府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家庭服务业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工资收入等调查。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订有关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与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推进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家庭服务标准、发展标准化服务门店、推介龙头企业、网络平台规范服务等,引导市场需求,培育市场氛围。积极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及网络平台等,组织各类交流评比活动,推出一批家政服务明星和企业品牌,树立行业形象。大力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所作的贡献,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各单位的经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妇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总书记在济南视察闻名全国的阳光大姐家政时曾说过,家政工作,大有可为。市政协委员徐莹将目光聚焦在了家政服务业方面。这次,她带来了一份《关于扶持聊城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经过深入调研,徐莹发现我市家政服务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并且发展家政服务业契合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期盼的焦点。但是,不可否认家政服务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现状

供求矛盾加剧 行业建设滞后

大多数市民把家政服务员与“佣人”混为一谈,认为家政服务低人一等。一大批下岗、失业、失地人员宁愿到更脏、更累、更重、待遇更低的工厂工作或者干脆在家打麻将、打牌,也不愿接受较为轻松又容易上手收入还更高的家政服务工作。徐莹在提案中表示,市民就业观念陈旧仍是妨碍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除了观念陈旧外,服务人员素质偏低也是家政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徐莹说,现代家政服务,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还包括子女教育、新生儿护理、病人老人护理、现代家用品的养护等,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具备必需的服务技能、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而目前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大部分是从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专业能力较差,没有经过必要的技能培训,多数属于“即来即做、边做边学”,不能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需要。用人客户“不放心、不称心、不方便”的问题突出。

供求矛盾加剧,家政服务人员缺口大。随着社会渐渐进入老龄化,用户需求的不断增加与家政服务人员供不应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许多家庭中的老人、病人、独生子女需要照顾,外地投资办企业的创业者也不断增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也使人们对家政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但由于受陈旧就业观念的影响,导致了“有人没事做,有事没人做”的供需缺位现象。

同时,行业建设滞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亟待加强。作为一种新兴产业,社会和政府对其重视还不够。目前我国关于家政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家政行业的引导、协调、宣传和扶持不够,对家政服务业管理滞后,在服务行为、服务规范、服务价格等方面无章可循。另外,随着家政服务热而出现的中介机构,缺少对家政服务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中规范管理。中介机构的良莠混杂,缺少行业规则和管理,成为行业管理的盲区。

建议

转变择业观念 政策扶持要给力

如何使我市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呢?市政协委员徐莹给出了以下几个建议。政府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家政市场,扶持有实力的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发挥龙头企业标杆作用。

政府应选择一些有实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指导他们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做到合理布局、有序布点,实行员工制管理,放大优势企业品牌效应,逐步推行家政服务标准化经营。引导龙头型企业关注民生、服务大众,加大公益性项目投入,适当为政府排忧解难,起到一定的垂范带头作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环境。

政府应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对家政服务在全社会中地位、作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使大家真正认识到家政服务业的重要地位,形成尊重劳动,支持家政服务业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要引导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不要认为干家政就是没面子、没前途,要将家政潜在的社会需求转变为实际的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

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将家政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的支持政策。一是市财政部门在政策、资金方 9 面给予纳入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列入重点支持项目;二是工商部门应加大对无证经营的查处力度;三是人社局就家政龙头企业在社保补贴及返还政策方面应予以重点支持;四是税务部门就税收“两免三减半”政策方面应给予优惠。

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形成协商机制,制定政策,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对从事家政行业的单位和个体进行必要的严格审验,从源头上把关。建议一是物价主管部门应发挥调节杠杆作用,打击家政价格恶意竞争;二是工会、妇联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好家政从业人员的正当人身权益。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15〕16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城乡养老设施基本完善,养老机构布局合理,档次齐全,基本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养老需求。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城市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10 上。居家养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发挥作用明显。基本建成集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应急救援等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系统。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培育一批养老服务的特色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养老行业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会各类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三)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乡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四)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 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负责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阶段,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进行审查和验收把关。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转交当地政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废弃校舍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涉及建设永久性餐厅、住宿、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工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3.积极推进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建设唐山市养老生活网,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加强12349养老服务信息中心建设。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盟,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急、助医、紧急呼叫等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17年建立一所市级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12 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2.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到2020年底,在市区建设6个社会化养老基地,每个县(市)区各建设一所2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示范性养老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的门槛,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创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创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可利用的房产资源进行改扩建,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3.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模式。增加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比例,重点制定鼓励“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政策措施,引导在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鼓励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与周边医疗单位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将养老护理费用纳入医保范围。将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标准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立1-2所大型示范性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重点满足困难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三)加快提升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服务水平

1.加大养老机构管理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年检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转。继续推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制度,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软硬件水平,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全市养老服务业广泛开展十佳院长、十佳护理员评比,并将评选结果直接同养老机构星级评比挂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13 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制度。制定《唐山市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管理办法》,对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与发放运营补贴挂钩。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服务能力。政府要购买公益性岗位,为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大力发展多元化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定制服务。通过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形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项目。同时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共同开展多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四)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开发老年生活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挥我市靠近京津的区位优势,抓住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机遇,吸引养老服务企业入驻,引导我市社会力量自办或与京津资本合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以优美的环境、完善的设施、高品质的服务,吸引和满足我市及京津养老市场的需求。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14 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养老护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1.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制定落实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鼓励从事或准备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保健按摩师、营养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每课时5元至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把养老服务人才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鼓励市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采取订单式培养计划,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4.养老服务业考核鉴定证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四、政策措施(一)投融资政策

1.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2.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我市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生活设施和服务产品等行业产业的信贷服务。政府债券要按规定用途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3.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土地供应政策

1.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地区倾斜。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招拍挂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有偿方式供应,项目用地出让或租赁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或租赁价格,参照工业地价标准,综合考虑区位、容积率指标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民间资本创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16 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3.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三)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燃气)气、取暖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创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支持政策

1.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公共财政投入、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在保证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的作用,将福彩公益金留成部分的50%以上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养老服务政策。

2.提高补贴标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和改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为每张床位5000元,最高限额300万元;日常运营补贴:对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入住唐山籍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实行分类补贴,最低级别每年每张床位补贴600元,一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700元,二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800元,三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四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五星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1:1承担。

3.加大对各级民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项目加大筹资力度,推动项目建设早日开工,保证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督导各县(市)区加快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建设进程,完善功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4.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公益性岗位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的管理与服务。支持12349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设;为困难群体中的特殊老年群体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代金卷,更好的满足居家养老生活的需要。

5.扩大“助老健康御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主动作为并积极倡导社会力量为困难和高龄老人投保,鼓励老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保,防范意外伤害风险。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建立实施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实现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全覆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本辖区本单位重要议事议程,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市县两级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推进机制,确保每项重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养老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整体推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更多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养老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大力营造人人关心养老事业、人人关爱老年群体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逐步转变传统的养老观念,使新型的社会养老模式逐渐被公众接受。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18 确保国家、省、市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将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督导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篇二

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

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品味

市交通局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紧紧围绕打造“出租汽车行业亮丽风景线”这一目标,不断强化措施,创新管理模式,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和城市运行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交通工作的重要议程,实现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工作情况

(一)运营档次显著提高。先后制定了《关于整顿中心区客运出租市场秩序的意见》,《关于推广汽车使用压缩天燃气的意见》,抓住车辆更新有利时机,将中心城区散、弱、小的20余家出租汽车企业整合为5家,改变车辆无序管理、恶性竞争状态,统一纳入5家公司集中管理。在些基础上,统一车型、统一车辆外观颜色。身着“蓝天、绿地、金黄河”的捷达、桑塔纳出租车已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车辆档次居全省上游水平,全市出租行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由松散管理到公司集中管理的局面已经形成,车辆整体装备发生了巨大变化,队伍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 1 —

(二)运营环境不断优化。采取强有利地措施,取缔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严厉打击“黑出租”净化客运出租市场,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了出租业户的合法权益。取消了出租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等收费项目,每车每年免征两个月的养路费,运营环境日益宽裕。实施出租车双燃料改造,严格控制出租车用燃气价格,有效避免了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行业的冲击,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据统计,我市出租车单车平均营运里程400公里左右,单车年平均纯收入约在5万元以上,远远高于周边城市出租收入平均水平。

(三)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强化出租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出租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组织开展文明竞赛活动,营造了“人人争当先进,奋勇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文明经营、热情服务逐渐成为广大出租从业人员的自觉行为,拾金不昧的“十佳文明市民”庞小军、爱心车队、雷锋车队等先进代表层出不穷,亮点纷呈。出租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意识空前高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公交站点抢客、阴雨天气及重大节假日乱涨价现象明显减少。

(四)市场秩序日趋稳定。通过开展座谈会基层调研等形式,主动了解市场情况,掌握车辆的生产运营状态和从业者的思想状况,听取合理化建议,及时解决全市客运出租管理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帮助解决经营中存

在的问题,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小访三、六、九,大访月月有”的局面,出租行业市场秩序日趋稳定。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完善组织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实行严格责任制。二是健全完善督导落实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促进工作落实。三是健全完善齐抓共管机制。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交通、城市执法、综治、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开展了具有东营特色的治理活动。四是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出租车规范整治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大张旗鼓宣传先进事迹,努力形成弘扬先进、倡树正气的良好氛围,全市掀起了人人争当先进,奋勇争创一流的热潮。

(二)多措并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对违规运营车辆实施三只笔签字制度,严格培训程序,提高培训质量。抓好出租车驾驶员的素质教育工作,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制定培训方案,明确主要目标、重点内容。广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倡树新风,弘扬正气。积

极倡导和组织出租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奉献社会,服务人民”为宗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并制定激励政策,推广典型经验,增强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三)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营。一是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整合全市交通执法力量,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异地换防检查等形式,严厉打击黑出租非法营运行为。二是针对客运出租市场存在的问题,立即制定联合整治方案、应急预案,上报市政府,形成了政府主管、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的良好机制,组建高素质的联合执法队伍,实行划片责任制,交通、公安、市城市执法局等部门共出动执法车辆45辆,人员210人,在东西城组成了10个联合整治小组,划区包干、落实责任,实行混合编组,统一行动,集中整治,成效显著,城区客运出租秩序明显好转。今年以来,共查处违章运营车1700余辆,查处“黑出租”120余辆。

(四)锐意创新,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一是起草指导性文件,规范出租车运营管理。针对我市出租汽车未实行经营期限制,出租车市场只进不出、私下交易价格暴涨的实际,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东营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并多次召

开党委会和论证会,进行认真讨论,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上报市政府。同时配套制定了《东营市出租车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对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在规定期限内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为对出租车实施规范化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出租车实行打表计价和税控发票管理,规范运营行为。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技术监督、地税部门对中心城区出租车运价标准进行调整。我们还积极联系原计价器生产厂家,带样本派人到深圳、北京,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在没有增加新的投入的情况下,深圳和北京两个生产厂家分别派出技术人员,对打印机进行修复和参数调试,确保了出租车打表计价一次性顺利成功。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城市品味高低的重要标志,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平和文明形象。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出租车行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大局。因此,必须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出台《东营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市的出租车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地发展了起来,特别是通过2002年的出租车公司整合、燃气改造和出租车更新,出租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从

出租车管理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我市沿未出台出租车客运经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今年要出台《东营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

(二)强化监管,深入开展城区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交通局组织各县区参与,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黑车”违法经营,严肃查处宰客、抢客、拒载、出租车不打表、哄抬运价等违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出租车乱停乱靠、超速行驶、随意调头、公交站点拼客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稳定。

(三)全面实施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近期出台实施《东营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实现出租汽车管理有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的转变。充分依靠科学管理技术,开发程序,量化考核记分标准,近期全面推行ic卡出租车记分管理,实现出租车运营管理的科技化、自动化、程序化、人本化,从根本上提高出租车管理和服务水平。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驾驶员考核实行实分制,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业绩的主要内容,信誉考核绩优公司可获得累进增批出租车数量的奖励,对绩劣公司进行削减出租车数量规模和经营期满取消竞标经营权资格等处罚。对驾驶员信誉考核为一般等级的,其驾驶的车辆停运两周,并参加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经营期内质量信誉考核有一次为较差等级或连续考核等级为一般的出租车驾驶员,取消其出租客运从业资格,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经营。

(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学树建创”活动要求,结合 “创建文明城市”、“实践科学发展观,争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排头兵”活动的开展,在出租车客运服务领域抓好出租汽车司机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出租车驾驶员遵章守纪、规范经营的意识,实行驾驶服务监督卡制度,加大对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的检查力度,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继续深化“与文明同行”、“情满黄河口”等品牌服务活动,开展星级出租车和“十佳的哥的姐”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篇三

沐浴、足浴行业经营和管理技术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足浴行业的定义、网点开设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开业应具备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卫生、环保、安全、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服务经营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足浴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 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db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359足浴服务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术语和定义

3.1 浴场

配有浴区、餐厅、影视厅、休闲大厅等,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场也可称为会馆、俱乐部等。

3.2 桑拿中心

配有浴区和保健按摩区域,运用专业沐浴设备、专业技术技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保健、休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桑拿中心也可称为会所等。

3.3 浴室

配有浴区和休息更衣区,为消费者提供沐浴、搓背、修脚等服务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浴室也可称为浴池、洗浴中心。

3.4 足浴店

提供一定的营业场地,运用专业的技术技艺和专业用品为消费者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要求

4.1行政管理要求

4.1.1网点开设应符合由区(县)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房地等部门提出的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各街道、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设置落地。

4.1.2网点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3网点开设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的评估程序。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4.1.4服务网点在装修改造时,应同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经营。4.2行业管理要求网点开设应取得上海沐浴行业协会依据本标准所列的专业条件、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安全、经营管理要求等项内容的评估意见书,并与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专业条件

5.1 经营服务场所

5.1.1场地面积应符合:

——浴场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0m2。

——桑拿中心(桑拿部)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600m2。

——浴室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400m2。

——足浴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小于100m2,席位配置不少于10个,且席位面积不得小于5m2。

5.1.2行业标志明显,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均要明示。

5.1.3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墙壁保温、隔音。排水设施畅通。

5.1.4足浴店内公共用具消毒间、储藏室、卫生间、更衣室等区域不得低于50m2。不得设暗间。

5.1.5门厅、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休闲场所(堂口、大厅、房间)娱乐服务区域、操作间、洗涤消毒间、男女厕所、走廊通道、技工休息室等应布局合理。

5.1.6男女沐浴区域、候浴更衣室、堂口、大厅、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有冷暖调温设备。

5.1.7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管的应自行处理达到db31/199标准的规定。

5.1.8中心城区不得安装使用燃用非清洁能源的炉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3271标准的规定。

5.1.9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标准的规定;如有振动影响的,应符合gb10070

标准的规定。

5.1.10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

5.1.11安装、改装店招店牌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1.12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5.1.13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规定。

5.2 经营服务设施

5.2.1沐浴场所

5.2.1.1一般要求

a)沐浴区域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浴种的沐浴设施。

b)应有与沐浴区域相配套的候浴更衣室、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c)更衣橱牢固,配有双锁,号牌字迹清楚,使用安全方便。有为宾客保管寄存贵重物品的服务设施。

5.2.1.2浴场

a)沐浴区域应设置两种浴种以上的浴池和冲淋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舒适环境的设施。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d)能够提供餐饮、美发美容、娱乐、健身、保健等多种服务。

5.2.1.3桑拿中心

a)沐浴区域应配有桑拿设施及其它浴种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b)应有相配套的休息厅(室)、包房、按摩服务场所及其它服务设施。并配有舒适的家具、影视音响设备、冷暖空调等能为宾客创造高雅舒适环境的设施。c)配有为宾客泊车的场地。

5.2.1.4浴室

a)各等级的厅室布局整齐匀称,有冷暖保温设施或其它相应的措施。b)各等级厅、室外及休息服务场所的沙发、浴位、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配比适当,铺设的毛巾、枕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c)各等级厅、室为宾客服务而提供的大小毛巾、茶具的数量配比适当,提供经紫外线消毒的木梳、剪刀等用品。

5.2.2足浴场所

5.2.2.1有与足浴区域相适应的男女厕所、操作间、洗涤消毒操作室。

5.2.2.2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牢固安全,铺设的毛巾、垫巾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

5.2.2.3配置供足浴用的容器、茶具、毛巾、拖鞋、足浴液。

5.2.3按摩服务场所

5.2.3.1有明显标志,按摩房内不得安装调光开关。

5.2.3.2按摩室的墙、门上应有透明玻璃,从室外向内观察无死角,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图案。

5.2.3.3男女按摩房门锁开关应装置在室外,不得装有反锁装置。

5.3 服务卫生要求

5.3.1服务场所微小气候、水质、空气质量、照度、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gb9665的规定。

5.3.2入口处应有禁止性病、皮肤病及其它传染病患者就浴的文字或标志。

5.3.3浴巾、上身巾、下身巾、面巾、浴衣、拖鞋等严格执行一客一换,严格消毒,实施上下内外四分开的消毒制度,并达到gb9663中表2的规定。浴盆、修脚工具应一客一消毒,用具器械应每日消毒。

5.3.4更衣箱应在每天营业结束后清洁消毒。

5.3.5池水应循环过滤消毒。池水浊度、水温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5.3.6提供的洗发膏、护发素、沐浴液和其他护肤化妆品要符合gb7916的规定。

5.3.7消毒设施设备齐全,使用各种仪器、器械、设施及饮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

5.3.8保持良好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5.3.9厕所和垃圾箱(桶)应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厕所内有座式便器的宜提供一次性垫圈纸。

5.3.10足浴店应符合《足浴服务卫生要求》(db31/359)的规定。

5.3.11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5.3.12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配有垃圾箱(桶)。

5.4 人员职业资格要求

5.4.1上岗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具备由国家认可的发证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2足浴店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安全要求

6.1 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要求,建筑结构应不低于ⅱ级耐火等级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畅通无阻碍,有明显标示。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6.2 锅炉安装使用符合环保、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有关规定。

6.2.1使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应符合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2.2使用常压锅炉,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规定。

6.2.3其它锅炉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不得超参数使用。

6.2.4不得擅自拆装、移动锅炉设施或改变锅炉结构及功能。

6.2.5对使用上述6.2.1条款中所指锅炉的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6.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2.7附属的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3 消防和使用特种设备,都应有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

6.4 应有齐全的供暖、保温、通风系统和供应冷热水设备,有明显的标志。上下水道及闸门开关等设备完善安全。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

6.5 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0。

6.6 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

6.7 增设浴客住宿过夜应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已取得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沐浴企业应按规定对过夜浴客身份证进行登记。

6.8 应有保证宾客沐浴安全的防范措施,应张贴忠告、告示、警示宣传牌,应做好宣传、巡视、救治工作。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7.1 经营管理人员

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7.2 按摩技术人员

7.2.1按摩技术人员应在按摩区域提供按摩服务。

7.2.2具有判断宾客身体状况的一般能力,避免过程中造成异外事故发生。

7.2.3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施术的一般手法,能够运用专业技术进行服务。

7.2.4应正确使用按摩器械、用品和工具。

7.3 修脚技术人员

7.3.1熟悉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和保养与消毒方法。

7.3.2能够运用专业技术,稳妥进行足部保健。

7.4 搓背技术人员

应掌握搓背技艺,了解人体各部位特点,能够使用适当的手势和技术,作到手平力均。

7.5 其他服务人员

7.5.1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7.5.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7.5.3具有鉴别传染性皮肤病的知识。

7.5.4应能妥善处理宾客沐浴“晕池”等突发事件。经营管理要求

8.1 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范。

8.2 广告宣传应符合《广告法》,不得夸大、虚假和欺诈。

8.3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营业结算制度和保护宾客财物的制度。

8.4 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和接待能力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戴标志。

8.5 卫生消毒设备设施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

8.6 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

8.7直接从事为宾客服务的各工种服务人员 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官网篇四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家庭服务业的自律建设,促进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行业管理规范。

第二条

家庭服务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宗旨,以满足城市、农村家庭对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分工的职业化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和社区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服务、家庭保洁、家庭护理、家庭医疗、家庭教师、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搬家、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接送服务、家庭钟点工、家庭理财、家庭助理等家庭服务工作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我省家庭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依法肩负着本行业的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省际合作、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单位和机构,可以参加省或地方性协会。

第二章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第五条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申请,并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自律。并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服务人员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雇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劳动待遇;

(二)工资支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一次性或计时性家庭服务的,可以采用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它形式订立。以其它形式订立合同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项目、内容;

(三)家庭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劳动条件;

(六)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

(七)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八)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岗前培训。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估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人员是指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应聘家庭服务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职业技能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其它从业职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人员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家庭服务人员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

第十六条

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举止文明,讲究礼貌,遵守(陕西省家庭服务人员职业守则)。第十七条

严禁家庭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四章

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十八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所称家庭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庭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服务为内容的自然人。消费者需要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到经营者单位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服务人员的教育情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消费者应尊重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内容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服务质量有意见的,应及时向经经营者反映。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人员可以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虐待服务人员,违犯合同的;

(三)胁迫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其它额外的或危及人身安全、损害经营者、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经营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三)服务人员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从事合同约定的或消费者指示的家庭服务行为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消费者不能让家庭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庭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庭服务人员到经营者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需续签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及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行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家庭服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建议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各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者、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管理规范经陕西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第届第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陕西省商务厅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家政服务人员职业守则(试行)

一、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树立家政服务理念,努力学习职业技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级不同等级,取得相应的劳动服务报酬。

四、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五、行为准则

(一)家政服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指导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漏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展示自己的包裹,以表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员有责任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六、家政服务人员要讲究仪态仪表,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裙或过于暴露的服装;佩带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消费者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提倡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病出现。

陕西省家政服务消费指南(试行)

一、消费者要用家政服务人员,应到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聘用,不要在非法劳务市场中招聘。

二、消费者到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应持有家庭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并按国家规定,为所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

三、聘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初中以上(含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持有家庭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消费者要与家政服务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一式三份,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经营者各持一份。

五、消费者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食宿及日常生活用品(不含服装),饮食应与正常成人标准一致。居住条件相对安全,确保家政服务人员不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睡眠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

六、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劳动,相互信任。家政服务人员初次上岗,应进行指导,告知家庭生活习惯,介绍家庭用具如电器、煤气灶等的特别性能,并给于半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后仍不能按要求工作,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予以调换,但要提前一周通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离岗时,消费者与家政服务人员都应认真交接财物,家政服务人员离岗后,合同双方不再为对方承担责任。

七、消费者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安全负责,不能让其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采用合理的处置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

八、消费者不能随便给家政服务人员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要与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对家政服务人员不得采取殴打、谩骂等侵权手段;不能拖欠和克扣其工资;不得扣押其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九、消费者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擅自将家政服务人员转到另一家庭服务,不得擅自批准家政服务人员额外的休假或探亲。如违反以上规定,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责任由消费者承担。

十、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认真执行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合同期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和《服务合同》等证件到相关家政服务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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