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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院会诊管理制度(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3-25 10:57:42
最新医院会诊管理制度(3篇)
    小编:zd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一

第二条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除急会诊外,申请会诊者及会诊者均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申请会诊前须填写会诊申请单,会诊者须在申请单上书写会诊记录。

第三条各科应建立能满足院内会诊需求的会诊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急会诊应10分钟内到达,一般会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院内会诊的住院病人需去门诊诊断或治疗时,不得让患者挂门诊号。有病房的科室,一般不得让患者到门诊会诊。

第五条各科应建立会诊申请单签收制度,收到会诊单后应尽快通知会诊人员;申请科室送会诊单时携带会诊登记本,请被申请科室签署收到会诊单的时间、接收申请单人员姓名。会诊后,请会诊医师在会诊登记本上签名并注明会诊时间。

第六条申请会诊的医师应亲自接待会诊医师,主动介绍病情,说明要求,就会诊的问题进行讨论;会诊医师要认真的查看病人,并提出诊疗方案。

第七条对未及时会诊者,扣发被申请科室奖金50元,并通报批评。若因会诊不及时延误诊断、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由被申请科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一般由被申请科室的医师到申请科室会诊,特殊情况需病人去他科会诊时,须有申请医务人员陪同。

第九条请院外会诊,必须有科主任签字同意,到医务处备案,由医务处负责联系。

第十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会诊制度》同时废止。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二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1、副高职称以上医师;

2、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3、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首先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处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存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三、医务处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四、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处领取《医师外山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处备案。

五、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山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处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处备案。

六、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处。

七、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九、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利益。

十二、如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第ll条之规定的,将记录在医师考核档案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如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和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山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及不具备医疗救治条件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提高我院的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生、医院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疗科室医生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3、医务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1、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申请会诊:

(1)诊断不明确,疑似有其他学科或专业疾病的病例。

(2)诊断已基本明确,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协助完成诊疗工作的病例。

(3)疑难危重的门诊、急诊、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协助完成诊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讨论或协助解决的问题的病例。

2、原则上会诊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十分钟内到场);医务部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部安排时间为准。

3、会诊前,申请会诊医师须先请主管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决定会诊后须开会诊医嘱并填写会诊申请单,简要记录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审阅签署后由本科护士将会诊申请单送达会诊科室。(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补填)

4、会诊时,拟请会诊科室的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患者病情、诊疗经过、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及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负责主治医师进行补充。

5、会诊后,主持会诊的人员于会诊后要详实将会诊有关情况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诊病人的会诊,被邀请会诊科室的会诊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十分钟内)。提出申请会诊的医师必须全程在场陪同,配合会诊治疗、抢救工作。会诊医师要认真负责,不许推诿病人或拖延会诊时间。

7、各科室会诊讨论过程要有记录本,院外会诊手续存医务部。

(一)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主持人审阅记录并签名。

(二)科间会诊:

1、门诊科间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其他科会诊,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转回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申请医师提出会诊申请,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审阅签字后,由护士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指派相关医师完成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须陪同进行。会诊医师与会诊后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院内会诊:

病情复杂或特殊,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协调,并确定会诊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由医务部通知有关人员参加。院内会诊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会议,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员参加。记录存于病历中。

(四)院外会诊:

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部(班外时间与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院外会诊由申请会诊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负责主治医师、经治医师必须参加医务部派人参加。科室详细记录会诊相关内容,院际会诊人员填写会诊记录单并签字盖章。医务部对院外会诊应有登记并保存回执。登记与回执相符。

(五)急诊会诊:

由急诊科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病房值班医师中级别最高者前往急诊室会诊(十分钟内),会诊后应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于急诊病志中(急会诊记录要具体到分钟)。

(六)我院医师外出会诊:

1、我院接到外出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提请相关科室有相当资质、能代表医院水平的医师参加院际会诊。医师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后应向会诊单位详细明确记录会诊意见、诊断及治疗方案。

2、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院外会诊结束后,受邀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医务部备案,或将院外邀请函回执交与医务部存档。

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可适当协调处理。

(一)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

1、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写。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

2、科内会诊由主管病人的经治医师记录;院内会诊、院外会诊由经治医师负责将会诊意见整理后经负责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审核后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3、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注明“急”字样。

4、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二)会诊意见记录

1、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治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2、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

3、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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