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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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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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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一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管办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5.2安管办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2.5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2.6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资源部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管办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7.2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2.1 预防措施

7.2.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7.2.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7.2.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7.2.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2.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7.2.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7.2.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7.2.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7.2.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7.2.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7.2.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2.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7.2.3 职业卫生管理

7.2.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7.2.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7.2.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管办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7.2.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2.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7.2.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8、办公室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二

一、 目的与依据

为预防、控制和降低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蓄电池制造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大量存在铅尘、铅烟、酸雾、噪音、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健康防护工作难度较大等特点,要做好蓄电池制造企业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企业应从工程性预防控制、管理性预防控制、个人保护性预防控制等三个方面的开展职业危害防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厂、集团各部门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 定义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四、 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担任,各车间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车间行政人事经理为领导小组检查执行机关。

五、 领导小组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防治法律法规、监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六、 执行机关职责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七、 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二)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八、 预防措施

(一)做好工程性预防控制

1、完善通风系统

厂区周围应完善通风系统,为密闭的厂房提供新鲜空气,为了保证空气的新鲜,进风口周围均要有绿化。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保养,每年要更换进风口的过滤袋。为保证有效过滤,最好使用双层过滤袋,调整过滤袋的更换频率。

2、完善除尘系统

为避免铅尘或铅烟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到工作环境中,所有可能产生铅尘或铅烟的设备上都应安装吸尘装置,不管是可能产生烟气的炉子上,还是员工的操作平台上,甚至在丢弃废料的回收桶上,都应安装有吸尘管道或吸尘罩,降低潜在的环境铅污染。

3、完善酸雾收集系统

蓄电池生产的另外一种重要原料是浓硫酸,浓硫酸稀释后作为电解液被注入电池,然后进行充电。充电过程会产生酸雾,酸雾不仅会导致设备老化,还会对人体造成诸如牙齿酸蚀症、鼻粘膜萎缩、支气管炎等健康危害。应在充电工作台下方密布无数洞眼,使酸雾通过这无数的洞眼,经过地下管道被吸收到酸雾收集装置中,这样大大降低了对员工健康的危害和对设备的腐蚀,又可回收利用,减少了对环境的影响。

4、引进机械手操作

蓄电池制造企业绝大多数的岗位还是机械加人工进行操作,为了减少员工接触相关的职业危害因素,各种岗位应推行机械手操作,在流水线上,极板入槽工序很容易引起铅尘扬起,机械手代替人工操作避免了员工的铅接触。环氧乙烷也被认为是一种对健康有影响的危害因素,历来由人工进行的上热溶胶工序,应改由机械手操作,避免员工与环氧乙烷的接触。

5、设立员工休息室

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禁止员工在工作区域吸烟、进食、饮水、咀嚼口香糖等等。在每个区域为员工建造有员工休息室,休息室内配备有空调、饮水设施,休息室附近还有洗手设施。为防范氧化制粉区设备可能产生的铅粉泄漏,在厂房设计时应将该区域设计为整个厂区的负压中心。为确保该区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应为该区域的休息室安装了送新风装置,将厂房外的新鲜空气直接送进该休息室,使休息室成为正压,从而保证了铅粉不会进入员工休息室。

九、管理性预防与控制力度

(1)加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对事故处理和疾病治疗是投入少产出多,必要的经费投入是做好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保障。

(2)职业危害因素评估。每个生产区域相应工作岗位均可能有其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因素,每个岗位可能会导致职业健康安全危害的危害源,应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小组对相关危害源进行评估,对企业所有岗位的危害因素有了全面的了解,并根据危害程度进行相应分类标识,从而为采取进一步对策和整改措施奠定了基础。

(3)标识和告知。在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和岗位设立警示标识牌,随时提醒员工注意预防;在醒目位置公示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告知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新进员工培训告知有关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血铅监护结果及时书面告知员工并签字认可。

(4)设立限制性区域。由于氧化制粉区的特点,为确保铅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外泄,我们将氧化制粉区设定为限制性区域,非经许可不得进入该区域,并关闭制粉区大门,依托通风—吸尘系统,使制粉区处于负压状态,从而保证了整个厂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对于在该区域工作的员工或者经批准同意进入该区域的员工,应入口处都设置了专用箱,放置防尘口罩和耳塞,要求每位进入制粉区的员工或外来人员都必须使用,以确保身体健康。

(5)开展职业体检。所有的新进员工均进行体检,其中操作员工应由具有职业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在岗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员工的健康监护档案。

(6)血铅重点监护与健康卡管理。除根据国家规定每年进行相应的职业体检外,还应根据蓄电池制造企业的自身特点对所有接触铅的员工进行以血铅检查为重点的健康监护。按照员工工作的区域及岗位不同,将员工分为直接铅接触和间接铅接触,对每位员工建立相应的健康卡管理系统,对直接铅接触的员工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血铅检查,对间接铅接触的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血铅检查,所有员工均按照相应频度参加血铅健康监护。

十、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个人保护性预防与控制

(1)正确配备和使用劳防用品。应为每个岗位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每位新进操作员工在进行导向培训时,都必须进行正确佩戴劳防用品的培训,公司定期检查操作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由于铅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途径进入,危害人体健康,应千方百计降低工作岗位空气铅浓度、发放防尘防毒口罩等注重员工呼吸道预防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关注员工消化道的预防。由于手和手臂被铅污染不易被肉眼发现,且一般洗手又不易清除,应将洗手程序作为培训内容进行培训,不仅要求用肥皂洗手,还要求用洗手刷刷手和清洗前臂;在企业设立的洗手设施旁张贴标准洗手图片,以便在洗手时提醒员工。还应配备专门的洗手检查液,利用检查液与铅形成黑色硫化铅的原理,检查员工洗手等个人卫生情况,检查结果在餐厅员工信息栏公布,以督促员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十一、入职体检费用的承担

对录用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前,必须达到公司组织的入职体检要求,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对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服务周期的新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未满3个月的,由员工全额承担,从员工离职当月工资中扣除;达到三个月不满半年的,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一半;满半年以上的员工,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根据公司规定,每位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健康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结果与员工入职登记表等员工档案一并保存;

为保证员工健康,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在职员工健康体检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每次体检结果存入员工个人档案。未经各工厂人力资源部经理级以上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员工档案借给员工本人或其他任何人员;

对在职员工健康体检不达标者,公司将根据员工本人健康状况,给予及时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经员工本人申请,可以同意其离职;

公司任何员工离职,必须在公司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且合格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每次体检结果,必须作为员工健康档案,一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内。

对离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各工厂必须确保每位离职人员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离职后两年,对由于各工厂因员工健康档案保管不利造成公司无证据而导致的赔偿,给予各工厂人事负责人相应的处罚,生产经营总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员工健康体检流程

(一) 入职体检

(三) 费用支付

1、 入职体检费用,由员工先支付,经体检合格者,由公司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给予报销,不合格者由员工自 已承担;

2、 在岗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员工必须在体检后三个月内不得提出离职,否则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 一半费用,员工承担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3、 离职健康体检费用,在岗体检半年内申请离职者,体检费用由离职员工自行承担,半年以上者,经体检且 结果合格者,由员工与公司各承担一半,员工承担部分从员工离职工资中扣除;离职体检不合格的体检、复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各工厂遵照执行。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八条 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及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 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 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接触噪声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员工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预防各种疾病,从而能正常地为公司服务,特制定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每年举办一次,有关检查事项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三条一般检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员工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力资源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第四条光摄影由人力资源部与防病中心接洽时间,公司派往返车请其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第五条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第六条经诊断确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出面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前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年终应就检查的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做统计,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改善卫生的参考。

第八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

第十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十一条正式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本年度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十五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十六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及时对员工各种疾病进行治疗,从而达到员工生活安定、工作效率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丧失此补贴权益。

第十九条凡本公司员工患伤病住院接受治疗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

第二十条本公司员工看病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并请医院盖章,然后依据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依据医师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员工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美容、外科、义肢、义眼、义齿、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员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自到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规定条款申请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员工福利委员会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员工可以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1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第二十七条本人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需由员工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第三十条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福利委员会核发。

第三十一条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第三十二条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员工本人自动向福利委员会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三十三条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情况应追回已领款项。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所述的重大灾害的范围,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不可抗力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必须迁移而另外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租给他人,遇重大灾害时,可申请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使因公而负伤的员工得到及时治疗,以安定员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使员工免去后顾之忧,尽早恢复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伤补助费的给付方式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负伤员工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第三十九条因受劳工保险有关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给付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第四十条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给付退休金。

第四十一条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但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六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职业健康档案,其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

3.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4.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健康知识的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6.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8.按照国务院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邀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防护措施。

10.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2.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3.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让所有现场操作人员了解本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危害及检测结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5.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七

一、为了保证公司所有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并具体安排执行,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

三、健康检查的分类:录用前检查及录用后定期检查。

(一)录用前的体检:

1.凡公司招聘人员,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本公司指定体检医院为xx市职业病防治所。

2.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二)工作期间定期检查:

1.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如查出有传染病携带者一律予以解聘。

2.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相同。

四、员工健康状况预防工作。

(一)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规定接种各种疫苗,以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防止对各种传染病的感染。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频繁出现某种病症,应立即到指定医院检查,如查出对从事本职业有害的任何病状,都应首先予以隔离治疗,直到完全恢复后,方可复工,情况严重者根据《劳动法》协商处理。

(三)员工应时刻注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强体质,杜绝各种传染病。

五、员工健康档案

(一)公司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由人事部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跟踪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内容:应聘时体检资料、年度体检资料、疫苗接种记录、工伤情况记录等。

(三)健康档案设专人管理

1.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工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六、费用规定

(一)入职时的体检费用及疫苗接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进入公司后年检费用及疫苗加强接种费用由公司负担。

(三)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并给予一定营养补助。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篇八

1.目的

为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人员无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员工适用。

3.内容

3.1.员工的健康检查

3.1.1.所有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包括车间员工、质控部员工、技术部员工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每年4月份由厂统一安排一次由市防疫站进行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或经医疗机构检验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方可上岗。

3.1.2.所有新员工必须持防疫站发放的食品行业健康证方可入职。

3.1.3.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3.2.工作过程中出现疾病或负伤的情况处理。

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3.3.健康档案的建立与保存

3.3.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3.3.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3.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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