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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一
马路停车场在南京已经存在几十年了。最近,南京市公安部门又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了上万个停车位,为缓解停车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公安部门设置停车位的同时,对部分停车位也延续了收费的习惯做法。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对马路停车场收费的做法不妥,没有任何道理。理由如下:
一、停车收费属于经营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物权法等规定,经营行为以拥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为前提,没有所有权或经营权,就谈不上具有对物行使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我国法律仅授予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权(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经营权是民事权利,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的权力),并没有把道路的产权授给公安部门(道路的产权一般由建设主体所有),因而,公安部门无权对道路停车收费,也无权通过停车收费这一经营活动为自己谋取利益。
二、法律没有授权收费。
对于马路停车场的设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道理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授权地方政府收费的条款。我们知道,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法律的部门,是没有权力超越于法律之外,另行设定收费项目,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
三、地方法规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制定停车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南京市停车场管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南京市物价局、公安局2000年颁布的《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而《收费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价格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15年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废止)。《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有关于停车场收费的条款,其三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停车泊位的收费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可见,条例授权制定收费办法的部门不是市一级的物价、公安部门,而是省人民政府。因此,南京物价、公安部门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的《收费办法》是无效的。
四、地方法规授权省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条款是违法的'。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就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从条文可以看出,地方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处理地方性事务。既然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只能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而不能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扩大。马路停车场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不是江苏特有的地方性事务,不属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马路停车场进行收费的情况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马路停车场收费显然是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希望公安交管部门能认真听取民-意,早日取消不合理的马路收费。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二
近两年,因小区停车费过高,不少业主被-迫将家用汽车“流浪街头”,还有不少小区因停车问题矛盾升级。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住建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最受关注的停车收费问题做了规定: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费收多少不能只物业定
《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小区停车一直是备受业主关心的话题。新的《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成本项目,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其中,有以下情况不得计入成本项目: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得计入;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职责而支出的维修费和应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可单独制定。
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电梯广告应征得业主同意
目前,石家庄大部分小区的电梯都张贴着广告,而这些广告经营究竟谁有决定权?收益怎么分?都是一笔糊涂账。根据新《办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多数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行小区出入证(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出入证(卡)费。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三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15〕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 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高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禁止高校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须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 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元,并在此基础上允许实行包月(季)或学期收费。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统一收费。
2、补办证卡工本费。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不收取费用。学生丢失上述证、卡的,高校可按不超过证、卡工本费的2倍收取补办费用。
3、档案查证及翻译费。高校应学生或其家长申请,为已毕业学生查阅学习成绩等有关本人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元。需 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由高校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收取翻译服务费。高校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 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因特殊原因(如出国)需要提供查阅档案并提供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
4、资料复印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复印等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资料复印费。高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本馆资料检索和查询等,不得收费。
5、高校医院收费,按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为学生提供甲、乙肝疫苗等接种服务的,学校应提供方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直接收取或代收。
6、汽车停车收费,学校教学、办公区停车一般不收费;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办公的前提下,为方便本校教职员工等晚间停车,可适当收取停车费。学校生活区停车,可按当地物业管理及停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7、高校其他服务项目,如实验室对外使用、游泳池及体育场馆课外开放、公共浴室等,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以上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国家和省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高校按低于当地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和不营利的原则自行制定;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应按校务公开的原则,通过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教材费。高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的教材费。高校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成本收取。
2、新生体检费。高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项目:内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x光透 视,收费标准每生不超过20元。高校可根据需要增加结核菌素试验检查,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 学校不统一组织。
3、军训服装费。为增强学生国防意识,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军训服装费。
4、公安及医学等专业需统一的.制作服装的,可代办并收取着装费。
5、公寓用品代收费。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高校管理,各高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6、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高校代收的报名及考试费(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7、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高校不得统一代收。
高校代收费标准,凡省有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省未规定的,由高校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代购教材和其 他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高校代收费中1-5项可以在学生入学时预收,学年结束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 他项目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在学生交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四、高校所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时,代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 的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原则上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高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 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五、高校实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收费项目,各高校不得自行设项收取。在此之前高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七、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9日
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应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主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其中重要商圈可实行差别化收费价格政策,重要商圈的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公布;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主城区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停车场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共停车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计时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点)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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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五
为进一步破解“停车难”,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组织实施。公安、建设、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停车场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
5.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免费开放,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鼓励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开放。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对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车;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的区域,其道路停车泊位可按管理成本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应错时对外开放,鼓励其免收停车费;确需收费的,应按管理成本确定,但不得高于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依据成本等因素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其停车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
(四)为缓解西湖风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对换乘的小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同时,景区内部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在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需由交-警、城-管和社区通过“三结合”的工作机制确定,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工作下放各区,由各区成立的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四)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应由其后勤服务机构或新设立的相应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经营资格。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经营者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停车收费依据。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和确需收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收入全额用于停车管理、停车设施维护和必要的停车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改善小区环境或公共设施。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市区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
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七)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车辆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六
在中国,很多时候,一个政策出台后总是会有不同的声音,当然,基本都是在网上发表着不同的观点,认知的不同,角度的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些都无可厚非,但你总能看到一群智商不知该如何界定的人,在没看明白别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的时候,就开始调动自己的全部智商,发挥漫无边际的想象力,对政策制定者提出质疑、否定甚至辱骂!
《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出台后,就有聪明人很快算出来在路边停一天车要交285元了,更聪明地发挥想象:直接违章停车交罚款比正常停车还便宜些,于是,不少深圳市民的第一感觉是:太贵了。
这事儿真是难为管理部门了,想做一个政策的解读都不知从何说起。
首先,先要搞清楚临时停车是什么概念?就是你需要到附近去办事,但很快就能回来,这和停车场的驻泊本质上就是不同的,所以临时停车和长时间驻泊的停车场肯定是有区别的,如何体现区别,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公用效能,依靠什么?靠自觉吗?你觉得靠谱吗?只有经济杠杆才是最公平的,两种性质的停车位也没有任何可比性,车停在你家院子里,停一年也不用交钱,可是出来了,到停车条件有限的公共区域了,你就是该有这个公用资源的意识,当然,你要是土豪有得是钱,想停多久就多久,该交多少钱就多少钱,那别人也拿你没办法!。
有人建议说,应该设一个免费时段,通过价格机制来引导大家尽快办完事离开,不要长时间在路边停车,从而提高路边停车位的循环使用率,这话说的没问题,但执行起来就难了,自己模拟一下吧。
还有一家金融机构上班的张小姐质疑说,她在公司写字楼的地下停车场停一天车也才60元,怎么停到地面上反而要200多?这种问题如同我在家里做饭吃,一顿饭10块钱足够了,怎么去饭馆吃,就得100多?在金融机构上班?能想出这种问题?脑袋长得也真算是奇葩了!
临时停车收费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让交通更顺畅,公共资源要让更多的人能充分使用,如果理解这个目标,也就不会有这样那样的质疑了,本着公共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每一位车主都能按照临时停车的概念停车办事,节约时间,也就根本不会出现那么多的费用,除非你非要把路边当成你家小院,但它毕竟不是你家小院。
那些质疑者还可以继续算:285×7是停一周的费用,285×30是停一个月的费用,以此类推你能算出一辆车在正常寿命期内,停车费远远地大于购车款,算吧,你真牛逼!!!真会做算术!!!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七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
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
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
6、停车场保险费用;
7、停车场能源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管理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车场(位)的经营收益按照所有权进行分配。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人员应佩带有照片的'胸卡上岗。收取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出入口安装计时装置,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收取费用后放行。
停车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停放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时不得预收临时停放管理服务费。
机动车进入居住区停车场(位)临时停放第一小时免费,从第二小时起计收停放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企业应与长期停放的机动车停放人签订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保管责任、协议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应在机动车入口处显著位置安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应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
与居住区共用机动车出入口的非居住(如办公、教学、商务等)区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执行《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执行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八
12月1日开始,厦门机动车收费管理新规定开始实施。对停车场分类为:公共资源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中,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停车场——政府的公共资源,其收费标准完全按照政府定价,甚至免费是可以理解,公共资源永远只考虑免费或者低价,而不用去考虑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免费的资源一定会被滥用,但是政府一定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针对专业停车场,个人认为政府政府指导价,就是匪夷所思了。
所谓“专用停车场”,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住宅、写字楼、酒店、商场配套的停车场所。
据市物价局人士介绍,目前,厦门绝大多数住宅小区都属于三类收费范畴,即每月停车收费不会超过300元 (按每月30天算)。
即便是一类停车场也不会 900元(按每月30天算),比如国际银行大厦,银行中心这类,政府如此定价,就是想典型挑逗群众斗群众,900元能取得这类地方的固定停车位?挪动你们的屁股,下基层好好调查下,记得带上眼睛,还有可以思考的大脑,政策制定者。
举个例子,厦门在蔡妈巷有家大排档 一碗面线糊可以卖千元,只要明码标价,在消费之前让消费者了解价格,不误导不欺骗,无可厚非,很显然物价部门管不了。一样的道理,只要不是政府公共资源,具备明显的所有权边界,如果政府一味要政府指导,违背市场规律,其结果是很多的停车场,干脆高挂满位牌,政府定价只会让资源更加短缺。政府知道在写字楼和小区有多少车辆是在当孤儿?有多少车辆只能挤占消防通道?有多少车辆只能违章占道,一边去吧,政府,如此决策毫无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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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介绍,专用停车场实行的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分为三类,一类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5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5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30 元;二类收费标准为:一小时以内2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2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三类收费标准为:四小时以内5元,每超出1小时加收1 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而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的“政府定价”,具体细则目前正在制订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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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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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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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资源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车位供需原则确定。?
第十条核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原则:?
(一)价格杠杆调节车位供需原则;?
(二)以收抵支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
(四)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停车场所收费的监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凡有合法牌照,车主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厦门市发布的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1日印发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九
规范公司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流程,减少收费漏洞。
适用于xx酒店物业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
3.1运营部负责监督、指导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项目停车场收费员业务培训、定期收集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3.2财务部负责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的财务监督,并提出专业意见。
3.3工程部维护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3.4服务中心落实与停车收费有关的具体工作。
4.1收费流程
4.1.1临保车辆收费
4.1.1.1来车靠近时,面带微笑,左手做出示意停车的.手势。
4.1.1.3接过停车卡后说:'请稍等!',进行刷卡操作,并按系统提示的金额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收费时说:'请交停车费xx元,谢谢'。
4.1.1.5完成所有收费操作后,才按键放行。同时左手向车辆前行方向45°作手势指引,待车辆驶过收费岗亭后,才可结束指引手势。
4.1.1.6如收费系统出现故障、停电,无法正常使用收费系统,需手动计费。收费员在考勤卡上按实登记车辆进出时间,根据停放时间按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并在《收费岗手动计费统计表》中登记。
4.1.2月保、免费车辆收费
4.1.2.1月保车辆指一次性交纳当月停车费用,获发月保ic卡的车辆。
免费车辆指可出示公司职能部门及皇家国际公寓负责人签发的有效免费停车券的车辆、楼巴、公司公务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公务的军警和政府用车、邮政车及水、电、电信、煤气等工程车辆。
4.1.2.2来车靠近时,面带微笑,左手做出示意停车的手势。
4.1.2.4接过停车卡后说:'请稍等!',进行刷卡操作,并做好登记。免费车辆必须登记车牌号、出去时间。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十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之前家里价值30多万元的珠宝首饰被盗,小区和大楼电梯里都没有摄像头,警方破案时难度很大,家住福田区翔名苑的李小姐向小区物管交涉,物管承诺免收她的车辆停车费并优先取得停车位租赁权。(南方都市报 http://南都网)
李小姐表示,在与管理处交涉时,该小区的好管家物业管理公司与她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地库停车费全免,并为业主固定地下停车位。如果将来翔名苑地下停车位权益转让,保证该业主优先取得地下停车位的长期租赁权。
近日,李小姐楼上的业主把房子转卖,该业主还有一个停车位,李小姐便想管理处把这个业主的车位给她,但管理处没同意。“承诺书都签了,为何不给?而且对方的房子卖了,当然可以把这个车位给我使用。”李小姐说,现在小区里特别难停车,管理处故意拖着不给她,没有履行好承诺。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维护业主(含使用人及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交通工具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大型汽车六类。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以车牌颜色区分,小型汽车为蓝色车牌,大型汽车为黄色车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区)、县(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物价部门制定价格的基础上与业主协商适当下浮。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停车场(所)的产权证书;
(三)停车场(所)的成本资料;
(四)制定具体价格的建议或意见和理由;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物价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书面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具体价格的决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物价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十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六条 物价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应依据停车场(所)设施等级、服务条件,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场所,具备防晒、防雨功能;露天停车场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具体类别标准见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价格见附件2、3)。各级物价部门依据停车场(所)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及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第八条 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服务项目、价格、制定价格机关、制定价格文号、执行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车辆损坏、丢失。对停车场(所)非机动车辆丢失、损坏,物业管理企业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对机动车停放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积极配合车主和使用人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对各级物价部门违反价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为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篇十一
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而对于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对停车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通知》明确,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树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通知》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本地主要资讯媒体公布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群众知晓停车收费政策。
因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而被行政执法机关扣留车辆派生出停车费用,主要涉及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个部门。
市运管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运管部门一直在执行省政府纠风办的相关规定,即因为行政执法扣留的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都是。
但是,接受采访的交管机关一位事故处理中队长坦言,全市交-警部门还没有执行这项规定,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都要由车主本人负担。“我也听说过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应该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也就是由财政承担,但是不仅是石家庄,好像全省各市的交管部门都没有执行。”
在石家庄市区,很多道路和便道上都画着停车位,部分市民看到“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的消息后,非常高兴。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委停车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目前市区道路停车场是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城-管部门、交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省政府纠风办通知中“在道路停车”是指车主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而不是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目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在路边临时停车是不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