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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管理制度篇一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兽药处方管理制度。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卫生消毒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洁,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供应室必须将无菌与清洁、污染物品分开存放;严格按照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二、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八、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回笼使用,严禁非法回收一次性医疗用品;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四、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公示管理制度篇二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我园的教育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密切配合的互动平台,科学、合理、有效地量化和考评各部门在网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情况,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制定本制度。
1、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办学成果。
2)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程序。
3)有关办学的制度规定,对家长、社会的承诺等。
4)招生任务、招生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5)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6)院长介绍及园长信箱。
7)部门设置及部门规划,发展和方案公开。
8)帮困助学信息。
2、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幼儿园整体改革方案。
3)财务管理公开。包括财务预算公开,政策拨款,收费、创收,财务支出等情况。
4)物品采购公开。包括幼儿园基建、办公、教学设备的采购及相关的政府采购办法、规定。
5)教职工奖惩公开。包括工资晋级等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评选条件、名额、程序和评选结果、奖励办法,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
6)人事任免、录用、调动公开。
信息公开的形式本着实际、方便、灵活多样性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
1、教职工教研大会召开。
2、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信息宣传。
3、信息方式。针对教职工,一般园内信息公开在幼儿园公告栏或者幼儿园网站。需要告知学生和家长的信息,除了发放告家长书外,信息张贴在幼儿园门口并且发布于拍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1、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2、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3、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
4、幼儿园必须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5、每学期由园长室、教研组等通过组织召开家长代表(家委会)会议、教代会、家长和学生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教师、家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反馈,及时改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6、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及时处理群众对公开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提出的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7、定期征求教职工、家长和学生对幼儿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8、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准备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9、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与督导;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职工以及教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根据本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监理方案中编制文明施工管理专篇,审查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审核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2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指定1家施工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投诉电话;
(四)夜间施工的时间和许可情况;
(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还应当在工程两端和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范围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交通设施规范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通道,应当使用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规范的交通设施,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依法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因施工导致突发性停水、停电、停气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对人员进出场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收储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围挡应当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不能设置封闭式围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并设置警示标识;房屋建筑工程进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需拆除原有围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施工单位设置临时围挡。
入场前施工现场已有围挡,施工单位未拆除重新设置的,视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围挡。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应当设置砌体或者钢板成型的泥浆沉淀池。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
禁止在施工现场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
第十八条 除线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清洁。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喷淋、遮盖处理。在施工现场进行建筑材料加工产生扬尘的,应当设置专门的材料处理区域,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土方的,应当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喷淋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裸露场地应当保持湿化。
收储土地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在建筑物内部洒水或者设置盛水袋,并在起爆前后实施喷淋作业。
建(构)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层以下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布)。收储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布)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天气预报风速五级以上或者发布大气重污染二级预警时,不得进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喷淋、覆盖等降尘措施;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还应当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具备设置沉淀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派专人在冲洗后清扫废水。发布大气重污染一级预警时,应当停止渣土运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需处置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废浆、淤泥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船运输。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应当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方式,不得倾倒或者抛掷金属管材、模板等材料。
建设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应当按照《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夜间作业证明。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品的,应当对使用的时间、范围、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并在使用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内。办公、生活用房与施工作业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8人,不得采用通铺且床铺不得超过两层。职工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夏季应当在职工宿舍安装空调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杀灭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药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距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指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设置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建设、城市绿化、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审批与颁发、延期、变更、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执行;动态管理还应执行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15〕46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15〕18号),江苏省建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管质〔2015〕42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15〕20号)的规定。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及时颁布本地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的信息。
第四条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附件:
1、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8、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查处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15〕20号)。
公示管理制度篇四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保证其存货及财产盘点的准确性,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盘点范围。
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的盘点。
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
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的资产。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盘点方式。
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产部或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部与会计室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应采取重点盘点)。
月份检查由检核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会同经管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第四条人员及职责。
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其异常事项的裁决。
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盘点的实际工作。
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的监督。
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
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准备工作。
盘点编组由财务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略),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经管部将应盘点的财物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并由财务部准备盘点表格。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予以标示。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略)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
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者,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财务部经总经理批准,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特殊情况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方式进行。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务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统计表”(略),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略)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由总经理室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填制“财物抽点通知单”(略)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盘点日期及项目,原则是不预先通知经营部。
盘点前应由会计室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实际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盘点报告。
财务部应根据“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略)一式三联,送经管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第二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三联自存财务部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会同经管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进行。
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略)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等应确定核对认定,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略)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存货盘点。
存货的盘点,应于当月最末一日进行。
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需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项目盘点。
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略)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
经管部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送交财务部核查。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
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须依规定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该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故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出及移动。
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须经盘点人员签认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任。
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定资料为依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登记。
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可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轮流编排补休。
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奖惩。
盘点工作事务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主盘人签报,给予奖励。
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力资源部议处。
第十四条账载错误处理。
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呈报总经理议处。
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赔偿处理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呈报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者;。
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对所保管的财务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条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弄虚作假、徇私的;。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公示管理制度篇五
为规范幼儿园收支行为,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增强教职工对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幼儿园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园财务公开制度。
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收支行为的规范化;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上奢侈浪费:增强教职工民主意识,激励教职工参与理财,积极有力地进行财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不正之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密切干群关系,促进行风建设。
财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私隐,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幼儿园利益。
1、幼儿园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性通知:幼儿园各项奖惩制度及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3、公用经费的划拨标准、总额及累计拨款情况;。
4、重要财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情况;。
5、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情况:。
6、建设工程项目和较大修理项目经费落实以及公开招投标情况:。
7、幼儿园代收代支资金情况;。
8、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
1、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
2、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3、内部资料、园刊、广播等园内发布信息媒体;。
4、其他便于教职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1、财务公开是幼儿园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报账员(财务经办员)、教师代表组成的财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将财务公开的公示内容和照片资料留档备查。
2、财务公开主要采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进行;幼儿园财务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与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与重大活动的公开时间,应根据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
公示管理制度篇六
为彻底扼制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强化社会广泛监督,从根本上解决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企业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是杜绝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财务公开,各项收支处于全透明状态,稍有违规、不合理现象,群众就会有反映,腐败现象将无处可藏,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感、自律意识和廉洁奉公意识将得到极大增强。二是落实财经纪律,确保资金高效运转。社会的广泛监督将促使我局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财经法纪,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全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目的。三是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将实现干群合力、民心归一,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一)涉及范围。
局机关(包括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日常工作,均纳入财务公开公示工作范围。
(二)公开原则。
1、全面细致、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反映有关事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详实具体、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3、迅速及时、注重实效。要及时公开、强化时效,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三)方式和时限。
1、财务公开公示的主要方式。
(1)网络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相关内容在“灵璧县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上公示。
(2)政务栏公开。统一公示上墙,公开栏力求简洁、实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公开既“见栏”又“见面”。同时使用电子屏进行公开。
(3)会议公开。在每月例会上公开。
(4)媒体公开。对于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可以适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以扩大财务公开的影响力。
2、公示的时限要求。
每月公示一次,工程项目以工程竣工为标志进行公示,也可按进度每月底公示一次。
1、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局机关工作人员丁长江、程薪,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陈相军、县乡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谢皆彬组成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审定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切合实际,并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开支的意见和建议,财务公开的所有内容均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签字。
2、财务公开公示的内容。财务公开应包括财务计划和经费收支情况。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重大财务决策、财务运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及时限。财务公开内容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通过,于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决策等事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开公示期间应对群众知晓率等情况进行自测,自测结果及群众反馈意见要及时报送县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督查办。
4、公开公示全程纪实。局办公室每月要将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分类汇总,以图片、照片、表格等形式并辅以简要文字说明,报县推进政(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办备案,作为财务公开专项督查的重要依据。
公示管理制度篇七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调味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公示管理制度篇八
一、发行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二、通示公示栏、电子和视频等方式进行公示。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为药品价格、医用材料价格、服务项目价格等,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执行价格等;
(三)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公示范围为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医技诊疗中的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临床诊疗类中的常见检查和手术;宠物用品、宠物美容等,公示内容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四、医药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来不及公示的应主动向客户说明。
五、采取有效形式及时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咨询服务,以方便监督。
六、严禁不经公示或强行医疗收费,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在医药价格公示的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一、病历管理制度:
(一)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五)设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八)凡出院病历三个工作日、死亡病历五个工作日全部收回病案室,定期对病历进行清查,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处方管理制度:
(七)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n)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一、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培训;
二、对医疗度废弃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
五、建立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医疗废弃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六、使用防渗漏、防遗漏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弃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八、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回笼使用,严禁非法回收一次性医疗用品;
九、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弃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诊疗服务制度。
二、上班着工作服,注重形象,保持整洁;
四、医务人员要认真仔细的解答顾客提问,不得口含模糊与客户进行交流;
五、对患畜进行细致检查,科学诊断,规范处方书写,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正确地执行处方。
六、治疗过程中精心护理,随时关注患病动物输液渗漏,药物过敏等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七、医务人员在检查、治疗和手术完毕后必须对诊断后、输液后、手术室、手术器械及受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消毒。
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洁,操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和口罩,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八、供应室必须将无菌与清洁、污染物品分开存放;严格按照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并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单位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三、设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并设有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设有住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四、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疫情信息记录和报告,定期向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情况。
五、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病时,及时上报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六、各类疫情报表要认真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