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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十九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法篇二
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法篇三
我校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4周年纪念日。为了在中学生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在正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建立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明确和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任务和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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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篇四
的四年。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
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
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年7。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政治安全、国。
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并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现代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基石,国家是人民的屏障,在国家安全领域尤为如此。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更要注重复杂环境下关涉国家安全的新动向,与时俱进,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早在20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国家主席习近平就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
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等恐怕短期内也难消除。
因此,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既要着眼于当下,又要关注长远。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的本身就意味着,对国家安全教育要与时代同。
步,直面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近年来大量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被提出并获得重视。就议题而。
言,相比于传统的领土、政权、军事等三大领域安全,恐怖主义、核。
安全、环境安全等新的问题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关注;就发生方式来说,
“棱镜门”事件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出现,表明国家安全已呈现出由现。
实世界向虚拟网络空间扩展的趋势。网络空间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
的信息安全,同时让网络主权由概念步入现实,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国家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说明国家安全最终落实到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上来。一方面,对人民安全的保障,能够增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深化国家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求国家安全的维护也要紧紧依靠人民,在国家安全布局上不能忽视个体的重要性。
只有每个人都视国家安全如自己安全,才能自觉抵制那些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潜在因素的侵蚀,从而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尽管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主流,但无论于国家的管理者还是公民个体,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都不能掉以轻心。
国家安全法篇五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有利于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扬。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学。从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到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忧患意识。历史发展到近代,面对国家民族空前的危机,忧患意识则发展为救亡图存的思潮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从龚自珍、林则徐到康有为、梁启超,从孙中山到*,无不深怀对病态中国的哀伤和行将破碎的祖国命运的忧患。中国共产党则把这种民族忧患意识付诸民族解放的伟大事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现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离全面、均衡、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民族忧患意识,励精图治,奋发有为,艰苦奋斗,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不能乐而忘忧,安而忘危,否则,就会重蹈近代中国落后挨打、家国不保的覆辙。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我们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树欲静而风不止”。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局势继续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仍是当今国际格局演变的两个主要趋势,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和平崛起,不愿看到中国综合国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千方百计实施西化、分化,利用所谓人权、民族、宗教、中国台湾等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我党和群众的关系,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己,利人,利社会!
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对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以《国家安全法》为武器,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和行为在我公司滋生蔓延,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关键是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和平时期的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民防线。
国家安全法篇六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又一切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的受益主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打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
国家安全,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闪烁着人民性的光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人民利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当今国家安全的内容,涵盖了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多个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重大、长期、复杂的战略性系统工程。群众路线,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安全,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人人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就能铸成坚强有力的人民防线,铸牢坚如磐石的安全堤坝。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要人人学国家安全知识、懂国家安全法律、做国家安全明白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因此,必须人人自觉担当起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相关机构和单位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讲国家安全的系列法律,特别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以及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全体公民和组织要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落实落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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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2015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并于“4·15”前后集中开展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广泛动员部署,整合教育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系统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在教育活动中普遍掌握国家安全知识,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教育部组织或指导举办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法律知识普及周、国家安全教育日网上宣传、第21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首届全国高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教学能力大赛和第9届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等活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将制作相关学习宣传材料,供下载学习。各地各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相关活动,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邀请国家安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国家安全知识培训和竞赛。
落实“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结合各学段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国家安全教育教学内容,使广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国家安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主要在德育、历史、地理等相关学科课程以及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国家安全教育内容。高中阶段主要以集中军事训练和知识讲座等方式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大学阶段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专业教学中安排一定学时,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有条件的高校可开设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选修课程。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教育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教育媒体,要集中宣传报道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各地各校要通过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校园网络、橱窗板报等校内媒体,大力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教育,精心设计、统筹安排、广泛动员、认真实施。教育活动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学生特点,丰富教育形式,拓展教育载体,确保取得实效。要把集中教育活动与日常教育活动、课堂教育教学相结合,不断充实教育内容,完善教学体系,建立国家安全教育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法篇八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在正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建立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明确和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任务和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权利和义务。该法涵盖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是一部集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于一体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
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共设置了“总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及“附则”7章84条。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才能有效推进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写入法律,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安全法治化,今后还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协调统筹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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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篇九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家安全法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新中国成立后,为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制度,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保障作出了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安排,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的框架,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是适应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的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迫切需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完善国家安全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为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要求,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统筹协调不够;国家安全战略规划缺乏,顶层设计不够;情报信息捕捉滞后,综合研判不够;应对机制运转迟缓,快速反应不够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四、制定《国家安全法》,是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党的xx届四中全会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作出了明确部署: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同时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础支撑。
总之,制定《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国安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贯彻实施好《国家安全法》,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国家安全法》。
答:《国家安全法》共7章84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定义,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民义务、法律责任、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规定了各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第3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4章国家安全制度,规定了十项国家安全制度和机制;第5章国家安全保障,规定了法治、经费、物资、人才等一系列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第7章附则,规定了《国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国家安全法》所有章节、条款都遵循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于《国家安全法》的始终,比如,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领导,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本质特征,《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人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坚持的根本宗旨,在《国家安全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7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16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3条对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全面系统的安全观,《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对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任务作了系统规定。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同时,为了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法》第三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第四章规定了国家安全制度,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安全保障,第六章规定了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答:在《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4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二是第5条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这里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就是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答: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是《国家安全法》的一大亮点,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民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比如,第1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2条将“人民福祉”纳入国家安全要素;第3条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7条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16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27条规定“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第33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等。二是妥善处理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比如,第7条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把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准绳。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等。
答: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公民、组织的光荣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指的不仅仅是国家安全机关所从事的特定工作,每个个人、组织都会不同程度上涉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个人、组织的角度来说,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所谓“突出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为可以作为正面榜样予以树立以激励他人,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国家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财物方面表彰、奖励,以示鼓励。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因此将其确立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答:《国家安全法》基于国家安全外延和内涵大大拓展的实际,突出国家安全的总体性特点,规定了各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任务,以体现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安全各领域重点任务,有助于调动国家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因此,《国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确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基本覆盖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同时,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为将来可能变化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留出了必要空间,体现了动态性、开放性。
答: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安全法》从以下两方面规定有关责任主体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一是《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在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答: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同时,第75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4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二是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三是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同时,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第7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1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答:2019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法篇十
为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保密意识和反渗透、反颠覆、反策反、反窃密、反恐怖的国-家-安-全防范意识,大力弘扬“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我校领导从一开学就把国-家-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放在学校工作非常突出的地位。校领导逢会必宣传国-家-安-全,发动教师积极参与,引导大家提高认识。有了领导的重视和发动,全体教师对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从而更加自觉、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安-全宣传工作中去。现将我校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作如下小结:
一、强化领导意识,健全组织网络。
我校成立国-家-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为组长,分管安全书记为副组长,学校行政、班主任为成员,制订了2016年度xx小学国-家-安-全工作要点,并将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我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制订了学校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制度,制订了学校国-家-安-全信息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制度。
二、加强宣传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1、加强全校师生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全校师生认真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有关国-家-安-全的重要论述,学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条文;引导师生自觉学习运用好、宣传贯彻好相关法律,切实提高师生学法、用法的能力。
2、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我校通过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校园广播、发放宣传手册、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等专题宣传,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3、组织全校师生观看国-家-安-全机关推荐的主题公益广告、动漫视频、微电影等宣传影片,进一步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文,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提升师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4、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周一学校领导利用在“国旗下的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各个班级依托主题班会、黑板报等载体,围绕“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责任”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拓展国-家-安-全教育的形式,提升教育效果。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全校师生对国-家-安-全知识有进一步提高,爱国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xx小学
2016年4月20日
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切实增强我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国-家-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4月18日,我校安排部署“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我校教职工在4月18日例会中学习了《关于做好4.15国-家-安-全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相关科室结合业务工作特点,于4月19-21日集中开展以《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会议要求,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学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宣传工作,确保取得宣传实效。要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干部群众防泄密、防渗透、防策反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进一步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组 长:许加平
组 员:全体教师
二、围绕主题,开展活动
(1)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李春军、党委书记闫治春做了关于新的国-家-安-全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解读,明确了国-家-安-全的定义,使我校教职工明确了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怎样就会危害国-家-安-全。
(2)在活动期间,各班召开了主题班会,向学生们初步学习介绍了《国家
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利用宣传栏、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国-家-安-全法活动总结》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国家安全法篇十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的4月15日,是第6个国家安全教育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对zz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7章84条,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跟大家共同学习下《国家安全法》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zz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
三、国家安全法中公民和组织应履行哪些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ga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ga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ga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其他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活中我们不能做什么?
1.照片不能任性拍,更不可以任性晒。
一件军装,一艇军舰,一座保密单位的大楼,你的一个炫耀,很有可能成为别有用心者的情报来源。因此,别见什么都当照片背景,尤其别在军事基地、涉军港口等军事区域,未经允许随意拍照;更别将军队、军人、军事装备、军事设施等涉密信息随意发到社交平台。
2.发表言论别违法,造谣生事定被罚。
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威胁社会安全,国家赋予了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随心所欲,甚至造谣生事。因此,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维护干净清朗的舆论空间。
3.内部信息别上网,网络攻击要防范。
保密工作要以积极预防为主,要通过在日常工作中对流程制度等要求的严格执行,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合法经营须有道,东西不能随便卖。
卫星数据接收卡、无线摄像笔、实时视频无线监控器、gps跟踪定位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别为了赚钱,啥都敢卖。
5.境外旅游要谨慎,行李箱里别乱带。
未经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中,可能携带有害生物及动植物疫情疫病的风险。一旦入境,将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等构成威胁,严重者可能造成生物入侵。出国旅游,美味在当地享用就好,旅行归国前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携带禁止入境物归国。
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应及时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12339。
下面就请大家观看一段有关国家安全的视频,让我们更加直观的了解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篇十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安全法篇十三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学习后,我以为基层安全工作要从“三心做起”。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它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家庭幸福。用以往工伤案例警示员工,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杜绝一切安全事故是所有工作重点,要放在首位,这是做安全工作的责任。
安全上班,平安回家。让亲人少一份牵挂,家庭多一份快乐。站在亲人的角度,关心员工工作,生活。爱护员工,使员工在工作中每时每刻想着安全,把安全放在首位,严谨工作。
安全赢在细节,细节决定安全。在工作中它要求我要有耐心,加强巡视,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违规违章情况及时纠正,告诉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则,它就会保护你。违背他的规则,它就会使你付出血的代价。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时也是很脆弱的。如果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安全意识一霎那间离开我们的大脑,那可怕的瞬间,一切美好将化为乌有。所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永驻心中。落实到行动中,使幸福握在大家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