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二手房产权转让合同篇一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巷__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___栋_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间为准)。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_____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二手房产权转让合同篇二
甲方(出售方): 乙方(买受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_x园e栋4f室房屋已经依法取得惠州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保证免交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惠州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_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保证房屋现有装修状况,现有完整家私和家电(客厅电视除外的所用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一并交付乙方。
第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格为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580,000)。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购房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3、甲乙双方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后, 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余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530,000)。 第五条产权过户1、乙方为非贷款客户,甲乙双方应当在乙方支付了购房预付金后之日起 月 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甲方应把贷款机构,签发的贷款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惠州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书面约定办理,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预付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预付金计人民币壹拾元万,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签订日期:20_ 年08月 日
二手房产权转让合同篇三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维护地产转让双方的合法权利,履行双方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求共同守信。
第一条 甲方因 的原因,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 区 路(街) 巷号 (号房)的房产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甲方转让的房产性质为 (私有、全民、集体或其它),其基本情况如下表:
甲方拥有的房产中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分别为: 第三条 甲方拥有的房产来源 (自建、购买、受赠及其它)修建于 年 月,房产所有权确权日期为 年月(以房产证颁发日期为准)。
第四条 甲方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日期为 年 月(以土地使用证分颁发日期为准),是以 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期限为 年。
第五条 乙方对甲方的房产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 以 (有偿、无偿,其它方式)承受该房产。
第六条 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双方协商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七条有偿转让房产的,成交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必须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估价,并按估价结果办理转让结果为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八条 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缴纳,如另有约定、注明:
第九条 已有偿方式转让房产的,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分 次在 年 月 日内,以 方式将房款全部支付完毕。
第一次于 年 月 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 第二次于 年 月 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 第三次于 年 月 日以内,支付房价的 %。
第十条 以有偿方式转让房产,如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合同书签订后,乙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两倍的定金。
第十一条 有偿转让已出租的房产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有同等条件下,有偿转让房产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的房产属按份共有的,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或法律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证明。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保特该房产的完整性,并由甲、乙双方特有关证件于三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或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必须于 日内,在 年 月 日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乙方不必要的损失的,乙方可扣房款的 %。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交付房屋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购房款的 %。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向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可扣房款的 %。
4、本合同签订后,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已办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收取定金不退或可扣已交房款的 %
5、双方约定的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在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1、在甲、乙双访签订的转让合同培养解除前,甲方与第三方签订该处房产转让合同的。
2、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聘请代理人时,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所转让的房产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4、所转让的房产已属于征迁范围的。
5、所转让的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6、行政法规规定不能转让的房产。
第十八条 以其它形式合法转让房产的(包括赠与、继承等);应另附公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才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一份,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权交易管理中心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诸条款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