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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合作合同(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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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合作合同(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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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双方在交易或合作中的权益和责任。如何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写作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精选合同样本,供大家参考。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一

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不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而用书面投票形式就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表示赞成或否定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在规定期限内(通常是股东会召开前)提交股东会。书面形式表决权产生与亲自表决权同样的效果,以书面行使的表决权数记入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数。书面投票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问题,并弥补委托书制度的缺憾,使更多的股东能够参与股东会议案的表决,充分反映广大股东的真实意愿。

1981年,日本修订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等商法特例法》,增设第21条第3款,将书面投票制度法定化。该条规定,《商法特例法》第2章所规定的大公司厂且其有表决权股东人数在人以上的,其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书面行使表决权。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适用书面投票制度。同时,也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能适用书面投票制度,而不管该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上柜公司。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允许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亦即公司章程可以设置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也可经股东同意不召开股东会而对某一事项作出书面表决,这一点同国外一样;”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可否设置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现行《公司法》未予明确。从《公司法》第104条及其后的条文来看,股东会必须首先“公开”,在此前提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否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呢?《公司法》对此未予以禁止,解释上应理解为可由公司章程自主确定。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很多公司采取股东书面表决(又称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实行书面表决时,由于无法可依,产生过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如将未收到的股东表决回执作“同意”议案统计,严重侵犯了股东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明确设立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并对实行该方式的条件限。

制作出详尽规定,以在方便股东行使权利的同时确保股东权利不受侵害。

1.强制适用范围的限制。

为确保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的大公司的股东将其表决权行使意思如实反映于股东会决议的机会,对于此等公司适用书面投票制度,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强制。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股东会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股东能亲自出席,从而能直接了解公司情况,发表意思,参与讨论,形成有利于公司的意思决定。而书面投票制度的前提,是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这终究不是股东会的理想面貌。书面投票制度,可以说是为解决现有的股东会表决权行使方法的实务运作困难而例外设置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如果强制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适用书面投票制度,将相对提高股东会的开会成本。因此,该制度强制适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围,应予以适当限制。

从我国实际出发,本文认为,应以上市公司和上柜公司为强制适用对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持有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以上标准已足以认为上市公司有强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的必要。关于上柜公司,我国曾一度禁止staq和net柜台交易,新近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原先在staq和net系统交易的股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予以交易,其实质就是柜台交易。由于历史原因,股票在这一市场上公开流通的公司,股东人数极其众多,公司规模也较大,也应将其列入强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的公司范围。

综上所述,从安全性、必要性及效益性的角度考虑,强制适用书面投票制度的公司宜限定于上市公司和上柜公司。

2.书面投票制度的前提:议案内容的充分批露。

我国《公司法》就股东会的召集,原则上仅要求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而实践中,公司也仅仅是简要列明审议事项的名称,具体内容并无说明。

书面投票制度的本意,就是要使不能亲临股东会的股东能通过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但以书面投票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终不能通过在股东会会场上质询、讨论,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因此,有关审议事项的充分披露是股东切实履行书面投票权的前提。法律应要求,采用书面投票制度的公司,应于股东会召开前,在召集通知中详细列明拟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上相关参考文件,以使书面表决的股东于作成书面投票之前能充分掌握必要信息,使书面投票制度得以合理运作。

3.书面投票的票面设计。

书面投票,是股东在表决权行使书上记载其表决权行使意思,送达公司,直接构成表决权的行使,因此,书面投票的票面设计应以发挥以下两功能为目标:第一,使股东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反映于股东会的决议;第二,使股东会能通过书面确切掌握股东的真实意志,确保股东会决议的公正性。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书面投票的票面设计必须要规范,详细记载必需的事项,包括:议案赞否记载栏;董、监事选任记载栏;股东姓名、持股数及其他个人资料栏以及股东盖章栏等。

这里笔者想着重谈两个问题:是否应设弃权栏以及对空白投票的处理。日本法允许公司在议案赞否记载栏之外再设“弃权栏”,其原意是利于股东意思的精确表达。然而实际运作中,弃权投票不记人赞成票也不记人反对票虽并无疑议,但是否计人出席股权数,则异议颇多,致使实务中几乎未见在投票上另设弃权栏的实例。因此,对我国而言,应无必要另设弃权栏,以避免引起无谓的争议。而空白投票,即股东在书面投票上末记载任何事项就将投票寄回公司。对此空白投票如何处理,日本法、美国法均规定应在书面投票上事先载明空白投票的处理方式。这是基于以下考虑:若将之定为任意规定,公司可任意规定是否在票面上记载空白投票的处理方式,若公司未在票面上记载处理方式,则难免引起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强制公司在票面上载明空白投票的处理方式,以免引起争议。

4.书面投票制度的盲点:对修正案或临时动议的处理。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审议临时投票和修正案,但年度股东大会上,则允许对审议事项进行修正,并提出临时动议。出现此种情况,在委托书制度中,股东至少可在委托书上载明对此等事项表决权的行使是否授权予代理人,然而对于书面投票制度,理论上股东仅能就票面上记载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因此,对于那些未载于股东会召集通知书,也未载于书面投票上的修正案、临时动议等情况,书面投票制度应如何处理,实是该制度的几个盲点。

对此,我们可借鉴日本现行实务作法。对修正案采行“股东意思拟制说”,即股东赞成原议案的,认为其意思为反对修正案;股东反对原议案的,以弃权处理。虽然该“拟制说”未必能真正符合股东的意思。然而相比将之以不出席处理而可能导致股东会流会的结果,该“拟制说”仍较为妥当。而对于临时动议,实非书面投票效力可及,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临时动议另行开会处理,并商请持有相当数量表决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5.收购书面投票。

书面投票制度,是使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能通过书面投票而直接行使表决权的制度。本质上,股东应无假手他人的需要而可亲自行使。但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从学理上讲,股东可授权他人代理。故而,股东若将已记载赞否意思的书面投票交给他人代为提交给公司,甚至将空白的书面投票授权他人为赞否的意思表示,都应认为是有效的表决权行为。

但问题是,第三人能否向股东征求收购书面投票呢?对此,日本的相关学说予以肯定,认为只要不侵害股东的意识自治就不算违法。然而笔者认为,从书面投票的目的与我国股东会实务运作经验来看,对于第三人收购书面投票的行为应不予承认。首先,书面投票制度的原意在于排除传统委托书制度存在的代理人未必依股东的指示行事,而使股东的意思不能如实反映到股东会决议上的弊病,使不能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能够不通过代理人,而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直接行使表决权,确保其真实意志得以体现。但若承认第三人可以通过收购书面投票的方式,接受股东的委托,在股东会上为赞否意思的表示,则书面投票制度所欲排除的传统委托书制度的弊病又将重现,采取书面投票制度将失去其本意。其次,委托书收购制度在表决权行使时,代理人的名义仍必须显现,因此尚能对之予以规范。然而书面投票制度,因其在理论上是股东表决权的直接行使,因此并无代理人名义显现的问题,故而,若承认第三人能征求收购书面投票,则对此等行为的监督将难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就书面投票制度,应明确禁止第三人收购书面投票的行为。

结语。

而是希望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能藉此得以进一步完善。

作者:华东政法学院何永哲来源:《证券市场导报》第10期。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二

第一条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构建强村富民机制,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可以加xx字号)社区股份合作社(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注明盐城市)。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理事长姓名)。

本社注册资本(股金):xxxx元。

本社住所: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或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

第三条本社由xx县(市、区)xx镇(街道)xx村(注:或居委会、社区)(注:属于组级股份合作社的,可以加“xx组”)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改制而成,是以村(注:或村级居委会、村级社区或组)域为范围、资产为纽带、社员为成员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

本社以注册资本金(股金)和公积公益金为限,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五条本社的基本职能是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和生产生活服务等。

第六条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平调。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上级党委、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社员。

第九条持有本社股权,并取得本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社社员。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社员:

1、户籍在本村,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2、

3、

……。

第十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三)享有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五)根据本社章程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股份取得分红的权利;。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七)享有购买其他社员转让股份和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权;。

(九)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五)以其在本社个人账户内股金和公积金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十二条经清产核资、民主理财、向成员公示并依法调整账户后,原村集体总资产元,总负债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社员(注:或2/3以上村民代表)审议同意,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折股量化总股本元,总股份股,每股元。总股份中,集体股股,占总股份的%(注:集体股一般在30%左右,最高不得超过总股份的40%);个人股股,占总股份的'%。

原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等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发包或出租。今后因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净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增加股份或追加折股量化总额。

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设置人口基础股(注:根据实际,也可增加设置其他形式的股权如农龄股,但必须合法合规、群众认可)。按照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折股量化到人。

第十四条股权一经设置原则上实行静态管理,保持相对稳定,以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年月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如确需调整(一般年内不作调整)(注:一般五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上只对新增人员以集体股或集体股历年分得的收益及积累来调整,调整方案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五条折股量化给社员的股权,属社员个人所有。个人股权可依法继承、赠予,但不得退股提现或退股抽资,不得抵押。持股满周年,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本社内部转让。不得对外转让、赠予。

第十六条参加本社的社员按人(注:也可以按户,具体由各社自行选定)统一发给记名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对社员股权的确认,社员必须认真保管。社员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七条本社吸收新社员的,应当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社社员退社的,量化到其名下的股金和公积金份额可以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流转给本社其他社员,但不得从本社撤资变现。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社员代表名额按不少于年满l8周岁以上社员总数的%(注:社员总数不超过1000人的,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低于社员总数的10%;社员总数超过1000人的,社员代表人数占社员总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00人)确定,本社设社员代表名(注:组级社不得少于30人)。

(二)社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推荐选举产生。由社员每户(注:一般5户至15户,具体由各社确定)推选一人作为社员代表(注,也可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社员认可的办法)。

(三)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主任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评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作;。

(十一)撤销或变更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分别为每年的月和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3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30%以上社员代表或20%以上年满18周岁的社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社员(代表)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一名社员最多只能代理名社员表决,每位社员代表接受其他社员代表委托人数限1名。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社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社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决策、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常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名成员(注:理事会成员一般5—9名,每组1名代表,规模较大或组数较多的村也可适当增加)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注:一般1—2名)。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实行社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起草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五)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召开1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主任、经理和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必要时,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本社财务收支情况;(二)本社债权债务情况;(三)本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四)任期目标实现情况;(五)本社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六)本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社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情况;(七)本社集体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八)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九)本社20%以上社员或30%以上社员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审计结果在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名成员(注:监事会成员一般5-9名,每组1名代表,规模较大或组数较多的村也可适当增加)组成,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会主任和监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八)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的建议;。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召开1次。经监事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社及社员利益;。

(二)不得从事与本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将本社资产为社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展物业经济;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本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以所投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公司),拍卖、转让金由理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公司)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在资产资源发包(出租)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集体资源发包、资产出租、重大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未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核实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清产核资或对本社资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严格遵照和贯彻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和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财会人员。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经监事会审查监督后,按季(月)逐笔明细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理事会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以下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财务收支明细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

(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报告。包括年度内集体总资产、经营性资产、集体债务、净资产等增减变动情况,每股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三)本社年度经营业务业绩报告。

(四)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

有关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三条财务预决算报告、重大开支项目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将结果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开支预算决算管理,严格开支审批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社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产出租、资源发包、投资收益、对外服务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本社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社务支出),再减应缴纳的税金。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接受财政专项补助和捐赠,应按照接受金额或评估作价金额入账,作为本社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本社当年亏损,集体股、个人股不得分红。本社当年有净收益,按规定提取必要的福利费用后,其分配顺序为: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年收益的%提取公积公益金(注:可以为一定区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年收益的40%。不设集体股或集体股所占比例较低的社,提取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以提高到50%—60%,但最高不高于70%)。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本社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社区公益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三)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当年收益,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原则上按集体股、个人股所占总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1、分配个人股盈余。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注:也可按社员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分配方式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股金。

2、分配集体股盈余。集体股分配所得的盈余,可部分用于本社公共福利支出(注:已在分配前提取必要的福利费用的,可不再安排此项支出),转增集体股金或公积公益金(其中部分可用于调整本社新增人员股权)。其使用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社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要在报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审议结果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任务的,对经营班子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对经营不善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理事会提出,监事会审核,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代表)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注:一般十五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社解散后,社员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须加入合并、分立或新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撤资变现。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第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三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它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立。不设立懂事会的企业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或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业务执行机构和职工股东大会常设机构。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企业是否设立监事会由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只设立一名执行监事,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均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四

论文摘要股份合作企业导源于我国劳动农民的创造,它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有其特有的价值、适用范围和生命力。然而,该种企业的治理机制尤其是股东会表决机制却极不规范、极为不一,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会与股东会是否合一设置;二是股东会表决机制是“一人一票”,还是“一股一票”。因此,对股东会表决机制探索空间巨大。本文认为应该保留股东会,不设职工会,即股东会吸收职工会;关于表决机制,可以在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并对加权的幅度做出合理的规制。

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依照法律设立的,资本与合作共融、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封闭式资合性法人企业。企业治理结构尤其是股东会表决机制是企业法人独立人格的要求和当然内容。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对提高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效率,形成有效决策至关重要。因此,科学设置组织机关、管理机制等治理结构是股份合作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学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条:

1.参照有限公司原则;作为一种吸收了股份制因素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与公司法人存在许多共性。它有必要而且能够参照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构建自身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各机构的权力与公司基本相同。

2.治理结构简化原则;股份合作企业的特征说明,其本身就是熟人间的一种组合、创造,职工、股东主要是长期在一起共事的单位人、集体人,股东、资本均具封闭性,而且主要是中小型企业的选择形式,为节约成本计,简化治理机构就成为设置组织机构的原则。

3.自由选择治理结构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更多的适用于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人数较少;设置哪些机构,则应由企业章程自由决定。根据上述原则,股份合作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成如下:(1)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必设机构,根据是否与董事会合一,其职权也有不同,但总体来说,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2)董事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3)监事会以不设置为原则。股份合作企业多规模小,人数少,视距短,企业的日常活动都在职工、股东的视线范围内,设置监事会徒增企业成本。(4)经营与营利是企业的存在目的,决定经理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必设机关、经营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各治理机构之性质、地位、职权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因此可以直接参照公司法设定。下文仅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

股东会与职工会是否合一,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同的作法。一是分设型。《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企业设立股东会的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机构。”该条也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表决办法。二是企业自主决定型(或曰无明确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34条规定:“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三是合一型。《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15条规定:“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北京市的规定也属于这种类型。全员性是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股的特点之一,如若职工全部入股,则股东会和职工大会合一无任何异议。然而,全员性也允许少数非股东职工的存在,若设置职工会不设股东会,股东与非股东按照同一表决机制决定企业大政方针,将直接影响股权的激励机制,与资本企业性质相悖。分设型的立法,考虑到了非股东职工的存在,却也增加了本身规模有限的股份合作企业的负担和运行成本,而且该企业中,绝大多数股东和职工的身份是双重的,会议分设职权又当如何分设,易生事端,徒增成本,与效益、效率相悖。笔者认为,应该保留股东会,不设职工会,即股东会吸收职工会,非股东职工(或其代表)可以列席股东会,其利益诉求可以通过企业工会表达。

(一)相关法律规范中的不同规定。

1.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股东按照人头都享有一票表决权,而不考虑股东持股额的多寡。《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2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会由股份合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主持,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制。”《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41条规定:“每一股东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也规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2.一股一票制。一股一票制,即指按照股东持股额多少分配表决权,持有一股即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权数与所持股份数成正比例关系。《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必须有代表半数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股东按股权行使表决权。”从实践来看,相当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采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山东诸城、周村两地多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了一股一票的表决机制。

3.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根据股东会决议事项的不同,分别实行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制。《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人一票制:决定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采用一股一票制: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2)一人一票基础上适当加权的制度。即在股东会表决时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但是适当增加较大股东的票数,即适当考虑股东持股的差距,对持股多的股东给予相应增加票数。《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34条规定:“股东(代表)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对较大股东可以适当增加投票人数。每个较大个人股股东投票人数最多不超过三人。”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五

长虹社区股份合作社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在社区党组织的带领下,依靠广大股份合作社社员,以壮大集体资金为目标做好如下工作:

社区集体经济收入是社区居民共同关心的事情。我们社区在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成立了股份合作社,定期在每年3月下旬召开社区股东代表会议,对上年度的财务进行公布,逐笔对本年度的财务决算进行公布。做到每月上报,按月结账,按季在居务公开栏中公开账目管理规范,并在五杭农村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2、全年除基建工程外总支出为10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3%。

4、今年集体净资产比去年增加1391000元,主要是建造了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

5、20成功引进了**天创纺织有限公司、**长恒纱业有限公司和**爱裕纺织有限公司。

在里,长虹股份合作社将继续规范社区财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千方百计壮大集体经济,加大力度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六

股东会的决议,既是公司最高意思的决定,又是公司股东以其股东地位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方法,同时,公司法理历来遵循“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因此,如何确保股东通过股东会上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如实反映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志,实是公司立法的重要课题。

股东会的决议,既是公司最高意思的决定,又是公司股东以其股东地位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方法,同时,公司法理历来遵循“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因此,如何确保股东通过股东会上表决权的行使,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如实反映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意志,实是公司立法的重要课题。

股权分散的现实困境。

1.股东会本意实现存有障碍。

公司股东会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希望股东能亲自出席会议,这不仅使股东能直接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情况的汇报以及对议案的说明,也能直接在会场上发表意见,参与讨论,从而凝聚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意思决定。但是公司制的本意,是在股东人数众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和资产证券化(股份以股票代表)的特性下,汇聚社会众多的小资本,成就大资本,经营大规模事业。现实经济中,大规模股份公司更是秉承这一本意,股东人数动辄上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形下,期待公司全体股东都能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确存在现实困难。而且对于众多持股较少的股东以及认为其表决对股东会决议无甚影响的股东而言,往往难以摒除个人事务而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股票表决权。且随着现代分散投资理念的盛行,一人成为几家公司股东已不足为奇,倘若几家公司同时召开股东会,即使本人有意,也是分身乏术。

2.委托书制度的缺憾。

股东人数众多的大规模公司,期待全体股东或大多数股东都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存有诸多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使有出席困难的股东能表达其对公司经营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引入委托书制度,允许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制度固然可使股东在不亲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仍能通过代理人表达其意志,行使表决权;而且委托书上也能明确记载其对议案赞成或否定的态度,界定其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以正确反映其真实意志。然而委托书制度仍存有不可避免的缺憾。首先,不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未必能寻到值得信赖的代理人。对此,现行法律及实践均许可有意取得委托书的人,可主动向股东征集委托书,即“委托书征求”制度。然而征求委托书的人往往带有某种特定目的,不是为了谋取公司控制权,就是企图解任现有董事,甚至有的是为了从公司榨取利益,然后一走了之。是否能与不亲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真实意志相吻合实无定数。

其次,为确保代理人能如实依照股东指示行使表决权,固然可以在委托书上载明对议案的赞否态度,对董、监事候选人的选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以及规定若代理人未依指示行事,表决归于无效,不予计入等事项。但这些措施终究为消极防范。根据民法原理,代理的实质是被代理人利用代理人的帮助以增进其利益,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厂因此,如果代理人未按照或完全按照被代理股东的意愿进行表决,股东只能按照其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但对于公司而言,代理人的表决仍然是有效的。当然我们可以规定,若代理人未依股东指示行事,委托表决归于无效,可这样股东的真实意志终究未能如实反映在股东会的决议上,且可能会造成公司决议尤其是某些特别决议)难以通过,股东会有“流会”的可能。

基于委托书制度存在以上缺憾,因此若能构建一制度,既能发挥委托书制度的优势,又能弥补其缺憾,不仅对股东意志的真实表示起保障作用,而且对公司民主的确立也有积极的意义。笔者认为,股东会书面投票制度是一较佳选择。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七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甲方。

乙方。

丙方。

1、利润和亏损由甲、乙、丙三方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时间:

(2)分红数额: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如公司发展需要,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也可不分红,全部利润作为公司发展资金。

1、公司成立后,协议三方可自由转让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需要增资扩股的,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引入外部投资人。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3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八

由于市场环境的不规范与市场主体的不成熟,中国证券市场上题材和概念的炒作之风盛行,然则假以发展的角度审视这些不断推陈出新的题材、概念,会发现它们中的一些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之一就是以云天化、申能股份为代表的“回购概念股”。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国外公司企业经常使用的资本运营手段和经营策略,但是相对于尚处发展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若干典型个案的出现则是一种金融创新性质的探索与尝试,创新往往意味着对旧制度的规避或突破以及新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因此对我国既有相关规范的反思与评价,建构既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新的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证券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股份回购的功能分析。

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对股份回购的功能的正确认识决定了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取向。一般认为,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具有以下功能:

(一)通过股份回购,调整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现代公司资本结构理论始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莫迪利安妮(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提出的公司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不相干理论(简称mm定理),但是mm定理是在不考虑的所得税、破产风险、资本市场效率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影响下推演出的,并不切于现实,因此后人不断放松假设条件予以逐步修正,提出了资本结构平衡理论,即由于债务利息可计入公司成本,而免交所得税,所以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成本较低,较高的资产负债比例可以为公司带来税收庇护利益,然而公司破产风险成本也随资产负债比例的升高而增大,所以在公司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的约束下,欲使公司的融资总成本最小,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优资本结构是处于边际税收庇护收益等于边际破产风险成本的平衡点。[1]但是公司发展周期和外部环境变化决定公司必须审对度势,动态调整资本结构,与新股发行、举借外债不同,股份回购是一种股本收缩的调整方法,通过减少对外发行股份,提高资产负债率,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二)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股票价格决定于股票内在价值和资本市场因素,通常在宏观经济不景气时,股市进入低迷状态,持续低迷引发股票抛售,导致股价下跌,流动性减弱的恶性循环,公司在本公司股票严重低估时,积极进行回购:一方面,收购价格传递公司价值的信号,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另一方面减少每股净收益的计算基数,在盈利增长或不变情况下维持或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价值,减轻经营压力。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释放先前回购形成的库藏股进行干预,增加流通股的供应量,减少投机泡沫,使股价回至正常价格,股份回购使虚拟资本价格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使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紧密相联,避免了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

(三)股份回购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股东收益包括股票分红派息收入与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收入,一般来说,国家对前者课以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后者课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若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则股东不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实行股份回购,股东拥有选择权,具有流动性偏好的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现金形态的资本利得,而继续持股的股东由于所持股票的每股盈余提升,使个人财富增加,并且相关的资本利得税递延到股票出售时缴纳,因此基于税收的考虑,公司常以股份回购替代现金红利的分配。

(四)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通常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2]当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提醒公司股东注意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持股比重相应提高,控制权进一步加强。此外,储备大额现金的公司易受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大量现金用于股份回购,可减弱收购者的兴趣,这是反收购策略中的“焦士战术”。

(五)运用股份回购,执行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目标函数的差异,即代理成本,包括经营者偏离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产生的成本以及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矫正偏差仅依靠诸如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等外部约束远远不够,尚需要设计出一套成果分享方案,使职员和管理者的努力与公司财富增大建立相关性,职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之一。[3]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制度的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从股东手里回购本公司股票作为库藏股,依程序交给职工持股会管理或直接作为股票期权奖励给公司管理人员。

(六)基于少数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回购公司股份,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现代公司实行“资本民主”原则,即一股一票,重大事项的表决适用单纯多数或绝对多数决,因此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操纵公司,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少数股东的“以手投票”权利因此受限,法律为平衡双方力量往往赋予其诸如股东诉讼权等权能,但实施成本较高,而股份回购请求权则是股东“以脚投票”的权力强化,[4]重大事项表决时,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少数股东可以要求与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样一方面减少公司经营中的磨擦与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另一方面充分保障了少数股东权益使之免受不公平待遇。

除上述功能外,股份回购还常常运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中,因此股份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

二、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

股份回购的上述功能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尽管存在或大或小的施展空间,但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承担着调整股权结构,减持国有股的历史使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计划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过度集中且不能流通,据深沪两市a股公司的中报统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0%的公司有498家,占全部1040家公司的47.88%,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比例超过75%的公司有40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9.0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产生不良影响:1、国有股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而“所有者缺位”以及中小股东监督机制弱化,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形成“内部人控制”,市场主体异化;2、国有股不能流通形成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分割性(股市被人分为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有股权冻结和呆滞,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残缺。[5]因此,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历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6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国有股存量发行为主,协议转让、国有股配售、定向回购为辅的方案,但是正如许多媒体评论,办法的目的在于筹集社保基金,对国有股减持意义不大,因此后三者应该继续关注。而三者比较而言,国有股回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缓解国有股上市扩容对市场的抛压,有利于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保持股市的平稳发展,另一方面股份回份的参与方之间形成“多赢”的局面:1、对于国有股股东――国有控股公司或集团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进行国有资本战略调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变现资金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偿还银行负债,降低金融风险,化解改革中矛盾与问题;2、对于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调整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杠杆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3、对于非国有股东,所持股票的内在价值提高,强化对公司经营的监控,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障。

三、股份回购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制度,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处许可”的模式,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另一种是规立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目的”的股份回购原则上许可的模式,如美国。我国股份回购立法散见于《公司法》第149条,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第24、25条,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1994联合颁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的“减资和回购股份”以及“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两个章节,尽管规定的比较粗糙,但基本采用“原则禁止,例处许可”的立法模式,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票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

股份回购现行规范的模式选择,部分是立法者对股份回购的功能和现实意义缺乏认识,但主要是理论界对股份回购存有疑虑。[6]笔者认为其中观点颇值商榷:1、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混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即公司因持有回购的股票,而享有对自己的股东权,导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混同,这种观点过分强调股票的股东权利的表现特征,而忽视其作为有价证券的虚拟性,且相关立法对购回股票的表决权、分红分配权等限制,足以抑制股东权行使;2、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违背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传统大陆法系认为资本三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但商务实践中,债权保护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定资本制的保障是有限的,且存在公司筹建成本过高与资金闲置的弊端,因此《公司法》修改建议中有学者提议降低注册资本,实行授权资本制;[7]3、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有害与股东平等原则,实际上,程序立法的完善能够保证任何股东享有转让与不转让选择的机会平等,合理的定价机制也可保证股东获得价格公平的权益;4、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购中易发生操纵市场和中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但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加强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可以确保回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综上所述,缓和管制,充许公司基于正当的商业目的实行股份回购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提高公司绩效,顺应世界潮流的新的模式定位。

(二)股份回购方式以及回购价格。

《上市章程》第25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时行:(1)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2)通过公平交易方式购回;(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目前证券市场的个案基本采取“其他情形”中的协议回购的方式,回购价格等于每股净资产,例如申能股份向其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协议回购10亿股国有法人股,价格是19中报的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值2.51元。原因是回购标的是不流通的国有股,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长期的价格“双轨制”,缺乏市场价格,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32号文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不能低于其净资产。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回购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以类同于任何潜在投资者地位,按照股票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其优点是不存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的溢价,但不能实施批量购买,日交易量有限,并且为防止公司借此进行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减少对股价的非正常影响,要求证券监管当局对交易的价格、时间、数量等,予以严格监管。

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是指向全体股东提供出售股票的均等机会,以既定价格发出回购要约,国外的两种要约回购颇值立法借鉴:1、固定价格要约,即公司在特定时间发出以固定价格,回购固定数量股票的要约,如果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如果股东提供股票数量超过要约数量,则企业可决定全部或部分购买超数量部分,但并没有必为义务,此种方式产生的市场价格的.溢价通常被市场认为是积极的信号,但回购要约执行成本过高;2、荷兰式拍卖回购(dutchauction),源于荷兰花卉拍卖所使用的系统方法,即公司确立回购价格范围和计划回购数量,而后股东选择价格范围内某一特定价格投标,公司汇集所有有效投保的数量和价格,根据计划回购量确立最低回购价格。[8]此种方式回购溢价低,选择性大,为广泛采用。

(三)股份回购的支付手段与资金来源。

股份回购的支付手段并无相关明文规定,但一般采用现金支付。但是回购股票的大量的现金需求限制回购主体范围,且回购使营运资金耗费,也将影响未来的经营活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拓宽回购支付手段,例如:国有股大都是公司成立时由实物折股而成,回购非流通的国有股,支付手段可相应地多样化,除现金外,还可以实物、无形资产折价,这样一方面缓解回购带来的现金压力,另一方面回购与资产剥离相结合,提高公司资产整体质量。此外,国外股份回购还有一种交换要约的支付方式,既公司发行优先股或债券作为回购股份的等价支付手段,此种方式兼顾了股份回购的调整资本结构的功能,应为我国立法采鉴。

(四)库藏股问题。

(五)股份回购程序。

我国股份回购的法律规范仅有原则性规定且局限于回购理由和方式,欠缺具体的操作规则。程序是保证股份回购有序、高效进行的关键,通常而言,股份回购会对公司利害关系人以及证券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绝对多数通过,并报经证监会批准,涉及国有股转让应获取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发生在合并、减资情况下的股份回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合并、减资程序之规定。另外,股份回购程序立法还应包含保护债权人与强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股份回购导致资本收缩或营运资金减少,偿债能力削弱,会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参照《公司法》第184、186条之规定,要求公司及时将回购事宜知会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等措施后,才能正式启动股份回购。

为避免股份回购成为公司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工具,应在回购全程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回购的真实目的、回购价格的确认、回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回购成功后,应对现有股权结构、库藏股等内容予以公告。

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动力来自于其规管对象的活跃,中国证券市场日益增多的股份回购案例,使已制订若干年的纸上条文变得生动,也凸显其简陋与滞后,立足我国国情,借签国际先进经验,制定《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规范是制度对来自于金融创新的积极回应,也是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九

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现有甲方经营的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公司目前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方的邀请,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甲方承诺其拥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责任。

二、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人民币为___________万元,其中:

1、库存以动销产品拆价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

2、良性债权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

3、不良债权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

4、固定资产金额为:___________万元;。

5、债务(欠供货商货款)为:___________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___________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清算结束后,对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乙方、丙方不予认可,由甲方自行承担。清算时,现有的不良资产呆帐或死帐必须除外,时间确定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该资产或债权不作为甲方的投资部分,但是,三股东包括业务员必须尽力追要,尽力把应收款收回,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五、甲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作为出资。乙方现共投入资金___________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___________万元,另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注资到位,剩余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到位。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___________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___________万元,另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注资到位,剩余___________万元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到位。

六、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___________公司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_________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___________公司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_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___________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___________月内,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___________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时间内三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___________时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十、___________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___________总厂在___________地区代理商,应当获取厂方的书面认可并由厂方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每月应付工资为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见证方:___________(签名和盖章):___________。

公司盖章确认:___________。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

乙方: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_________产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____产业。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2、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3、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4、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为本协议服务人员和甲乙丙丁四方授权从事与本协议有关事项人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知人员除外)。

第四条、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第五条、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_____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乙方: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部门)名称: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独立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经股东各方推举同意):_________。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本协议附设备评定书一份)。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二

出席会议股东:

1、发起人、股东(或者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2、认股人:______、______、______(无认股人的,删除该款,募集设立专用)。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增股东:______、______、______(无新增股东的,删除该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地点:______)召开(年度、临时)第____届第____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______主持会议。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股东____人,实到____人(其中代理人____人),代表公司股份______万股,占公司股东表决权的____%(占全部股份总额的____%),符合章程要求。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监事的任免决定。

1、免职情况。

同意免去______的监事职务;股东甲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票赞成,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

2、任职情况。

各股东共推荐监事候选人____名,从中选举____名监事。

(1)监事候选人______,股东甲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票赞成。

(2)监事候选人______,股东甲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票赞成。

(3)监事候选人______,股东甲____票赞成,股东乙____票赞成,股东丙____票赞成。

(4)根据以上投票选举结果,同意选举赞成人数符合法定比例的______、______担任公司监事,任期____年。

3、监事会组成人员。

同意由原监事______、______、______和新监事______、______组成公司新一届监事会。

二、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提交新章程的则表述为:同意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事签字、盖章(自然人的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

会议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署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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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书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大家知道协议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份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各方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丙作为股东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

1、公司前期开支。

(1)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

(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

(3)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

2、注册资金(本)____________元。

(1)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2)注册资金到位情况约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乙等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后,按照上述约定将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各股东出资及占股情况。本协议所列股东均为实际出资股东,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包括启动资金及注册资金)及所占股份百分比如下。

(1)甲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股____________%。

(2)乙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股____________%。

(3)丙实际出资____________万元,占股____________%。

4、各股东表决权的规定。

关于股东的投票表决权的约定:甲方总享有____________%表决权。乙方享有____________%表决权。丙方享有____________%表决权。

5、本协议所列股东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均应按本协议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设立股东会,由本协议所列全体实际出资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日常事务。各股东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

总结。

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遇特殊情况任一股东会成员都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住持如遇执行董事不能或不愿履行职务则由各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住持。

2、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下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

(1)须经所有本协议所列股东达成一致同意决议后方可进行事项: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须经本协议所列股东持有股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事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本协议所列所有股东股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需经本协议所列股东持有股份多数表决权通过事项:《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董事及监事。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____________年。

2、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乙为公司的监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监督及协助工作。

(三)规范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各股东在公司任职,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人员招聘等人事制度。公司制订人事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薪酬、培训、升职、劳动纪律等用工事项,公司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开展以上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批,任何管理者都无权私下决定以上事项。

2、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一切资金往来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公司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可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供各股东查阅。建立规范的请款和报销流程。公司任何款项的支出和报销,都应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的层层审批,任何股东都不能私下向公司支出和报销相关费用。

3、经营管理制度。公司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对业务合同进行专业的商业和法律审批,以减少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对公章的保管及使用、重要档案的查阅等事项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制度,以尽可能减少风险。

(四)其他管理制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应及时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尽可能采用高效安全的操作流程。

四、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丙各方按照实际所占的股份比例分享和承担。

(1)分红的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天分取上年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年度剩余利润的____________%,各实际出股股东按本协议确定的股份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以上,可不再提取。

五、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

公司成立起三年内,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四年起,经其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如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转让协议有效的,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全体股东按转让价格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退股。

(1)原则上,公司成立前3年,股东不得退出。

(2)在公司成立前3年,原则上股东如因个人原因退出,须赔偿公司不低于____________倍于初始投入资金的违约金。

(3)公司成立前3年,股东因个人原因退出的,按照投入资金的____________%折价回购。a)所退股权由剩余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获得。

(4)公司成立3年后,股东退出,按照如下条款办理:1)退股条件。退股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2)退股标准。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____________%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____________%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才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____________%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____________%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在此情况下,退股方只能要求取得公司总资产____________%的分配金额,不得再要求其他分配。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并分为三次支付,每次支付间隔不得低于三个月。

(5)特别的,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全职于公司工作的,予以退出股权,股价按照上述条款支付。

3、增资。

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六、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本协议各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本协议各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七、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十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额外按照应出资额的____________倍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同时公司予以强制退股,退股价格按照本协议条规定执行。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执___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___份,见证方留存____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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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四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

(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二章企业设立。

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

第十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有3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

(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五)企业的机构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九)章程修订程序;。

(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七)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1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2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任期按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产生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至5人,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经理及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和董事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企业设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招聘,对董事会负责。

厂长(经理)可以从本企业的职工(股东)中聘任或者招聘,也可以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但从企业外聘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经理)必须入股。

厂长(经理)主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厂长(副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向董事会和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二十三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必须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四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成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组,清理、确认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财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在明确财产关系的基础上,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五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应当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合理核定资产的价值量。

第二十六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或者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二)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七)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量化给改组时在册职工,投入到改组后的企业。

第五章股权设置。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或者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折价入股投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股权。一般设集体股、个人股和法人股。新组建企业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法人投资的,可只设个人股。

(一)集体股。指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所形成的股份;以及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企业集体共有,由职工(股东)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

(二)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合法财产折股或者以现金、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人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个人所有。

(三)法人股。指企业外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该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法人投资者所有。

集体股和个人股为普通股,享有红利分配权、企业管理权、认股优先权,并承担风险;法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的股息优先支付股利,不参与企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吸收职工个人股,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股份合作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第三十条股份合作企业不设国家股。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可以由职工出资购买或者实行有偿租赁,企业向发租方缴纳约定租金。

第三十一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将部分原集体资产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作为职工参加分红的依据。

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归企业集体共有,但可将部分折股后量化到职工,参加企业分配。

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股份,不得继承、转让、抵押,职工调离,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由企业收回。离退休职工继续享受已量化到个人的股份红利。

第三十二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职工必须按章程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金。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职工调离、退休,或者被企业辞退、开除,或者死亡时,可以将其股金全额退还给职工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由企业按当时股份价值收购。

企业外法人股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转让。

第三十三条股份合作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不能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建立股权管理制度,对股权证发放、登记、转移、退股及红利分配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可以村、组为单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到户,联合经营,土地仍归集体所有,股权参加分配。实行土地作价折股经营,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其原占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继续依法使用,但不得作为股权投入。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股份合作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式和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分配顺序是:。

(一)弥补企业以前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提取分红基金。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5%提取。

第三十八条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资本金。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应当向集体股和个人股按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金的,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发展生产基金和分红基金的比例。

股金红利率不得超过企业资金利润率,股金红利由各股权所有者收取,或者转增股本投入再生产。

第七章企业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二条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停业、迁移及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职工(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因前款第(一)、(二)项所列原因终止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做好清产核资和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企业资产。

第四十五条企业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原因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和清偿。

第四十六条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的费用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股权所有者的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七条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不申请注销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股份合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逃避债务的。

第四十九条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另立账户存储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擅自处分企业资产牟取违法收入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摊派或者侵吞、挪用企业资产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管理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擅自委派或者选调企业管理人员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服务性企业或者其他特殊行业的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登记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但应当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股东股份合作合同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份的种类;。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转让、继承办法;。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办法;。

(十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办法;。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改组申请报告;。

(二)改组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组的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清产核资报告;。

(五)企业章程。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章股份与股东。

第十六条企业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采取股份证明书的形式。股份证明书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凭证。

第十七条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在职职工所持股份为普通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优先股。

第十九条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破产时优先获得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可以与企业协商转为普通股股东或者由企业购回其股份。

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份合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二十条普通股由在职职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认购。

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二十一条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所有资产和国有资产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

(二)国有资产可以设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有偿使用,交纳占用费;。

(三)集体资产可以设为职工共有股份。

第二十二条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

职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转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购回。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的处理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成员人数由企业章程规定,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名。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和优先股股东推派的代表,但普通股股东代表应占成员半数以上。

非股东职工可以推荐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具体推荐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以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企业职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违者,其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并由董事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六条企业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

(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四)按照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七条职工共有股份的股利,用于下列用途:。

(一)分配给职工;。

(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四)企业有偿使用;。

(五)转增为职工共有股份。

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一条由集体、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在设立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专门用于弥补离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六章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四条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五条企业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财产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再就业安置等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自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再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可以按照拟改制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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