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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变更(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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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章程变更(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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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变更篇一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号,召开了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第_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由执行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合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二、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

四、股东会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五、同意委托________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章程变更篇二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此作出选择,但不意味着股东会可以排除股东对优先购买权作出购买或者不购买的决定,或者排除股东的转让股权。1、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属于经营活动中的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此种选择权与股东有直接利益关系,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与否,需要股东本身明确的表示。2、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排除股东转让权和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损害投反对票的未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中对公司法第72明确阐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不得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股东的转让权。避免控股股东利用公司章程侵害股东的利益。

二、不得恶意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行使章程变更的权利,应当是善意的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公司变更章程的行为出于恶意,不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则变更章程的行为无效。对公司和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变更是否有善意和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根据以下客观的具体情况来判断:1、是否有利于公司的营利,2、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3、是否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4、对公司股东不造成严重损害。公司章程的变更如果对公司某些股东造成不利影响,但只要此种变更行为对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好处,就应当予以支持。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香港公司法的规定,变更章程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例如在“权利和发行投资信托有限公司诉史提洛制鞋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成员通过的提议是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且在公平情况下通过,故其修改有效。所以,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而做出的修改可以不取得个别成员的同意。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细则的修改受到如下条件的限制:根据普通法规则,公司细则的修改必须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细则的修改是违反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宣告该修改无效。这一规则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无故开除其成员。但如果某公司成员的行为有损于公司,则公司可以基于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开除该成员。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加以此规定,建议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变更应当是善意地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否则该变更无效。如果发生纠纷,建议由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定量权时,应当根据上述几种情况来加以判断是否善意地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公司章程不是纯粹封闭对内的,公司章程除公司及其成员外还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涉它性。实践中大股东通过不公平条款给收购者设置障碍,以达到反对收购的目的,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对第三人利益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公司章程变更时也要考虑到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做法有:如果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变更提出异议,登记部门应对登记申请不予批准或延缓批准,并责令公司修改或与债权人协商。再者,由于第三人最为关心的是公司资格、能力以及交易的安全,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变更涉及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资格、能力等方面的改变时,应当要求公司全部或部分地对有关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公告或通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章程的变动,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笔者认为,由于第三人对公司的了解天然地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更应改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否则就根本谈不上保护其利益。因此,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考虑如何及时地使第三人了解公司章程变更的信息。

四、变更章程决议应对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的最低限制。

公司章程的修改可能涉及公司结构、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不同关系人的利益调整,对公司内外部影响极大。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提高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对变更章程决议,大陆法系国家规定要全体股东同意,如法国、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对包括修改章程在内的一些重大的事项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笔者认为对那些小股东利益严重损害的条款,控股股东有恶意操纵股东会,对有利益于公司发展应当进行合并而不合并,或应当改变经营方向的而不改变。没有规定出席的股东人数和表决人数的最低限制,这样会容易使一些控股股东轻易的利用多数决操纵会议的决议。例如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12个股东,其中2个是大股东持公司80﹪的股份,其他10个股东各持有2﹪的股份,在章程变更中作出表决那么只要这2个大股东出席,而无须其他10个多数股东即可以通过作出对这少数股东的不利的条款和决议案。多数的小股东只是成摆设根本起不了作用。建议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章程时,涉及条款对小股东有严重损害的,多加一个出席股东人数和表决人数的限制规定,如须有2/3以上股东出席会议和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及所持股份总额3/4以上的表决权。避免大股东操纵会议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对股份公司变更章程决议大多数国家采取绝对多数同意。日本、法国、台湾、美国和加拿大公司法规定了变更公司章程须2/3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德国、英国和香港的公司法规定须3/4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德国和台湾还允许章程规定更高的多数。另外,日本、法国和台湾规定要求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法定最低人数,日本规定须持有已发行股分总数的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股东会,台湾对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须代表已发行股分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散,如果不加以持股最低比例的限制,而公司法中又没有出席会议股东法定人数召开会议的限制,极有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控制股东利用漏洞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章程修改决议。我国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章程的变更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相同的多数表决权,这样对上述情况出现时会对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也应按上述对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和表决人数作出最低的限制。以对抗控股股东的恶意操纵行为。

公司章程变更篇三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4月12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x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x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特此公告。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能够获取足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为股东。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身份一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大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于隐名出资人,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人自主张权利至裁判终结为止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人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后产生公信力;当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理人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东在主张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文件并无该项要求),书面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目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而导致股东请求无法到达。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同时,以防公司滥用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15日答复期的.适用。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然而,股东在15日的答复期间内即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如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该股东查阅相关材料的,不宜以股东起诉时15日答复期未满为由驳回其起诉,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由于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所存在的“不正当目的”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裁判实践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亦将此纳入可能的解释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

(四)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事实。

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在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主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往往会进一步提出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要求。《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以内,但同时也未列入禁止查阅的范围,总的来说,准予查阅原始凭证较为符合该条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会计法》要求会计账簿记录应与会计凭证的内容相符,会计凭证本身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于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东在查阅账簿的时候,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确保账簿记载的真实完整性。

情理上。股东知情权争议的产生一般源于股东间的信任破产,若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原始凭证,处于弱势一方的股东根本无法从账簿上判断公司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失当,也难以获知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股东知情权完全沦为摆设。(如账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营业亏损500万元,单从一个数字根本无法判断亏损的原因,是商业风险抑或决策失当,还是由于存在非法的关联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诉江苏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

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据此,四上诉人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被查的有关资料)。

公司章程变更篇四

公司股东会于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变更篇五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根据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第_________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公司。”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万元。”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变更篇六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其他要求: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公司章程变更篇七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连城县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定期、临时,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股东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如有缺席应注明缺席股东,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连城县有限公司。

2、表决通过年月日修订的公司章程。(提交修订后的新章程时表述)。

表决通过年月日制定的章程修正案。(提交章程修正案时表述,制作正式股东会决议时请删除本括号的内容)。

股东签名或盖章:。

(公司盖章)。

公司章程变更篇八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出任执行董事、经理;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3)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2)决定对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决定对他人担保事项;。

(1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14)对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作出决定。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制定实施投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三)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四)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股东审议批准;。

(七)决定除应由股东决定以外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公司管理的具体规章;。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十一)代表或委托代表参加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十三)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至年月日,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字:

x年3月17日。

公司章程变更篇九

公司股东会于xxx年n月n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n次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条股东出资情况:

此处为原内容!

现修正为:

新内容!与原内容格式一致~。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年n月n日。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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