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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细则篇一
第五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担保书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之外的建制镇。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租赁合同细则篇二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保障的原则,在市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城镇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房屋租赁)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进行,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5、非本市退休但户口迁移到本市达以上的人员;。
6、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收入限制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西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无稳定收入,其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无住房。
申请人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六)家庭拥有的综合或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七)未满25周岁的单身人士,需审核其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予保障。住房资助能力是指:未满25周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拥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八)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障对象,优先配租: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西昌市工作的获得表彰的全国、省部、州级劳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对象;申请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壹级、贰级(以新证为准)残疾的。
(九)享受西昌市最低生活保障、户籍在市级单位(企业)和社区的城市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要求。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城区以外的各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实行就近保障原则,采取“以补代租”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申请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单身人士原则上只能申请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五)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两种方式。单位集体申请单身人士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中统一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工作变动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其他单身人士中安排配租。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以下均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证明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情况证明。
(1)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单位住房情况证明、房改部门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员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房屋情况证明、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3)其他人员须提供房管部门房屋信息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4、工作、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退休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退休证明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3)其他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现居住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证明。
(4)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证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后备存复印件。
(六)提交的证明材料出具有效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
(七)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配租。
审核、配租工作启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合格的,在社区、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预审材料后,在1个月内按初审、复审、终审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政府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新闻媒体、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并取消保障资格。
(五)配租。
实物配租方式采取抽签或摇号的方式进行。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处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租赁补贴采取将租赁补贴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到保障对象私人账户。
(六)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1寸免冠照片、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废止,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一)合同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实现年审制,租赁期限为1年,每1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有共同申请人的,按程序申请承租,原签订的租赁合同至租赁期满为止。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管工作,不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居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经营工作,强化租赁监管,规范租赁秩序。如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空置或从事不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
5、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退出管理。
(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并取消轮候资格。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保障对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对象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取消其租赁补贴: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租赁合同细则篇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2]。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两房并轨的原因是什么?并轨运行后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是否会被削弱?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运行?如何并轨?
张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据《通知》,从20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二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张锋: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并轨前,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也不会减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将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三问:并轨后地方如何申报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怎么下达?
张锋:并轨前,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别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并轨后,各地要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在建设量上涵盖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以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利益。
中央补助资金将按以下原则安排:一是财政部将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财政困难系数、当年建设任务、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资金;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近两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结合各地财力困难程度,统筹安排下达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张锋: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五问: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张锋:并轨后,要妥善处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张锋: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大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操作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七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张锋: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建设、规范服务,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租赁合同细则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178号)、市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长政发﹝﹞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4、牵头组织维修养护、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6、牵头后续管理购买服务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3、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租赁补贴发放、追回等工作;。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
6、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及接待新闻媒体等工作;。
8、做好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房源管理。
(一)房源验收。
2、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区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参与房屋交接,建立房源档案。
(二)房源分配。
3、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示;。
4、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使用情况,在满足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房源需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一定比例房源定向配租给单位或企业符合定向配租保障条件的职工。
三、配租管理。
(一)配租原则。
1、区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配租对象的申请顺序,结合优先保障条件,制定实物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具备以下条件的我市城区户籍保障对象:
(1)我市当年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以及其他城市户籍低收入保障对象;。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的保障对象;。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连续2次放弃配房、不参加选房或未在3个月内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二)配租标准。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限定一个家庭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原则如下:
1、保障人口1人,配租单居室;。
2、保障人口2人(夫妻、同性单亲家庭),配租单居室;。
3、保障人口2人(异性单亲家庭且子女年满10周岁的)可配租二居室;。
4、二居室优先安排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
5、低层楼房优先安排盲人、肢体二级以上残疾人员或年满65周岁以上老人等保障家庭。
(三)配租流程。
4、公共租赁住房一经配租入住后,原则不予调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的,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间可互换。
四、退出管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应当腾退(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2、承租人收到房屋腾退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腾退;。
3、确有特殊困难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后可以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过渡期内的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同类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开具解除合同通知单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承租人,腾退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五、资金管理。
(一)租金收缴。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账户。
2、各区全额利用市级(含)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配套资金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市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根据协商分享的租金及相关收益也应及时缴入市非税收入账户。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遵循“差别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暂分三档:
(1)一档: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的“三无”人员租金,由政府承担;。
(2)二档:城市户籍低收入保障对象(执行第一档租金的人员除外)租金;。
(3)三档:中等偏下收入保障对象租金,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未满的,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
5、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推行pos机收缴租金方式,杜绝租金滞留在代收单位和个人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二)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等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费用预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预算。
1、维修经费。
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经费。
(1)预算内日常维修项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2-3家有资质的维修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工作。
年度内单次维修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相关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定点单位中公平自行选择一家维修单位,按季度在市政府采购平台上申报计划,经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后,凭投资评审结算报告和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予以支付。
年度内维修改造在15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政府采购平台中申报计划,根据定点单位的报价,择优选择一家单位维修,维修经费报市财政评审中心结算审核后,凭投资评审结算报告和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予以结算。
维修改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组织公开招投标,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管理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先行垫资,施工结束后,及时按财务规定程序结算。
(2)预算内应急维修项目。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台的《长沙市公租房应急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3)因特殊情况未纳入预算或超出预算额度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市政府专项报告,申请追加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2、配套设施经费。
3、委托管理经费。
(2)对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单位,根据购买服务内容和绩效考核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委托管理经费。
4、空置房屋物业服务费。
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对已交付但未配租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业服务单位合同约定,将年度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拨付给物业服务单位,如物业服务单位对空置房屋管理不善或改变用途,可相应扣减资金拨付额度。
六、安全管理。
(一)物业服务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安排专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常识及技能培训;每年要组织住户不少于2次的安全知识讲座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住户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区住房保障部门安全管理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情况。
七、监督管理。
(一)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二)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同一违规行为首次实名举报的个人或单位,经查实,给予200元奖励。
(三)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沙市市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细则篇五
10月公示的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三类人员有资格申请公租房,除了保障房轮候家庭、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外,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公租房。
在11月30日最终发布的《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人员的申请标准里,其他各项都没有变化,而是新增了家庭收入的标准。其家庭收入标准与北京市民相同,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条件。
在《办法》中,对于“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这一条件中,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年限。根据公租房的细则,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市住保办表示,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研究制订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政府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申请办法。
《办法》要求,从月1日起,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全面开展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租房。不过外省市来京人员还暂时不能申请。
租赁合同细则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为本区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的主管主责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规划、政策制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住房保障行政处罚等工作。
区公资办负责统筹本区公租房的使用、增值、监控、分析和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公租房需求调查、建设、运营、管理以及保障对象的审核、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应当设立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上述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本区解决符合条件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住房困难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本区公租房建设纳入本区“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以需定建的思路科学编制,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具体有以下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改建以及接管、没收的公租房。
(二)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及“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租房。
(三)企业经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
(四)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中按照公租房套型标准自行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
(五)各类投资主体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和集体宿舍。
(六)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公租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交叉式建设,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实际需求,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公租房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学校、医院、文体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同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
第十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允许配建适量的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配套商业用房可以独立确权、经营,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转让、转租,但不得改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功能。
第十一条公租房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职工公寓或集体宿舍。公租房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的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成套住房,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租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应建设程序和住宅建筑规范,在项目进行报建时,应明确建设类型为公租房。公租房的验收和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租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公租房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大力鼓励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由政府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第十四条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计划实行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五条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公租房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整体承租后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第十六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整体确权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公租房可以整体(整幢)转让和整体抵押(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除外),不得分拆转让和分拆抵押。整体(整幢)转让公租房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应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七条各公租房建设项目的类别及性质须经认定,由建设单位(物业权属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审核同意的项目予以认定并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经政府认定的公租房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安排。
第十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区国土部门在制订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中要先落实公租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包括划拨和出让),并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
第五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及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通过货币配建形式收取的资金。
(八)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九)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投入资金。
(十)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十一)社会捐赠的资金。
(十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公租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应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帐户,所有公租房资金必须纳入该专用账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质的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建设的公租房贷款及利息、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修、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及利息的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可以其他收入的方式偿还。
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本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区公租房保障对象为:
(一)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家庭非本区城镇户籍,但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总额不高于1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和投资类资产不高于5万元(资产审核内容见附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人均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三)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人才。(另文规定)。
第一节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不包括政府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户籍的,若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且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住的公租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租房。孤儿年满18岁后,可独立申请。
(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市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市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市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七条在房源空余的情况下,可接受其他类别保障对象的申请。
第二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不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为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但须实际在本区工作或居住(提供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家庭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享受过上述住房优惠政策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未领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等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在本区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的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房产仍需计入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
第二十九条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包括3年)在本区转让房产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纳入计算在本区自有房产面积。
第三节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
申请条件。
第三十条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寓、集体宿舍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具体申请条件由公租房项目产权单位制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第三十一条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另文规定。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三十二条申请本区公租房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二)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还须提供居住证、社保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三)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土地、房产、汽车的,提供近期的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属烈士家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七)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八)计划生育证明。
(九)诚信承诺书。
(十)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不同类型的公租房,应根据该类型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申请、审核、配租具体程序详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在政府统筹下,原则上实行“谁投资、谁具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公开配租。房源及配租档案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备案,任何非投资主体、非委托指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建立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必须为公租房建档立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第三十六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三十七条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接受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不入住或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租住一套公租房。
配租公租房房型与申请对象相对应,原则上2人及以下家庭分配一房一厅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斟情分配两房或以上户型。
第三十九条公租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承租公租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四十条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第四十一条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参考价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的`核定详见附件4)。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按照套型建筑面积计收,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原则上实施级差化租金,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原则根据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参考价的80%,且必须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另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享受租金优惠的承租面积为总承租面积扣除自有产权房面积,其余面积按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
有汽车(非营运)的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的,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的60%。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镇(街道)投资筹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先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级国库,区财政再全额返还给镇(街道)。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治安、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章续约及退出。
第四十五条入住公租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房保证金。租房保证金按照承租人月租金的3倍计收,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应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承租人腾退住房时,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房保证金,违约的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租赁合同应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每个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已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经审核仍符合条件改签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六条承租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约。承租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园区配套公寓、集体宿舍和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的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出租人申请续约,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继续提供公租房,视家庭年人均收入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四十七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
第四十八条申请公租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出现或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并退出公租房: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出现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公租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的,应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租房的,应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租房资格的,应当结清有关费用腾退承租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参考价计收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定期对保障家庭进行资格审查,同时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并通过群众举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调查取证方式,加强公租房保障资格和住房使用情况监管。
经审查或抽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其承租资格;对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原核定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租金标准、补贴标准,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视家庭年人均收入、住房情况相应调整租金标准、补贴标准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租房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二条申请人家庭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租房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实物配租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限期30天内搬出,并按照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参考价补缴租金;已领取租赁补贴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勒令其退还所骗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第五十三条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0天内搬出。自房屋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家庭或个人出租公租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多收租金、追缴少交租金或者收回房屋,并将违规情况载入诚信纪录。对拒不执行的,可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物价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从事公租房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用地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管理、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租房相关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的问责制度参照《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各类违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应当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单位讨论通过,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应当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方案、租金标准及监督管理方案,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政府和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面向各类型人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禅府办〔〕172号)、《佛山市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禅府办〔2009〕172号)、《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佛禅府办〔2012〕4号)同时废止。
租赁合同细则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候、锦江、金牛、青羊、成华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由成都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对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住房保障申请人。
第四条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决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机构具体实施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签约、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登记、选房、摇号系统软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术支持。
第五条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的程序组织实施,配租机构在登记、摇号、选房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分批登记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承租意向登记。不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方式登记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摇号是指,配租机构对已进行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优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单位)、优先个人、普通个人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动态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选房完毕后,因无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无房可选的保障对象进入配租轮候,遇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配租机构按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选房。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上批次轮候对象需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第七条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登记时限、地点、方式,供应对象范围,物业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网上登记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现场登记两种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
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3〕227号)文件规定优先摇号的保障对象,须携相应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老年证,身份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是否符合优先摇号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摇号。
第九条摇号于登记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十条摇号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摇号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制作摇号系统并导入已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机构在摇号系统中录入经确认的优先摇号对象名单,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系统进行测评。摇号软件经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并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封存备用。
第十二条正式摇号前,配租机构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对象中电脑随机确定20名代表现场监督摇号。
第十三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下,摇号确定保障对象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摇出的选房顺序结果经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确认后,配租机构在摇号当天将摇号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并及时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向成都房产热线通报。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信息网、成都房产热线……提供摇号结果查询。
第四章选房、签约。
第十六条摇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配租机构组织选房。保障对象具体选房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由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配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按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选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单》,载明保障对象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按《配租通知单》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应主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进度,及时参与登记、选房、签约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条登记摇号后,保障对象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参与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但在5个工作日内参与选房的,需待当日选房对象选房完毕后,才可选择剩余房源。
保障对象选房后超过通知的签约时间20个工作日仍未到规定地点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
放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十二条已签订租房合同的保障对象自愿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被强制退出所承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定通知单》以落款时间为准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单位定向配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实施后,配租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其他保障对象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细则,按照结合实际,注重衔接的原则,自行制定配租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有关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租赁合同细则篇八
日前,包头市政府颁布印发了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水平,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新出台的《细则》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明确担保人责任。规定公租房保障家庭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
1、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并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对不能提供上述1、3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同时《细则》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另外,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列入补助范围。
《细则》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细化了租金管理规定,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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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记者从包头市房管局获悉,新修订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已经市政府颁布印发,新修订的《细则》将让百姓获得更多的实惠。
记者采访了解到,4月出台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因此我市适时对此进行修订。
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范围。
《细则》明确取消户籍限制,扩大保障覆盖范围,明确了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细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特别是对不能提供上述(一)、(三)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工作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对于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此次也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对过渡期限已满且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不高于商品房租金的70%。
另外,《细则》细化了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群体,将符合条件的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见义勇为人员、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作为优先选择房源的特殊人群。也增加了把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列入补助范围的内容,具体补助措施执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确保了在包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保障范围。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住房;4人(含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而对于大家普遍关心的公租房租金问题,《细则》也细化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构成因素,实行一项目一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并且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租赁合同细则篇九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
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指市内四区独立生活或新组建家庭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
3、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
4、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第四条申请要求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要求。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二)申请材料。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签字并手印);。
(4)家庭成员年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证明;。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3、新就业职工家庭。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申请核准表;。
(4)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的住房权属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4、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4)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虚假、伪造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
第五条受理、审核程序。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价格、财政、司法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配租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五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六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七条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
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可以根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市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一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本市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条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分配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和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体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分配内容的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分配结束后,应当将分配人员名单等分配情况报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后,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本市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市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七)《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八)《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九)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提供;。
(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有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
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五)材料移交。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六)名单报送、资料建档。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
(七)备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章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前,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分配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分配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市统筹安排、分区配置。
区(开发区、新区)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分配工作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顺序,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三优先顺序。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特困人员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条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经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按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第七章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交付使用时,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第三十条承租人符合申请条件愿意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约。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
第三十一条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对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动态调整租金。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社区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分配。
第三十七条各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和南昌县、新建县。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为非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居民。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一
有形财产的拍卖,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拍卖分工明确。因拍卖行的条件和其他原因所致,国内外拍卖行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如英国的羊毛拍卖行,荷兰的花卉拍卖行;国内的房地产拍卖行和艺术品拍卖行等。
2.拍品来源稳定。有形财产的拍卖必须要有稳定的物品来源。如果没有充足的货源就不能保证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大家熟知的国际市场上的艺术品拍卖,虽然艺术品的稀缺性决定了他的价格走势,但相对来讲艺术品的总在存量上还是比较大的。
3.拍卖金额巨大。有形财产的拍卖底价易于评估,方便买主竞投。而且经常举行的有形财产拍卖,成交率较高,造成有形拍卖的累计金额巨大。如1995年中国嘉德公司拍卖的刘春华作《毛主席去安源》油画达605万元。国内的有形拍卖会,以中国画来讲,动辄卖到一、二百万人民币已司空见惯的事。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5月1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第二序列:《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暂停受理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二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第三序列: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轮候号。
上述取得轮候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轮候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将轮候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按规定被注销第一、第二序列轮候号后,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第八条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第九条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条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得配租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成员及其户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第十二条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轮候号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册的申请对象(下称对象二)。
第十四条(一)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向对象一配租,配租先后顺序如下:
1.优先配租对象;。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二)住房保障部门向对象一配租后,剩余房源可向对象二进行预分配。对象二之间随机排序确定配租顺序。
第十五条(一)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对象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二)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
(三)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六条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七条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残疾的(1-3级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或带电梯房源。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配租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意向登记。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申请对象家庭人员、优先配租情形发生变化的,进行配租意向登记时须如实申报,未如实申报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
(三)确定配租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情况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参加配租的名单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四)预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举行预配租仪式,公开配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
(五)资格复核或审核。按规定对获得预配租的对象一资格进行复核;对获得预配租的对象二资格进行审核。
(六)办理入住。向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通过的对象二发放入住通知书。取得入住通知书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九条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申请资格。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如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入户调查。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因申请人补办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审核时间,应在申请材料上备注并由申请人确认。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审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
第三节资料提供及认定。
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十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病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书面证明及居委会证明。
第二十条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工资额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以个人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入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入户调查及申请人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资收入核定收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但申请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不超过申请类别的收入准入标准。
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转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以转入前三个月收入确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扣减可享受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按照家庭人口、代际结构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确定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并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给予相应的收入豁免,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标准等于各类住房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分类系数。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其他低收入类别家庭及个人,应提交租赁房屋的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治安备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向申请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申请人须提交资料,报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布。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本区城区是指小溪塔街道、夷陵经济开发区、东城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城市社区建制的区域。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区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复审,区房管局终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工作。区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区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社区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小溪塔街办负责各社区申请人的初审;。
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受理和初审;。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夷陵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夷陵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
(三)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夷陵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房型的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按三档执行,一档配租单间,二档配租一居室,三档配租二居室。
家庭成员为1人(外来务工人员1人)的,配租单间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在2人(同性2人、夫妻2人、外来务工人员2人以上)的,配租一室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家庭户或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父女、母子关系)的夷陵城区常住户口,配租二室的公共租赁住房。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人才可放宽一档配租标准。
第十二条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申请家庭给予适当租金减免。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按配租面积分别按租金标准的20%、6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租金减免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区房管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第三章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夷陵区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政府引进的人才或者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凭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或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的证明向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住房保障中心、民政、公安等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车辆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夷陵区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经人社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区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区总工会、区民政部门、区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于当月定期报送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开发区、试验区应当每月定期接收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初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户籍等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房管局、区住房保障中心网站和申请受理社区(开发区、试验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区住房保障中心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合格的申请人达到50户或时间达到半年,拟定分配方案报区房管局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区房管局同意后,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区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办理入住。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摇号配租。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按照最低收入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顺序,实行梯度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及宜昌市主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五)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人才;。
(六)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一)发送通知。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开发区、试验区、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的单位、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发放补贴。区住房保障中心汇总各社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区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季发放。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我区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众租住,只租不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及清退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及清退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住房保障中心每年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小溪塔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报区住房保障中心。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所在社区及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十九条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将动态审核材料及时进行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可在一年内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期满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发。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0月31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五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将进入申请登记阶段。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xx年5月3日开始。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
4、单身人士申请需年龄满30周岁且符合上述1-3条;。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6、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城区低保、特困职工等无房家庭优先配租,须提供相关证件。
8、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由事业单位性质以上人员担保。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1、新就业人员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五年;。
2、持有就业地城镇户籍,或取得暂住证(居住证)满三年;。
3、劳动关系稳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5、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无房产转让行为;。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自行从泰兴市房产管理局网站“表格下载”区域用a4纸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交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单位汇总,并附申请人员组合租赁的安置方案及单位担保函报泰兴市房管局。
特此公告。
查询网站:
xx市房产管理局。
文档为doc格式。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六
最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细化了申请家庭条件界定、保障方式以及退出机制,其中,申请条件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对于四类人群界定,《细则》给出了详细标准。
《细则》规定: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其中住房面积是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同时,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具备四项条件,包括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拥有市内四区和高新区户籍及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另外还规定:新就业职工家庭需要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前五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同时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申请也做出了规定:申请人须持有本市市内四区居住证累计三年,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证明,按取得居住证的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上一年度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中低收入水平;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没有且未曾拥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七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1.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42岁,法国为37岁,美国也在30岁以上,英国在2008-2009年间近32%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租赁合同细则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管部门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收入审核工作。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动态管理等日常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实认定具体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和租金收缴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六条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配租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第十二条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90%的原则,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租金减免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确定的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行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减免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补贴给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
第十四条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过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交纳租金。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第十六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第三章保障程序。
第十八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或《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并书面同意区房管、民政部门核实其住房、收入等情况: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1?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城区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证明。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租住公有住房、政策性住房或私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
3?婚姻证明。单身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无婚姻记录证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既往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市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后,将复审合格材料报送所在区房管部门。
区房管部门在收到复审合格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联系区民政部门审核申请租金减免或租赁补贴的家庭收入情况,并将审核结果在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和申请受理社区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二十一条区房管部门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市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市房管部门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在审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分配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一)制定方案。市房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保障对象、低收入无房家庭、其他无房家庭的顺序进行保障,拟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发布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房管部门通过市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市房管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在登记的保障对象中确定选房顺序。
(四)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摇号顺序、选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五)选房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根据摇号顺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按照本次摇号顺序选房。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
(五)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一)发送通知。市房管部门开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经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发放给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人口、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开立账户。申请人携带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租赁补贴账户,并将帐户信息反馈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将账户信息逐级上报区房管部门和市房管部门。
(三)发放补贴。市房管部门汇总各区租赁补贴资金月度发放总额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初次发放时间为市房管部门登记后的次月,以后按月发放。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含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下同),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和用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房屋腾退及验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月交纳租金,计租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承租人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租金缴纳专用账户,按月将租金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扣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租金减免标准。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销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承租人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的,缴纳50%的物业服务费,市财政部门补贴物业服务企业50%的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房屋内部自用易损、易耗设施及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租人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制定维修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房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安排解决;其他主体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后,承租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者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3年后,可以申请按市场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房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巡查工作。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每年第3季度,区房管部门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对象进行动态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房管部门备案。
区房管部门应通过社区网格管理系统,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动态掌握承租人家庭房屋使用情况,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市房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居委会、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租金催缴及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最低收入、低收入保障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通过区房管部门报市房管部门。承租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告知区房管部门并报市房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区房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动态审核材料报送市房管部门,并负责信息系统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建立租赁台账,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将配租情况等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本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租住,可予以适当补贴,并将配租人员名单报所在区房管部门、市房管部门备案。当有剩余房源时,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报市房管部门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出台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合同约定管理;原合同期满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已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未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在过渡期满后停发。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