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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篇一
案例:自2003年《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站共对1237人实施了救助;其中:男性825人,女性412人。为354人购买了返乡车票,其中老年人82人,妇女22人,残疾人45人,其他205人(包括流浪乞讨、打工和寻亲找友人群以及路途被盗人群)。转送未成年人25人。
从救助工作整体上看,请求救助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到城市务工不着、寻亲访友不遇生活遇到临时性困难,面临乞讨的人员;二是流动人口中因钱财被盗、被抢、被骗、丢失,生活遇到临时性困难,面临乞讨的人员;三是因灾、因家庭经济困难,季节性到城市采取乞讨方式获取货币的人员;四是因残疾被家庭遗弃,流浪乞讨的老人和儿童;五是因年老、年幼、残疾以及精神障碍等原因离家迷失,流浪乞讨的人员;六是少数被拐卖、拐骗逃脱,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妇女和儿童;七是被胁迫以乞讨方式为幕后操纵者敛财,而流浪乞讨的老人、儿童、残疾人;八是专以乞讨为生财之道或者生活方式的流浪乞讨人员。
从乞讨产生的原因和救助工作实际救助的对象分类看,所谓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是到城市务工不着、寻亲访友不遇;因灾、因生活贫困,到城市乞讨谋生的农民;因钱财被盗、被抢、被骗生活遇到临时性困难,“面临”流浪乞讨度日,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员。实际实施救助的主要对象是流动到城市的暂时生活无着的“流动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流动人员”中的极少数特殊情形。
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
一是依法甄别与实施救助困难。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的内容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从求助者的请求来看,自述其确实面临或者正在流浪乞讨度日,急需救助机构予以基本的生活食品救助。针对求助者的这一请求而言,甄别程序是“残酷”又难以操作的程序设定。而救助的“甄别”制度设计一直困扰着救助管理工作,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来自贫困边远地区,通讯和信息交换设施相对落后,通过电话查询一般要打十余次,而且由于通讯成本比较高,往往没有回音。通过公安机关查询,短时间内,至少一天内,难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所陈述情况的真实性。并且电话查询的结果,是否能够作为救助机构做出不予以救助的依据,值得斟酌,客观上浪费了救助管理资源。对于蓄意骗取救助资源的人,救助机构反而拿不出拒绝救助的合法证据。
二是职业乞讨人员比重逐步扩大。通过对受助人员的调查分析,总受助人数中,职业乞讨人员占的比例很高,他们与一般受助人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主动性。他们并非因生活所迫而流浪乞讨,而是终年在繁华城市,借乞讨生财,由于救助管理会影响到他们的乞讨收入,多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二是具有稳定性。他们有稳定的乞讨收入,相对固定的乞讨街区,有重点的乞讨对象,甚至相互划定地界,彼此抢占地盘。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他们或按家族血缘,或按乡域搭帮结伙,有头目、有分工、有的甚至有帮规,在固定地点集聚、统一乞讨,同居同宿。四是构成复杂。有确因家庭困难外出乞讨的人员;有上访人员;有进城务工未果人员;有财产或物品失窃无法返乡的人员;也有骗吃、骗喝、骗票、骗医人员;甚至还会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负案在逃,藏匿在乞讨人员之中。
三是突发疾病和“危重病人”产生高额医疗费用高。按照《实施细则》的第九条中有关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进站初期只能对受助人员进行一些简单、常规的体检,无法准确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常常遇到受助人员来站前就患有慢性病、传染病、甚至是绝症。这些病都需要住院治疗,即使是维持病情稳定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经费支出。
四是没有配套专项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于我县气候、地理条件差,灾情频繁,经济落后,财政压力大,没有配套的专项救助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日常救助工作费用全靠向上级争取资金,以便到目前为止,我县还没有专门的救助管理站,这无疑影响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是救助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各种原因,我县没有专门的医疗救助、返乡救助、救助鉴别和救助保障等机制加之,救助工作人员少(我县仅有一名专门的救助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制约着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对策:
一是以流动救助队为载体,开展主动救助、现场救助。为了使求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在认真做好站内救助的同时,变“坐等求助人员上门”为“主动走出去服务”,采用各种灵活、高效、快捷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真正方便了暂时遇到困难的受助人员求助,使职业乞讨者的行为受到一定制约,城市环境、社会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关心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立足根本解决贫困地区发展不均衡问题。流浪乞讨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贫困,而解决贫困的核心是农村居民,落脚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保体系并轨,使农村困难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农民因贫困而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篇二
案例分析
例一: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由丙公司作保证人,约定若甲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乙银行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还款期到,甲公司只归还了60万,尚有40万未归还,甲公司后又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乙银行允许甲公司延期6个月还款。延期届满,甲公司仍不能还款,乙银行遂强行扣划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共40万。贷款到期日1年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丙公司申请要求参加甲公司破产财产分配。
问题:(1)乙银行强行扣划丙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共40万,这种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有权参加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有理由拒绝还款?为什么?
答案:(1)乙银行的行为不合理。因为虽然乙银行、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在保证期间,甲公司、乙银行在未取得丙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主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同时,保证合同并未有另外规定,所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丙公司有权参加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有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被保证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追偿权,以债权人身份参加财产分配,预先从债务人那里取得补偿,作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的补救。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篇三
一、事故经过
__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到达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能够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状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推荐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推荐转北京积水潭医院,立刻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__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状况。还原现场状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构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齐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状况决定不准,没有充分思考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透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必须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须要选取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务必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务必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透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务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构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到达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务必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状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务必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务必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__公司
20__年_月_日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篇四
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比如机构臃肿、分工不明、效率低下;副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关系复杂,内耗严重;行政层级过多,管理成本过大;副职职责不清,角色不明等等,集中表现为副职的设置过多过滥。必须遏制“副职过多”现象。其中有三件事情非做不可:一是减事,基层常常抱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并非没有道理。所以,减事是减人的前提,政府不该管的事一定要放开,形式主义的事一定要清理,唯有这样,那些忙而无用的岗位才能退出。二是减支出,公共财政预算的“钱袋子”管住了,吃财政饭的副职“帽子”才会减少。三是畅出口,干部能上不能下,仍是当前一大突出问题,不出格、不到龄、不惹事,就难以通畅地退出领导岗位。在“官本位”的思维主导下,干部出口很难拓宽。当务之急,是要实行严格的干部任期制,届期满了必须退出岗位。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的案例调查报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来源
关于副职干部过多过滥问题案例来自于《半月谈》(内部版)__年第2期。
(二)案例内容概要
最近,在陆续召开的地方“两会”上,副职过多的问题也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的议论话题。一些地方配备的副市长、副秘书长等竟然超过了两位数。
客观上说,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v^前的新一轮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中,中央对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作出了减少的统一规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还是出现了副职干部过多、甚至过滥的问题,副秘书长10多个,副镇长一大桌还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减牌子难减人。一些地方启动了大规模的撤乡并镇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员难消化,所以只能都挤在一个牌子下;二是增新人难减老人,干部退出机制不畅,导致干部走得少,来得多;三是挂职干部“身份需要”。虽然挂职干部不占职数,但客观上还是多出了不少带有副职名头的官员。
二、案例分析及对策
(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严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对于高层的领导来说,多几个副职的位子便于他们控制下属,层层设人,领导不必躬身于职工和群众当中;副职多是导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设副职,岂不“精壮”?副职配多必然引起权力均衡、利益均等、关系协调等问题,最后归结为加重百姓负担。荀子曰“士大夫众则国贫”。南宋的史尧弼指出:冗员多生旷职,无其事虚设其官,无其功空食其禄,坐无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禄,尽无穷之欲而有穷之财。致使财政入不敷出,农民负担苦不堪言。
第二,副职过多,分工不明确,职能交叉,有利的事争着办,无利的事互相推诿,造成出勤不出力,办事效率低下。有人不无讽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捣蛋。现实中副职之间互相扯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且从事一线工作的人手严重不足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凡是副职过多,冗员过剩的单位和部门,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难调动和发挥广大干群的积极性,最终下场难逃“为官一任,山河依旧,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的结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则,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决不了问题。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门,互相制肘,无所适从。副职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为了一点实权也是明争暗斗,正职整天疲于平衡关系,权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摊,不能有丝毫的偏心和马虎大意。否则,矛盾不断,小事难办,大事叫你出乱。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权”力之乎也,权是角逐的最终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们平衡关系,你塞一个人,我也塞一个人,皆大欢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败的领导批发官帽,坐地收钱。当然,还有重要的一条,因为多设副职的位子产生的各种成本由国家埋单,领导个人并不掏半文钱。
(二)行政管理学理论依据
第一,主体部分失灵,政府机构与人员设置的体制出现问题,现在更多的是根据上级的好恶来设置官位的多寡。管组织人事干部任免编制部门没有决策权,不管编制的手里握着使用权。编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担任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决定权却在党委部门的一把手;这样自然会造成管事者说了不算,不管事者说了绝对管用。有时再加上文件规定有弹性,诸如可配副职若干和可适当增配副职,无形告之副职配置可随意性,久而久之,副职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书长任用程序简单,又无需人大部门通过,更为副职泛滥开了绿灯。
第二,作为监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选举权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时为了一团和气和怕得罪党委政府,放弃监督权和主张权,亵渎了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副职的多而滥增加了国家的运行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要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加重他们的负担。社会上现在都质疑大量超员的副市长、副县长、副乡长是怎么能通过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一推了之。监督者不主张自已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国旧体制带来的老病,只要没有“新药”对症下药,很容易旧病复发。比如特权思想和官官相护等,一旦发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样迅速蔓延。身体多病最容易被细菌乘虚而入,是贪官腐败的绝佳时机,收了人家的钱不提拨人家怕被“撕票”,违规提拔又怕出问题,只好给人搞个容易的“肥缺”(副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最起码不会踩红线犯错误。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让法律使想犯错误的人不敢犯错,让制度使有机会犯错的人犯不了错,让正义使有机会犯错的人不愿犯错,让道德使犯了错的人自已认错,让良心使犯了错的人感到忏悔和自责。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手中的权力,改变权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现象,科学设置机构编制数额,精兵简政,不因事设庙,因事设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队伍。
第二,寻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标本兼治。对非法设置的机构和副职一律砍掉,新提拨副职采取竞争上岗,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开用人条件,公开缺位职数,公开选拨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公
开竞争结果,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彰显竞争魅力。对违规提拨副职者实行追究制,负连带责任,轻者丢官,重者法办。历史不会重复它的事实,历史会重复它的规律,对待副职过多的最佳方法是对症下药,最好的状态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第三,有了法规,还要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和人事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批的干部提升报告应当严格把关,违反规定的坚决不预批准。人大和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和副职设置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有监督职能的尽到监督责任,有实施设置职能的要尽到科学合理的责任,有权力提拔副职的要尽到不违规的责任。管好一个职位,选好一个人,避免劳民伤财,提高办事效能。克服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造成管理成本加大,人力资源浪费。
三、分析的结论及其推论
(一)结论
民意希望政府精简不合理的官员设置、切实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v^、^v^三令五申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廉洁、高效政府”。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来越甚,机构设置越来越多,人员越来越臃肿,干部队伍越来越庞大,副职配备越来越豪华,干部级别越来越高,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配备和任命副职的豪华阵容,副职过多过滥似乎成了一种趋势,大有蔓延扩展之势。冗官冗员似乎成了中国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员不仅占用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财政预算和行政开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员互相制肘,互相推诿,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时也助长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错位,实在是弊大于利。
(二)理论及实践推论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各种资源,是指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以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的各种资源;这里所说的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这里所说的效益,既是指社会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
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增多的人员和机构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三)感想
官职本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数量和范围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过度开发和使用就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解决无限度、无节制、无约束地任用干部尤其是副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待的沉重话题。副职过多过滥造成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又各自独立成圈,反而愈发难以协调和统筹兼顾。它直接导致层级和环节的增多,摩擦增大,效率低下。有的事看似人人都管,实际却谁也不管;有利的事又人人抢着管,棘手的事却个个都推诿。一个合理的解释是所谓的领导是人民公仆是观念已经异化了,异化成真正的享有特权的官僚了。其实,对于行政工作来说,金字塔的结构才是合理的结构,越处于上面的领导越是少,而需要的是大量普通工作人员组成塔基,因为决策的人并不需要太多,大量的人员是要到一线中干具体事情。如此,才能让工作有效开展,也才能体现行政效率。
民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篇五
(一)一般情况
刘某,男,19岁,未婚,大一学生,排行老二,上有一姐(已上大学),出生于江西省一个小农村,从小在父母身边长大,父母为其监护人。
(二)个人成长史
1、童年期生活:经来访者母亲陈述得知,来访者的母亲围产期、生产时情况良好,顺产;来访者童年时期走路、开始说话的时间与正常儿童一致,无重大特殊事件发生;童年时未患重大疾病,童年时与母亲感情融洽,无退缩或攻击行为,父亲在外打工,与来访者接触较少。
2、青少年期生活:来访者上小学时学习成绩好,性格开朗,很活跃,与同伴关系融洽。在家和母亲关系很好,很听话,母亲眼睛不好,他很孝顺,很关心照顾母亲;而父亲一直在外工作,很少关心孩子的教育问题。上大学之前,来访者一直是父母眼中的好孩子,老师眼中的好学生
3、 来访者的精神状态:自我评价极高,自我感觉极好,否认自己有心理问题,易怒,情绪很不稳定。
(三)个人主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