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应当详尽准确,包括各方的基本信息、交易细则、违约责任等。撰写合同时需要关注双方权益平衡和合作细节的明确。在签署合同前,务必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仔细阅读,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理保护。
赠与合同约定篇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管辖地,实践中真正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者选择其他有管辖权地仲裁时,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劳动仲裁并非全部移送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约定管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通过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可以管辖,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三地之间选择一个进行约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劳动纠纷是民事纠纷,约定管辖是民事主体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不应干涉;第二,劳动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第三,约定管辖对当事人的利益并没有实际损害,其实体权利仍受到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的保护;第四,劳部发[1995]20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明确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均没有约定管辖的规定,如认定约定管辖有效则限制和损害了劳动者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权利;最后,劳部发[1995]209号复函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管辖的缺陷,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而本案适用该复函的规定则与该复函的解释目的相违背,不应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在理论原则上不适用约定管辖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不能真实反映双方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约定管辖将会限制劳动者的诉权,特别是现阶段,三地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若劳动争议允许约定管辖,将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判断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由双方约定管辖,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情况下,应从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判断。
一、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则一律无效。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担税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担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种观点得到了《合同法》解释(二)的支持。根据该解释,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必须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无效,其目的是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义务。况且,只要纳税义务人能够按时足额交税,税款究竟由谁承担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以协议的方式对税款承担作出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然,根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开具发票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约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负担的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是不能改变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担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开具发票的约定,而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才出现了事实上无人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的结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导致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这对于普陀公司来说是损失,是由于双方过错而造成的,是本来可以避免的。
据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陀公司有权依过错原则向武汉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二)案件结果
最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约定向普陀公司支付1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担40%,即712.8万元,其余部分由普陀公司承担。
(三)律师提示
本案中,如果能够及时申报纳税,则需交纳的税款只有823.12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约定,结果导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失达 1119.45万元之多。
二是可能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在签订税费承担协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则可能会面临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风险。
三是对合同效力认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
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任何约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约定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是约定了,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税费承担做出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税款可以约定由他人承担,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纳税款之后,根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益,从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我国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并贯彻于各自的交易行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为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并预约因此免除责任,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其行为与诚实信用也有背道而驰和规避法律的嫌疑。
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互为尊重、互为信赖。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阶段,交易当事人都有对那些构成交易本质或者交易基础的本质事实的存在或变化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缔约时,有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忠实告知义务等等;合同关系终了时,也有各种通知义务,如通知履行完毕等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发生时,当事人也应当承担通知的义务。凡此种种,在英美法上将其称为“披露义务”,在大陆法上称其为通知义务或告知义务,为附随义务之一,它几乎伴随交易的全过程。不承担上述义务,在英美,承担侵权责任;在大陆法国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责任。当然也有谓之侵权与合同责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义务并不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义务,合同义务非由单一义务构成,其构成可称其为义务群;同时,一般情形下,通知义务也不是合同义务群中的核心义务,因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给付,实现利益。即:合同的核心义务在于给付,给付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除给付以外,尚有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也包括通知义务,它们被统称为附随义务,它们是依据给付义务的发生、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合同其它义务。在缔约阶段,因契约尚未达成,交易目的未实现,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其表现出的义务种类比较单一,多为以告知为形式的通知义务或披露义务,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义务的保密义务等,这些义务皆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它们因不同缔约情形而发生,而不论主次。但在合同达成后,不论其能否履行,其法律关系所蕴涵的义务就不仅为通知义务,而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其出卖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负有组织旅行团员成行的义务,旅行团员负有支付旅行费用的义务,等等。履行这些义务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义务的履行效力无论在合同的哪个阶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义务,尤其主要合同义务。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或者在主给付义务没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时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前者为通知义务的辅助功能,后者为保护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情形下,因发生原因不同,法律对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有不同要求。因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构成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无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察违约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与否。考察与否,违约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责任承担即属于此类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因履行通知义务而免除合同主要义务?对此,各国民法首先主张,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同责任的条款为无效,其理论依据为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3条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其次,又普遍主张,当事人一方利用其经济及社会地位优势,在订立合同时强要他方预先免除其所应负担的过失责任,则为权利的滥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国合同法第40条中所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即是,它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情形为交易中的多数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则通知义务的有无便具有法律意义。各国民法典中虽多无明文规定,但学者多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为有通知义务,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种义务,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免除给付义务,但负有通知的义务。
总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合同的主要义务-给付义务,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双方当事人都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履行发生变化的通知义务,以保证实现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赖的良好的交易环境。
赠与合同约定篇二
一、婚前财产范围: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区路号居民小区___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赠与合同约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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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
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不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和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租人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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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在房屋交付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情况,即房屋租赁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租赁房屋交付标准,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时,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着缺陷,并且该缺陷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那么该承租房屋应该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减少租金。如果该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
如果房屋在交付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尤其对于商铺等商业性房屋来讲,将会使承租人蒙受损失。因此,当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规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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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于xx年1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于xx年6月底前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否则甲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出借款项,但乙公司一直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xx年3月,甲银行将乙公司的信用等级登记为次级,并发函通知乙公司依约终止借款合同。同年5月,甲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则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甲银行无权解除合同为由抗辩,请求法院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是否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前收回贷款会产生与行使解除权一样的法律后果,故关于乙公司不办妥抵押手续、甲银行就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合同解除权应及时行使,否则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甲银行享有解除权近两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超出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应当驳回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条款;在甲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成就时,其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乙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条款定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分析的起点和方向。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是正确适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解决相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包含了特定情形下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该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案件处理而言,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除前述理由外,还有以下三点考虑:
1.透过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表述,可以看出“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与“解除合同”在逻辑关系上系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该条款虽系针对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说明“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2.根据相关金融法规,甲银行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案涉借款合同有关提前收回贷款的条款,其实也可看成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终止条件所作的约定,即相关情形出现时,甲银行有权按照约定,通过提前收回贷款的方式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包括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等。据此,合同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不应将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解除。
赠与合同约定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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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
履行期限属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非必要条款未作约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即是说,该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应当自曹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时起算。至于利息,由于曹某、黄某之间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上明确约定是“无息借款”,因此在还款期限到来之前,黄某均可不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曹某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催告后的利息。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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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
工作计划。
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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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xx年10月10日,原告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于xx年9月13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某路36号百朗园1810号商品房并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xx年12月28日,交付地点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原告催促后,被告带原告验收房屋时原告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很不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通知书。
原告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xx年1月2日到被告处办理的入住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原告认为该房最低空间只有2.31米,法院的判决是客观的,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客观存在,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没证据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告知该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诉人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拒收房屋,在被上诉人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上诉人逾期交房,原判确认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违约金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之被上诉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间取得钥匙系被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说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没有证据,经二审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客观,上诉人上诉无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漏洞与风险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对房屋的质量状况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即被告所出售的房屋是设备层以及其装修后的房屋高度都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据此,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但是,本案中被告即开发商所出售的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如果对商品房的质量有特别约定的,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赠与合同约定篇五
甲方(女)姓名: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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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男)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举行婚礼仪式。
为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家庭幸福美满。
参照相关法律中有关规定,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1、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方式取得。
(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_____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方式取得。
(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_____年还清)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否则该遗产或者赠送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对其都有处分的权利,但一方给予变卖、抵押、租赁等行为,须经另一方同意。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赠与合同约定篇六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执行验资业务约定如下:
甲方为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由乙方出具验资报告。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进行审验。
(一)甲方。
1、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没有如实告知乙方,致使乙方得出错误结论,从而招致第三者追究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为乙方开展验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验资报告无法出具的,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乙方。
1、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甲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按时出具验资报告,如实反映审验情况。
2、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提供的验资资料保密。
甲方在本约定书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验资资料。乙方在执行验资业务时需要补充验资资料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乙方在甲方提供完整的验资资料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工作,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标准,乙方执行本次验资业务收取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验资业务约定书签订日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验资费用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时支付。
甲方应同时承担乙方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乙方向甲方出具验资报告一式_________份,供甲方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甲方为注册资本报实收情况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不应被视为是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业务约定书自双主签章之日起生效。
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等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上述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约定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购买方。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经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原则下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销售标的物(位置包装规格型号数量)为甲方所有;
乙方购买甲方的以上标的物价格多少。
付款方式:现金或者支票。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付定金___元,余款于___月___日付清。(注:_______________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偿)。
交接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款后提货,
运输方式:乙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市仲裁机构裁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约定篇八
男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一、男方日后可能从男方父母处取得的财产,具体如下:
(四)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三套拆迁房:__________第一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第二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第三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任一财产,日后男方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获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婚内的所有财产都归女方保管,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赠与合同约定篇九
乙方(教师): 身份证号码: 最后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聘任乙方为 南宁市菁英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教师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签订原则
本合同于乙方在校工作期试用期满后,依据甲、乙双方自愿意愿签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 职位工作,工作内容包括: 。
(二)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应该根据需要重新确认乙方工作的岗位。
(三)变动之后,乙方原来合同规定的待遇等内容原则上不改变;有改变者,另行补充。
第三条 临时观察期
(一) 新入职人员工作的第一个星期(七个工作日)为临时观察期;
(二) 临时观察期间离职 ;
第四条 试用期
(一)新入职人员临时观察期满后,而继续工作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二)试用期计发工薪。
(三)试用期内,如乙方自觉不能适应,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四)试用期内,如乙方工作效果未符合甲方要求,甲方亦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试用期满,如乙方提出辞职,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六)第一个月试用期满,甲方经考核认为乙方工作效果尚未全部符合要求,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再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但只能延长一次试用期。
经延长后的总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并按本条(四)办理。
(七)聘任期满后,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期考核结果以及甲乙双方意向,甲乙双方可续签聘任合同。
第五条 聘期
_________日。
第六条 工作目标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第七条 岗位任务
乙方在聘期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任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充分做好备课工作,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要求的任务,并准备与课程相关的资料,使学生真正掌握到更多的知识。
(二)完成学校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师道德
(一)乙方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三)乙方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应当做到爱岗敬业。
第九条 监督与备案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教学进行监督,包括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学校审查,合格后备查。
第十条 考核
(一)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向学校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
(一)在聘任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工作性质等支付工资给乙方。
(一)周末休假按每月6日计。
(二)国家法定节庆日,依法定休假。
(三)因工作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庆日、周末轮值,予相应补休。
第十三条 甲方对合同的解除
聘,终止本协议。
(二)聘用合同期内,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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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约定篇十
男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一、男方日后可能从男方父母处取得的财产,具体如下:
(四)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三套拆迁房:__________第一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第二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第三套位于________,不动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任一财产,日后男方获得(包括但不限于继承获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婚内的所有财产都归女方保管,归女方所有。
四、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六、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赠与合同约定篇十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教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
一、授课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时间。
1。用工天数________天。
三、酬劳待遇。
1。每天________或每小时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具体要求。
1。家教人员需认真备课,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树立起教书育人典范。
2。家教人员需注意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同时处理好与家长、学生之间的关系。
3。家长、学生不得要求家教人员做与家教无关的事情。家长不得无故拖欠家教人员工资,亦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
4。家长如有正当理由需撤、换家教人员必须事先通知家教部。由家教部出面协调。
5。家教部将对家教人员的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协调家长、家教人员的关系。
五、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是终局的,并且该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提交_________法院诉讼解决。
风险告知: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否则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否则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七、合同生效及补充。
1。各方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2。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约定被认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三方各持______份,签字(盖章)即生效。
家教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合同约定篇十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能够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职责。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约定篇十三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____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将首付款人民(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____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____日的,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____日的,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
乙方:
(1)装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具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家电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代理费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