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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协议(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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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协议(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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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接下来,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是一些规范的通知范本,供大家在撰写通知时参考和借鉴。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一

根据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签订的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息____计算,按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第六条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______。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三、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五、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七、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八、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二、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二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三、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四、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五、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六、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贷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九、违约责任。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十一、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三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四

丙方:__________。

一、甲方向银行贷款的本金为_________元,乙方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地号______________为甲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向银行贷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该时间段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地产再用于为本人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转让。

三、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本息由甲方负责归还。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乙方应根据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以利于甲方办理贷款。

五、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造成乙方使用、处分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______月__________元的有偿使用补偿款。该款从银行发放贷款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末结算一次。

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损失。

七、丙方为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______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订立协议人各执一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五

本企业/或本人同意通过贷款平台(;;的网站或网站客户端,或其他与本贷款业务相关的网站或软件客户端)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小贷(包括但不限于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将来可能设立的其他阿里巴巴旗下贷款人)、以及贷款平台合作的其他贷款人(以下统称为“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在通过企业账号登录贷款平台的情况下,本企业亦认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适用于该企业为公司的情形,下同)/或经营者或负责人(适用于该企业为非公司的经营性组织的情形,下同),在本企业账号内提交贷款申请,一旦本企业/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企业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提交该申请,即表示本企业和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已同意遵守贷款的各项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规则、贷款合同及贷款人不时修订的各项贷款政策等。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并确认:

6、本企业/或本人同意并授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有权将本企业/或本人在信贷服务申请过程中所提供、获得、形成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店铺经营数据、交易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诉讼信息(如有))提供给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或贷款人其他关联公司以及合作方,以便其他关联公司和合作方更好地为本企业/本人提供服务或作其他合理使用。

7、在企业账号签约的情况下,本企业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一《担保、网络公示及终止服务同意函》的所有条款(本条仅适用于企业类型的客户)。

附件一:(仅限企业账号签约情形)。

担保、网络公示及终止服务同意函。

本企业同意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与贷款人在贷款平台在线订立的全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提供连带担保。本企业同意并声明如下:

1、一旦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违反与贷款人的合同约定或本函,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并直接通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阿里巴巴旗下公司(以下与贷款人合称“阿里巴巴”)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其他媒体和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违反合同等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信息、注册地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

2、除公示上述信息外,阿里巴巴亦有权提前终止与本企业间的已签订未履行,或仍在履行期内的服务协议,且无须退还任何服务费用(如有);本企业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拒绝向本企业提供任何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如本企业已归还逾期的贷款或以其它方式消除违约情形的,则本企业同意自行督促贷款人及时通知其关联公司删除相关信息或恢复相关服务协议的履行,贷款人的关联公司不接受来自本企业的任何通知。

4、如贷款人因系统维护、电信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提供的信息有误,则本企业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没有过错,无须向本企业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且本声明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六

甲方因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__号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现根据委托人出具的______文件,甲、乙双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__贷款______万元,应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委托人审查,同意此笔贷款目前余额____万元(大写)展期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委托人规定调整为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____年__月__日____万元;。

四、展期后,甲、乙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__号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失效。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3、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写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借款还款

年月日金 额年月日金额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是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预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5、利息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为­____ %。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___(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_____(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________ 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

5、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借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9、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提前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____(大写)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_____(大写)计收罚息。

5、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贷款人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一份,__ __ _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八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帐号:

传真:邮政编码:

受托贷款人:

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邮政编码:

借款人:

受托贷款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委托人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__息__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委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则甲方同意由乙方委托人从甲方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日内向委托人申请展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______日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8.乙方应按委托方的计划及所供资金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向委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委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九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____。

3.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

4.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

5.土地来源:_____________。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____________。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

8.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9.共有权份额:________________。

10.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

2.抵押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

4.抵押房屋部位:_____________。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___。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范围内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较好;

(五)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六)经办各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三)原则上,n不得大于2。

农户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及评级授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对其他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信用等级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九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六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经办机构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经办机构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现行法律规定为2年,我省管理要求确定为六个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八)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拟接受第(九)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经办机构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

第五十八条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条款,并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对以专用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必须从严掌握)。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设臵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对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二条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十三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经办机构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六十六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九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还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经办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七十八条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七十九条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条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八十一条以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7。

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更正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八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如实将抵押担保调查情况和结论写入贷款调查报告。

核保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各营业机构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

第八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八十八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度。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待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风险审查。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器、设备抵押率不得超过2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贷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九十一条以浮动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以企业现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基础,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和价值的变动情况,核定抵押资产池的最低保有量或保有金额。

第九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九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第九十四条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九十五条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一百条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经办机构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以预售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三)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经办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各营业机构权益的条款;(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单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不必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担保的财产保险可比照公司类抵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抵押担保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抵押权设定后,经办机构应当收妥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文书)或保险单证。

第一百零六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经办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一百零七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督促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对抵押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

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要求借款人提交抵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未办理的,经办机构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经办机构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之外,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积极协助以避免侵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各营业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经办机构同意抵押人以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抵押人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物未经各营业机构同意被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经办机构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没有预先约定又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并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经办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经办机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经登记的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办机构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原则上应当由全省中介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

第一节质物的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第一百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

(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二)所有权没有争议;

(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各营业机构认可的黄金交割仓库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能够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办机构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

前款所指存货一般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以本办法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条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其他动产质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在他行托管的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十)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十一)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各营业机构贷款的出质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没有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各营业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第一百四十七条以经办各营业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七)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权质押的,还应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十一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因经营xx生意缺乏资金,乙方同意将自有房产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银行贷款的本金为 万元,乙方同意将坐落在xxxxxxxx(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地号xxxxxxxxxxx为甲方向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二、甲方向银行贷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该时间段内乙方不得将上述房地产再用于为本人或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转让。

三、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贷款本息由甲方负责归还。

四、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乙方应根据甲方及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以利于甲方办理贷款。

五、因乙方为甲方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造成乙方使用、处分该房产所带来的收益受到一定的影响,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月 万元的有偿使用补偿款。该款从银行发放贷款当月开始计算,每季度末结算一次。

六、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未及时支付有偿使用补偿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损失。

七、丙方为本协议中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责任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款、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银行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订立协议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十二

贷款方:____________。

经我公司(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协商,根据《民法典》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六条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_____的,按有关_____规定办理。

第八条其他。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向银行贷款协议篇十三

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经中国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和(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可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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