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2024年聘任制公务员(汇总17篇)

2024年聘任制公务员(汇总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11 13:52:44
2024年聘任制公务员(汇总17篇)
    小编:zdfb

总结是对过去的回忆和对未来的规划,它帮助我们更加明晰自己的人生轨迹。需要反思过去的经验和教训;如果你对总结写作感到困惑,不妨先来看看以下这些范文,或许会有所收获。

聘任制公务员篇一

(三)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拟聘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详见《2015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考试报名。

聘任制公务员篇二

原标题:聘任制激活公务员队伍“一池春水”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公告,为自治区地矿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昌吉农科园招聘9名聘任制公务员。实际上,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已经不算新闻,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逾20省份已先后启动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聘任制公务员“试水”范围扩大反映出机关用人的新需求和新趋向。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就是针对选任制、委任制和考任制公务员而言的,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简言之,“聘任制”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聘期一结束,如果绩效考核不合格,就不能续聘。

长期以来,公务员被称为硬度最大的“铁饭碗”,工作过于稳定、缺乏竞争、晋升渠道狭窄,很大程度上消减了公务员的斗志,从而导致机关工作的低效率;聘任制公务员的出现等于告诉社会,公务员不一定等于“铁饭碗”。公务员聘任制的推行,有助于在公务员队伍中形成“鲶鱼效应”,激活“一池春水”,让公务员增强职业危机感、竞争意识和事业心,自觉增强职业素养,修炼过硬本领,提振公务员队伍干事创业精气神,推动机关效能的提升和干部作风的改进。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需要专业能力较强的岗位很难从体制内找到合适人选,实行聘任制,等于打开了机关用人的新通道,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吸纳进公务员队伍。

早在2007年和2009年,深圳市就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2010年深圳规定新进入机关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作为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示范城市,深圳市经历了十余年的摸索,目前已经建立了成熟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体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极大提升了机关效能,成为其它地方争相学习的对象。近年来,广西、上海、河南、辽宁、四川等20余省份相继试点聘任制公务员招聘。不难看出,聘任制公务员大有继续扩大试点范围之趋势。

公务员聘任制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或许尚需时日,因为全国各个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需求也不一样,尤其是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和贫穷地区公务员实行聘任制的可行性尚需论证和检验,深圳模式在这些岗位上推广会否出现“水土不服”尚难断定。但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和大趋势,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务员等于铁饭碗的落后观念。

作为一项大胆的制度创新,公务员聘任制无疑会为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效率提升提供了一个重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关应该尽快推行,以制度保证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活“一池春水”,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聘任制公务员篇三

根据拟聘任职位的职责特点和专业特性,考试主要采取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和能力测试环节,参加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应不低于5:1。面试环节,参加面试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应不低于3:1,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武汉市公务员局确定和通知。

综合评价主要是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职业经历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量化评价。综合评价主要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基本情况及与所报岗位的匹配度进行量化打分,实行百分制。

能力测试根据每个职位能力需要委托专业考试评价机构进行测试,重点测试与聘任岗位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综合评价和能力测试环节按4:6的比例折算总分,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和招聘职位数1:5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在武汉人事考试网公布。

面试主要是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面试。测试应聘人员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适应所聘任职位要求的能力,实行百分制。

按照综合评价、能力测试和面试2:3:5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

聘任制公务员篇四

第一条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聘任制公务员篇五

本次公开招聘3名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5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附件1),查询及报名网站为“武汉人事考试网”(http://)。

(二)报名时间。

2015年5月8日至6月8日下午5时止,以邮局收件时间为准。

(三)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邮寄资料和发送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应聘者登录武汉人事考试网阅读公告并下载《2015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信息表》,根据自身情况及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如实提交报名信息。应聘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提供中文版)邮寄至招聘单位并将材料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考生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报名要求。

每名应聘者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材料应包括:

3、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

4、《2015年武汉市聘任制公务员报名信息表》1份,应聘者报名时须按照公布的聘任条件和职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材料使用a4型纸打印或复印,报名材料不退回,请自行复印留存个人所需材料。

以上报名材料将作为资格审查和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须详细、认真、如实提供。任何时候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五)资格审核。

招聘机关根据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参加考试。资格审核主要核实报名者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审查中发现资料不全者,应与报考者及时沟通,要求其补全。资格审查结束后,武汉人事考试网于6月12日10:00起公布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聘任制公务员篇六

招聘工作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等环节。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5年5月4日9:00至5月29日16:00。

2、报名材料: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留学归国人员应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个人简历、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聘职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通过邮寄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人员,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3、报名方式:

应聘者根据自身情况及拟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限报一个聘任职位;应聘者应于5月29日下午16:00前,本人或委托他人将上述材料直接送到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发送到用人单位。邮寄以邮戳时间为准,电子邮件以发送时间为准,逾时不再受理。具体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详见《2015年青岛市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咨询方式》(见附件3)。

(二)资格审查。

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依据所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主要核实应聘者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予以公布。

(三)考试测评。

聘任名额与资格审核通过人数等于或超过1:5比例的职位,考试测评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不足1:5比例的,考试测评采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行。

1、公开招聘。

考试测评分为笔试、综合评价、测评(面试)三个环节。

(1)笔试。

主要测试与聘任职位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等。具体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综合评价。

主要根据应聘者的学历、专业、工作履历和业绩等,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应聘者进行综合量化评价。

按笔试成绩、综合评价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入围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3)测评(面试)。

各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测评(面试)人员。入围人员不足1:3比例的,按照实有人数确定。测评以专家评审小组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应聘者适应所聘任岗位要求的能力。测评(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按照入围成绩占60%、测评(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综合评价成绩、入围成绩、测评(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2、直接选聘。

考试测评分为综合评价和测评(面试)两个环节。综合评价和测评(面试)的内容、组织方式与公开招聘相同。

按照综合评价成绩占40%,测评(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

(四)考察和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体检考察人员,拟确定为体检考察人员的测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人员名单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公布。

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审批。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任人员。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空缺。对拟聘任人员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各用人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的,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因体检、考察、公示不合格或个人放弃聘任资格等空缺出的名额,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同职位应聘者考试总成绩,按排名顺序,提出递补建议,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理聘任。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应聘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待遇等。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按照国家政策实行协议工资,聘任合同期限为1至5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四、组织机构。

聘任制公务员篇七

第五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是指具有低替代性,要求具备经过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职位。

辅助性职位,是指具有较强事务性,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职位。

第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聘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应聘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聘任机关公务员有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九条机关聘任公务员,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聘任机关、聘任职位、职责、应聘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测评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人员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测评。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突出岗位特点,重点测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测评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测评、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行公开招聘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采取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和岗位匹配程度进行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机关不得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聘任制公务员篇八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旨在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聘任为领导职务的,应当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同时应当制定职位设置与招聘工作方案,包括聘任事由、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待遇、聘期、招聘方式、程序等内容。

聘任合同方面,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一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纪律监督方面,规定指出,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9日起施行。201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聘任制公务员篇九

聘任制打破了‘铁饭碗’,让公务员端起了‘瓷饭碗’,树立了职业危机意识。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四是聘任制公务员普遍能力强、素质高、态度好,许多人已成为所在单位业务骨干,并对委任制公务员队伍形成了一定“鲶鱼效应”,激发了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五是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政府机关对特殊岗位的用人需求。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发展,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传统的公务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知识面较宽,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政府机关需要高级信息技术、城市规划、金融规划等人才。机关短时间内又难以培养出来,有的也不可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引进的办法。传统的管理制度和薪酬待遇不足以吸引这些专门技术人才,即使来了也留不住,只有面向社会,运用市场的手段加以解决,才能吸引并留住优秀专门技术人才。

六是协议工资可以激励聘任制公务员。对聘任制公务员可以采用协议工资制,这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为了不受常任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束缚,对特殊人才采用特殊待遇,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双赢原则。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比如高级鉴定师等,在行业中收入很高,如果政府机关需要这些人才,不能只让这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做无私奉献,或者通过灰色收入等解决,那是制度设计的缺陷。而现在制度中,事先就设计出专业性较强岗位人员的工资制度,这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工资作为物质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调动聘任制公务员积极性的主要手段。

七是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政府机关用人成本。在政府机关中,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比如书记员等,政府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完成,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当应聘者年龄和身体不适合从事该岗位时,可以聘用适合的新人来从事该岗位,以保持人与岗位的最佳匹配状态,不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政府机关也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降低机关用人成本。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

重庆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高级主管1名;。

重庆市忠县交通委员会交通建设管理高级主管1名。

职位信息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招聘单位官方网站查询: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

重庆市审计局(http://)。

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http://)。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一

合同。

是指机关经过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应聘者所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

编号:007543xxxxxxx。

(标准文本)。

用人机关(甲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20xx年4月版)。

一、本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作为我市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标准文本。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但应符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二、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填写本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五、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历,除落款日期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使用大写。

六、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七、合同编号规则为:用人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订立年度+顺序号(三位号)。

八、职位填写要求为:职类+职组+职系。

九、本合同订立时间不得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之后。用人机关应自合同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用人机关):主要负责人: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2019年01月10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一)试用期为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试用期。

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考察。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方聘任乙方在执法员职位工作。

乙方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为其所在职位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六条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的职位、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任职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任期内不被解聘;。

(三)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四)参加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的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认真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公务员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乙方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者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甲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时制度。

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休假的规定执行。

乙方的入职薪级为级。

乙方的工资结构、标准和调整、试用期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按照本市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职业年金。乙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本合同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三)乙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因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2年为基本称职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六)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因前款第(五)、(六)项情形之一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聘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八)被给予开除处分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任合同。

证明书。

并在3个月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任合同证明书,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约定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愿意续聘的,可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续签书》续签聘任合同,续签的聘任合同期限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在聘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聘任期考核合格,本人提出续聘的,甲方应与其续签聘任合同,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是否续签聘任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日前确定。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职务任免与职务(职级)升降、考核、奖励、惩戒、培训、回避、交流、申诉控告等,按照其所在职位类别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或本合同需要增加的附件: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经常居住地将被甲方作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履行有关送达义务。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二

第三十四条聘任制公务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

聘任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任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聘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职能和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二)弄虚作假进行聘任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应聘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应聘人员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务员从业限制有关规定,领导职务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三

第二十五条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聘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人事档案由聘任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获得工资、奖励等的依据。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考核结果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聘任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聘任职位所需的工资额度,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所需经费,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聘任制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聘任制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三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四

第十二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前款规定之外的保密管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机关因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但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申请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聘任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向聘任制公务员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聘任制公务员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解除聘任合同的,聘任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制公务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聘任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人要求不延续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机关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务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五

近日,新疆发布公告,为自治区地矿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昌吉农科园招聘9名聘任制公务员。记者发现,仅10月份以来,已有四川德阳、河南开封、山西省、新疆四个地区发布招聘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1个省份“试水”聘任制公务员招聘。(11月28日《北京晨报》)。

目前,我国公务员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三种类型,委任制公务员的占比非常高,而聘任制公务员的占比却很小。委任制公务员只要工作不犯严重错误,就能一直干到退休,是人们眼中的“铁饭碗”。也正因为如此,在传统观念中,进入公务员体系就意味着稳定的身份,以及较为优厚的福利供给。

然而,也正是因为人们眼中的这种“稳定”,导致公务员队伍缺乏“活力”,而在旱涝保收却又缺乏退出机制的情况下,使得公务员队伍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出工不出力、混日子现象,影响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效率。而聘任制度设计的初衷,正在于打破僵化的公务员进入与退出机制,改变人才无法吐故纳新、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改进难等问题。因此,聘任制公务员自试点开始,便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从公众关注的焦点来看,除了“高薪”引发热议之外,更多的还是期待聘任制能够发挥“鲶鱼效应”,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打破终身制的顽疾,让公务员队伍也引入“退出机制”等等。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可以说,公务员聘任制不仅是我国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也是克服现有制度弊端,激发体制活力的重要手段。

虽然公务员聘任制是一项好制度,但综合国内多地的试点情况看,其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鲶鱼效应”并不明显,有的试点城市多年来受聘公务员从未被辞退,聘任合同形同虚设。这一点,在深圳似乎已有体现,据此前媒体报道,深圳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后的几年内,4万多名公务员中聘任制超过了3200名,但无一人被解聘。尽管深圳方面解释称,这些聘任制公务员均属于优中选优,考核合格。但是,公众的担忧并非多余。

更为关键的是,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招录的“逢进必考”,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无疑自由空间更大,个别人通过聘任制进行“萝卜招聘”,转而变成委任制,最后实现公务员身份的“曲线救国”,这理应引起足够重视。因此,随着聘任制公务员范围与数量的扩大,对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管理、出口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方面要加强对招聘全过程的审核与监督,提高透明度;另一方面,要针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增长机制、转任委任制职级等重要环节出台实施细则,在严把入口的同时畅通出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重视结果运用,让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尽快退出,整个干部队伍才能真正“活”起来。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六

(三)年龄不超过40岁(1975年4月30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应聘。

聘任制公务员篇十七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聘任后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2.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6.66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