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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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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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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服务。根据上级关于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与调度使用、维修与保养及车辆费用管理、违规与事故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农用车由公司社区办管理,治安警用摩托由综治办管理;公司纪监科对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与调度使用。

第五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车辆驾驶证。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公司公务车证照的保管,车辆年审及车辆保险、养路费的购买缴纳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六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ic油卡定点加油制度,加油卡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要在非定点油站加油的,经办公室主任报主管领导批准,用车领导签名,凭发票实报实销。禁止采用变相手段,为非本车加油或有其他盗油行为。农用车用油由用车单位负责,治安警用摩托用油xx元/月,维护费用经相关部门核定,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制《公司公务用车记录簿》,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用车记录簿》,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用车记录簿》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有必要时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审核用车情况。凡用车后不登记的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并由当次用车部门(人)负责费用。

第八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停车场;下班后,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公司停车场停放的,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安排用车,所有公务车辆须封存停驶。因工作需要用车时,事前应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办公室凭批示可安排派车。驾驶员到公司本部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公司本部停车场停放。

第九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月度绩效工资xx元/次。

第十条公司本部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办公室申请预约调派,;部门用车于公司内公务的,一般情况下不派车。办公室派车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工作轻重缓急、同线路合并用车的原则进行安排。在特殊情况下,优先保证重点工作之需的部门用车。部门领导因公出差超出xx地区,原则上不派车。

第三章维修与保养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小车日常的安全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否则费用一律不准报销。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必要时需经董事长同意。车辆的维修、保养及装配随车装具,费用在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费用在xx元以上的维修,需经董事例会讨论。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禁止巧立名目或有夸大维修费用占为己有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公务车辆因故障需要维修(或定期保养)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说明修理(保养)项目内容及所需费用,办公室根据申请单,组织小车维修鉴定小组人员进行鉴定签署意见,凭审批意见才能进厂维修(保养)。没有维修保养申请单的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不予报销。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应征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维修更换的旧零件、旧轮胎要回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

第十四条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负担。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负责所有车辆年审,并负责其他如车辆保险、车辆行驶统计、费用开支及专职司机差旅费用审核报账等工作。

第十六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办公室、审计科负责定期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在无证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负担损失,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及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报告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一条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费用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费用后,其差额视责任轻重进行具体处理。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按事故的性质驾驶员给予扣减工资之处罚。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xx—xx元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10%处罚。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若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又必须离开时无法携带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箱后加锁。要注意做好车辆安全保管工作,停放车辆应使用防盗锁及开启防盗报警器。

10、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的里程补贴及安全奖励严格执行公司的统一规定,并实行安全奖。里程补贴按xx元/公里,当月安全无事故,安全奖励xx元,季度结算后发放;年终奖励按今年行车里程xx元/公里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发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xxxx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二

为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政府车辆由政府办公室管理。

2.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与出车司机联系。未经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1)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

(2)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

(3)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4)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6.因公用车到外地,“用车申请单”上须填清用车的天数,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再由主管领导审批。

7.未经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三

因车辆修理费、汽油费上涨等因素,我院原2008年制定的《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当前实际情况已不相符。经调查,2008年油价为93#5.16元,97#5.42元;2011年93#7.45元,97#7.90元,涨幅45%左右。如:公汽公司租车按台班计算,一个台班收费为:黄石1000元,大冶1200元,阳新1500元,且不包括用车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费。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讨论稿)对医院2008年制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订:

1、在第一点“使用原则”内容中,增加了第3条,“交通车是医院接送职工上下班专用车,原则上只能在黄石辖区内使用。”增加了“第10条、省外地区原则上不予派车。”

2、修改了第6条,把“原则上职能科室三名科长以上外出方可派车(特殊情况例外)。”改为“原则上职能科室三个科室共同在本市公务外出方可派车。”

3、将原来的私事用车及收费内容编入了使用原则内容。

4、增加了第三点“审批程序”条款,明确规定了科室用车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5、根据当前情况,修改了第四点收费标准,按行驶路程公里数收取往返费用。

6、增加了第五点“驾驶员管理”条款,明确规定了驾驶员的职责。

(讨论稿)。

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隶属管理。

1、小车、面包车隶属院办管理,由院办调派。“120”救护车隶属急诊科管理,由医务科、急诊科调派使用。院办负责审核管理医院用车各项费用支出。

2、车辆实行管理负责制,各车辆必须建立车籍档案,对车辆行驶全程、用油、维修及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记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及安排驾驶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3、车辆维修和购油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和购油。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由院办购置油卡统一管理。

二、使用原则。

1、小车是医院领导外出公务用车。在院领导不用车的情况下,接送教授会诊可调派。

2、面包车是医院日常公务专用车。车辆用途以主任医师外出开会、市场开发、巡回医疗、职能科室公务外出为主。

3、交通车是医院接送职工上下班专用车,原则上只能在黄石辖区内使用。

4、“120”救护车是医疗救护专用车。车辆用途以接送病人、拿血等医疗活动为主,非医疗用车一律不得使用“120”救护车辆。

5、用车发生冲突时,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公事后私事。

6、原则上职能科室三个科室共同在本市公务外出方可派车。

7、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费用计入科室成本,多个科室参加的,按人数平均分摊。各科用车费用由院办汇总报经管科。

8、医院职工本人因特殊情况需用车,应提前1—2天向院办申请,在不与医院工作用车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调派。

9、公务用车调派实行出车单管理,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职工用车将现金交经管科,凭医院交费单调派出车。

10、省外地区原则上不予派车。

三、审批程序。

1、临床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科室主任申请签署同意意见,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

2、职能科室公务赴市外地区或特殊情况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如有特殊情况,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收费标准。

1、以医院为中心辐射区域进行划分,行驶路程在15公里含15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15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公里—50公里以内的黄石辖区往返收取3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50公里—10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4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00公里—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往返收取500元费用;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按台班费收取600元/天。

2、按每趟计算,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内的区域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行驶路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区域不含油费及过桥过路费。

3、“120”救护车收费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管理。

1、医院每部车辆要定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出车补助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3、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带齐全,严禁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

4、因自身原因违章驾驶被处罚和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所有后果及费用由本人承担。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确保车辆安全、良好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行政部管理的所有车辆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条:行政部负责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3.1、公司员工因公务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如私事用车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2、工作用车推行合派制度,凡两个用车者去相近地域,且用车时间又基本一致,只派一辆车。

3.3、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原因需外借的,需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者承担。

3.4、原则上控制私车公用,如公司业务确需使用私车的,需经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每次用车补助10元。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流程。

4.1、部门及员工申请用车时,应到行政部填写《派车单》,然后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后,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及驾驶员。若行政部领导外出时,可电话申请,事后补办手续。遇到紧急情况除外。

4.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派车单》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

量情况,按照派车单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车单的相关数据,包括出车日期、出车事由、派车人、起至里程、实际用车里程,由用车单位人签字。

4.3、驾驶员及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停车等候过程中,车辆需熄火,不得出现停车开空调现象。公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办理私人事务。

4.4、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车单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行政部存档。

4.5、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统计、监督、控制。第六条:车辆油费管理。

6.1、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用现金加油,不准用油卡加油,油卡加油一律不报销费用。

6.2、公司所有车辆统一由驾驶员用现金加油,并及时索要发票。用车单位及人员在油票上签字证明,报销发票时应附行政部领导审签的车辆费用审核单。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支。

6.3、油料实行单车成本核算,核定车辆耗油年平均标准为:桑塔纳1元公里,皮卡0.8元公里。

6.4、车辆用油每月统计一次,年底汇总。

6.5、《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七条:职责。

7.1、公司车辆维修及材料购买实行定点。由行政部与驾驶员共同选择维修点并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

7.2、行政部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7.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7.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批准,方可进厂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第八条:工作流程。

8.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8.2、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8.3、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8.4、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8.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8.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8.7、行政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第九条:定期保养。

9.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9.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9.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由行政部核实后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9.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十条: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行政部检查---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行政部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行政部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经行政部、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突发故障处理。

11.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11.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行政部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11.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行政部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11.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行政部鉴定、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11.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行政部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车。

第五章车辆年检、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年检。

12.1、行政部对所有车辆年检日期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安排年检事宜。

12.2、车辆年检由驾驶员办理。

12.3、年检时出现违章信息,驾驶员应详细记录,并报告行政部。12.4、年检时发生的费用,如有非正常收费(如违章罚款等),驾驶员应详细报告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一切费用都应有票据,以便处理。

第十三条:车辆保险。

13.1、公司车辆保险期限由行政部详细登记,在有效期结束前十日内安排购买保险。

13.2、行政部根据不同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

13.3、同一车辆在确定险种及保额后,应至少找两家保险公司报价,并选择价格较低的保险公司。

第六章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罚款管理。

14.1、车辆因违章停车、闯红灯、不系安全带、不按指向道路行驶、证件携带不齐全、将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等责任性原因产生的罚款及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14.2、驾驶员在明显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5.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交警大队事故科及公司领导。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15.2、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15.3、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至公司帐号。

15.4、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受理单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承担。

16.1、驾驶员违章、酒驾导致的责任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6.2、严格限制公车私用,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16.3、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无本方责任的(含便于处理事故减少经济损失而主动担责的),免于处罚。

16.4、驾驶员私自将公司车辆交付他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驾驶员出差补助。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专职驾驶员出车按以下标准执行:17.1、驾驶员驾车出差至本市其他县市的,每天(次)补助8元。17.2、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内其他地市的,每天(次)补助15元。17.3、驾驶员驾车出差至省外的,每天(次)补助30元。17.4、加班补助:节假日、晚上加班补助每天30元。

17.5、节假日、晚上加班期间出车的,超过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8小时的按1天计算补贴。

17.6、节假日、晚上加班驾驶车辆外出的,只能享受加班或出差补助中的一项,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不能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章奖励。

第十八条:设立安全和节能奖。

18.1、公司设立行车安全奖。全年行车无安全责任事故的,且没有违章罚款的,年终给予安全奖励500元。

18.2、公司设立节能奖。全年行车达到耗油标准的,年终给予200元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部。第二十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厂(场)参照执行。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的管理水平,本着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本钢集团公务用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隶属本钢浦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总务室(以下简称总务室)是本钢浦项提供公务用车服务的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本钢浦项各部门以及电镀锌产线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二、负责管理协调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用车。

三、负责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

四、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

五、负责本钢浦项各部门生产应急、事故救援和其他特殊等情况的人员用车。

第三章派车方式。

第四条公务用车以领导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生产调度用车三种方式提供公务用车服务。

第四章派车原则。

一、原则先保证公司主要领导(经理层,副总工,正、副部长)和外国专家工作用车;电镀锌产线用车优先保证电镀锌产线对外联系工作;生产调度用车由生产部调度室统一调配。

二、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车辆使用时,应提前30分钟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需要所属部门正、副部长签字),要认真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包括目的、用车时间、出车点等),总务室负责车辆调遣人员应根据各部的需求合理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使用人员不得以工作之名去做其他与本钢浦项工作无关事情,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司机有权停止提供车辆服务,并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

三、临时到我公司进行技术等方面交流人员接送车辆的协调安排工作。各部应提前半小时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总务室根据各部的需求给予合理安排。

第六条长途车派车原则。

一、目的地为本溪市外的车辆即称长途车辆。

二、如需要接送外国专家到机场或沈阳,各部应提前一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总务室提出车辆需求方案,并协助总务室做好与外方专家的联系工作。

三、各部门主任以上(包括)如因工作原因出市区的并且要使用车辆时,应首先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总务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车辆。出长途车辆当日无法返回时,须征得总经理获准,并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有总经理签字后,总务室方可安排车辆。

第五章用车制度。

第七条公务用车由综合部总务室统一管理,各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或提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用车,各部门应提前向总务室提出要求,由总务室提前做出安排,如果是非工作时间临时用车,由调度协调安排车辆。

第九条长途车辆临时增加时间或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的随车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务室说明情况,由总务室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条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工程、维修、生产等其他特殊用车需求,各单位应报给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遵守本钢浦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规定,由总务室对各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的,依据本钢浦项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钢浦项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六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用餐时不上香烟;。

4.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持非餐饮发票的;。

5.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七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会办会研究,制订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一、因我校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所以凡有学校公务活动均为租用合格的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凡学校领导、师生参加上级会议、教研活动、技能竞赛等公务活动需要车辆,必须到校长助理吴宇清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具《行车任务单》,方可认定为公务用车。

三、租用教师私人车辆或社会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随时保持充沛的工作精力,专心驾驶,并做好车辆的维护及出车前的车况检修工作,杜绝一切安全事故隐患,保证行车安全。凡因违章驾驶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四、用车人要提前计划好,尽量避免向同一地点重复派车,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出发前计划好行车线路,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绕路。

五、回校后,用车人核准后在《行车任务单》上签字,凭《行车任务单》在学校财务处结账,结算标准:每公里为壹元陆角(1.6元/公里)。

六、本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30日。

公司公务车的管理规定篇八

为加强机关公务接待、加班用餐管理,控制经费开支,减少公务支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严格公务接待纪律,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一)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二)严禁用公款在部门之间相互宴请;违反规定的一律由召集人自己买单;。

(三)严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督查公务的宴请;。

(四)严禁在参加培训、学习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实行来客接待派餐单制度。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就餐的,由承办者向分管主任提出申请,说明来客单位、人数和事由并填写《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审批同意后,按派餐单指定的地点和标准就餐。否则费用一律自理。

三、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外地同级单位领导洽淡工作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四、限定陪客人数。因公务接待需要陪客,原则上按科室对等进行安排。

五、实行接待费报销核审制。接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经办人、审核人签字认可)和发票,否则财务不予报销。严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及违反本规定的餐费。

六、实行加班就餐派单制度。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因工作要求需加班就餐的,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办理以下手续:

1、事前向分管领导申请,提出加班事由、人数。

2、经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科填制加班派餐单,执行午餐、晚餐每人次15元、早餐每人次5元的标准。

3、加班就餐票据(附有派餐单、原始菜单),统一由综合科审核后,每周一次交分管主任、主任签批。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用餐必须遵循“有利工作、热情周到、务实节俭”的原则和“归口列支、统一管理、总额控制”的要求,严禁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坚决杜绝超标准接待和利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等行为。

二、用餐要求。

(一)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

(二)用餐标准。

早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餐和晚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三)菜品安排。

自助餐原则上不超过六冷菜、六热菜、四点心(主食)、两个汤的标准,以家常菜为主。

(四)陪餐安排。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用餐地点。

公务用餐原则上在校内餐厅就近安排,如确因接待需要,可安排在校外,但需提前报经校长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其他要求。

1.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准饮酒;。

2.工作日午餐严禁饮酒;。

3.用餐时不上香烟;。

4.根据规定确需饮酒的,不上高档酒,酒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菜金的40%。

三、用餐申请及审批。

全校公务接待用餐严格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一)用餐申请。

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实际和接待需要,如实填写《校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接待对象及人数、用餐类型、申请金额、陪餐人数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申请单》不予受理。

(二)用餐审批。

各单位用餐申请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可安排用餐。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进行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口头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事后需及时呈分管校领导补办审批手续。

四、用餐费用报销。

(一)《申请单》存放在校长办公室,由各单位经办人员根据需要到校长办公室综合科填写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餐费由承办餐厅与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餐费一般须当月结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予报销:

1.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先行安排用餐的;。

2.发票未经分管校领导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

3.发票金额超出《申请单》填写金额的;。

4.持非餐饮发票的;。

5.超过3个月结算期限的;。

五、自有资金业务接待。

各院部、部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业务接待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中关于用餐标准、用餐要求等内容执行,餐费发票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监督和检查。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定期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对学校公务接待和各院部、部门业务接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我校之前关于公务接待用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公务接待用餐范围:上级机关、领导来乡视察、调研、检查工作;兄弟乡镇来乡工作交流;乡政府及部门会议;村级干部来乡办事;各部门因公需要就餐的。

2、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乡政府食堂用餐。在本乡范围内就餐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他任何人无权安排就餐;确有需要安排在本乡范围外用餐,由对口接待分管领导请示书记、乡长同意后,方可安排,实行谁经手谁负责制度。

3、乡政府食堂接待用餐标准:市级领导及以上规格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5元/人;本市科局级部门单位,接待标准为20元/人;村干部会议接待用餐标准为14元/人;盒饭标准为7元/人。接待用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的,要先报经书记、乡长批准。

4、公务招待实行对口接待、对口陪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应报请书记、乡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员。

5、工作日期间中餐不得安排饮酒。

6、所有公务接待就餐的经办人员必须在就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事由,及陪餐人员数,否则,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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