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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合同(优质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3-21 20:29:05
资产出租合同(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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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不仅规范了经济秩序,还促进了市场交易效率的提高。合同的签署应注意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常见合同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资产出租合同篇一

根据集[20xx]22号《关于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及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作精神,为强化企业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部专门抽调内审人员,分批分次派出检查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出租资产检查,现出租资产检查工作结束,有关检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租赁合同。

管理、租赁收入会计核算”等三个方面,对各子公司全部出租资产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检查,基本情况较好。自20xx年2月以来,各子公司通过加强出租资产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使得出租资产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集[20xx]22号文公布实施以后,各子公司出台相应出租资产管理制度的家、未建立制度家;共签定租赁合同份,其中续签份,内部公开招标份、委托拍卖公司份;租金的收款按《租赁合同》履行份、未履行份共欠租万元;租赁期限三年以下份、三至五年份、五年以上份,其中超过三年以上未上报审批份;年度出租资产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家子公司、未公示家子公司。

各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加强出租资产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取得了一定成绩。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子公司认真学习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深刻领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出租资产管理办法,使得资产出租更透明化、更公开化、更公正化,出租资产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逐步提高和完善了出租资产管理工作。

2、对资产出租实行有效监控。各子公司加强对出租资产的监控,做到出租资产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一般是由办公室或财务部门对出租资产进行综合、全面、系统的管理,资产出租或租金递增经班子或店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实施。

3、基本落实资产出租管理精神。各子公司在出租资产上基本落实团公司的资产出租管理精神,出台的出租资产管理办法体现了集[20xx]22号文精神,对具体出租资产施行经过班子和集体讨论,能够做好出租资产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4、落实租金催交责任部门确保合同履行。各子公司明确财务部门为租金催收责任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逐个租赁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支付期限、水电费实际用量做好催收工作,确保租金及时、足额、安全的到账。同时对收到的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及时入账,并计提、缴纳相关的税费,附带相关的水电费按实际用量代扣代收,会计核算基本做到及时准确。

各子公司按照集[20xx]22号《关于加强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了对出租资产的管理,取得了较好成绩,提高了资产出租管理水平。但对照集[20xx]22号文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作精神,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经梳理归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出租资产管理认识片面。各子公司对如何管理出租资产理解还不够全面系统,一是建立的制度条款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如:招租采用的方式、租金的询价、租赁合同的内容、合同签定的流程、合同的保管等方面在制度中不明确或无规定;二是对出租资产的招租情况和年度出租资产情况公示认识没有到位,主观认为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或者在中层干部会、职工大会上通报也是一种公示的方式,没有按照规定对出租情况进行张贴公示。

2、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各子公司合同管理意识淡薄,从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执行完毕的整个租赁合同管理全过程,存在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内容不齐全、条款内容简单、表述欠严谨准确等情况,部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控,除极个别租赁合同外,多数租赁合同不设履约保证金,部分因承租户的原因转租或提前终止合同,程序和操作流程存在不规范,不到位。

3、没有及时上报出租资产情况。各子公司没有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及时上报出租资产情况,尤其是出现不符合集[20xx]22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对签定年限超过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部分子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4、出租资产的使用效率低、增值不显著。组建成立后,各子公司基本建设增势迅猛,新卖场、新大楼矗立而起。从而对经营性资产在使用和配置上不断地调整,如僻偏地段仓库、年代已久的卖场等相继退出。部分调整后资产的出租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存在,在实际操作中过程中往往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出租资产的增值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5、出租资产的租赁期限长,租金增长缓慢。因出租资产所处位置偏远且面积较大,市场需要培育过程和承租户投入装修费用高等原因,部分出租资产签订租赁期限过长,租期内租金增长缓慢。

6、租赁合同履行不严肃存在欠租行为。部分租赁合同因承租房经营困难或中途提前退出等原因,租金的交付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缓交现象普遍,甚至个别合同出现欠租行为。

7、职工居住房管理薄弱。个别子公司存在将房子租给职工居住的情况,对职工居住房管理较为薄弱,有的合同已到期没续签,有的一直没有签定合同,有的还出现转租情况。职工在这些房子里已经居住多年,因大部分是老房子,居住者年龄较大,安全意识差,加上管理部门长期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力,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此处不用修改。

1、深化出租资产管理认识。各子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理解提高出租资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全面抓好出租资产管理工作,做到所有年度出租资产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出租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出租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前各子公司加强出租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出租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坚持和执行有关集团和本单位的出租资产管理制度。

3、强化合同管理意识。各子公司要认真学习合同管理知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善带来的损失。从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执行完毕的整个租赁合同管理,做到严格把关,确保合同文本规范、合同内容齐全、表述严谨准确,对合同履行实行有效监控。

3、加强精细化管理出租资产。各子公司对出租资产要做到精细管理,达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求,该经职代会通过的,一律经过职代会通过;该有会议纪要的,一律要有会议纪要;该公布公示的,一律公布公示;绝不能出现先用后付、不签定租赁合同等违规情况,确保把国有资产管理好,做到保值增值。要加强职工居住房管理,对目前存在不足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职工居住房管理规范,不出现安全问题。

4、提高出租资产管理水平。建议举办一个学习培训班,组织各子公司出租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学习集团出租资产管理要求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合同写作质量,加强出租资产管理水平,力争把出租资产管理得更好,为集团发展作贡献。

5、加大出租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出租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了集团加强内审监督外,各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等责无旁贷。出租资产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常抓不懈管理工作,需要集团与各子公司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加强对各子公司出租资产管理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将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经常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监督。针对检查中出现的管理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如:推荐规范的租赁合同文本、设置年度出租资产公示表(表见后)、开通公开举报电话、店店之间交流经验等。

6、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意识。各子公司要通过这次出租资产检查,提高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意识,做到承租方在每个租赁合同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7、加强整改工作力度。我部要将本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各子公司,各子公司要针对检查中所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集团财务部,我部将不定时抽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资产出租合同篇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抵债资产出租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xx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xx)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xx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年元,共计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出租合同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4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

合同。

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产出租合同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及温州市、乐清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对象。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各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职责;

涉及公共资源场所,各职能部门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8日至3月3日)。

1.建立组织机构。建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审核,建立与资产出租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和措施,为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动员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涉及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场所出租的,还需填写《乐清市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2),台账包括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于3月3日前将附件1、附件2和台账资料复印件,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凯莱,联系电话:57573010,地址:市财政局827室),并对资产出租管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二)检查审核阶段(2021年3月4日至3月24日)。由市领导小组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各产权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列出问题整改清单。

(三)整改。

总结。

阶段(2021年3月25日至4月7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问题挂账、对账销号机制,及时抄告产权单位,清单式推进整改。公共资源场所承租存在问题的,出租产权单位要督促承租人或经营使用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同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在督促承租人或者经营使用单位整改时,需职能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予协调支持。

五、工作要求。

对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产权单位要严格履行所属产权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场所使用、落实名牌公示,按照检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治整改。

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明确标准,制定常态化监管办法;

与产权单位实施联管联控责任,及时互通信息,对于查证属于违反合同协议约定、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的,要积极协助产权单位督促落实整改,视情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吊销资质、关停转型等强制措施。

(三)严肃追责,确保实效。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保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供销、二轻系统参照执行,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写得很不错!

资产出租合同篇五

出租人(甲方):

住所地: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承租人(乙方):

住所地: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_合同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租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和室。

第二条出租人对产权的承诺。

出租人对所出租房屋拥有合法的出租权,保证不因权属争议影响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房屋。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伍年,自月日起,至。

(二)承租人将该房屋只用于办公用途及只供承租人和承租人雇员使用。营业执照注册号(自然人身份证号):

(三)因出租人所出租房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承租人同意在出租人正式取得房产证之前,不将该房屋地址作为企业住所地进行工商登记。经双方协定,若承租人在承租房屋两年内,因无法登记企业住所地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或纠纷,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两年后(或一年由郭总酌定),若因出租人原因仍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为每月人民币18250元,大写为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租金包含物业费、取暖费。

(二)承租人租金以人民币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同时出租人在七日内提供相应的房租发票。承租人必须于每三个月起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支付。在承租人已取得相应房租发票的前提下,如乙方逾期七日未付,则以逾期付款第八个工作日起加付当月租金作为滞纳金,超过30日未付视做自动退租。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予调整。

附件二中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

(一)承租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人缴纳租赁保证金18250元。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出租人提供收据。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缴付三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54750元最为首期租金。共计73000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出租人垫付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及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三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税费的承担租赁期限的相关税费,双方按照下列约定方式承担:

(一)因出租房屋产生的房产税、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及法律政策规定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其他税费由出租人承担。因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等费用及经营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二)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根据物业服务部提供的相关维修报告支付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按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并结清租赁前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水、电、气、通讯等相关费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

第八条房屋的修缮与使用。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关于改建、装饰装修及承租人添臵设施设备的约定。

(一)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或改变承重结构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装饰装修及所添臵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要求补偿,可移动设施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续租。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转让该房屋的,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出租人出售该房屋,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关于转租,双方约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2、承租人有权自行转租,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

(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租赁的,应提前60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征得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一)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2、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支付承租人当月租金10%的违约金。

(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日租金1倍的违约金。

(三)由于出租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承租人组织维修的,出租人应支付承租人实际维修费用,并赔偿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的,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并按一个季度租金数额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出租人因房屋权属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效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出租人应返还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按本合同当月租金的10%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当月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中途擅自提前退租的,应按合同当月租金的1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并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1倍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目约定期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逾期归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自应交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日向出租人支付原日租金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五)承租人擅自对该房屋进行改建、装饰装修或添臵设施设备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出租人实际收取金额应扣除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2份;承租人2份。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委托代理人:签订地点:年月日。

资产出租合同篇六

小企业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计提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等科目。

【涉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出租给a企业使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5%。出租合同规定,承租方每年支付使用费80000元。该项无形资产的年摊销额为32000元。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32000。

贷:累计摊销32000。

(3)计算应缴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000。

【税务处理】。

本例承租方按年支付使用费,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致。

资产出租合同篇七

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移交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移交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世佳欣居住宅区电力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____供电公司,并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审批文件,接收方同意接收该资产。

为便于电力资产的运行及电网统一调度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资产移交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1____鼎隆置业有限公司单位所属世佳欣居住宅区电力资产(资产状况详细描述见附件)。

1.2资产移交同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移交所有与资产相关的审批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权属证书等文件。

1.3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移交方应配合接收方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所需材料应在协议生效日后10个工作日内备齐。

本协议生效日即资产移交日。自资产移交日起,接收方即拥有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同时转移。协议生效日前与资产相关的未结债务、法律责任及任何纠纷,不属移交之列,仍由移交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3.1移交方承诺与资产相关的项目核准、各项审批、验收手续合法完备,资产的形成合法有效。

3.2移交方保证该资产的权属无瑕疵,未设置抵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移交方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由于资产移交前的权属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3.3移交方承诺已取得处置资产的所有授权和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详见附件)。

3.4移交方承诺已向接收方如实披露与资产相关的未结债务、纠纷等所有应说明的情况,并保证由其负责处理上述事项及承担相应责任。

3.5资产移交后,接收方承担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移交方应协助接收方对资产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并为接收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4、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资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移交双方经办人在移交资产清单和移交文件清单上签字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6、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移交资产清单。

附件2:移交文件清单。

(签字页)。

移交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出租合同篇八

各监管企业:

鉴于《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2号令)已经失效,原我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实施意见》(锦国资〔2016〕79号)自动废止,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出租资产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市级或以上媒体、企业网站发布招租信息,采取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征集并择优选定承租人。

2.企业对外公开发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租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租资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报名者时,须通过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以挂牌竞投等方式确定承租人。

经公开征集无报名者时,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降价一次后仍无报名者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出资企业同意后,可酌情降低租金价格,但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底价的80%。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并以不低于评估底价的标准与承租方签订租约:

(二)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或所出资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应参照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供需情况、价值最低补偿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3.商标(字号)使用权主要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租金底价,可在参考同类商标(字号)使用权租金水平和历史租金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租金底价评估涉及委托中介机构的,须在市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租赁期满前1个月,出租方应按以上方式重新确定租金价格,并与承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确定的价格、条件续租的,可采取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租。

1.企业出租资产时,应当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标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2.租赁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承租方确实无力履行合同、擅自改变承租用途、转租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

3.承租方如需对其承租项目中的房产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应当事先与出租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的处置方式,原则上不予补偿。

4.未经出租方同意,资产承租人不得将资产转租,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资产及因转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需经市国资委批准,且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6.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报国资监管机构或上级出资企业批准。

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人出具不合规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企业制定资产出租方案。企业按上述方式确定拟出租资产底价,并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目的、资产明细、出租期限、租金金额等。

2.发布招租信息及确定承租方。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新闻媒体、市国资委及企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并通过竞投等方式确定承租方。

3.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公开招租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研究招租结果,并形成决议。

4.国资监管机构或出资企业审批。按照出资关系,企业报送资产出租请示报告。出资人为市国资委的,由市国资委履行批准手续;其他企业由上级出资企业履行批准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顺达中心托管的企业,由顺达中心履行批准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按批复意见,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资产出租合同篇九

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

局党组对机关作风建设负总责,在机关作风建设中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从小事抓起,树好自身形象。

二、健全学习制度。

1、局政工科和办公室根据区委和市局统一部署,结合全局实际,制定出全年学习计划,安排好每月主题内容。

2、坚持党组学习制度、党支部学习制度、全员学习制度,做到集中与自学结合,专题学习与交流学习结合,做好读书笔记,写好心得体会。

三、抓好教育培训。

1、局纪检组牵头,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构建具有司法行政特点的廉政司法文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司法职业群体服务和谐本领,创造公开透明的廉政司法环境。

2、按照分级分类分训要求,开展岗位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等政治业务培训。鼓励全体人员自学,攻读本科、研究生学历和第二学历,加强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四、完善管理制度。

1、改进文风会风。召开会议要简短,议程要简化,内容要简明。会前必须签到点名,会议期间手机、小灵通必须关机,确有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到振动状态。公文写做要规范,文字要简练,内容要详实。司法行政发文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把关,由主要领导签字。

2、严格工作制度。一是挂牌上岗制度。司法行政人员办公室必须挂牌,办公桌必须亮牌,明确职责和岗位。二是例会制度。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上加强沟通协调,会后不折不扣执行。三是下基层工作制度。党组成员每月下基层、挂钩联系点不得少于一次,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每周下基层不少于一次。四是留言制度。下基层单位,外出工作必须告知留言,明确时间、地点、内容。

3、强化工作纪律。加强自身形象,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请假制度。严格司法群体职业礼仪容貌,注意言行举止,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上班时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工作期间严格遵守禁酒令;下班不得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因事请假一天报分管领导,一天以上报主要领导。

4、建立绿色通道。针对司法职业群体,全局上下一盘棋,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各部门科室、各站所处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分工合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面对司法职业个体,全体人员一接到通知,必须反应迅速,及时到位,保证政令畅通。

五、强化督查考核。

1、考核依据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各科室的完成情况,与年终奖惩挂钩。

2、督查实施由局督察队组织,必要时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参与。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一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3〕7号)的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一)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公开招租时,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租赁的,应当做好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迁安置、改制重组、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的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五)对专业市场、商场、写字楼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租赁管理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六)对出租给本企业职工的宿舍,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在租赁管理办法中明确有关出租操作规范,由市属国有企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七)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产租赁,可按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办理。

(一)选择招租方式。企业公开招租具体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交易机构招租,也可自行组织招租。

(二)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明细、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租赁期限、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意向人等。

(三)审批租赁方案。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明确审批权限,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制定的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审议,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应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市属国有企业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原则,严禁为规避审批风险而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或设定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1.年租金高于300万元的;

2.租赁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四)确定招租底价。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市场询价、评估,招租底价以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其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询价或评估结果。采取市场询价作为参考依据的,市场询价应有2人(含)以上参与,比较实例不少于3个,并做好相关询价记录,签字齐备;采取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的,评估报告应经市属国有企业备案,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价值参考依据。

(五)发布招租信息。企业公开招租时,应当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还应当将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底价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等。

4.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的,企业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5.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承租意向人,且不变更招租公告内容的,企业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约定延长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确延长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六)完成竞价签约。招租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规定的公开招租方式实施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挂牌价的报价直接签约。

企业资产租赁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一)协议租赁。

1.协议租赁的适用范围。

(1)位置偏僻、面积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及其他零星资产,且不能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科学合理地确定零星资产的认定标准,方可对此类资产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2)国有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及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2.协议租赁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赁方案。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资产协议租赁的方案。

(2)审批租赁方案。协议租赁方案应当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达到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标准的,还应当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3)确定租赁价格。企业应当按照资产租赁的一般程序要求,开展市场询价、资产评估工作,确定协议租赁价格。

(4)进行租赁公示。企业应当按照本意见要求,在规定的公示场所、公示期限对协议租赁的有关事项进行公示。

(5)签订租赁合同。企业采取协议租赁方式的,应当与承租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资产租赁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续租。

出租资产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内,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到期3个月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

企业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重新组织招租。承租人接受续租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三)转租。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方与新的资产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新租赁协议的承租期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四)协议租赁和续租的公示要求。

1.企业至少应当同时在本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资委的网站上公示,同时在企业内显要位置张榜公示,其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的续租还应当在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刊上公示。

2.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未按规定在市国资委信息平台发布的,不得计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人情况、租赁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出现符合条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应将租赁方式转为公开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承租意向人的认定标准,调查、处理和重新公开招租的操作程序由市属国有企业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在做好相关投资回收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进行审批。

(二)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如原租金与市场价相差较大,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原租金与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的标准,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科学合理原则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

(三)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租条件执行,并不得以任何条件对租金进行打折、优惠。

(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不得随意缓收、减免租金。

(五)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取费用。

(一)企业资产出租时,应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

(二)资产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资产租赁范围;

2.资产租赁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双方权利与义务(包括安全消防、综合治理等);

5.违约责任;

6.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制、出售、拆迁等情况);

7.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三)资产租赁的合同调整。

发生资产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情况时,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终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也可以应承租人申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整合同,如采取调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条件和程序要求办理:

1.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求调整合同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3)重新招租成本过高。

2.调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的程序要求,在租赁管理制度中确定调整合同事项的具体操作和认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调整。

(1)提交申请。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调整合同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承诺接受出租方对其进行与之相关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请,申请已接受的也应当退回。

(2)调查核实。企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属于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是否符合调整合同的时间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宏观经济变化而无法继续经营,非因承租人自身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而导致;该资产重新招租成本是否远高于调整合同带来的损失等。核查报告应有核查人员的意见和签字,并归档保存。

(3)决策审批。企业经调查核实认为满足调整合同条件的,应当制定合同调整方案;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方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4)评估定价。审批同意后,企业应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租金重新评估,以经市属国有企业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新的租赁价格。

(5)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在剩余租期内签订调整的补充合同或新的租赁合同。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将统计数据和检查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三)企业应当加强租赁资产的档案管理。资产档案要求规范、完整和齐备;资产租赁审批文件、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报告等档案资料完整详尽,签字齐备。

(一)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租赁行为、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市国资委将就以下行为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赔偿损失、年度考核扣分、通报批评、追究失职责任、追究渎职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

1.未制定租赁管理制度,或制定的租赁管理制度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

2.未按规定出租资产的;

3.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时收取租金的;

5.未建立租赁台账、备查账,档案保管不力的;

6.不履行对所属企业业务指导义务,推诿塞责的;

7.不维护国有资产合法利益,消极对待问题、矛盾、纠纷,工作不作为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0〕290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国资委〔2013〕193号)不再执行。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抵债资产出租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xx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xx)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xx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年元,共计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及温州市、乐清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对象。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检查小组及集中审核人员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定期通报等日常工作;各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职责;涉及公共资源场所,各职能部门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8日至3月3日)。

建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集中审核,建立与资产出租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和措施,为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街道)、有关单位国有资产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动员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对现有的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包括出租公告公示情况、出租合同、出租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租金收缴凭证等,填写《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排查表》(附件1);涉及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公共资源场所出租的,还需填写《乐清市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重点内容自查表》(附件2),台账包括经营场所的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卫生许可等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于3月3日前将附件1、附件2和台账资料复印件,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凯莱,联系电话:57573010,地址:市财政局827室),并对资产出租管理提出可操作性建议。

(二)检查审核阶段(2021年3月4日至3月24日)。由市领导小组牵头,抽调成员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针对各产权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进行实地抽查,列出问题整改清单。

(三)整改。

总结。

阶段(2021年3月25日至4月7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职能部门与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问题挂账、对账销号机制,及时抄告产权单位,清单式推进整改。公共资源场所承租存在问题的,出租产权单位要督促承租人或经营使用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同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在督促承租人或者经营使用单位整改时,需职能部门配合的,职能部门应予协调支持。

五、工作要求。

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场所使用、落实名牌公示,按照检查标准进行自查自纠、整治整改。化监管;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明确标准,制定常态化监管办法;与产权单位实施联管联控责任,及时互通信息,对于查证属于违反合同协议约定、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的,要积极协助产权单位督促落实整改,视情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吊销资质、关停转型等强制措施。

(三)严肃追责,确保实效。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整治。

工作。

供销、二轻系统参照执行,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四

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新建或存量资产交由项目公司使用、经营的,暂不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清理。对于违规出租出借资产,应及时终止出租出借行为。确实难以终止的,到期必须收回。本通知印发后仍然违规出租出借资产的,教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五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抵债资产出租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xx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20xx)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xx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年元,共计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20xx)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租赁财产清单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六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写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融资出租资产转让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xx年12月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由甲方新建住宅小区配变(容量为kva)及低压线路(包含商品房、集资房等),由开发商均按“一户一表”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现已竣工,并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验收通过,现将配变及低压线路设备资产产权移交给乙方直接管理,为划分好甲、乙双方今后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此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住宅小区配变、高低压设备无偿移交于乙方管理。

二、资产分界点:以10kv高压线路至小区专用配变线路搭接点为界。分界点(含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为乙方管理,分界点受电侧设施为甲方管理。

三、双方共同确认无偿移交设施及设备如下:小区公用高、低配电设施(含高压电源线路、变压器、低压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移交后的配电设施产权归属:本协议生效后,第三条所列电气设施经乙方验收合格,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负责被移交的(第三条所列)电气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

2、甲方承诺:被移交的(第三方所列)配电设施所占土地、房屋归乙方永久无偿使用,不得另作它用。甲方保证不向乙方收取任何物管费用(如卫生费用、停车费用)等其他所有费用,如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发生变化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时,甲方应将此协议条款告知第三方。

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日常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保证进出配变台架处的公共通道畅通无阻,并告知小区全体业主们,鉴于配变地址由甲方选定,若配变投运后因运行噪音、地点等客观原因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无条件进行整改、乙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和费用。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其相关责任,未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协议内容,违者将视为违约,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协议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八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资产出租合同篇十九

甲方(资产接受方):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资源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移交范围、方式、期限。

移交资产的范围详见附件“资产物品移交清单”,限期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资产住所为移交地点、经双方代表清点确认后视为移交完成。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具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移交资产的处置权;

2、甲方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的权利;

3、甲方具有确定移交方所移交资产的范围、数量的权利。

4、甲方具有按照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移交清单上费用的义务;

5、乙方具有配合移交资产、并协助甲方储存、保管、清理资产的义务;

6、乙方具有保证所移交资产真实状况和提供资产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的声明与保证。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种资产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处置资产期间,在仓储、保管、清理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2、接受方的声明与保证。

接受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移交清单上的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资产的接收确认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合理的原则、依据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协商确定。

第五条其他。

资产移交方(盖章):资产接受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资产出租合同篇二十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用每年元,共计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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