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文档 >>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模板19篇)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模板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4-01-11 20:34:44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模板19篇)
    小编:zdfb

在总结中,我们可以回顾过去所学的知识和经验,加深理解。写好总结还要注意语法和拼写的正确性。总结是成长的一种方式,借此可以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写总结前,要先回顾自己的学习或工作过程。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一

购物中心的垃圾遵循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清洁垃圾、包装纸箱等)、餐余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单独处理的原则。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垃圾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本商场的垃圾遵循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可回收可利用垃圾(包装纸箱、空瓶等)、餐厨垃圾日产日清,单独处理的原则。

1、商场商户处理流程

1.2如遇垃圾量较大时,须提前通知运营,由运营安排回收商安排清理;

1.3垃圾运送路线亦同餐厨垃圾运送路线,营业期间禁止自行处理垃圾,严禁将收集废品等社会人员带入商场内。

2、餐饮商户处理流程

2.1餐饮商户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垃圾分类并自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处理;

2.4餐饮商户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撒须及时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具体清洁步骤:

2.4.1. 清扫地面上的油渍,把油渍倒入有垃圾袋的垃圾桶内。

2.4.2 用除油剂或配好比例的火碱对地面进行喷洒。

2.4.3 将配制好的药液喷洒在地面上,停留5-10分钟,使油渍进行分解。

2.4.4 用拖布擦拭一次地面,把留在地面上的`污渍清理干净。

2.4.5用热水清洗地面,然后用干拖拖干地面,直至洁净无异物。

2.5处理餐厨垃圾需由店内员工负责,禁止将清理餐厨垃圾的社会人员带入店内。

3、隔油池清理

商户隔油池的清理需由专业人员将废油装入塑料袋并放入密封箱内进行清运,清运的过程中不得出现废油遗漏及外溢,如发现遗漏及外溢将对商户按照本规定条款进行处罚。

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此规定的,按照污染程度对商户进行警告或罚款每次100元。如有更改将按最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厨余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其它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通常根据垃圾特性采取焚烧或者填埋的方式处理。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二

为了便于管理,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资源的可回收利用的意识,真正发挥垃圾箱的作用,特规定如下:

全体教职工和小朋友必须将各类垃圾按规定投入垃圾箱内。其中,分类垃圾箱仅供校园内随手拾起的轻便垃圾投放,然后由专门人员集中倒入垃圾回收桶。室内清扫的垃圾均应直接投放于垃圾回收桶。

具体如下:

不可回收垃圾(别名:有机垃圾、餐余废弃物、湿垃圾)包括:瓜果皮、蔬菜、剩饭菜、变质食品等。

可回收垃圾(别名:无机垃圾、可再生废弃物、干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别名:危险废充物)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期药品等。

三、园内垃圾的清运由外场地清洁工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

四、幼儿园设置清洁卫生责任区,由保洁员负责责任区内分散垃圾的收拾及检查。班内的垃圾由保育员具体负责,做到当天垃圾当天清倒。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新,无异味。

五、可回收的垃圾和有害的垃圾统一归放到资源回收站,由门卫统一处理。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三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条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宾馆、 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

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处罚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03)21号)同时废止。

人类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在规模和强度上不断扩大。消耗资源速度也在大大加快。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文明,提高了人们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加速了垃圾的增长,而垃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放任自流。疏于管理和处理,那它就会造成公害,破坏生态环境,危及到人们的健康。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垃圾堆放不仅占用耕地,还污染土壤及农作物。由于垃圾里化学产品含量越来越高,填埋后数十年甚至上百年都不会降解,加上有毒成份和重金属含在其中,这些耕地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

垃圾经雨水渗沥污染地下水或进入地表水,造成水体污染。80%的流行病是因此传播的,且导致江河湖泊严重缺氧富营养化,近海赤潮。

垃圾会发生自燃、自爆现象。由于堆放垃圾发酵,产生甲烷气体爆炸。1994年7月中旬,上海杨浦区一艘120吨装垃圾船发生爆炸,造成甲板上三位职工的腿被炸断了五条而残废。

塑料袋、塑料杯、泡沫塑料制品等白色污染是不易分解的。不仅降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水平,诱害动物,还影响土壤结构,致使土质劣化,遏制农作物生长,使植物减产30%。

失控的垃圾场几乎是所有微生物孳生的温床。包括病毒、细菌、支原体和蚊蝇、蟑螂等疾病传播媒体,啮齿类动物(如老鼠)也在其中大肆繁衍,横行霸道,使人得病,有碍健康。

危险废物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如废灯管、废油漆、特别是废电池。因为电池中含有汞、镉、铅等重金属物质。汞具有强烈的毒性,铅能造成神经紊乱、肾炎等,镉主要造成肾、肝损伤以及骨疾——骨质疏松、软骨症及骨折,放射性会致癌。)

填埋,从我国目前城市发展的现状来看,卫生填埋法是我国今后主要采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之一。

城市垃圾焚烧法是我国进行城市垃圾处理的一种新型方式,在运用焚烧法对垃圾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高温燃烧技术使生活垃圾变成无机物,同时对燃烧垃圾的余热进行利用,运用于城市的发电和供暖工作。通过对焚烧技术的采用,能够处理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同时能够进行无害化的处理,减少对城市生活环境的影响。

城市垃圾堆肥法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机物进行分解,而形成相应的生物,肥料,通过对非法的处理能将垃圾中的有机物转变成有机肥料或者土壤的调节剂,实现废弃物的资源转化。但是目前在使用堆肥法进行垃圾处理的过程中,如何选择城市生活垃圾类型和如何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彻底的处理,是目前技术发展中的难题,如果对城市垃圾处理不当会造成土壤的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组成复杂,其中可利用的成分很多,特别是随着地球资源有限这一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综合利用已是大势所趋。综合利用不但能实现废物减量化、环境的保护和对有限的资源和能源的节约,而且能大大降低处理成本。综合利用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其化学成分、排出的工艺特征、处理工艺的复杂程度和能力、综合利用的价值、投资、效果和工业布置等因素来制定的。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四

为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的管理办公手机的发放、申领、使用与日常管控,合理配置通讯资源,提升集团通讯成本效率和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xx集团及各子公司。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规定修订发布生效日。

·手机配备原则:

在hr部门登记备案的正式员工(不含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每人配备一台。

手机为公司资产,对于在网24个月内的手机,员工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在网时长满24个月可以免费申领新手机,同时旧手机可以归个人所有。

除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统一电信号码,但可以使用自己的手机。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者有对手机实物负保管责任。

·手机使用原则:

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用途;。

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应保持正常开机状态,以确保工作通话和联系。

·话费管理原则:

hr部门发布和修订报销标准;。

实际消费高于通讯补助标准时,员工自行承担超额部分的费用,实际费用以中国电信提供的.话费单据为准。

·集团it部:

负责新员工入职手机的信息审核和手机调配;。

负责手机选型,号码配备及开通,验机分发与回收,维修渠道管理;。

负责维护企业云通讯录,监控额度,协助费用结算。

负责每季度对库存手机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办公手机用户:

遵循本规定,合理使用配发的手机,并配合话费核查;。

员工不应卸载办公手机中的企业云通讯录;。

申领办公手机后,请及时告知客户和联系人新的手机号码。

6.1.申领。

·统一申领:

员工在线填写办公手机申领信息,选择套餐档次和类型、手机型号和颜色、固话分机号码等,由中国电信绑定办公手机和固话分机;从电信统一拿到手机及手机卡后,通知员工领取手机和手机卡;也可以不申领办公手机只领取手机卡。

·日常的单次申请:

申请人在线填写办公手机申领信息,集团it部根据登记信息和库存为员工选配适当的手机和手机卡,或向电信申请新的手机或手机卡,于10个工作日内配发给员工。

6.2.手机发放。

遵循节约原则,如仓库中有正常返还的无故障手机则当场配发,否则新的办公手机会在次月5日前发到员工手中,并于当月开通使用。

6.3.保修。

·报修途径:

报修热线:北京地区010-;。

备用机:保修期内,员工送交无法使用的故障手机时,可临时免费领用备用机。

·正常损坏:

保修期及范围外维修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人为损坏:

员工现场支付维修费用,维修价格以具体情况而定。

如需借用备用机,员工需支付押金500元,押金将在退还备用机时,备用机查验无误后返还员工。

6.4.回收。

当使用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需要配备手机时,应将手机、手机卡、充电器及耳机等交回集团it部,回收时应详细记录手机型号号码、套餐档次余量、手机串号、当月话费、手机破损程度等信息;只申领手机卡的员工只需归还手机卡。如有办公手机遗失或损坏,按原型号或同档次配置的机型赔偿。集团it部对交回的办公手机做还原处理,清理手机中存储的相关信息及密码。

6.5.丢失。

办公手机丢失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操作:

·电话停机:

立即拔打电信客服电话10000号申报停机(需要用修改后的密码挂失或提供近期拨打的3个电话进行挂失),以免发生盗打。如发生盗打费用及泄密,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补办及赔偿:

应在丢失后3个工作日内到集团it部办理补办手续,并遵循以下赔偿原则:

手机丢失后,补办办公手机不享受优惠,必须按手机的原价重新购买。

手机配件按配件全价赔偿。

补办手机卡,sim卡按10元补赔,ic-sim卡按100元补赔。

《赔偿价目表》有电信每季度更新一次。

遵循参照通讯报销额度的管理原则。

7.1.话费额度及调整。

·原则上,每财年末公司会调整一次办公手机的报销额度。遇员工晋升或因业务变化需要变更手机额度时,在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时间需向前移3个工作日)由集团it部向电信提交修改申请,于次月生效。报销额度增加后可立即申请提高套餐,但必须在原有套餐的在网时长期满24个月后才能更换新手机。

7.2.话费报销与查询。

·申领办公手机后公司不再报销个人话费,办公手机每月的消费由公司统一支付,超出报销额度的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话费查询方法:

短信提示:每月月初电信以短信形式发出上月话费账单。

7.3.开通国际漫游和国际长途业务。

·各分子公司员工个人或团队的申请,必须经其所在公司级领导批准后,集团it部方可开通;集团员工的申请直接由毛宇辉审批。员工可直接向集团it部申请取消业务。

20xx年8月28日。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五

《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于20xx年4月19日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沈政令56号公布,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条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十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

第二十五条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

第三十条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处罚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xx)21号)同时废止。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__关于纳入____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七

为了保持校园的清洁、卫生,培养师生的环保意识,提高大家的环保能力,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垃圾分类处理实施方案,使垃圾分类回收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希望全校师生遵照执行,自觉养成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好习惯。

一、组织机构:

成立我校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垃圾分类工作。组。

长:xxx。

副组长:xxx组。

员:xxx。

二、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2.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油脂等食品类废物。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

4.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三、责任分工:

1.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动员、保证推广及分类工作所需经费。

2.教导处负责对教师的宣传工作、检查各部门工作完成推进情况。负责教师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

3.德育处负责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保证学生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并组织学生志愿者、社团等对师生投放垃圾的分类情况进行督促。除进行垃圾分类宣传外,重点将宣传倡导绿色健康和勤俭节约的生活方式,减少垃圾产生。

4.总务处负责设置垃圾分类箱,督促垃圾回收部门进行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工作。负责信息报送、阶段工作总结等。

四、阶段安排:

1.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xxx)本阶段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开展普及宣传、教育活动,设置垃圾分类箱。

2.实施阶段(xxx)按照分类标准投放垃圾,规范垃圾分类的管理。本阶段学校与社区进行共建活动,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宣传和参与垃圾分类,小手拉大手,促进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提升文明程度。

3.总结阶段(xxx)总结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工作期间的成败得失,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炼有效的工作方法,改进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为下一步的深入实施积累成功的经验。

五、具体要求:

1.垃圾桶摆放。每个普通教室、办公室和专用教室摆放10升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和其他物品垃圾桶各一个。每个楼层摆放50升的有毒有害垃圾桶和其他物品垃圾桶各一个。学校垃圾房摆放100升的可回收垃圾桶、有毒有害垃圾桶和其他物品垃圾桶各一个。

2.垃圾的投放。师生在学习、工作中产生的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按分类要求直接投放在室内的垃圾桶内。有毒有害垃圾必须直接投放到楼层的专用垃圾桶内,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3.垃圾的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保洁员负责收集好,送到学校专用仓库存放,再由废品回收公司统一回收。其他物品由值日生负责在放学时投放到垃圾房内的分类桶中,如上课期间已满则可就近投放到楼层的分类桶中,由环卫部门负责清理运输。有毒有害垃圾由专人负责集中投放到垃圾房的相应垃圾桶内,由总务处联系环保部门回收处理。

4.厨余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学校暂时仍然采用原来的方式,由专人收集处理,待环卫部门的有关设施设备到位后,再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其他:

1.本方案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为初稿,会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文档为doc格式。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八

1.3垃圾运送路线亦同餐厨垃圾运送路线,营业期间禁止自行处理垃圾,严禁将收集废品等社会人员带入商场内。

2、餐饮商户处理流程。

2.1餐饮商户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垃圾分类并自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处理;。

2.4餐饮商户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遗撒须及时清理干净,恢复原貌,具体清洁步骤:

2.4.1.清扫地面上的油渍,把油渍倒入有垃圾袋的垃圾桶内。

2.4.2用除油剂或配好比例的火碱对地面进行喷洒。

2.4.3将配制好的药液喷洒在地面上,停留5-10分钟,使油渍进行分解。

2.4.4用拖布擦拭一次地面,把留在地面上的污渍清理干净。

2.4.5用热水清洗地面,然后用干拖拖干地面,直至洁净无异物。

2.5处理餐厨垃圾需由店内员工负责,禁止将清理餐厨垃圾的社会人员带入店内。

3、隔油池清理。

商户隔油池的清理需由专业人员将废油装入塑料袋并放入密封箱内进行清运,清运的过程中不得出现废油遗漏及外溢,如发现遗漏及外溢将对商户按照本规定条款进行处罚。

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此规定的,按照污染程度对商户进行警告或罚款每次100元。如有更改将按最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九

为加强小区生活垃圾管理,着力构建“和谐幸福绿色小区”。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进行,促进绿色节约型小区建设,最大限度的将生活垃圾纳入资源循环利用,实现末端垃圾总量递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开展项目。

3.1、小区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3.2、可回收物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合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小区在公共场所同一位置设置分类回收箱,任何人须将可回收物放入对应的垃圾箱。

3.3、厨房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放入专用垃圾桶。3.。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实验室垃圾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请按照要求投放对应垃圾箱。

6、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投放、焚烧垃圾。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服务中心按照小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配置小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2小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4.3清洁服务供方按照相关的环境卫生作业流程和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园区分类后的垃圾进行收集及清运。

混入小区生活垃圾,防止环境污染。

4.6小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在指定的位置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

4.7坚持巡查监督,四分类生活垃圾数量、流向要有记录。4.8加强对二次分拣的监督管理,提升分类率。

4.9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改善小区环境卫生,为住户营造舒适、优雅的居住环境。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

1、工程垃圾:瓦砾、碎砖、碎板料等实行谁施工,谁负责清运,禁止倒在垃圾房内。路面灰尘、泥沙等粉尘性垃圾在运送途中应加以遮挡,防止垃圾掉落或飞扬引起二次污染。

2、生活垃圾:员工清洁的少量垃圾可倒入垃圾桶内,量大的垃圾应直接运送到垃圾房,员工应在规定时间收集垃圾桶内的垃圾并转运至垃圾房。

3、废旧报纸、杂志、纸张处理办法:可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处理。如处理此类废旧物品较少时,可直接放置在办公区垃圾箱内,由专门人员送至垃圾房;如此类物品较多时,则由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

4、废瓶(包括酒瓶、酒瓶盖、食品饮料听、塑料瓶等,酒水供应商回收的除外)、废纸板箱、废旧木板处理办法:每日由各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5、垃圾注意干湿分开处理,分类摆放。

6、其它废品处理办法:由部门每日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二、垃圾房的垃圾应日产日清,如垃圾较多影响垃圾存放时,可增加清运次数。

倒垃圾按照“由里而外、先下后上”的原则,负责倾倒垃圾的人员倒完垃圾必须及时将门关闭并插好插销,防止外来不法分子偷入。

三、保洁人员应负责垃圾房周围的卫生,保证垃圾房里的垃圾存放整齐,地面无散落垃圾。

1、负责每天一次冲洗垃圾房地面及垃圾桶。

2、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1、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无污渍;。

2、墙面无粘附物,无明显污渍;。

3、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4、所有垃圾集中堆放在垃圾箱,做到合理卫生、四周五散积垃圾;。

5、可作废品回收的垃圾应另行存放;。

6、垃圾房应保持清洁无异味,每日应定时喷洒药水,防止发生虫害及污染.

7、每天下班必须将垃圾桶外壁清洗干净;。

8、垃圾桶必须加盖,保持空气洁净,无异味;。

9、垃圾站标志分类清晰、明显。

五、垃圾车散落在马路上的垃圾由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扫净,餐饮部管理人员应按相关标准检查清洁工的工作情况,并记录。

文档为doc格式。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一

目的:进一步规范、保洁、管理垃圾房,确保厂区环境干净整洁;减少垃圾不分类对环境的影响。

范围:适用于厂区垃圾房。

二、垃圾分类。

1.垃圾桶:员工投掷垃圾前,请将垃圾分类,并严格按照垃圾房标示牌进行投掷;。

2.木头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裹物材产生的木头。

3.纸箱纸板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包装物品的纸质材料。

4.泡沫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软质包裹物品或软质填充空间的泡沫材料。包括:气泡棉、泡沫纸、气泡膜、海绵、包装膜等。

5.塑料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的塑料材质。

6.铁皮回收区:是指车间、厂区、宿舍等产生金属性材料。7.杂物间:是指储藏厂区常用工具。包括:绿化修剪刀、铲刀等。

三、操作要求。

1、清洁工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垃圾车清运垃圾时,清洁工应注意自身安全。

3、垃圾房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清洁工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清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四、管理职责。

1.垃圾房地面每天清扫,保持地面时刻保持干净。

2.垃圾房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溢出、残留。

3.外墙面瓷砖和垃圾房门应保持清洁。

4.整理回收区材料,待满仓前及时上报回收处理。

5.不得在垃圾房及其周围焚烧垃圾。

6.每周对垃圾房进行一次消杀工作。

五、垃圾处理流程。

可回收废品每月根据量不定期安排财务人员以及厂务人员一起确认并回收变卖处理。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二

一、目的:

规范管理公司的可回收废料及垃圾,营造整洁有序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权责:

公司各部门、车间按此制度执行,行政部负责监督。

三、内容:

1、可回收废料及垃圾的分类、处理要求。

1.1原则:从源头抓起,分类、处理有讲究,注重效果,持续改进;

a、各部门、车间所领用的物料、设备、工具、仪器、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超领、呆滞、报废或报废再申请领用等现象,均需按规范程序操作并及时办理退仓,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部门、车间负责人口头警告或记过处分。

b、本制度所指“可回收废料及垃圾”之范畴是区分于上述“备注—a”中所讲的。

1.3可回收废料及垃圾的分类、处理要求。

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可回收废料及垃圾具体分为铝类、不锈钢类、铁类、纸类、塑料类、藤类、竹木质类、垃圾类(2大类)进行处理:

1.3.1主要有铝类、不锈钢类、铁类、其他金属类、纸类、塑料类、藤类、木质类等。

1.3.2主要有生活垃圾(具体包括食物及其他包装、瓜果皮、废纸巾、牙签、塑料袋等)、炉灰、地灰、泥土、砖块、油污、落叶和杂草等。

a、铝类废品:根据状态大小分为铝屑粉和废铝块丝(生产使用后的下角料);

b、不锈钢类:根据状态大小分为不锈钢丝块(生产使用后的下角料)和不锈钢屑粉;

c、铁类:铁屑粉、废铁管、铁硝、废角铁、废槽钢、废铁架、拉丁头、碎铁块等;

d、纸类:具体有纸箱、以及包装和办公室产生的废纸;

e、塑料类:具体分为塑料类、泡沫类、胶纸类;

f、藤类:编织过程中所产生的藤条或藤片的下角料;

g、竹木类:指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竹木性废料;

1.4各类可回收废品和垃圾的具体处理办法:

e、藤类分为有芯类和无芯类,不可混杂其他的废品;藤条倒入可回收废品放置区必须有用编织袋打包。

1.5对可回收废品和垃圾的处理流程;

1.5.2如可回收废品含两种或以上的材质需先进行拆分,再进行分类;

1.5.4废品回收区域回收的废品够一定量时由行政部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变卖处理;

2、废品和垃圾处理的管理办法

2.4可回收废品倒入废品放置区时必须按类别倒入指定区域或容器内,严禁乱倒混倒;

2.5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的倒可回收废品和垃圾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分类放置或把可回收废品当作垃圾处理者,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当事人或部门(车间)负责人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等处分。

厂长/经理: 财务: 行政: 董事:

为完善公司管理体制,加强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可再生资源,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区分合理存放及回收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泡沫塑胶料区域:专摆放可回收车间不能再使用的各种泡沫及塑胶废料,各车间不得随意的将泡沫及塑胶废料摆放于工厂的其它的区域或垃圾场门口的位置。

2.废纸区域:专摆放车间不能再使用的各种废纸,不能将各种可回收的废纸扔到垃圾桶。

3.生活垃圾:指的是不能使用及回收的各种废品。包括各种双面胶废料.泡棉胶.牛皮纸及美纹纸胶带,涂布在清理污水槽时的垃圾。换各种抽胶泵的水管,修理锅炉的各种胶管以及涂布用薄膜包的各种胶水,各车间安排人员将其丢在工厂门口的垃圾桶里,有胶水的废料车间应包紧,不要洒落在地下。

4.所有的可回收废料请按照区域划分摆放,涂布要将薄膜两端的泡沫与纸盖分开后再放于垃圾场指定的区域,不得将纸皮与泡沫混淆一起摆放。

5.分条在摆放边料的时候注意,所有的边料里面不能有其它的废料在里面。并且将边料摆放于垃圾场里面靠墙边的位置,摆放整齐,不得站用进出的通道。

6.涂布车间在用餐时的剩饭,车间应安排指定的区域。统一的生活垃圾桶装。不能与厂区其它垃圾桶混装,做到一日一清,保证厂区卫生。

以上规定。即日执行。一经发现。交由行政部处罚。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房屋结构装修安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和产生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及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等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堆放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临时堆放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三条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纳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含施工者自备车辆),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一车一证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持箱体完好、有效遮盖,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处置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处置场。

第十九条需建筑垃圾回填的,可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所需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剂。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经营业务资质审查,在锦江、青羊、金牛、武候、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在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城区范围内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补办审批手续,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行为的,可暂扣《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至五日直至经发证机关批准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

(一)使用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三)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转让、涂改或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五)运输建筑垃圾撒漏的;

(六)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乱倾乱倒、乱堆乱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或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的;

(二)收集建筑垃圾乱抛乱扔,污染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对周围环境卫生造成污染的。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九条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或第二十七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处置建筑垃圾,直至责令暂停施工或强制封闭处置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城市建筑垃圾污染损害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及其收费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四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

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

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

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

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原因。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五条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或承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扬撒、遗漏。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六

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工程残土和医疗废物等。

第三条 本市三环路以内城市垃圾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区属负责、管干分开、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手段回收利用城市垃圾。本市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实现城市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七条 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乱丢、乱倒、乱排垃圾的行为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生活垃圾逐步实施袋装化,由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收集管理,清运要做到日产日清。

市场摊区产生的垃圾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管理,由环境卫生部门有偿清运。

禁止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禁止从楼上扔弃垃圾。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和清运,达到规定的密闭要求。

各类小型商店、摊点必须自备垃圾容器。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封闭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等量还建”的原则提报拆迁方案,经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同时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紧口袋,并按下列规定放置、收集和运输:

(一) 居民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二)临街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得将袋装生活垃圾沿街摆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定时上门收集、运输。

(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类规定,将垃圾分类袋装,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

第十四条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居民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垃圾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压力容器等危险性物品,应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

第十七条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排放前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排放许可证》,同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

办理《排放许可证》应当提报城市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应当提报拆迁或挖掘计划及可供计算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

第十八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残土、无毒无害性工业垃圾及商、饮、服、修业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排放量进行核定;炉渣按锅炉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单位的餐饮泔水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不得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场(站、点)。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场(站),应当自行装袋、集中放置,由物业或社区通知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费用由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工程残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排放许可证》,按指定的路线、地点运输、排放,并取得《排放回执单》,禁止乱排乱卸。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回填场地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单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残土的,必须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回填许可证》,并到指定的地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城市垃圾和其它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领资质合格证书。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加盖,未实行密闭加盖的车辆,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密封改装。

第二十五条 各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所在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对垃圾清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排放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垃圾排放处理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乱丢、乱倒、乱排垃圾污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回填许可证》或已办证未按规定排放城市垃圾的,责令清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办理排放或回填许可证排放垃圾的,按违章排放量或回填量,每车次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垃圾未取得回执单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单外,处以100元罚款;伪造回执单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未及时清运城市垃圾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处理餐饮泔水的,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拣拾人员翻扒袋装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立城市垃圾排放场地的,责令关闭、清除垃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垃圾及其它散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洒落,造成污染的,责令清扫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混排城市垃圾的,按每车次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擅自侵占、封闭、损毁、拆除或迁移生活垃圾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袋装费、卫生费、排放及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运输中乱排乱卸城市垃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资质合格证书,不得再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的运输。

第三十条 乱排城市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扫,拒不清扫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费用由违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乱排城市垃圾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滞留其车辆,接受处罚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沈政令(20xx)21号)同时废止。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八

因酒店垃圾对外承包,为了维护垃圾承包者的利益,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酒店垃圾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概述:

酒店内的干、湿垃圾全部归协议承包人所有,不得自行处理或变卖。要求相关部门每日及时对垃圾进行清理,不得过夜,并在处理干、湿垃圾时自行干、湿分离装放,送至垃圾房内。

二、垃圾处理办法:

1、 废旧报纸、杂志、纸张处理办法:可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处理。如 处理此类废旧物品较少时,可直接放置在办公区垃圾箱内,由客房部pa收送至垃圾房;如此类物品较多时,则由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

2、 废油脚、老油处理办法:每周三下午二点整由酒店各厨房将废油 脚与老油送至收货部的收货口处,垃圾承包人将即时前往回收。

3、 废瓶(包括酒瓶、酒瓶盖、食品饮料听、塑料瓶等,酒水供应商 回收的除外)、废纸板箱、废旧木板处理办法:每日由各部门自行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4、 其它废品处理办法:由部门每日送至垃圾房内,不得留存。

三、处罚政策:

对自行处理及变卖者依据情况轻重,给予部门违归所得的三倍罚款上缴财务部,并在全店内进行通报批评。

在垃圾处理过程中需要特殊协调处理的,可与总经理办公室联络,总经理办公室将对预处理事件进行协调处理。同时,总经理办公室将保留对各部门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处罚权,望各部门给予配合。

意大利

意大利首都罗马街头出现一家模样怪异的酒店,外墙上挂满从欧洲各个海滩上捡来的垃圾。设计者希望此举能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

1.保护海滩

这家酒店名为“保护海滩”,位于台伯河畔圣安琪儿古堡旁,出自德国艺术家哈·舒尔特之手。它共有5个房间,用去12吨垃圾,其中包括塑料袋、渔网、旧衣服、玩具、易拉罐等,甚至包括一只摇摆木马和人体模型的一条腿。

“拯救海滩”酒店没有淋浴,厕所是使用化学剂清理的厕所,这也是ha schultz的发明。

英国《 每日邮报》援引ha schultz的话说,“我们制造垃圾,我们也会变成垃圾。我们必须改变世界,在世界改变我们之前。”

来自英国萨里郡的阿伦·汤普森带着女儿里贝卡在酒店中体验一夜后说:“这很有意思,我在最差的地方睡过一觉。”

他说,酒店“设施有点太简单。晚上下了一场大雨,屋顶漏水了。不过,这是一次不错的经历”。他表示,如果5分是满分,他愿意给“保护海滩”打3.5分。 “保护海滩”酒店仅在2010年6月3日至7日开门迎客。舒尔特希望,他能在伦敦等其他大城市举办同样活动。

2,名模试睡

丹麦超模海伦娜·克里斯滕森为舒尔特“助阵”,亲身体验一把睡在“垃圾堆”里的感觉。

在酒店中,克里斯滕森用凉水洗澡,用蜡烛照明,用冷水洗衣服,不过她仍然说,那一夜“过得不错”。

西班牙

西班牙首都马德里新近开张一家酒店。与普通酒店不同,这家酒店号称所有装饰取材“垃圾”。

这家酒店名为“海滩垃圾酒店”,坐落在市中心卡利亚奥广场,由德国艺术家哈·舒尔特设计。

酒店墙上点缀着碎石。这些石头或从海滩捡获,或从垃圾场拾回,或从跳蚤市场购得。房内摆放废弃的.路灯、餐具柜,地上铺着破碎的地毯。

酒店以告示牌形式提醒入住客人:“十分之一的西班牙人因为环境污染而不再前往海滩,14%的欧洲人出于同样考虑放弃前往海滩。”

“我设计‘垃圾海滩酒店’,原因是我们的星球是最大垃圾场,”舒尔特说。

一名环保项目发言人罗莎·皮克拉斯介绍,推出垃圾酒店是为展现与传统旅游休息地的不同之处。

“我们希望呈现海滩得不到及时清理时人们度假的情景,”皮克拉斯说。按皮克拉斯的说法,意大利南部海滩最脏。

建筑材料

这间坐落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市中心卡亚奥广场的临时旅馆于1月19日至23日“开门迎客”。它由德国艺术家哈·舒尔茨为配合马德里举行的年度世界旅游大会而设计建造,取名为“拯救海滩”。

不要小看这间占地面积不大、外表花花绿绿的旅馆,从建筑外墙到房间的摆设,它的一切都是用垃圾制作而成的。舒尔茨说:“当有潮汐时,许多垃圾会被冲上海滩,我就是用这些潮汐冲上来的垃圾建造的这间旅馆。”

据悉,这间旅馆30%至40%的材料来自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海滩。

旅馆外墙的装饰品中有塑料鼓、木头框子、乐器、条纹袜子、轮胎和儿童书籍等;旅馆里的5个房间,内部装潢的材料也十分丰富,包括锈迹斑斑的路灯、摇摇欲坠的餐具橱柜、破烂的波斯地毯等等。在旅馆外还有一小片沙地和棕榈树,象征着海滩。虽然这间临时旅馆与豪华的星级宾馆没法比,但是由于材料特殊,它仍吸引了众多游人的目光。活动的组织者还通过“脸谱”社交网,选择了几名比赛的获胜者免费入住这家新奇的旅馆。

罗马

罗马也吹响了突破垃圾围城的号角。不久前,耗费12吨无机垃圾建造的世界首个“垃圾酒店”在罗马开张,吸引了不少海内外游客。这12吨无机垃圾是设计者从欧洲海滩上收集到的,设计者希望此举能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该活动的组织方“科罗纳保护海滩运动”收集的数据显示,欧洲海滩上平均每平方公里每年就有4000吨垃圾被人丢弃或被海水冲上岸。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每年可以至少拯救一处欧洲海滩”。

德国

德国也在垃圾处理问题上进行着自己的尝试。包括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德国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它将有委托回收包装废弃物亿元的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表明其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包装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废弃包装交了费。欧盟有10个国家都在使用这一标志。“绿点”计划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较难的“绿点”费用由dsd用来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裂和循环再生利用。

海滩垃圾已经成为了全球问题, 德国建筑设计师ha schultz一向被誉为“垃圾怪人”,他擅长在著名景点用垃圾制造出美轮美奂的雕塑。曾用垃圾制作1000个垃圾人,在中国 长城、埃及 金字塔和莫斯科 红场等地展览。 活动组织方“科罗纳保护海滩运动”收集的数据显示,欧洲海滩上,平均每平方公里每年有4000吨垃圾被人丢弃或被水冲上岸。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每年至少能够拯救一处欧洲海滩”。

垃圾房管理规定最新篇十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状态。城市生活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扬、撒、遗漏。

政府制定。所收专款,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维修和建设。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环卫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环卫职工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

(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工矿居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2.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6.66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