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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按照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 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主任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主任、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行定期轮岗。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医院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当年事业发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紧缩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医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 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特色学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四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全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公历年),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
三、校领导班子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下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
五、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学校各部门的意见后,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六、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
七、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八、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九、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收入编制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十、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领导班子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十一、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十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领导班子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
十三、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五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学校 预算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总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学校之外设置同级机构。
3、学校总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制定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学校行政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总务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并进行公示。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总务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学校行政组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总务处应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总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总务处有权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
4、学校总务处应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总务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2、总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八、总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具体如下:
(一)、学校一切开支必须建立专账,专人管理,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账目清查并签字。
(二)、严格履行财务管理手续,即收支票有原始凭据或经办人的印件,且由学校报账员主管会计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和使用,坚持批款一支笔,严禁乱收费,乱罚款。收费(含罚款或公物赔金)不入账作贪污挪用处理(除给予纪律处分和全部追回外,另罚金额的25%)
(三)、报账员必须做到报账及时,且账据、钱相符,日清月结。对漏收的要负责追回,对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认真履行财务监督和增收节支的责任。
(四)、行政经费不准借支和挪用,特殊情况,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但借支时间不得超一个月,否则按2%计算月息。
(五)、学习辅导资料必须由学校统一征订,即备课组长、教研组长确定资料,教研处、勤办谈价,分管教学和后勤的校长审批,最后校长签字付款。若有个人私自征订,学校拒付资料款。
(六)、出公差的费用按有关文件报销,若有超出文件规定范围款项,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入包括各项协调款、项目资金、上级专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来源资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办公费、车辆燃修、招待费、书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专款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各种资金支出。
第三条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并加盖财政所公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收据。各单位取得收入后,必须在3日内缴存至镇财政预算外专户,否则按公款私存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资金及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进入预算外帐户的资金由财政所统一管理,政府集中调拨使用,实行镇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第五条报销单据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10日集中报账,每部门要设一名固定报帐员,非报帐员报帐,财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
第六条对各部门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的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由各部门报帐员填写备用金领取单后领取使用。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有报销项目,必须提供有对方单位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发票时要遵循以下程序: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查核实,镇长签字,入帐报销。
第八条各项开支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一般业务支出,要由分管领导同意;其他特殊或大项支出,须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对单项超1000元的业务支出,各单位不能自行以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镇财政直接拨付到对方账户。
第十条政府经费支出要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财务部门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并列清支出计划报镇长签批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支出尤其是涉及农户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在资金支出、发放时,具体承办单位要提供对方银行开户信息,完善手续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款项打入对方账户或“惠农一本通”存折,严禁以现金支出或发放。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实行内部稽核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帐、稽核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对各种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主要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
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
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
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记帐会计岗位职责:
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5.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6.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7.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4.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5.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6.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对各种政府投资的基建、农田水利、绿化等工程项目,要严格遵守镇政府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质量监督、审计及拨付款。
第十九条现金出纳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要不定期清点余额,做到帐帐、帐实相符。要注意加强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严格禁止公款私借。因公购物或出差确需借用的,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现金借用单,经镇长签批后方可借用。在公事完成或出差归来后7日内,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帐核销,否则,从单位经费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对借出的款项,各经办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随时清理汇总,督促借款人员及时归还。
第二十二条为提倡节约,控制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车辆燃油、公务接待等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具体标准单独发文。
第二十三条对车辆维修实行定点、双人维修制度。维修前,要报党政办批准,由党政办安排专人与司机一同到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由党政办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执行镇政府关于办公用品采购的有关要求,所有办公用品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的所有资产为政府所有,实行党政办、财政所综合监管,部门、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党政办、财政所要制定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填写使用卡片,明确责任到部门和站所,对各部门、站所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购办采购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单位后,要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所备案、记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1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各线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细则》(绍市林〔20xx〕4号)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款凭证入账。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单》(见附件1),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购置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见附件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于公务活动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1天填写《出差预算单》(见附件5),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应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合法原始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见附件6),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续。计划支出额度在20xx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证随附。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5万元调整到2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林〔20xx〕50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版)、《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绍市林〔20xx〕27号)同时废止。《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八
局机关的预算业务应当坚持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与内部审批、分解下达、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与绩效评价。
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为成员的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预算业务全面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预算业务编制、实施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接收市财政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数据后,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开始预算编报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编制
1、领导小组会议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局长对总体预算进行部署。
2、分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对各自业务进行预算编报,提出下年度将开展的项目、内容;要召开的会议、培训等。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4、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预算审批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解细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讨论对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是否存在异议。
2、业务科室按会议决定进行预算调整。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提出单位预算建议数。
4、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最后的预算控制数。
5、办公室向各科室下达最后的预算控制数,各科室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办公室要及时进行预算公开。
硬化预算约束,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减少和规范预算调整事项,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额度匹配流程
1、各科室根据批复预算,编制本科室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于12月、3月、6月、9月20日前报办公室。
3、办公室汇总形成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4、每年12月、3月、6月、9月底,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
5、办公室进行国库申报。
6、财政部门审批后国库指标发布。
7、办公室额度分配及发布。
8、各科室执行预算。
(二)预算调整流程
1、各科室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2、分管领导审核。
3、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审批(不需要财政审批)或财政审批
5、办公室调整预算。
6、执行预算
年终预算执行完毕后办公室要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组织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与绩效评价工作,报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进行决算公开。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九
为了加强对学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民主理财,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经费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做到校内财务公开。
第二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略有节余。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教育、教学、科研的需要,注意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务费的开支。
第三条 经费预算方案的制定程序:财会室每10月份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核算,对下年度收支情况认真匡算,制定综合财务预算计划草案,提出经费安排的初步意见,提交主管财务校长审阅和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其预算执行情况,由财会室定期向主管财务校长汇报。
第四条 经费管理办法:量入为出,指标分解,分片使用,统一管理。
1、全校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由分管校长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决定确定,通知财会室执行。由财会室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
2、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根据年度计划由学校统筹管理,并加强督促,严格控制支出在限额范围之内。
3、学校负责人作为经济责任人,要从严从紧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力求用有限的经费办更多的实事,产生更大的办学效益。
第五条 经费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
1、在县教育局下达会计年度预算经费指标之前,学校只能作维持正常运转的日常费用开支。
2、每年11月底,由财会室提出《学校统筹经费管理方案》和《部门经费分配方案》,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财会室要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统筹管理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经费的有效使用。
3、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4、各项费用开支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节约的原则掌握使用。如有违反制度者,财会室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5、不在预算经费计划安排内的开支,由财务室(或相关人员)写出专项报告,报校长特批。
6、基建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1)基建预付款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其《合同》分送财务室与档案室存档备查。履行《合同》分期付款时,必须经质检部门签出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的意见,报校长审签后,由财会室执行支付。
(2)基建决算款须经审计后,由校长签字认定才能支付,并将决算情况报校长及校务会。
7、大小型维修的修缮费。其经费预决算先由财会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同一项目不得一人既管施工现场又搞预审),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最后报校长审签。
8、学校食堂、小卖部实行承包,独立核算,学校统一管理。[另定协议]
附:关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规定:
1、办公费:因办理公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笔、墨、纸和现代化的办公用品,报刊杂志费,印刷费,宣传费。
2、差旅费:机关行政人员因公差旅费。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
3、会议费;机关行政人员参加各项会议支付的费用
4、邮资费:教学办公发生的邮资费。
5、行政设备维修费:行政办公设备发生的维修费用。
6、学校组织的党支部活动费,教工团员活动费,老年人活动费,关工委活动费等。
7、支教费:由学校指派,支持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教学而发生的经费。
8、教职工培训费:为提高教学和业务水平而组织培训发生的费用。
9、其他。
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1、教学业务费;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印刷费、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活动课、兴趣课、研究性课补助费、教师早晚值班费。
2、实验实习费: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材料及校外实习费用。
3、文体维持费:音美体育器材,训练比赛补贴。
4、理科实验班费:奥赛培训、集训和参赛费用,聘请教练劳务费等。
5、学校科技节、体育节、艺术节费用。
6、社会实践活动费:寒暑假学工、学农、走进社区、高中新生军训费用。
7、教研组活动费。
8、教学设备维修费。
9、教学业务会议费。
10、教学差旅费。
11、课题课改费。
12、业务招待费。
13、其他。
l、仪器设备: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电教设备。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标本、模型等。
2、音美体卫设备:音美体育卫生器材。
3、图书设备:由学校购置的各类教育教学图书。
4、一般设备。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电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篇十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我县农业和林业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单位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重点保障、兼顾一般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原则,切实管理好有限的预算资金,充分发挥好资金的使用效益。
2、局计财股统一管理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编制县财政拨给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时反映各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2、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财经纪律,不断学习有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分类核算各项业务,使财务结算规范化、程序化,严格遵守公务卡开支要求,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建账设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金,一切开支均按规定报销,对不符合财经政策的坚决不予报销,财务人员如不按规定给予报销,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会计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核算,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账,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一)审批权限
1、机关财务审批制度
局机关所有财务支出票据都要有经办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10000~50000万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0000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2、专项资金审批制度
局各项专项资金必须按专项资金用途使用,在资金使用实施前,作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包括资金来源),1~5万元须局主要领导同意,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局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报账制,在报账时须提供资金使用方案、有效票据和资料如工程税务发票,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决算单;工程物质购销合同、政府采购表、发票、入出库单,人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预决算等。由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后由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销;需经会议研究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才能开支。
(二)公务经费开支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及报销。办公用品由各股室统一填写采购清单向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办公室根据需要汇总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购置用品及设备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才能购买。所有购进办公用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库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账物相符。股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
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必须附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的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
2、车辆费用报销。机动车辆外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外出公务车辆由司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县车改方案补贴及时报销,未经办公室安排出车的,办公室有权不予审核,费用由司机承担。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结账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外出本市需要更换配件或维修的需经分管领导认同,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机动车保险按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一投保。严格按局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3、差旅费报销。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如单位派车则不再另报销差旅费。借支差旅费的人员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和调研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和发票,按审批权限审批。
4、招待费报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县镇内工作往来按一般招待,上级和外地、市来人,确需招待的,由经办人报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接待,由经办人结算后回单位报销,但事先必须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汇报。报销招待费时一般要提供原始点餐凭证,由分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复核后方可报销。按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
5、干部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干部职工探亲路费由人事股审核登记后,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名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
6、凡符合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并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和计财股根据各股室申报计划,按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购置。大型和数量较多固定资产购置,由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购置固定资产需实行招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2、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和财务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账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财政局。办公室和财务有权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3、固定资产以股室为单位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到人。不得人为损坏,不得丢失。调出人员使用的公物,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