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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旨在促进我校接收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
  第四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五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按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透明工作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接收推免生的全面工作。学院成立由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组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及导师组成的接收推免生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接收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每年招生总规模确定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和预计人数,于每年九月份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加强校际交流,提倡优势互补。各学院、各专业在积极接收本校推免生同时,鼓励接收外校优秀推免生和科学的在相近学科接收推免生。
第九条 对优势特色专业、新增学位点适当增加接收推免生比例。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申请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毕业学校推免生资格;
  (二)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三)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七)身心健康。
 
  第五章 材料清单
  第十一条 申请我校接收的推免生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毕业学校出具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
  (二)学生成绩登记表(需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三)所在专业前三年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总成绩排序表;
  (四)所在专业前三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表;
  (五)外语语种合格证明或证书复印件;
  (六)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七)《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情况记录表(推荐免试生专用)》(在复试后由各学位点提交);
  (八)《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加盖省级招办公章,拟录取后提交);
(九) 体检合格的体检表(由我校指定体检医院提交)。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于每年九月在网上公布接收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向我校提交申请;
  (三)学校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是否同意复试的通知;
  (四)学生携申请材料到我校参加复试。复试着重考核学生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运用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等,具体复试形式可参照《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与录取办法(修订)》(校研字[2007]14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到我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六)学校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将向推免生出具接收函;
(七) 收到接收函的同学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加盖省级招办公章)及时递交我校,并按时参加网上报名、现场摄像等。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推免学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和推免学校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适当考虑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但具备这些特长者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单独列出。
  第十五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现场确认,但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六条 不接收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的申请者;不接收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申请者;不录取未经复试的申请者。
  第十七条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师范大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校研字〔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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