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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们怎么来确定劳动关系呢?一般来说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这样的形式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这样的情形下怎么来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分析。
一、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劳动局会备案一份,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丢失,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一般都会以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来认定?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证”、“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可见,证明劳动关系有很多方式,您可以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来寻找一下对您有利的书面证据。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二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山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冯克昌,男,一九四六年九月十日生,汉族,住巫山县巫峡镇起。
云街七号楼二单元503室。
委托代理人滕创兵,男,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勇,男,一九八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生,重庆宏愿律师。
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
住所地巫山县广东东路。
法定代表人潘家忠,组长。
宿舍二号楼。
委托代理人常天义,男,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翔、常天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冯克昌诉称,1987年我经被告招聘为其职工,连续在被告处工。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明在卷佐证。
偿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被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冯克昌经济补偿金18780.30元。
二、驳回原告冯克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400元,由原告冯克昌负担1200元,被。
告巫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改制工作组负担1200元。
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不自觉履行,权利人可在一年内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
张明伟诉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华晖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上。
诉案。
张明伟诉佛山市南海区小塘华晖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上。
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4号。
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房租960元、医疗费320元以及生活费147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明伟、华晖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华晖公司开除张明伟并作处罚是否合情合理?二是张明伟的月工资和加班工资应如何计发?上述的两个争议焦点已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张明伟现虽向原审法院起诉,但其对该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未体现有不服之处,其起诉请求的只是经济损失的赔偿,且该诉请在仲裁时张明伟并未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其放弃了请求权,参照佛中法发(2005)44号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1条的精神,原审法院对张明伟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明伟可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提起仲裁。对于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2005]416号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张明伟、华晖公司双方亦无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华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明伟支付6月份工资632.60元及加班工资594元。二、张明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晖公司支付旷工罚款300元及水电、伙食费98元。
三、驳回张明伟的诉讼请求。四、案件仲裁费500元,由张明伟负担100。
依法重新作出判决。
上诉人张明伟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房租租金收据四张,拟证明华晖公司的行为造成张明伟没有工作。华晖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未能证明华晖公司造成张明伟损失,因此本院对此不予确认。被上诉人华晖公司答辩称:张明伟在一审的起诉状称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其在上诉状中认为合同期限为两年,其陈述前后矛盾。张明伟在华晖公司工作尚未经过试用期,所以华晖公司是不可能与张明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华晖公司规定员工每月有2至3天的休息日,但其必须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工作调配安排批准后方可生效。张明伟认为其已向公司提出请假缺乏事实依据,华晖公司并未见有张明伟请假的假条。华晖公司开除张明伟之后,并没有故意克扣工资,而是张明伟一直没有来公司领取。根据华晖公司的制度,为防止正在上班员工的私人财物丢失,规定没有上班的员工必须在员工下班时间才可以将行李拿出公司。张明伟在2005年7月2日上午9点收拾行李离厂时,因未到下班时间,所以其行李被保安人员暂留到中午下班才让其带走,张明伟认为华晖公司扣押其行李是没有依据的。张明伟未经领导批准休假无故旷工,华晖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决定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张明伟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华晖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作出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华晖公司在6月8日至6月29日的休息日。
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明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三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一种以非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存在的雇佣关系。那么,在这种关系下的工伤如何认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知识。
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首先要先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目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 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参与两个劳动关系,它既可表现为两个法定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表现为一个法定的劳动关系与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还潜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便由劳动者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满足法律前提,即“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实际上,劳动者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如果还有时间和精力,可以依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得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应终止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四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是由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五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劳动雇佣关系出现多元化的发展,一方面非国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数量迅速增加?其劳动佣工制度尚待规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陆续开展资产重组、减员增效等改制工作?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也会空前激烈,劳动力流动加剧,劳动争议数量增多。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劳资纠纷的数量将大大增加,涉外劳动争议也不可避免地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增长,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更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成倍增加,已是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如何处理好这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每个民事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首要问题。特别是近段时间,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那么,什么样的事实上存在的劳动雇佣关系,才形为劳动关系,才是法律上保护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有什么样的区别,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要回答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我们首先就要弄清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关系。它是一种社会关系,就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动的社会结构,换句话说,是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方面彼此的关系。”它有二种含义概念:一是指广义的社会劳动关系,即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关系等。二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简言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二个,即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也就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资格,即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2、劳动者。是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4)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
(二)劳动法律关系。它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1][2][3][4]。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六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形式说、无效说和综合说。形式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缺乏法定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无效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与书面劳动合同无关,仅指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综合说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包括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包括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而存在劳动用工事实的劳动关系。无论是无效说还是综合说,都以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法律评价上有重大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两者区别如下:一、构成要件不同;二、法律后果不同;三、法律评价不同;四、意定性不同。由此可见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并非同一概念,两者间不存在包容或从属关系,其为各自独立的劳动关系类型。在劳动关系体系内,它们均从属于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对应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上述三种学说中形式说较为可采。据此,事实劳动关系仅指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而欠缺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有实际劳动给付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的规律与逻辑结构,在构成要件、法定类型及法律效果等构成上有其自身的体系。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之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据《劳动法》第16条,劳动关系建立须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无劳动合同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自《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工之日即可建立劳动关系起,事实劳动关系得到了正式的立法确认。依《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因各种原因未续订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情形,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依原合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但其仍因缺乏局面形式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虽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变更了约定的内容,未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其效果等同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变更部分应以事实劳动关系论之。
一直以来,许多观点均将书面合同形式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有效要件对待。这是由于《劳动法》第16和19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被解释为强制性规范。一旦违反,则劳动关系无效。“国内许多学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及仲裁机构仲裁员和法官持此观点。”这种观点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统一的《合同法》颁行后,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已被认为不合时宜而遭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缔约形式。()劳动合同虽有社会法的性质,但在缔结劳动合同层面上仍应注重其私法性,以自由为其原则。因此,虽有书面要式的法定要求,但也不能仅仅将其解释为劳动关系的有效要件,解释为证明效力更合理。这个观点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法定形式可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其一为证据效力,其二为成立效力,其三为生效效力,其四为对抗效力。”书面劳动合同更大的功能是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实现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法目的。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再单纯依赖劳动合同一个要素,“劳动合同订立与开始用工共同构成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因此,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影响存有以下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2、3款):一、仅有用工事实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但须在法定期限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补正。在形式补正前为事实劳动关系;补正后为合同劳动关系。二、用工事实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则需看劳动合同是否即时生效:即时生效者为合同劳动关系;以后生效者在生效前为事实劳动关系,生效后为合同劳动关系。三、先有劳动合同后有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是合同劳动关系;但在用工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负先合同义务。所以,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前的用工行为因缺乏书面劳动合同而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七
甲方:
乙方: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时间:
乙方:
时间: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八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注册号: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从20××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黄某便来到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由××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申请人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2月20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安排,驾驶运输混凝土的车辆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年12月20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
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
2、右肘关节脱位;
3、右尺神经断裂;
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垫付部分医药费,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没有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出院后,于20××年11月21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年12月5日出具[2011]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
时间:
劳动关系认定表篇九
目前在出租车行业以及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形非常普遍。尽管我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挂靠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只是每年向车辆实际所有人收取一定的挂靠费,允许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其他的不再过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下面结合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徐某购买了皖c59155号货车,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徐某与万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户合同,将该车登记在万成公司名下,以万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徐某雇佣杨某驾驶该货车。3月18日,杨某在云南境内昆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云f25808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母亲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杨某与万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万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对于杨某与万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万成公司与杨某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可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拟制劳动关系,该拟制劳动关系只解决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劳动者不能因此主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其他福利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上述情形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在于: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在于对事实劳动关系从严认定。经过20多年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践,劳动合同法于颁布实施,将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作为立法价值取向,多角度、细致地规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协调与保护,其中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等条文的规定,不仅旨在促进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而且加大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强制性,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与存在。从中不难看出立法者用心良苦。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信用度低,即使书面合同履行率也低,口头劳动合同就更难保障其履行。但与口头劳动合同相比,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有其识别与保护劳动关系的制度价值。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存在一种泛化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倾向,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要依据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能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就需要严加限制,一定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随意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否则,后续问题会更多。
2.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源于现实情形中劳动先行给付甚多,依劳动事实而成“事实上之劳动关系”,最早见于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字[1992]19号):“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9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与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现实生活中不仅如此,还存在着初始雇用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形成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资格,尚未履行工商登记或其他领域批准程序而招用劳动者所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等情形。为了应对这种实然状态,只能以“事实劳动关系”之名寻求法律实施的支撑点。但法律实施的弹性边界在于,事实劳动关系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将本属于雇佣的法律关系硬搅进劳动关系的领域,目的只为了给受害人拉上一个有经济实力的责任承担者。事实劳动关系并未脱离劳动关系的樊篱,所以其构成要件与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基本一致,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从事的是非禁止性的营业领域,唯一的'区别是事实劳动关系欠缺程序要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口头劳动合同。只有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了人格、经济上的从属性,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其职业安全,并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杨某系受车辆实际所有人徐某雇佣,与万成公司之间并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这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更要严格把握。如果认定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必将过度加重挂靠单位的责任,并且造成对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
3.拟制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法律拟制,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将原本不同的法律关系按照相同的法律关系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使这两者之间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何种行为、法律关系可以拟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随意“推而广之”。劳动关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是否可以拟制,值得商榷,目前民法上的拟制只有继承法中的拟制血亲。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本质上是拟制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无独有偶,相关行政规章亦有类似的规定,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虽然“用工主体责任”的含义并不明确,但通常理解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转发包人的责任范围由“用工主体责任”限缩至只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其隐含的前提还是承认转发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工伤保险责任不同于民事性质的一次性赔偿,它将现代劳工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予以干预和调整,是一种公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本应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到社会保险领域,这就要求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