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词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
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
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05]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词篇二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二被告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属根本违约。
2012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西安市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的库区b1库房共计1340㎡,租期4年,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押金为5000元,第一年库房租金为201000元,合计金额共计206000元。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下一承包费。租期内原告违约或中途退出,所余租金不退,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收违约金。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房押金和第一年的房屋租赁款共计206000元,并于2012年2月15日、2012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费用款-1-
22000元,维修工程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xxx本人出具的四张收条为证。但在2012年5月4日在原告所租赁的库房仅仅使用了67天之后就被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强制拆除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也未提前告知原告拆除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属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和房屋修缮款,支付原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二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遇有被告统盘规划改造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被告违约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并按承租期租金10﹪计付违约金”,据此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20100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房租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租房押金、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206205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为此另行选择库房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00×18.5-1340×12.5)×(12-3)=32400元,对此被告应足额赔偿原告。
三、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已明确将原告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列入强制拆除范围内,由于原告在所租赁库房中存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轮胎,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才做出责令限期搬出通知,被告主张租赁库房不在拆迁范围内无事实依据,并且经过现场勘验该处库房破损已是事实,两旁道路已不通畅,水电已不能正常使用,所租赁库房处在一片废墟之中,没有任何安全可言,根本不能正常使用。
四、退一步讲,就算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分局等相关部门《关于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原告所租赁被告位于xx大道xxx号xxx物流园b1号库房极有可能是违章建筑,在政府强制拆除范围内,并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房租、租房押金,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存在过
错,事先没有告知原告租赁库房在政府拆除范围内,存在欺诈嫌疑,并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理应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还原告剩余房租和租房押金共计169205元,并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和工程款共计37000元。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在订立房租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存在恶意并未尽并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最终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并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32400元。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酌情予以采纳。
陕西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词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特签定本合同协议书。
一、乙方向甲方承租宁国南路常青镇青年村二组1幢,三楼、四楼、五楼180m2,月租金壹万伍仟元,每三个月一次交清,现付后租,租用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共贰年。每半年房租费应到期准时支付。
二、乙方不得拖欠租金。延期交纳的按月租金的1%处罚滞纳金。
三、甲方须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乙方须持身份证或暂住证办理登记。承租期间,乙方安全自负。
四、甲方的房屋和室内设施,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损坏,如需要变动,必须得到甲方同意,凡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五、合同有效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用该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续租事宜。在协议有效期内无解除协议原因的一方违约而致协议解除,违约方应向对方付违约金伍仟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签字之后生效。
甲方:乙方:
2008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词篇四
关于彭丙与闵丁《广告牌占用土地租赁协议》案的分析
一、关于合同的分析:
1、合同双方:甲方为闵丁,乙方为彭丙。
2、合同标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3、合同目的:甲方的目的是取得现金收益;乙方的目的是取得广告效益。
4、合同履行约定:
甲方保证附近不再增设广告牌(第三条b款可以看出)。
乙方补偿承包田租金及退定金、村管理费、组管理费、所经5户农户的费用10200元。
5、合同违约金:总租金的20倍计160000元。
6、合同履行现状:
合同所涉周边土地出现了其他广告牌用户,甲方违约。
乙方已如约支付。
二、关于合同的相关分析:
1、合同出现3月1日版本及4月2日版本,应按日期最后的为准。
2、3月1日版本出现闵丁与村委会混同主体情况(从盖章和签名可以看出)。
3、村委会知悉本合同内容,并做了见证。
三、关于合同现状的分析:
1、闵丁不顾彭丙的反对和调解,彭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遭受损失。
2、双方出现纠纷,并暂无法达成解决方案。
3、彭丙意图得到法律帮助,并已委托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参与调解。
四、关于合同可能出现的社会效果分析:
1、因合同标的的特别属性,即农用土地做非农建设,欠缺相关手续而出现的影响。
2、相关所涉人员可能遭致被动的社会影响;
本地知情群众在得知客观事实后会进行情绪参与;
社会其他群众将会进行社会评论。
3、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相关人员将耗时、耗力、耗心;
在法律强制力下,闵丁将支付违约金160000元。
4、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
声明:以上分析由吴治江律师(***)提供,仅供决策参考,对因相信本内容引起的任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词篇五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申请人曾x的委托,并指派汪良军律师参加本案庭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2004年1月5日,申请人曾x与被申请人徐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建设路建设路20号第五大道b铺面出租给曾x经营德克士快餐。其中合同:第三条对租用期限约定:租用期限七年,自2004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第六条对租金缴纳方式约定:按季度缴纳,共计人民币111000元;第七条对保证金缴纳方式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一次性向甲方按3个月房租金额缴纳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11000元,待租期结束后退还。该《房屋租赁合同》于2005年10月17日在成都市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已经双方质证确认,(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裁决书已确认此合同真实有效。(见证据15、16)
二、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异议。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见证据9、10、11、12、16)
三、申请人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纳了保证金(押金)111000元,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人即房屋的共有人徐x也对交纳租房保证金(押金)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归还。
1、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自签订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一直负责该店的内外工作,他出庭证明证实向申请人交纳了保证金(押金)。(见证据13)
2、被申请人徐x于2005年9月7日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第二页第3至4行称:“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双方合同现正在履行过程中”。证明截止到该申请日(2005年9月7日),双方都是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也证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交纳保证金的义务。(见证据15)
3、在该(2005)成仲案字第36xx号仲裁案中,被申请人徐x仅仅对合同的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的分歧提起了仲裁,如果申请人曾x没有履行第七条保证金缴纳义务,想必被申请人徐x一定要提及申请人曾x该违约事实。而事实上双方在对合同的质证过程中除了对合同第五条文字内容的理解上有分歧外,对合同的其它条款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从而也说明承租人曾x按约履行了交纳保证金的义务。4、2009年8月17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49xx)交纳2009年9-12月租金111000元。说明申请人曾x仍然继续按约履行了交纳义务,双方合同继续履行。(见证据6)5、2010年11月29日,申请人公司的经理何xx通过建行(卡号:***65xx)向被申请人建行(卡号:43406238104010xx)交纳2010年12月、2011年1、2月月租金111000元。双方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此为最后一次交纳租金。说明双方合同正常履行至双方约定的期限,即:2011年2月28日。(见证据7)6、2011年1月5日,被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人即房屋的共有人徐xx到店借款7753.20元缴纳相关费用,徐xx承诺借款7753.20元及商铺租房押金将于2011年2月28日同时归还,并写下了《欠条》,证明徐xx承认欠商铺租房押金的事实,并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归还。
由于申请人曾x所租赁房屋系被申请人徐x与徐xx共有,徐xx委托被申请人徐x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承认租赁合同。因此,徐x与徐xx都是该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该出租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徐xx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归还商铺租房押金的行为也对受托人徐x(也是房屋的共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见证据10、14)
7、武侯区人民法院在(2012)武侯民初字第95x号判决书也对上述《欠条》的事实予以确认。(见证据17)
8、申请人曾x的申请出庭的证人何xx、林x也对徐xx借款及承认欠商铺租房押金的事实,并承诺于2011年2月28日归还的事实予以证明。(见证据13)
综上,被申请人的毁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租房押金人民币111000元;裁决被申请人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441 元; 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以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唯有如此,才能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