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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资料pdf篇一
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运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
法医学原来称为裁判医学,它是根据侦查、检察和审判案件的需要,通过活体检查、尸体物证的检验,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以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活动;也可以为正确地处理某些民事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
法医学与普通临床医学不同,它有自己的特殊的研究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干尸、尸蜡、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猝死
各种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研究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法医学的分科:法医病理学 法医毒理学 法医精神病学 法医血清学 法医人类学 法医物证学 法医损伤学,等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中国先秦时期《礼记·月令》就有了损伤检验的记录。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曾四次出任司法官。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等鉴定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基础医学
人体共有8个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和生殖系统。
呼吸系统
呼吸系统是执行机体和外界进行气体交换的器官,由呼吸道和肺二部分组成。
呼吸道包括鼻腔、咽、喉、气管和支气管。
临床上将鼻腔、咽、喉叫上呼吸道,气管和支气管叫下呼吸道,呼吸道的壁内有骨或软骨支持以保证气流的畅通。
肺主要由支气管反复分支及其末端形成的肺泡共同构成,气体进入肺泡内,在此与肺泡周围的毛细血管内的血液进行气体交换。吸入空气中的氧气,透过肺泡进入毛细血管,通过血液循环,输送到全身各个器官组织,供给各器官氧化过程的所需,各器官组织产生的代谢产物,如co2再经过血液循环运送到肺,然后经呼吸道呼出体外。血液循环系统
血液循环是由心脏、血管、血液组成的相对封闭的管道系统。心脏提高“动力”。血管结构功能
动脉:管壁厚(含丰富平滑肌及弹性纤维),管腔窄,血液流速快,血压较高;位置较深;血流方向是离开心脏。
静脉:管壁较薄,管腔较宽,血液流速慢,血压较低;与动脉平行,位置较浅;血流方向是流回心脏。
毛细血管:多而密成网(800-1000m2),管壁极薄,管腔极窄,血液流速极慢;是连接血液、淋巴液、组织液以及细胞液的枢纽,是体内物质交换的场所。
血液组成和功能血浆及血细胞
血浆包括四类物质:水、养料(氨基酸、葡萄糖、甘油、脂肪酸、o2、无机盐、维生素等)、代谢废物(co2、尿素、尿酸、肌苷等)以及特殊蛋白质,如:抗体、激素、酶等。
血液包括三类: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约占体重的7-8%,在正常情况下,每公斤体重的血量,男性多于女性,幼儿多于成年人。
红细胞红细胞的主要功能为运输氧气和二氧化碳、缓冲血液酸碱度的变化。
正常成年男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血红蛋白12-15克,女子为11-14克,红细胞或血红蛋白数量低于正常值称为贫血。
白细胞。白细胞无色,体积比红细胞大。正常人安静时血液中的白细胞数量为每立方厘米5000-9000个,白细胞的主要功能为防御病菌、免疫和清除坏死组织等。
血小板,血小板无核。正常人的血小板含量为10-30万/立方厘米,血小板的主要机能包括促进止血作用和加速凝血两个方面,同时还有营养和支持作用。血液的功能
运输。运输是血液的基本功能,自肺吸入的氧气以及由消化道吸收的营养物质,都依靠血液运输才能到达全身各组织。同时组织代谢产生的二氧化碳与其他废物也赖血液运输到肺、肾等处排泄,从而保证身体正常代谢的进行。血液的运输功能主要是靠红细胞来完成的。贫血时,红细胞的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血液这一运输功能,出现一系列的病理变化。
参与体液调节。激素分泌直接进入血液,依靠血液输送到达相应的靶器官,使其发挥一定的生理作用。此外,如酶、维生素等物质也是依靠血液传递才能发挥对代谢的调节作用的。
保持内环境稳态。由于血液不断循环及其与各部分体液之间广泛沟通,故对体内水和电解质的平衡、酸碱度平衡以及体温的恒定等都起决定性的作用。
防御功能。机体具有防御或消除伤害性刺激的能力,涉及多方面,血液体现其中免疫和止血等功能。例如,血液中的白细胞能吞噬并分解外来的微生物和体内衰老、死亡的组织细胞,有的则为免疫细胞,血浆中的抗体如抗毒素、溶菌素等均能防御或消灭入侵机体的细菌和毒素。上述防御功能也即指血液的免疫防御功能,主要靠白细胞实现。此外,血液凝固对血管损伤起防御作用。
运动系统:骨、骨连结、骨骼肌 组成。
骨以不同形式(不动、微动或可动)的骨连接联结在一起,构成骨骼,形成了人体体形的基础,并为肌肉提供了广阔的附着点。肌肉是运动系统的主动动力装置,在神经支配下,肌肉收缩,牵拉其所附着的骨,以可动的骨连接为枢纽,产生杠杆运动。
人体骨骼是由206块骨头组成,其中头骨29块,躯干骨51块,四肢骨126块。人体全身的肌肉共约639块,占体重40%之多。约由60亿条肌纤维组成,其中最长的肌纤维达60厘米,最短的仅有1毫米左右。
大块肌肉有2000克重,小块的肌肉仅有几克。一般人的肌肉占体重的百分之35--45。
骨骼肌的两端是白色的肌腱,分别固定在骨骼的不同部位上。骨骼肌中间较粗的部分称肌,是肌肉收缩的主要部分。骨骼肌由许多的肌纤维组成,其间分布着营养肌肉的许多血管和支配肌肉的神经。
肌肉内毛细血管的总长度可达10万公里,可绕地球两圈半。肌肉——人体运动的发动机
肌肉可分为三种:
心脏的肌肉叫心肌,由于它的收缩与舒张,才保证了心脏的不断跳动。在血管、胃肠、膀胱、子宫、支气管、瞳孔周围以及毛发根等地方的肌肉叫平滑肌。平滑肌有较大的伸展性,它能够拉长,扩大,收缩起来缓慢而持久。
骨肉紧相连,骨肉常并称。因为肌肉附着在骨骼上面,所以称之为骨骼肌。
我们可以命令手指翻书,也可以命令双脚走路,但我们无法叫胃肠不运动。所以能够根据人的意志随意运动的骨骼肌又叫随意肌;心肌和平滑肌不受自我意志的控制,故而又叫不随意肌。平时所说的肌肉,都指骨骼肌。
心肌不但可快速收缩,而且又永不倦怠,是一种极为强健的肌肉,因此能使心脏不断地搏动,直到生命结束为止。
消化系统由消化管和消化腺两大部分组成。
消化管包括口腔、咽、食管、胃、小肠(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和大肠(盲肠、结肠、直肠、肛管)等部。临床上常把口腔到十二指肠的这一段称上消化道,空肠以下的部分称下消化道。消化腺有小消化腺和大消化腺两种。小消化腺散在于消化管各部的管壁内,大消化腺有三对唾液腺(腮腺、下颌下腺、舌下腺)、肝和胰。神经系统:由脑、脊髓和它们发出的神经组成。
神经系统是人体内起主导作用的功能调节系统。人体的结构与功能均极为复杂,体内各器官、系统的功能和各种生理过程都不是各自孤立地进行,而是在神经系统的直接或间接调节控制下,互相联系、相互影响、密切配合,使人体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体,实现和维持正常的生命活动。
中枢神经系统是接受全身各处的传入信息,经它整合加工后成为协调的运动性传出,或者储存在中枢神经系统内成为学习、记忆的神经基础。人类的思维活动也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死亡与死亡过程
一、生与死
(一)生命
1、生命个体是由细胞所构成,生命个体细胞核中的遗传物质即dna是由上一代遗传给下一代的,人类dna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使子代有与亲代的相似特性,但在遗传过程又发生了变异,使子代又有别于亲代,造就了人类的多样性。人体在生存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进行新陈代谢以维持生命,完成生长、发育、生育等人生过程,以保证人类种族的繁衍。
2、维持人体生命的最重要脏器是脑、心脏、肺脏,这些脏器发挥正常功能是人体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脑是人体的生命中枢,控制全身脏器的的活动;由心脏和血管以及调节血液循环的神经构成循环系统,由肺、气管等构成的呼吸系统,两者一起保证正常的新陈代谢。
3、呼吸、脉搏、血压、体温是评价生命活动的重要征象,是判断生命活动存在的具体指标。
死亡
死亡是一种过程,是生命的终结。
1、人体也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没有死亡也就无所谓生命。卵子和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后,开始不断的分裂繁殖和分化,由不同的细胞和细胞间质形成组织,由不同的组织形成器官,由不同的器官形成系统,由不同的系统构成个体。在此过程中人体经历受精卵、胚胎、胎儿、新生儿、婴幼儿、儿童、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阶段。
2、人体有400ⅹ106个细胞构成,不同种类的细胞有不同的功能和结构,在生命活动的过程中细胞的“生与死”并不是同步的,在少年时细胞的繁殖大于凋亡,老年时则相反,也只有这样人类在少年时期长大,老年时萎缩。
根据人体细胞的再生能力可分为以下几种:
不稳定型细胞,这些细胞代谢活跃,再生能力强,在正常的生理条件下会不断分裂生成新细胞代替衰老的细胞。如皮肤、黏膜的上皮细胞。(2)稳定型细胞,在成年后不再分裂增生,但仍有潜在的再生能力,当现存细胞死亡时,这些残存的细胞就会分裂增生,再生修复。如成骨细胞。固定型细胞,这些细胞再生能力很弱,受损后一半不能通过同类细胞增生而修复,只能以结缔组织取代。如神经元、心肌。一些细胞和组织甚至器官会发生衰老。
3、衰老是人体走向死亡过程中的必须经历的一环。衰老源于生物的固有特性,是一个漫长的变化过程,它一经发生就不可逆转。
(三)死亡的概念
人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停止,并按呼吸和心跳停止的先后顺序,分为呼吸性死亡和心性死亡。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呼吸、心跳存在而脑已失去功能的病例逐年增多,为了在医学、伦理、道德等各方面达到平衡,产生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对传统社会观念带了很大冲击。
1、呼吸性死亡,是指源于呼吸系统,特别是肺脏疾病或损伤致呼吸系统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也由人称之为肺性死亡。
不同的组织器官对缺氧的耐受性是不同的,耐受最差的是脑组织,脑组织仅占体重的2%,但在安静状态下,需心脏15%的心血排除量,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限分别是:大脑4-6分钟,中脑5-10分钟,小脑10-15分钟,延髓20-30分钟,脊髓45分钟,交感神经节60分钟。大脑皮层缺氧不到15秒钟,就可昏迷和抽搐;3分钟以上,可昏迷数日之久,甚至不可逆性昏迷或大脑皮质死亡。呼吸性死亡的关键是在于呼吸功能障碍和停止所引起的脑缺氧和脑死亡(继发性脑死亡)
呼吸性死亡的原因是呼吸系统的损伤、疾病、机械性窒息、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毒物(如亚硝酸盐),在实际办案中常见的是口鼻部、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如勒死、扼死;胸部受机械性外力作用造成损伤引起死亡,如在交通事故中胸部挤压造成肺脏损伤导致死亡。
2、心性死亡,是指源于心脏疾病或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造成的死亡,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
心性死亡的临床表现是突然意识丧失、颈动脉或股动脉搏动消失。
传统的观念是心跳的停止意味着人体生命的终结,但随着现代医学的日益发展,短时间的心跳停止,可经心肺复苏抢救成功,但有时经心肺复苏,心跳恢复,而自主呼吸、脑功能已经丧失,这是“生”还是“死”颇受争议。
在法医实践办案中常见的心性死亡是机械性外力所致的心脏损伤,和自身潜在心脏疾病发作的猝死。后一类死亡,往往貌似健康、死亡突然,如勘验不全、处置不当,会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3、脑死亡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心跳呼吸停止的个体得到了完全的复苏,重新获得了生命,但不少心肺复苏成功的个体,虽然心肺功能得到了维持,但脑功能已完全丧失,这只是延缓了人体的生物学死亡,作为一个社会人已失去存在的意义。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观点,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这一概念的提出使人体死亡的定义发生了重大转变。目前,已有多个国家承认脑死亡的合法性,我国还在讨论中。
1、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丧失,不管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是否存在,即可宣告人地个体死亡。
2、脑死亡可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1)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病变、疾病或损伤引起。原发性脑死亡的器官组织经合法程序可用于器官移植。
(2)继发性脑死亡是继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病变或损伤所导致。在脑死亡之前,如心肺肝等致命性疾病或损伤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包括器官移植),继发性脑死亡可以避免,人体生命可以继续。如肝病晚期病人及时进行肝移植,可挽救延长人体生命。随着复苏技术、器官移植等医学的发展,继发性脑死亡将会越来越少。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各国立法不同,对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同。哈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
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
4、植物状态是指中枢的高级部位大脑皮层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状态,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层和脑干)等,以及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和心态循环等自主神经功能依然存在。只有护理得当、供给饮食营养,病人可长期存活。但无意识存在,有睡眠觉醒周期及脑干、脊髓反射,无理解能力,无言语,无目的性活动,对疼痛无反应。
切不可把植物状态诊断为脑死亡,植物状态还要呼吸等自主功能的存在,而脑死亡是全脑功能的完全丧失。
植物状态的持续存在,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些国家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源于希腊文,起含意是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目前是否合法、如何立法、怎样实施等问题,各国都在探讨。不管怎样,非自愿的尤其是被迫的安乐死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
5、实施脑死亡标准的意义
(1)明确了临床抢救终结界限。有些病人依赖体外呼吸机等维持心跳呼吸功能,但脑组织已经完全丧失功能,在传统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的标志下,难以停止抢救,这给家人、社会以及医疗资源带来很大压力,脑死亡标准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
(2)为器官移植赢得先机。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供体的组织器官采取已从活体扩大到尸体,尸体的组织器官越新鲜,移植的成功率也越高。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范了我国人体移植的全过程,是器官移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二、死亡的过程
人个体死亡的长短不一,与死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短的只有几秒钟,有的可持续数小时甚至更长。如延脑、脑桥、心搏传导系统的损伤,心脏破裂大出血以及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等引起的死亡,都是极为迅速的;由于窒息、中毒、损伤等引起的死亡,尤其是老死,死亡过程一般较长。在同等条件下,青壮年和体质健壮者,死亡过程长,反之则短。
死亡过程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
(一)濒死期 濒死期又称临终期,是临床死亡前期。
1、濒死期的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部分的中枢功能抑制或丧失,而脑干功能仍然存在,人体重要器官功能发生严重紊乱。
2、主要临床表现是由于脑组织对缺氧最敏感,首先出现意识障碍,意识模糊、昏睡、抽搐大小便失禁,各种反射减弱、迟钝或消失等,视觉消失,但听力的消失相对时间长。随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心搏减弱,血压、体温下降等现象。也随之出现代谢障碍,发生酸中毒等。最后过渡到临床死亡期。
(二)临床死亡期
临床死亡期是与细胞性死亡相对而言的,就是指人的躯体死亡。
按传统的观念就是心搏、呼吸停止,但全身的组织细胞并未全部死亡,有些还可存活相当长时间。如果此时立即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脏按压、心脏起搏器等急救措施,生命尚有复苏的可能。
(三)生物学死亡期
生物学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后阶段,随着细胞的死亡,人体各器官系统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出现不可逆转的变化,直至细胞完全溶解。因此,生物学死亡,又称为细胞性死亡。
生物学死亡,在外表征象上是躯体逐渐变冷,发生尸僵,形成尸斑。生物学死亡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大脑皮层和脑细胞的坏死,接着是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水久停止,最后是各个器官和组织功能的相继解体。生物学死亡是死亡的最后阶段,发展到这个阶段的病人已不能再复活,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对它已是无能为力。
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人体作为整体已经死亡。但是,人体的细胞、组织以及脏器在机体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能保持其生活能力,这些器官可供移植。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的耐受时间较短,如大脑皮质为5~6分钟,但肝脏为15~30分钟,肾脏为1.5小时。
皮肤竖毛肌在死后12小时或更长时间内,遇冷水刺激仍能发生收缩,出现“鸡皮疙瘩”。精子在精囊内的活动能力可以持续到30小时,甚至70小时。这种在个体死亡之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现象,称为超生反应。
三、假死
(一)假死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受抑制,生命活动极其微弱,如呼吸、心跳很微弱,反射功能消失等。从外表上好像死了,其实还活着的一种状态。只是采用一般的方法不易测到血压、脉搏、呼吸等。处于假死状态的人经抢救可以复苏,有时甚至能自然复苏,但假如导致假死的原因为及时去除的话,大部分还会很快死亡。有时将这种假死状态的人误认为真死,而被入棺、埋葬或火化。
(二)造成假死的原因。假死是脑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结果。可见于扼颈、溺水等机械性窒息,麻醉药、催眠药、吗啡等中枢神经性药物中毒,低温,电击,酗酒,热射病,新生儿窒息,以及严重的脑震荡等。
(三)假死的诊断
诊断假死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眼底检查,观察眼底是否有血流,如有说明并未死亡。
2、线扎指头,用线结扎指头数分钟,如变紫、肿胀,说明有血液循环。
3、瞳孔变形实验,压迫眼球瞳孔即变形、解除后马上恢复的,是假死。
4、x线透视,对假死者胸透,能看到微弱的心跳。
5、心电图检查,假死者有生物电反应。
假死现象的存在,时刻提醒我们在进行命案现场勘察时,明确人体是否死亡是首要任务。
四、死亡的分类
在法医学上,通常将死亡原因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一)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为非暴力死或正常死亡吗,是指符合生命和基本的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因素作用而发生的死亡。它又可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1、生理性死亡,也称衰老死,是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组织器官的生理机能减退、长期消耗直至衰竭,尤其是脑、心、肺功能的自然衰老使不能维持人体的生命功能。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但是“无病而终”的衰老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多数伴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疾病而引起的死亡。
2、病理性死亡是指由于各种疾病的发生、发展、恶化而致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习惯上称为病死。
3、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的死者,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查明死因,明确性质。
(二)非自然性死亡
非自然性死亡又称暴力性死亡,是指来外界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如各种机械性损伤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烧死、冻死、电击死和中毒死等。在众多的暴力因素里,物理、化学因素居多,特别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化学性中毒常见。这类死亡性质有他杀、自杀或意外等,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问题。所以非自然死亡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五、死因分析
死因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人体死亡的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人的死因有时很简单,有时很复杂,如损伤和疾病并存时,需分清主次和相互关系。
1、主要死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也称之为根本性死因。常见的是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中毒等引起的死亡。
2、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引起死亡的死因。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死因常常通过其所致的致死性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而引起死亡,这些致死性
并发症和继发性并发症就是直接死因。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梗死、中毒。如心脏刺破引起的急性大失血、腹腔脏器破裂所致的弥漫性腹膜炎,这些是导致死亡的直接死因。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或几个。
3、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如严重肝硬化患者因酒精中毒而死亡,在这里酒精中毒是主要死因,肝硬化是辅助死因。
4、诱因,是指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包括精神情绪因素、劳累、外伤、大量饮酒、剧烈运动、过渡饱食或寒冷等。如患有严重冠心病的患者在与人争吵过程中死亡,严重的冠心病是主要死因,争吵引起的情绪激动是诱发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5、联合死因,又称合并死因,是指某一死亡事件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属“多因一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病与病联合死因,是指几种严重的疾病联合致死。
(2)病与伤联合死因,是指严重的疾病和损伤并存致死,这类案件易引起争议。如冠脉严重阻塞的冠心病患者被刀刺断桡动脉引起大失血。主要死因难以区分,会引起当事双方的争论。
(3)伤与伤联合死因,是指多种暴力因素致死。如刀刺伤脾脏后,被车辆撞击致肝脏破裂,这两种损伤联合构成死因。
死亡发生的速度有快慢,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即时死,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数秒至一分钟之内的死亡。在法医实践中常见的有爆炸、交通事故等所致的整个人体的毁损;全颅崩裂、心脏破裂等严重损伤;氰化物等中毒抑制脑干功能;雷击;压迫颈动脉窦刺激迷走神经引起反射性心脏骤停等。
2、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几小时后至24小时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心肌梗死、心肌炎等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急性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爆发性脑炎等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股动脉断裂等引起的急性循环衰竭;一氧化碳中毒等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等等。
3、亚急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至第2-3周之内的死亡。常见的有肝脾迟发性破裂等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后引起感染死亡;挤压综合征等导致的死亡。
4、慢性死亡,是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之后的死亡。常见的情况有癫痫大发作、迟发性脑出血、代谢紊乱性疾病、电解质紊乱、小剂量多次中毒等。
(三)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是指暴力致人死亡是如何实施达到的。暴力可以是自己、他人或意外造成,暴力性死亡是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到得死亡方式。一般可分为自杀、他杀、意外,目前又增加了一类安乐死。
1、自杀死,是指自己对自己实施暴力终止自己的生命。
2、他杀死,是指别人实施暴力剥夺生命。他杀死有以下三种情况(1)故意他杀死,是指故意实施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如故意用绳索勒他人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意用刀刺戳他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等。
(2)过失他杀死,是指在实施暴力时,没有主观故意,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自信能够避免,最终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如小孩在马路边玩耍,出于好玩,随意向行人扔了块砖头而致人头部损伤死亡。这不是故意他杀。(3)合法他杀死,是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实施暴力终结他人的生命。如法院对死刑犯执行死刑。
3、意外死
意外死是指实施的行为,不是出于故意,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外死也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况。
(1)灾害死,是指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如地震、海啸、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等。
(2)意外事件死,是指人为所造成,但不是出于故意,而是不能预见。如交通事故、医疗意外等。
(3)自伤、自残致死,有些人对自己自伤、自残,其目的不是为了终结自己的生命,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而导致死亡。如性窒息者,通过捆绑自己等途径造成缺氧以增加性快感,但在实施过程中,采取方法不当意外把自己勒死。
4、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受不治之症痛苦折磨的人,通过实施暴力,安详无痛苦地终结生命。有他人或自己实施暴力(如毒物)的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地放弃治疗等所致的任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安乐死在各国争议很多,目前立法的国家极少。早期尸体现象
(一)概念
人死后,尸体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下,在尸体上发生的一系列死后变化,这些变化在尸体表面和内部组织器官出现不同的征象,称为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对于鉴定或推断是否死亡、死因、死亡的时间以及有否移尸等,都有重要的价值。
(二)影响死后变化的因素
1、环境因素
(1)自然环境,主要指尸体所处的自然天气状况和所处的地点环境。如气温高、湿度大,尸体的腐败速度就快,反之在北方冰冻雪地里的尸体,死后的变化就很慢。尸体如处在室外的环境,可能会受到动物的破坏。
(2)尸体衣着,如尸体穿衣多,尸温下降就慢。
2、尸体自身因素
性别、年龄、体型、死因等对死后变化也有影响,如肥胖者尸温下降慢,急性大失血者尸温下降快。
3、其他因素
(三)尸体现象根据死后变化发生时间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
1、早期尸体现象是指死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变化。早期尸体现象有肌肉弛缓、尸冷、角膜浑浊、尸斑、尸僵、皮革样化、自溶等。
2、晚期尸体现象是指24小时以后发生的变化。晚期尸体现象有尸体腐败、白骨化、干尸、尸腊、泥炭鞣尸等。
尸冷是指人死后因新陈代谢的停止,不再产热,而散热仍在继续,尸体温度逐渐下降,直至与环境温度相近。这种现象,是尸体冷却,简称尸冷。
尸冷的一般规律
1、在通常室温(16℃-18℃)下,死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下降速度每小时为l℃左右,以后每小时下降0.5℃,经一昼夜,尸温可降到与周围环境温度相近。
2、当环境温度在40℃以上时,尸体不发生冷却;在冰雪严寒中的尸体,经1小时左右便可冷却。
3、浸在冷水中或埋在土里的尸体一般比放在陆地上的尸体的尸冷下降快。
4、肥胖死者及死于急性热性疾病者,尸温下降较慢;死前曾发生长时间痉挛,如死于破伤风、机械性窒息死亡者,体内产热有所增加,死后尸温可暂时上升,甚至高于环境温度;体质瘦弱者及慢性消耗性疾病的死者,尸冷发展较快。
5、尸体不同的部位尸冷也不一样,如面部等裸露的部位下降快。在一般情况下,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
6、死者有较多衣着、有棉被覆盖等,尸冷的下降慢,反之则快。
法医学意义
尸温变化是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来推断死后经过时间。由于影响尸冷速度的因素有很多,所以,利用尸温下降的规律来推断尸体死亡时间时,要结合其他尸体现象和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一)尸斑是指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重力作用而逐渐沉积到尸体低下未受压的部位,在该处形成有颜色的斑块。尸斑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
(二)尸斑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尸斑一般于死后1-2小时出现,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过程分为三期,分别称为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
1、坠积期,是指在死亡后出现尸斑至12小时以内的尸斑。若翻动尸体改变体位,在新的低下部位形成新的尸斑,而原有的尸斑可以完全消失,这种现象称为尸斑转移。
2、扩散期,一般是指死后12~24小时内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尸斑可以出现,但颜色较浅,原来尸斑不会消失。
3、浸润期,一般为死后24小时以后的尸斑。改变尸体体位,新的低下部位不会出现新的尸斑,原有尸斑也不会消失或褪色。
(三)尸斑的分布
尸斑的分布依尸体的体位而异。仰卧的尸体,尸斑出现于颈、背、腰、臀和四肢的背侧面未受压处,俯卧位尸体则出现于另一面;悬垂的尸体(如尸体缢吊),尸斑出现于腰部皮带处地上缘皮肤、下肢、前臂、手等处;如果尸体下部有衬垫物,如衣服折皱受压处,可不出现尸斑。水中尸体常由于翻滚,尸斑可在各部位出现,没有一定的规律性。
(四)尸斑的颜色
尸斑的颜色主要取决于血红蛋白和气衍生物的颜色。正常人血中的氧合血红蛋白呈鲜红色,人死后,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通常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而成暗红色。尸斑的颜色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急死和机械性窒息的死亡者,因其死亡时间极短,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所以尸斑出现的速度快、程度强,尸斑呈暗紫红色,并可伴有散在性出血点;大失血死亡者,其血量少,故尸斑出现速度慢、程度弱,尸斑颜色浅淡;一氧化碳中毒死者,因血中形成大量的碳氧血红蛋白,尸斑呈樱桃红色;冻死者,人体在寒冷的环境中组织耗氧量减少,且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不易分离,故尸斑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死者,尸斑呈蓝绿色等。慢性死亡者如恶病质,尸斑一般出现晚、颜色浅;急性死亡者如猝死,尸斑一般出现早、颜色深。
(五)尸斑和皮下出现的鉴别
在实际办案中,死者家属把尸斑误作皮下出血而引起纠纷的案件。血斑是生前皮下血管破裂或患有出血性紫癜等疾病,使血液聚集于皮下组织内,从皮肤表面看有呈暗红色或青紫色的斑块。但尸斑、血斑有本质的区别。
(六)尸斑的法医学意义
1、尸斑的出现证明人体的死亡。
2、根据尸斑的分布和形状,可推断死亡时所在的场所、姿势、以及死后尸体位置有无变动等,如果尸斑的分布与其体位不符时,提示尸体在身后可能变动过,甚至是移尸。
3、尸斑的颜色有时提示某种毒物中毒,有助于死因分析。
4、根据尸斑的发生发展情况,可以推断死亡时间。
尸僵是指人死后,全身肌肉经过短时间的松弛之后,逐渐逐渐发生僵硬并将关节固定,尸体呈僵直的状态。
尸僵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1、尸僵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先在小肌群出现;4-6小时发展到全身,12-15小时到达高峰,全身关节僵硬;24小时左右最为僵硬;24-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
2、死后4-6小时内,如破坏尸僵,很快又可发生,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但强度较弱;6-8小时后再破坏尸僵,不易形成新的尸僵。
3、尸僵不但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也可发生。如心肌僵直而将心腔中的血液压出,心脏变硬、体积缩小。胃肠道、膀胱、精囊的平滑肌经过松弛和僵硬,可使大小便和精液溢出。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
1、尸僵的出现是死亡的证据之一。
2、有些尸僵能固定死亡的姿态,有助于推断死者死亡时的状态和有无移尸。
3、根据尸僵的发生发展情况,推断死亡时间。
尸体痉挛是指人死后肌肉未经过弛缓期,立即发生僵硬,使尸体保持着死时的姿态。它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非常罕见。起形成机制目前不清楚。其发生速度快、持续时间长,尸体腐败时才开始缓解。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精神处于高度兴奋或紧张状态,是发生尸体痉挛的重要条件,如抽搐、激动、恐惧、剧痛。它可以把临死时的姿势和面部表情固定下来,不加改变地保留于死后。
尸体痉挛,对于了解死者临死时的姿态和判明案件具有重要的价值,因为这种现象,他人是无法伪装的。
皮革样化是指人死后,尸体皮肤较薄的局部区域因水分迅速蒸发而致局部干燥、变硬,而呈黄色、黄褐色、深褐色,状如皮革或羊皮纸样的变化。这种现象,也称局部干燥。一般时间越长颜色越深。出现的部位
皮革样化常出现在粘膜和皮肤较薄而又湿润的部位,如唇粘膜、阴囊、皮肤皱褶处、表皮剥脱等损伤处等。
法医学意义
1、皮革样化可保留生前某些损伤形态,如勒死者颈部绳索花纹、扼颈指甲痕等。
2、皮革样化可使损伤更明显,如生前擦伤或者死后搬动尸体时所形成的擦伤,局部水分蒸发,而使真皮干燥变成黄色或黄褐色。
3、有时根据皮革样化的位置、形态、方向,有助于判断案件性质。如女性死者大腿内侧多处抓伤的的皮革样化变化,可能有性侵犯意图。角膜混浊是指人死后眼角膜的透明度减低,而发生混浊,不透明,直至完全不透明的现象。正常人的眼角膜表面光滑无皱褶、透明状。混浊的角膜外观呈水肿状、灰白色、明显增厚、表面有小皱褶。角膜混浊因死后黏多糖的水合作用受阻所致。
自溶是指人死后,组织、细胞丧失生活机能,受细胞本身存在的酶的作用而发生溶解破坏,使组织变软甚至液化。分析
生物检材----精斑的利用
主要内容
dna的发展历史 dna技术的检验项目 dna物证的提取原则
什么是dna ? dna是英文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的缩写,脱氧核糖核酸又称去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同时也是组成基因的材料。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因为在繁殖过程中,父代把它们自己dna的一部分复制传递到子代中,完成性状传播。dna的发展历史 脱氧核糖核酸
存在于细胞内的遗传物质 决定生物个体的不同生物性状
是子代与父母具有某些相同特征但又不完全一样的原因所在 遗传性、唯一性及同一性成为dna分析技术的基础。
自然现象: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母生九子,九子各不同”。不论是动物、植物、微生物,都能够稳定地把自己的形状特征一代一代地传下去。
但在传递的同时,却又无论是亲代与子代之间,还是子代不同个体之间,即使是双胞胎,也都会多少有些差别。
是什么导致了遗传与变异的发生?
17世纪未的“预成论”:认为生物体之所以能把自己的形状特征遗传给后代,主要是由于在性细胞中包含有一个微小的个体的雏形。这个个体随着细胞的长大而长大,最终像孵小鸡一样,破壳而出,成为新的个体。精原论者认为“微生体”存在于精子之中。卵原论者认为“微生体”存在于卵子之中。
1865年,第一次提出“遗传因子”的概念 奥地利神父孟德尔通过种植豌豆,对植物遗传性状进行多年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孟德尔遗传定律,预言了遗传因子的存在,但没有找到这种真正的物质是什么。孟德尔定律
孟德尔第一定律—分离律 孟德尔第二定律—自由组合律 孟德尔第一定律—分离律
基因作为遗传单位在体细胞中是成双的,它在遗传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因此,在减数分裂的配子形成过程中,成对的基因在杂合子细胞中能够彼此互不干扰,独立分离。
每个配子只有该等位基因中的一个基因,在受精时,不同配子间的两个等位基因又以同等机会互相结合,形成合子。解释了生物体遗传现象。孟德尔第二定律—自由组合律
非等位基因在配子形成时可以自由组合到不同生殖细胞中。解释了生物界多样性的现象。
这两个遗传定律与后来摩根的连锁与交换定律一起成为法医dna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总的理论基础。
令人遗憾的是,当时并没有人认识到这项发现的伟大性,甚至孟德尔他自己!因此,1884年1月6日,这位杰出人物以德高望重的修道院院长身份与世长辞,而非伟大的科学家。
1874年,发现dna
德国科学家在研究细胞核内的化合物时,发现了一种存在于细胞核中含有磷和氮的大分子化学物质,取名为dna。却并不知道这种物质的作用。
20世纪40年代,美国学者艾弗里等人证明了遗传因子就是dna
1953年,美国生物学家沃森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发现并提出了dna分子的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开创了分子生物学,并因此获得诺贝尔奖。诺贝尔奖获得者、“dna之父 双螺旋结构理论与碱基配对原则
在自然条件下,dna分子以双螺旋的方式存在,二个带状的分子相互缠绕在一起,通过像梯子档一样的横杠紧紧地连在一起。每一横杠由二个碱基组成,这二个碱基间通过氢键连接,四种碱基按at、cg互补配对的原则连接。
在所有dna检验技术中,这种配对原则是基础。
dna指纹技术
亚历克.杰弗里斯等发现,每个人的dna分子中,碱基的排列都是独特的。除了同卵双生子的dna结构有相同的可能性之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存在相同的dna。依据这一特性进行个体识别,其准确性与利用指纹进行个体识别相同,因此又被称为dna指纹技术。
如今,在破案过程中使用dna技术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dna鉴别技术问世20周年,dna指纹图发明者杰夫里斯提到一件有趣的事:最近他碰到了一位法官,后者因为终于要审理一件不需要dna证据的案件而“倍感兴奋”。dna技术的检验项目 核dna检验 线粒体dna检验 核dna检验技术
常染色体str检验技术 y染色体str检验技术
abo血型基因型str检验技术
常染色体str技术
常染色体str分析技术是一种检验生物细胞中细胞核常染色体上str位点的生物技术
在法庭科学中主要解决刑事犯罪现场遗留有有核细胞生物物证的鉴定问题,如血痕、精斑、唾液斑、各类脱落细胞等,经与疑犯本人dna样本比对,得到认定或排除的结论。
这种分析技术是我们在日常办案中对刑事案件现场生物物证采取的常规检验手段。y染色体str技术
y染色体属人类的性染色体,只有正常男性拥有,女性没有,其结构能够稳定地由父亲传递给儿子。
同一父系的男性其y染色体结构一致。在侦察破案中,当遇到无法获得男性疑犯dna样本而其亲属又不全时,我们可通过采集疑犯父系亲属如叔、伯、兄、弟等的dna样本,利用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进行比对。
但由于同一父系的男性具有相同的y-str分型数据,因此,利用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作个人识别有一定的局限性。当y-str分型一致时,我们只能认为其隶属同一父系,当y-str分型不一致时,可以作出否定的结论。
线粒体dna检验
线粒体是存在于细胞质中的一种细胞器。哺乳动物中,线粒体在每一细胞中的存在数目一般在1000-10000个之间。
线粒体测序技术
线粒体dna由于较核dna具有更多的拷贝数(1000-10000∶1),可较好地解决微量、陈旧、降解生物检材的dna检验问题,尤其是毛干、骨骼、牙齿等。当核dna检验失败后,采用线粒体dna检验有可能获得成功。
由于受精卵中几乎所有的线粒体dna均来自于卵子,因此,线粒体dna表现为母系遗传,因此所有母系亲属的线粒体dna序列是一致的。在侦察破案中,必要时,可利用疑犯的母系亲属进行排查比对。线粒体测序技术
在法庭科学的应用上,线粒体dna序列分析技术和y染色体str分析技术一样,存在相同的局限性,即在作个人识别时,当线粒体dna序列分析结果一致时,我们只能认为其隶属同一母系,当线粒体dna序列分析结果不一致时,可以作出否定的结论。
目前dna检验的灵敏度 纳克级
犯罪现场可利用的dna检材 血液(痕)精液(斑)
唾液(斑):烟蒂、口杯、吸管等 组织 毛发 牙齿 尿液骨骼
各类人体脱落细胞:手套、围巾、帽子、拖鞋、汗液、指甲、勒绳等 指纹
蓝星试剂的应用
用于肉眼不可见的血痕
灵敏度高(1万倍稀释可检出)不破环dna 无毒
犯罪现场可供利用的生物物证多种多样,但是只有经过成功的dna检验,才能获得有效的犯罪信息。
成功的dna检验始于生物物证的正确提取、保存与送检。
dna是存在于生物体内的大分子,在体内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从离体的那一刻起,处于外界环境中以后,变化就开始发生,容易被损坏、发生断裂。这种变化将严重影响到实验室对生物检材的检验成功率。外界环境对dna的影响因素 高温 潮湿 阳光暴晒 微生物 人员对dna的影响因素 物证间的污染 人员污染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1 带一次性手套,采集器具在提取每件物证前彻底清洗;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2 分别包装检材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3 斑痕类物证一定要先晾干,保存在干燥通风凉爽低温的环境 组织类物证冰冻保存
现场物证提取的一般性原则4 尽快送检
现场物证提取的特殊性原则
微量生物物证(主要指含人体脱落细胞的物证如手套、手表、眼镜、梳子、剃须刀、勒绳等和口腔脱落细胞的物证如口香糖、茶杯、饮料瓶、吸管、瓜子壳、果核及其他有咬痕的物体)dna含量少,专业与非专业人员在处理检材时的水平差异直接决定了后期所获得dna量的差异。为最大限度保证检出率,微量生物物证在提取时小件物品应整件提取,可切割大件物品切割有斑迹处提取。
遇到大件不便切割物品或易腐烂物品如残留水果等,可用洁净棉签或2-3cm长棉纱线以纯净水轻度湿润后集中擦拭斑迹处提取。
有研究认为,皮肤接触部位的脱落细胞松散地结合在物体表面,第二次接触会把第一次接触者的细胞蹭掉,因此,在提取此类微量生物物证时,提取人员要尽量少触摸所要擦拭的区域。
尿液可用一次性针筒抽取,尿斑用洁净棉签以纯净水适度湿润后集中擦拭提取。
成形粪便用洁净棉签醮取表面部位,但由于杂质干扰,一般情况下,很难从粪便中获得足以进行标准基因分型的dna。
让我们再回到法医病理学的“现场”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死后变化一般是指死亡24小时以后尸体的变化,有时也可晚至2-3天才出现。晚期尸体根据保存是否完整,可分为毁坏型和保存型两种。毁坏型死后变化也称尸体分解,包括腐败、霉尸、白骨化、和动物破坏等;保存型死后变化干尸、尸蜡、泥炭鞣尸等。
腐败是指人死后机体在大量细菌的作用下而逐渐分解、液化消失的过程。
腐败常在死后24小时后明显地表现出来。
腐败是逐渐发展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口鼻血性液流出、腐败静脉网、巨人观、泡沫器官、肛门阴道脱垂等。腐败的快慢与组织结构的致密程度、含水量以及细菌有关,一般腐败的顺序是大肠、胃、气管、肺、脾、肝、脑、心肌、肾、胰腺、膀胱、骨骼肌、子宫、前列腺。
干尸是指尸体处于通风良好、空气干热的环境条件时,体内水分迅速蒸发减少而致腐败进程停滞,以干枯的状态保存下来,表现为尸体皮肤发生皱缩变干、硬固,这种现象称为又称木乃伊。干尸在保存型尸体中最为常见。
尸蜡是指埋于潮湿的泥土里或长期浸泡于水中的尸体,皮下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灰白色或黄白色蜡样物质而保存。
机械性损伤
损伤与机械性损伤
损伤是指外界物理、化学因素等造成人体组织结构破坏、机能障碍的状态。
机械性损伤是指致伤物体与人体之间作相对机械运动造成的人体结构破坏和/或机能障碍。机械性损伤形成的机理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是由致伤物、人体、致伤物与人体相对运动作用产生的力这个三个因素所致。
损伤形态及损伤程度取决于致伤物的物理性质、机械力的大小和人体组织结构的特点、受伤时人体的状态。
(一)致伤物
1、造成人体机械性损伤的物体,称为致伤物。在案件中案犯行凶致人受伤的致伤物常称为凶器。人类社会存在的物体大多可成为致伤物,如石块、木棒等,有的质地较硬,如铁质的榔头,有的质地较软,如松木棍,两者相比,在等同条件下质地硬的致伤物造成的损伤程度要大于质地软的致伤物。
2、根据致伤物的特性,可将致伤物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三大类。钝器:主要有拳、脚、锤、棍棒、砖石、酒瓶等,还有在实际办案中经常见到的致倒地损伤的地面,也属于钝器范畴; 锐器:主要有尖刀、砍刀、匕首等; 火器:是指枪支、炸药。
3、很多物体有不同的作用面,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如砖块,砖面打击肢体形成常见的皮下出血,而砖的棱边打击肢体形成条状创; 相同的作用面作用于不同的人体组织,也可造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如砖面打击在头顶部造成头皮挫裂创,而打击在背部形成的是皮下出血。
(二)力的大小
1、动能是有物体运动产生的,它的表示公式是e=1/2mv2,致伤物的质量越大,动能越大,速度越大,动能也越大,速度增加1倍,动能增加4倍,因此速度对动能的影响更大,与损伤程度也更密切,如运动的高速子弹虽然质量不大,但由于速度大,可产生很大的动能,对人体造成骨折、脏器破裂等致命损伤。有些物体在运动过程中还有旋转运动,产生旋转能,旋转能与致伤物的质量、旋转速度等有关。
2、势能是物体的相对位移所具有的能量,分为重力势能和弹性势能。重力势能的公式是e=mgh,相对位移越大物体所具有的势能也越大,质量越大势能也越大,如高坠,人体在10楼坠落比在5楼坠楼的能量要大得多,对人体的损伤程度相对也要重得多。
弹性势能的表示公式是e=1/2ks2(k为弹性体刚性系数,s为弹性体变形的长度),如撑杆跳,撑杆的变形就是能量的产生。
3、致伤物能量的释放时间是指指致伤物队人体从开始作用到能量释放完毕所经过的时间,其中冲量的表示公式为i=f(t-t0),i是冲量,f是动能,δt是力作用时间,物体作用于人体的时间越短,冲击力越大,对人体的损伤也越大,同样与高坠为例,人体坠落在坚硬的水泥地与坠落在松软的泥地相比,前者释放能量的时间要比后者长,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就大。
4、压强也是一个重要的物理指标,他的表示公式是p=f/s,p是压强,f是作用力,s是作用面积,在作用力相同的前提下,作用面积越小压强越大,损伤程度越大,如尖刀等锐器很容易刺破人体皮肤组织达到深部脏器。
5、致伤物对人体作用力的方式可分为剪切、牵拉、扭转、压缩等。
6、只有当作用力超过人体组织所能承受的限度时,才会造成人体损伤。致伤物对人体作用产生的力可直接或间接作用造成人体组织器官损伤。直接作用是指致伤物的力的直接致人体损伤,如榔头打击人体形成的皮下出血,这种损伤是直接伤。
致伤物的力经人体组织的传播,在远离作用点的部位形成的损伤,为间接伤。如,高处坠落时双脚着地,除造成双脚骨折等损伤外,通过力的传导,常常可在远离着力的部位见到损伤,脊椎断裂、颅底枕骨大孔周围骨折等,机械性损伤的基本类型
虽然致伤物的种类繁多,可造成各种形态的损伤,但根据机械性损伤的形态特征,可分为擦伤、挫伤、创、骨折及关节损伤、内脏器官破裂、肢体离断等几种类型。
一、擦伤
(一)擦伤是钝性致伤物与人体以撞、擦、挤压等方式相互作用,致使人体表皮剥脱缺损位主要改变的损伤,又称为表皮剥脱。擦伤多见于钝器打击、交通事故、摔倒、磕碰等情况,擦伤可以发生在人体的任何部位,身体突出部位多见,如人体摔倒时,在肘部、膝部、鼻尖、下巴等处常可见擦伤。
(二)擦伤的形态不一,多呈点状、线状或片状,根据致伤物的作用方式,可将擦伤分为抓痕、擦痕、撞痕、压擦痕。
(三)法医学意义
1、擦伤部位是外力作用部位。
2、根据擦伤的形态特征,可推断致伤物作用面的形态。如大范围片状伴点点条状的擦伤场提示是人体与地面接触所致。
3、擦伤表皮游离缘的方向指示外力作用方向,皮肤的游离缘为起始端、而皮肤连接的方向为终止端,即皮肤翻卷的方向是作用力的方向。
4、推断伤后经过时间。范围比较小的擦伤,又无感染的情况下,一般的变化大致是:一天内湿,可见真皮血管扩张;一天后干,结痂;2~3天开始脱痂;5~7天痂皮完全脱落,逐渐愈合。
二、挫伤
(一)挫伤是指致伤物作用于人体,造成皮内或/和皮下及软组织为出血,又称皮下出血。广泛意义的挫伤包括内脏的出血性改变,如脑心肺肝的损伤出血。挫伤常见于钝器打击、交通事故、高坠。
(二)挫伤的本质是皮内或皮下小动脉或/和小静脉破裂出血。
1、挫伤的血液主要聚集在皮下脂肪组织和结缔组织内,按照出血组织的深浅,可分为皮内出血、皮下出血。血液聚集在真皮内的,称为皮内出血,聚集在皮下组织的,称为皮下出血。
2、挫伤的形态、大小、程度,除与致伤物的形态、作用力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损伤血管的粗细、组织的致密程度有密切的关系。
在眼眶周围、会阴部处的皮下软组织疏松且血管丰富,在外力的作用下不但易造成血管破裂出血,而且由于组织疏松,血液易流动渗透,造成出血的范围也广,这种挫伤不能反映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
相反在致密的组织中,血液不易扩散,范围就小,如背部挫伤,由于真皮组织致密,出血量小、局限,容易反映致伤物打击面的形态。又如交通事故的轮胎碾压所致的挫伤,皮下出血带能反映轮胎的花纹。
3、挫伤的大小与出血量有关,小点状出血叫瘀点;较大出血呈条片状,叫瘀斑;挫伤出血量大,在皮下组织聚集,形成皮下血肿,触及有波动感者。
(三)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1、挫伤的存在说明人体有血液循环的存在,是生前伤的标志;
2、挫伤所在部位有时指示直接受力部位;
3、挫伤有时可以反映致伤物作用面的特征,4、根据挫伤出血颜色变化,推断伤后经过时间。血液在酶的作用下,其中的血红蛋白等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产生不同的颜色。一般的情况是:新鲜的皮下出血为青红色或青紫色,伤后l~3日出现,保持3~6日;由青红色逐渐变成绿色,伤后3~6日出现,保持6~9日;局部皮肤转为黄色,为伤后8~15日出现,以后全被组织吸收而消失。
5、根据挫伤的分布、数量、形状来分析事件性质,如徒手扼颈致死案件,常在颈部见到圆形、类圆形,散在分布的皮下出血。创
(一)创是指人体受到较大的外力作用,造成皮肤全层破裂哆开或内脏器官破裂的损伤。创由创口、创缘、创壁、创角、创腔、创底构成。
(二)创根据致伤物的不同,可分为钝器创、锐器创、火器创;根据创的形态可分为挫裂创、撕裂创、砍创、切割创、剪创、刺创等。
1、钝器创是由钝性物体击打、挤压、牵拉组织形成,由击打、挤压形成的称为挫裂创,由牵拉形成的称为撕裂创。钝器击打组织时,常有血管、结缔组织连接于两创壁之间,这些血管和结缔组织,称之为组织间桥,这也是钝器创最具有意义的形态特征。
2、锐器创是具有尖端或刃缘的致伤物刺、切、砍、剪等作用形成的,根据作用力的不同,可分为刺创、切创、剪创、砍创等。
3、火器创是发射的枪弹所致。
(三)法医学意义
1、根据创的出血情况,推断是否为生前伤,如创口内有凝血块,可认定为生前伤。
2、创一般是受力部位,但要注意挫伤一样列举的情况。
3、根据创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如刺创,根据创口大小、创道深浅、创角宽度来推断刺器的宽度、长度、厚度。
4、根据创的位置、数量等来分析事件性质,如腕部多处表浅切割创,自为的可能大。
5、有些创周和/或创口留有异物,提取分析这些异物可进一步判断现场环境。
骨折、关节损伤
(一)人骨骼的解剖结构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发生破坏,称为骨折。外伤性骨折以四肢长骨、颅骨、肋骨、椎骨多见。组成关节各骨的关击面失去正常队合关系,称为关节脱位,关节脱位是关节损伤最常见的。
'法医学资料pdf篇二第一章 绪论 法医学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来越高明
3.随着新刑法公布,侦察审判工作也更注重证据.因此对法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概念
法医学:主要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身伤亡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学科.二.法医学研究对象和内容
1.尸体: 判断死亡原因,性质.死亡分为暴力死亡(自杀,他杀,意外)和非暴力死亡(病死和衰老死)2.活体: 被害人,被告人,当事人的生理病理状态 3.物证: 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4.文证: 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等(死亡诊断书,调查笔录,尸体解剖报告等)5.现场: 案件发生的场所(原始现场)或发现尸体的场所.三.法医学任务
1.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证据.2.为民事案件提供帮助
3.医疗纠纷中也需法医学鉴定 4.研究与立法有关的问题 四.法医学研究方法.1.医学的方法(尸体解剖,人身检查,动物实验)2.化学的方法 3.物理的方法 4.生物学的方法
第二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 一.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1.萌芽时期(公元前500-第十世纪)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掘大批秦代竹简.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是《封珍式》 三国吴末”张举烧猪”
2.形成时期(约11-19世纪)1174年《验尸格目》使狱案验尸成为官方制度.1247年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是现存历史上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比西方早350多年.西方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是意大利的菲德利斯的《医生关系论》 3.发展成熟期(19世纪后)二.我国法医工作体制
公安,监察,法院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三.世界法医发展史
第二章 死亡与尸体现象
第一节 死亡与死亡过程
一.死亡的概念
传统死亡概念: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消失
新的死亡概念:脑死亡 即:不可逆转的全脑功能丧失,处于昏迷状态,即使机械复苏装置维持其
心肺功能,也不能恢复意识.通常诊断脑死亡的依据是:一切神经反射消失,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和心搏,脑电波消失,脑电图显示完全性脑平波等.二.死亡的过程
典型的死亡过程分为: 1.濒死期(临终状态,死战期)从死亡开始到心跳,呼吸完全停止之前的这段时间.2.临床死亡期:濒死期进一步发展,到出现呼吸,心跳停止, 神经反射消失,已不可能的这段时间.3.生物学死亡:(细胞死亡)死亡的最后阶段,已不可能复苏.超生反应:个体死亡以后某些器官,组织,细胞还保持短暂的生命力,并能对外界刺激发生反应的现象.假死
定义:当人的生命力处于最微弱时,从外表看酷似死亡,实际上呼吸,心跳仍然存在,用一般临床检验方法不易查出,这种状态称假死.为确定是否是假死,可作下列检查: 1.呼吸检查:1)将细纤毛放口鼻前,观察有无吹动.2).镜面冷却后置于鼻孔前,若镜面变得模糊不清,表明仍有微弱呼吸.3)听诊器听喉头部有无呼吸音 2.心跳检查:1)听诊器检查心音2)线观察心脏有无活动 3.用线扎指端,保持适当压力,若循环未停,则指端郁血肿胀.4.眼部检查:1)压迫眼球使瞳孔变形,解除压迫后若立即恢复为假死.2)用1%荧光素钠滴眼,结膜,巩膜当即黄染,如为假死,2-5分后褪色,真死不褪色.四、死亡的分类
法医学上,根据死亡原因不同分为: 暴力死亡:由于外来作用引起的死亡 他杀,自杀,意外 非暴力死亡:老死或病死
第二节 早期尸体现象
一.概念
尸体现象:人死后,在体内外物理,化学,某些生物因素作用下,尸体本身发生一系列变化称死后变化.按时间分类: 早期尸体现象:死后24小时以内出现的变化.晚期尸体现象:死后24小时以后出现的变化.法医实践中划分:腐败尸体: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新鲜尸体:未出现腐败绿斑后的尸体
二.尸冷 三.尸斑
人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血液基于自身重力的因素下坠,坠积于尸体底下未受压迫的部位的血管中,透过皮肤显示出有色的斑痕.尸斑的发展: 1.坠积期(一期尸斑)死后12小时内
1)指压尸斑,尸斑消退,除压后尸斑重现.2)翻动尸体,原尸斑消退,新的低下部位可形成新的尸斑 3)切开尸斑处皮肤,血液从血管断端滴出.2.扩散期(二期尸斑)死后12-24小时左右.1)指压尸斑,尸斑稍褪色 2)翻动尸体,原尸斑不易消退,新的底下部位出现新的微弱尸斑.3)切开尸斑处皮肤,血管断端流出血滴,组织中渗出血样液体.3.浸润期:死后24-36小时
1)指压尸斑不褪色 2)翻动尸体,尸斑不转移,新尸斑不出现 3)切开尸斑处皮肤,不再流出血滴,整个组织都红染.尸斑的颜色
一氧化碳中毒---缨红色 氰化物中毒-----鲜红色 冻死者------鲜红色
氯酸钾,亚硝酸盐中毒-----灰褐色
尸斑的分布:
仰卧位:枕部,颈部,背部,腰部,臀部 两侧,四肢后侧
俯卧位:颜面,胸腹,四肢前侧 悬吊位:下肢,两手,前臂
法医学意义: 死亡的确证之一;可粗略推测死亡时间;判断死亡当时体位,有无移尸;有时可判断死亡原因.四.尸僵与尸体痉挛
(一)尸僵
定义:人死后,经过肌肉弛缓,即强直变硬,将关节固定在一定姿态.再强直:尸僵在未完全形成之前用力破坏它,不久又会重新僵硬.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推断死亡时间.有时可推测死时姿势和死因等.(二)尸体痉挛(特殊的尸僵现象)定义:死亡的一瞬间,全身或局部肌肉立即僵硬,未经过肌肉迟缓阶段,直接把临死时的姿势或面部表情固定下来.多发:精神高度紧张或脑损伤.法医学意义:可保留死亡当时姿势,是他人无法伪装的.对判断自杀和他杀很有价值.五.皮革样斑(羊皮纸样斑)定义:死后水分蒸发,局部皮肤干燥变薄变硬的一种变化.法医实践分类:1.生前损伤性皮革样斑
2.死后损伤性皮革样斑
3.自发性皮革样斑
影响因素:环境温度;干燥程度
法医学意义:死亡确证;可保存擦伤形态;有助于判断生前擦伤还是死后擦伤.七 角膜混浊
定义:死后角膜出现乳白色云雾状斑块,并逐渐失去透明,不能透视瞳孔.死后6—12小时 轻度 可透视
死后12---24小时 中度 尚可透视
死后24---36小时 重度 不可透视
八 自溶
定义:人死后组织.细胞在自身释放酶的作用下分解溶化,使其形态结构模糊消失,脏器变软,粘膜易于脱落的现象.第三节 晚期尸体现象
一.尸体腐败(毁坏型)定义:尸体蛋白质在腐败细菌作用下分解液化,逐级毁坏和消失的过程.腐败绿斑--------全腹--------全身
1.腐败血管网:腐败进一步,肠内细菌入侵血管,产生腐败气体,受腐败气体压迫,胸腹腔压力增加,使内脏血液受压,流 向体表,使皮下静脉网充满腐败血水和腐败气体,形成污褐色的网状条纹,后来又变成污绿色.2.死后循环:腐败气体压迫内脏血液流向体表的现象.3.腐败巨人观:高度腐败的尸体,体腔,皮下组织,内脏充满了腐败气体,膨胀变形,颜面肿胀,眼球突出,嘴唇肿胀变厚,外翻,腹部膨隆,不能辨认原来面貌.4.白骨化:腐败进一步,软组织分解消失,毛发指甲脱落,只剩骨骼.影响尸体腐败的因素: 1.温度:25-35度 2.湿度:适宜 3.空气 4.尸体自身因素 二.干尸(木乃伊)定义:尸体处于干燥通风的环境,水分很快蒸发,组织变干,体积缩小,皮肤皱缩变硬,呈褐色或黑褐色皮革样化.形成条件:高温干燥
法医学意义:推测死亡时间;可保存许多个体特征,生前损伤等,对识别死者,揭露犯罪有重大的意义.三尸腊 四软尸
第三章 机械性窒息 第一节 概述 一 呼吸与窒息
二窒息的原因
1.环境缺氧
2.3.4.5.机械作用 外伤 中毒 疾病
三.机械性窒息
1.2.1.2.3.4.5.6.压迫性窒息 堵塞性窒息
四.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窒息前期
吸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吸暂停期 终末呼吸期 呼吸停止期
五.窒息死的一般征
(一)1.2.3.4.5.(二)1.2.3.4.5.尸体外部现象 颜面青紫肿胀
尸斑暗紫红色,出现早 眼结膜下点状出血 尸冷缓慢 大小便失禁 尸体内部现象 血液暗红色.流动性 内脏淤血
各内脏浆膜和粘膜下出血点 肺气肿,水肿 脾贫血
第二节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1.呼吸道受压 2.脑部血液循环障碍 3.反射性心跳停止 4.颈椎骨折或脱臼,骨髓神经损伤 三缢死的现象 1颈部改变 2全身改变
3内部器官改变 4尸斑,尸僵 5体表损伤
四.缢死的鉴定
第三节
一. 勒死的概念
缢死
勒死
二. 勒死的死亡机理 1呼吸道受压 2血管受压 3.反射性心跳停止 三勒死的现象 1颈部 2全身
四.勒死的鉴定
第四节
扼死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三.死亡现象 四.鉴定
第五节
一概念
二.死亡机理 1.液体阻塞呼吸道 2.电解质紊乱 3.非典型性溺死
三. 尸体表现
(一)外部表象 1.口鼻部泡末 2.手中异物 3.尸斑浅淡 4.鸡皮样皮肤 5.皮肤表皮起皱脱落 6.眼结膜点状出血 7.浮尸 8.体表损伤(二)内部现象 1.水性肺气肿.浆膜下有出血斑 2.呼吸道内有溺液 3.左右心血浓度不同 4.消化道内有溺液 5.内脏器官可检验出硅藻
四.溺死的鉴定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 第一节.概述
一.法医学分类: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二.机械性损伤的形态分类 1.压痕 2.表皮剥脱 3.皮内和皮下出血 4.创 5.组织挫碎
溺死
6.关节脱位 7.骨折 8.内脏损伤 9.肢体断离
三.机械性损伤的死亡机理 1.直接致死原因 2.间接致死原因
常见的并发症:(1)休克
(2)栓塞(3)窒息
(4)挤压综合征
3.诱发致死原因
第二节.锐器伤
一.切创 二.砍创 三.刺闯 四.剪创 第三节.钝器伤 一棍棒伤 二.砖石伤 三斧锤伤 四徒手伤 五.坠落伤
六.交通工具伤
第四节.火器伤 枪弹创
一.损伤机理:1.机械性破坏作用
2.空腔效应
二.基本种类:1.贯通创2.盲管创3.擦过创.三.基本形态 1.射入口2.挫伤轮3.擦拭轮4.烟晕5.火药颗粒6.枪口印痕7.射创管8.射出口 四.法医鉴定
第五章 高低温和电流损伤
第一节 烧死
一. 概述
定义:
二. 烧死的机制
1. 烧伤休克 2. 一氧化碳中毒 3. 窒息
4. 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三. 烧死征象
(一)尸体外部征象
1. 毛发,衣着被烧毁
2. 烧伤
(1)一度烧伤(红斑期)伤及表皮,不留疤痕(2)二度烧伤(水泡)(3)三度烧伤(4)四度烧伤 3. 皮肤裂开 4. 拳击样姿势
(二)尸体内部征象
1,呼吸道内有烟灰碳末 2,呼吸道烧伤
3,心血管内含一氧化碳血红蛋白 4,食道,胃内有烟灰碳末 5,烧死的内脏征象 6,硬脑膜热血肿
第二节 冻死
冻死的尸体有反常的脱衣现象 第三节 电流损伤
一. 定义
二. 响电流损伤的因素 三. 电击死的机理 四. 电击死的征象
1,电流斑
2,表皮坏死剥脱 3,电烧伤
4,皮肤金属化 5,电击纹 6,内脏改变
五. 鉴定 第六章 中毒
第一节 概述
一. 毒物与中毒的概念
中毒的过程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二.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
一般气体吸收最快,液体次之,固体最慢。
毒物的毒性取决于化学结构,化学结构相似毒性也相似。低价的 化合物比高价的化合物毒性大。
某些毒物从某个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一途径进入无毒。
三,中毒的常见症状 四中毒的检验与鉴定 第二节
一氧化碳中毒 蛇毒中毒
野外遇毒蛇应作紧急处理:
1. 结扎
2. 冲洗伤口
3. 扩创排毒
4. 早期冷敷伤口周围
5. 迅速送医院救治,每15-20分放松1-2分钟
第七章 急死 第一节 概述
一,急死的概念 二,急死的原因
三,急死的法医学意义 第二节 引起急死的常见疾病
一. 心血管系统疾病
1. 冠状动脉疾病 2. 主动脉瘤 二. 呼吸系统疾病
1. 喉头水肿 2. 支气管哮喘 三.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1. 脑中风 2. 颅内肿瘤 四. 消化系统疾病
1.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五. 其他原因
1. 异位妊娠(宫外孕)2. 羊水栓塞
3. 成人急死综合怔 4. 婴儿急死综合症 第十章 法医物证检验 一. 血型和亲子鉴定 1.血型是由遗传物质基因决定的。人类的血型是按父母的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的。一定血型的父母,子女也会有相应的血型。
2.abo血型是根据红细胞表面所含不同的抗原而命名的。
a型血红细胞表面含a抗原。b型血红细胞表面含b抗原。ab型血红细胞表面含a抗原和b抗原。o型血红细胞表面无抗原。a型血血清中含抗b抗体。b型血血清中含抗a抗体。ab型血血清中无抗体。o型血血清中含抗a抗体和抗b抗体。3.人的血型是等位基因。a和b是显性基因,o是隐性基因。
4.真正的双胞胎外,每个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dna亲子鉴定是目前亲子测试中最准确的一种,在dna探针上,孩子会有一相同基因凝聚的条码与生母相同而另一条码与生父相同。非亲生父母则与小孩无相同的条码。
法医学资料pdf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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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期尸体现象
1、尸冷:人类死亡后,由于新陈代谢的停止,体内停止继续产生热量的生理活动,尸体内部的热量(就是俗称的体温)随肌肉、皮肤向外传导和对流,直至辐射、蒸发,于是尸体逐渐变冷,直至和周围环境温度相一致,这种尸体现象我们称之为尸冷(algormortis)。但是尸冷出现的快慢和进行的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尸体温度的下降有一定的规律性。在春秋季节的室温下,普通成人死后10小时内尸体温度平均每小时下降1摄氏度左右;10小时以上则每小时下降0.5摄氏度。尸体温度降至与周围环境温度相同一般约为24小时。影响尸冷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周围环境:环境温度越低,通风越良好,尸冷越快,出现的也越早,反之亦然。一般成人在室温为30度上下时,尸体温度每小时下降0.5度,如果环境温度高达40摄氏度,那么尸体不但不会发生尸冷,还会升高。水中或者土中的尸体在隔绝氧气的情况下比空气中的尸体冷却的要快一些。
(2)
衣着:死者衣着越多,尸冷越慢,裸体则快。
(3)
个体差异:成人、肥胖者、破伤风或者士的宁类药物中毒等死前发生强烈痉挛的死者、急性传染病、败血症等急性热型病死亡者由于死前组织内大量产热,所以死后尸体温度下降相对较慢。相反,体弱多病,营养不良的人和老人、少儿则尸体温度下降的快一些。
(4)
死因:死之前有高热或颅脑损伤或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者尸体温度下降较慢,且可能会发生尸体温度短暂上升的情况。这是我们在判断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地方。
对于同一尸体、由于组织结构不同,尸体各部分的冷却速度也不一致,大致次序是:耳鼻——〉手指脚趾——〉四肢——〉躯干——〉胃部——〉腋下——〉直肠。
2、尸斑:尸体血管内血液因循环停止,由于受到地球重力的影响,下沉至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到压迫部位的血管当中,并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称为尸斑(hypostasis, livor mortis)。尸斑的出现最初为云雾状,条块状,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融合成片状。
(1)
尸斑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坠积期:尸斑一般在死后2-4个小时开始出现,但也有在死后半个小时即出现,或者迟至死后6 –8小时才出现的。自尸斑开始形成至死后12个小时的时期均属坠积期。其特点是下坠的血液上局限于血管腔内,没有扩散到血管之外,如果用手指按压尸斑会退色。在死后6小时左右,如果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尸斑将会消失,在新的低下部
位会重新出现尸斑,我们称之为尸斑的转移。在死后6小时以后再改变尸斑的体位时,尸斑不再消失,而是在新的部位重新出现尸斑,法医学上称之为两侧性尸斑。在这个时期如果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容易用纱布擦去,并且血流不会停止。
扩散期:死后,组织液也向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坠积于血管周围的组织液透过血管壁渗入血管内促进溶血过程的发生。血浆被组织也稀释之后被血红蛋白染色,向血管外渗出。我们称这种过程为尸斑的扩散期。尸斑发展到扩散期一般需要12个小时左右,快得在10小时以内也可以完成。本期的尸斑用手指按压仅仅稍微退色。如果改变尸体位置,原尸斑不消退,新尸斑也不易形成。如果切开尸斑处皮肤,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缓慢滴出,从组织间隙中渗出浅黄色或红色的被血红蛋白染色的组织液。
浸润期:被血红蛋白染色的液体不仅渗入组织间隙。并浸润至组织细胞内,使组织细胞着色,我们将这种过程称为浸润期。浸润期开始与死后第二天,持续时间比较长,以后转为尸体腐败。本期尸斑完全固定,手指按压不能退色,切开尸斑处皮肤则见皮下组织成紫色,没有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
(2)
尸斑的颜色:尸斑的颜色决定于血红蛋白的颜色。死后氧气供给停止,但在一定时间内,组织细胞仍有呼吸,使血液中的氧合血红蛋白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因此尸斑的颜色一般呈暗紫红色。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一氧化碳中毒的尸斑呈樱桃红色;氰化物中毒的尸斑呈鲜红色;冻死的情况下尸斑呈鲜红色;氯酸钾或者亚硝酸盐中毒后尸斑呈灰褐色;硫化胺中毒或尸体腐败时尸斑呈暗绿色。
(3)
影响尸斑发展的因素:机械性窒息、急性中毒或猝死等,因为死后血液难以凝固,容易坠积,尸斑出现早而且程度强,成暗紫红色。如果死于重症贫血,尸斑则出现迟甚至不出现。尸斑的出现也与是否有外力压迫有关,如尸体呈仰卧,则和硬面接触的部位不见尸斑且皮肤苍白,在腰带结扎或衣服折叠的部位也不会产生尸斑。水中尸体的尸斑不明显。
(4)
尸斑与皮下出血的区别:皮下出血是外伤所致,常伴有表皮脱落、局部肿胀、按之不退色等,可发生于身体的任何部位。必要时将可疑处皮肤切开检查,如为皮下出血,则可见组织内有凝血,用纱布擦试或用流水冲洗都不易去除。如为尸斑则无以上现象。
(5)
尸斑的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根据尸斑的发展可以推测死亡时间、根据尸斑的颜色可以推测死亡原因、根据尸斑的位置可以推测死亡时的体位以及尸体在死后是否被移动过等
等。
3、尸体僵硬:死后肌肉先松弛(见尸体肌肉松弛),但经过短时间后变为僵硬,使尸体各关节固定,形成一定的姿势,这种现象称为尸僵(rigormortis,cadaveric rigidity)。尸体僵硬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只要有一部分肌肉出现尸僵即能确定死亡。(1)
尸僵发生的机制:尸僵的发生有多种学说,就最近的实验表明,尸僵与死后肌肉内三磷酸腺苷(atp)的耗竭有密切的关系。在活体中,atp在酶的作用下分解为二磷酸腺苷(adp),其产生的能量使肌原纤维内的细肌丝(主要由肌动蛋白分子组成)向粗肌丝(主要由肌球蛋白分子组成)之间滑行,从而引起肌肉收缩。肌肉收缩后肌酸磷酸激酶使adp又恢复成atp。肌肉松弛则是肌动蛋白与肌球蛋白的分离。这种分离也必须有高浓度的atp存在和肌浆中钙离子浓度的降低。由于活体内atp不断分解又不断合成,构成了肌肉的正常伸舒功能。人体死亡后,atp不断分解而不再合成,形成僵硬的肌动球蛋白凝胶,从而出现了尸僵。死后肌肉内乳酸及其他酸性代谢产物积聚,组织脱水以及尸体温度下降等是促进尸体僵硬形成的因素。随着腐败的进展,死后蛋白质分解而导致尸僵缓解。
(2)
尸体僵硬出现的时间和顺序:尸体僵硬一般于死后2小时左右开始出现,经由4到6小时扩延到全身,死后12到15小时尸僵发展到高峰,此后持续24到48小时开始缓解(冬季可能持续72小时或者更久),尸体完全缓解大约需要3到7天。其发展顺序一般分为上行型和下行型,一般以下行次序多见。现有下颌咬肌,颈肌开始,其次为颜面肌,以后为躯干,上肢以至下肢。上行型次序正好相反,故而也称为逆行性尸僵。尸僵缓解和消失的顺序与发生顺序相同。在死后4到6小时内,用强力使已经发生的尸僵破坏,不久以后还可以再发生较弱的肌肉僵硬,称为再僵直。但在死后6到8小时以上再人为破坏,则尸僵不再出现。尸僵不仅见于骨骼肌,心肌和平滑肌在死后也可发生强直,通常在死后的1到2小时内心肌就开始强直,持续1到2昼夜,左心肌较明显。睫状肌和虹膜肌同时发生强直可以改变瞳孔的大小。
(3)
影响尸僵发展的因素:周围环境(如气温高于35度时,尸僵反应时间为常温下的1/3);个体差异(成人尸僵发生较慢而且程度强,男性尸僵一般比女性明显,老人和小儿的尸僵则出现的较早且较弱);死因(死前发生肌肉痉挛者)。(例见:名侦探柯南tv福尔摩斯爱好者杀人事件第一起)
(4)
尸体痉挛:死前有剧烈的肌肉运动,或者精神处于高度兴奋状态,死后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立即发生僵直成为尸体痉
挛。尸体痉挛分局部和全身两种,以局部尸体痉挛更为多见。它能够保存死者在声明最后时刻身体局部某些肌群的收缩状态,对分析案情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例见:战士身中数箭屹立不倒即死;名侦探柯南tv小五郎同学会杀人事件)、(5)
尸僵的法医学意义:确证死亡、推测死后经过时间、据尸体姿态分析死亡当时情况、据尸体痉挛分析案件的性质。
4、尸体肌肉松弛:人体死亡后,机体由于失去了神经的支配,肌肉出现松弛现象。表现为:瞳孔散大、眼裂微睁、口唇微开、皮肤失去弹性、肌肉全部松软、各关节容易屈曲。由于皮肤弹性消失、肌肉迟缓,在受压皮肤上可能形成压迫物体表面形状的压痕。这种压痕在物体出去后仍能保持存在。如绳索压迫颈部时所反映出的花纹。在尸体的突出部位与较硬物体发生接触时会被压成扁平状。可用来分析尸体是否被移动过。
5、尸体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逐渐混浊,呈灰白色,无法透视瞳孔,成为尸体角膜混浊(postmorten turbidity ofthecornea)。由于尸体角膜混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加重,因此根据角膜混浊程度可估计死亡时间。一般死后8到12小时角膜呈轻度薄雾状混浊,18到24小时角膜表面出现小褶皱,混浊程度加重,但仍可透视瞳孔,48小时以后则角膜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在尸检时应注意角膜混浊与白内障的区别。以往认为角膜混浊也是尸体局部干燥现象(见尸体局部干燥)的一种,即角膜因水分蒸发失去光泽而变混浊。但眼睑闭合者或者置于水中的尸体角膜同样发生混浊。近年来实验表明,角膜混浊与角膜内黏多糖以及水的含量有关。死后不久黏多糖及水保持原量,角膜清晰,随后随着含量的逐渐减少逐渐加重混浊程度。角膜混浊的速度与尸体所处的环境有关,环境温度越高角膜混浊越快,反之亦然。
6、尸体局部干燥:尸体局部表面,尤其是湿润的伤面和粘膜面水分蒸发较快,导致局部干燥变硬,呈现淡黄色或者黄褐色,如羊皮纸外观,成为尸体局部干燥(localdesiccation),又成为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多见于口唇,眼结膜,阴部,皮肤褶皱处等。死后所致损伤,如碰撞也可以引起局部尸体干燥,但色泽一般较淡。而有生前擦伤的部位,如颈部的索沟,扼痕;被强奸尸体在大腿内侧形成的表皮脱落;抢救时所作的胸外心脏起搏而导致的胸部擦伤等均易形成黄褐色或者暗褐色的皮革样化。
7、自溶: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受细胞本身存在的酶的作用而溶解,使组织变软或者液化的过程,我们称之为自溶(autolysis)。(1)
自溶的机制:人体细胞中的溶酶体含有各种水解酶,特别是组织蛋白水解酶和水解核酸、多糖的酶系等。人死后,组织、细胞失去生活功能,溶酶体将各种水解酶急剧释出,使组织蛋白质和核酸等高分子化合物以及糖蛋白等复合物逐渐降解。原存在于某些组织中的其他水解酶系,如胰腺中的消化酶,在细胞死亡后也与溶酶体释出的水解酶共同作用,促进胰自溶的发生和发展。虽然组织自溶是指组织、细胞由于其本身释放的酶作用所致,与细菌无关。但事实上人体死亡后,存在于体内,尤其是肠管内的腐败细菌也迅速发挥作用,参与了组织的溶解过程,加速了组织的崩解。因此,尸体组织逐渐分解的过程一般是由自溶和腐败细菌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2)
自溶的形态变化:肉眼观察可见脏器变软、混浊,切面组织结构境界不清。镜下可见自溶的细胞肿胀,胞浆呈嗜酸性,内固有的特征性结构(如心肌的横纹、神经细胞浆内的尼氏小体)消失。可见细胞核染色质凝聚或碎裂分散于细胞浆中。脏器组织的结构特点在自溶早期尚能保持轮廓,高度自溶时组织结构的轮廓难以分辨。
(3)
各个器官的自溶顺序:一般情况下胃肠粘膜和胰腺最早发生自溶。实质性器官发生也较早。皮肤和结缔组织则自溶较慢。在同一器官内,实质细胞自溶较早,近曲小管上皮细胞较肾小管其他部分自溶较早。在女性尸体中,自溶最晚的是子宫。(4)
自溶的法医学意义:人体死亡后,组织的自溶须与变性、坏死等生前病变相鉴别。一般来讲固定不良组织其自溶有组织中央部分开始,未固定而离体的组织,其自溶由组织边缘部分先开始,坏死则没有这种特点。
二、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约在死后第一个昼夜末或第二、三个昼夜开始出现,但充分发展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是几个星期,几个月甚至一年之久。腐败使尸体逐渐分解,最后引起白骨化,这就是毁坏性尸体现象。与此相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尸体能够完好保存下来的,称为保存性尸体现象。下面我们将对这两种尸体现象逐一进行解释:
毁坏性尸体现象:
尸体因为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软组织和内部器官发生不同程度的死后变化,而被部分或全部毁坏,法医学上,将这种变化称为毁坏性尸体现象(destructive postmortem changes),或称尸体分解(decomposition of deadbody)。实际上,它包括了自溶、自家消化以及下述的腐败、霉变以及动物破坏等等。
1、腐败:蛋白质因为腐败细菌的作用而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称之为腐败,实际上,尸体分解过程中各种细菌滋
生,不仅分解了蛋白质,也分解了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脂肪被细菌分解为脂肪酸和甘油,成为酸败(rancidification)。碳水化合物分解为单糖,醇或直至二氧化碳和水,成为酵解(fermentation)。一般所说的腐败是三者分解的统称。各种不同的底物受各种不同细菌甚至真菌的作用而分解。一般,尸体死亡初期引起尸体腐败的细菌主要是大肠杆菌、肠球菌以及大肠腐败杆菌等肠管内细菌,随后渐次出现葡萄球菌、变性杆菌、枯草杆菌、梭形芽胞杆菌、细球菌等外来细菌参与腐败过程。由于尸体的组织液、血液和淋巴液都是细菌生长的良好营养基,各种细菌能在尸体内大量繁殖,并沿着血管和淋巴管扩散至全身也就不奇怪了。在已经腐败的器官组织病理切片中,我们很容易找到这些导致腐败的细菌。腐败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发生的早晚,发生的快慢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形态也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了:尸臭、尸绿、腐败气泡和水泡、死后循环、腐败静脉网、泡沫器官、巨人观、死后呕吐、口、鼻血性液体流出、肛门、子宫、阴道脱落和死后分娩。下面,我们将着重探讨这些不同类型的腐败现象的具体发生模式和原因。
(1)
尸臭:人死后,肠道内的细菌使蛋白质分解,产生了以硫化氢和氨气为主体的腐败气体,并大量从口、鼻以及肛门排出。这种具有尸体特有的腐败气味,法医学上称之为尸臭(odor of putrefaction)。通常尸臭在死者死后一天内即可发现。
(2)
尸绿:腐败气体硫化氢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了硫化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现出绿色,这种尸体现象我们称之为尸绿(greenishdiscoloration oncadaver)。尸绿通常在死后24小时开始出现,一般最先出现于尸体的右下腹部盲肠位置,因为盲肠位置的细菌最多,并且最易繁殖,故而腐败分解较早。有时一些经验不足的法医会将尸绿诊断为外伤性脾下出血,应该注意鉴别。
(3)
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细菌,特别是welchii梭形芽胞杆菌,能够产生大量的腐败气体,使各个组织器官形成胀气,特别是胃部和肠管,这种现象导致了组织器官变薄,腹部膨胀。窜入表皮和真皮之间的腐败气体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成为皮下腐败气泡(subcutaneous gasbleb)。这些气泡最初是孤立和分散的,以后逐渐融合,形成了较大的腐败气泡,而且数量不断增加。当气泡内含有腐败液体时,称为腐败水泡。大约三到四天,腐败气泡破裂,表皮剥落,裸露出污垢暗红色的真皮。
(4)
死后循环:尸体血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压迫血液使之流动,成为死后循环。这一过程将使腐败细菌迅速扩散到全身各
个部位,从而导致了腐败的扩散。(5)
腐败静脉网:尸体内部器官和血管中的血液受到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出了暗红色或者污绿色树枝状血管网,我们称之为腐败静脉网。腐败静脉网一般在死后48小时以后出现,早期多见于腹部和胸部,逐渐扩散到全身。我们在进行尸体鉴定的时候应该注意将腐败静脉网和腹壁浅静脉曲张相鉴别。
(6)
泡沫脏器:因为腐败气体使尸体器官形成大小不一的海绵状空泡,成为泡沫器官,多见于肝、脾、肾等实质器官和左心肌,在切面易于观察。病理切片上可以见到较细小的空泡。
(7)
巨人观: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后最常见的尸体现象之一。尸体软组织因为充满了腐败气体导致整个尸体膨胀,体积变大,面目全非,我们称之为巨人观(bloatedcadaver)。表现为脸部肿大,眼球突出,嘴唇外翻,舌尖突出于口外,颈部变粗,胸腹部完全隆起,男性阴茎和阴囊高度肿胀,皮肤呈现出污绿色,腐败静脉网多见,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四肢显著增粗,有的手足皮肤呈现出手套状或者袜状脱落,容貌无法辨认。对于巨人观尸体解剖时,除了在尸检前拍照取证外,还应该采用简易的容貌复原法排放腐败气体,使尸体大致接近原貌,再进行拍照,这对于鉴别尸体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8)
死后呕吐:死后胃内容物因为受到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过口鼻排出的过程我们称之为死后呕吐。有的时候这种过程会被误认为呕吐物吸入气管引起的窒息死亡。我们应当注意鉴别。
(9)
肛门、子宫、阴道脱落和死后分娩:由于腹腔内腐败气体压迫骨盆底,迫使直肠中的粪便排出,肛门脱落。部分女性会有子宫和阴道脱落的现象发生。孕妇死后,胎儿也可被压出,成为死后分娩。亦有死亡妇女死后分娩出健康生存胎儿的案例存在。
2、影响腐败发生发展的因素:
(1)
周围环境:气温高、湿度大、腐败发展快。腐败细菌最适合繁殖的温度是25到35摄氏度,5摄氏度以下则腐败几乎完全停止。尸体出于空气流通处腐败发生较快,因为空气中的尸体比水中或者土中的尸体腐败发生的快。
(2)
个体差异:一般肥胖尸体较瘦弱尸体腐败快,幼儿尸体因为富含水分,较成人腐败快,老人最慢。新生儿尸体因为体内细菌很少,故而腐败很缓慢。
(3)
死因:机械性窒息、猝死等急型死亡的尸体,因为死后血液呈流动性,腐败细菌易繁殖,因此腐败较快。患水肿病、产褥热、败血症等死者,尸体腐败较快。
3、腐败的法
医学意义
(1)
根据尸体腐败的发生以及进展程度可以推测死亡时间。(2)
认识各种尸体腐败现象与生前损伤或病理变化相鉴别。
(3)
因腐败会给辨认损伤或鉴定死因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尽早解剖尸体或冷藏保存。对已经发生腐败的尸体也不应该放弃检验,因为凡是损伤深达骨质的死者,根据骨折的形态特征仍有可能推测凶器以及分析死因。
保存性尸体现象:
尸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在特殊条件下,不经过一般的分解过程而长期保持原来的形状,腐败过程中之,软组织免予崩解破坏而被不同程度保留下来的尸体,称之为保存性尸体(preserved corpse)。
1、干尸:尸体出于干热或者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体内水分易于蒸发而迅速减少,不适于腐败细菌的滋长繁殖,以致尸体不发生腐败而干燥,形成干尸,又称木乃伊(mummy)。皮肤呈褐色皮革样化,软组织萎缩变硬。体重显著减轻,只有原来的10%到30%。通常形成一具干尸需要数月时间,成人至少需要三个月。形成干尸的条件一般为:高温干燥、通风良好、周围有沙土草木灰等吸湿物、瘦弱者或其他呈脱水状者、将内脏取出添加防腐剂者。近年来我国新疆吐鲁番地区大量出土干尸,就是由于当地的条件易于形成干尸,而古埃及的干尸则为人工木乃伊。由于干尸能够保留某些个人特征和暴力作用的痕迹,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2、尸蜡:埋于湿润土中或浸于水中的尸体,皮下以及体内的脂肪组织因为皂化以及氢化作用形成灰白色或者黄血色蜡样物质,使尸体得以保存,这种尸体现象称之为尸蜡(adipocere)。常见部位有躯干、四肢、臀部、面部以及女性乳房等处。尸蜡能够燃烧,发出黄色火焰,经加热可熔化,不溶于水而溶于乙醚等有机溶剂。由于尸蜡能够保存某些暴力痕迹,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3、泥炭鞣尸:埋于酸性土壤或者泥潭沼泽中的尸体,由于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生发展,皮肤鞣化使得尸体得以保存,成为泥炭鞣尸。其特点是皮肤呈暗褐色,致密如鞣皮,肌肉和内脏脱水而体积缩小,尸体重量显著减轻。骨骼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甚至全身可以卷起,犹如草席一般。
昆虫、动物对尸体的破坏:
1、蛆蝇对尸体的破坏:苍蝇对尸臭特别敏感。人死后不久,苍蝇即可在眼角、鼻孔、口角、外耳道、肛门、外阴部或者创口上产卵。在夏季30摄氏度以上的条件下,苍蝇的卵经过4-14个小时即可孵化成蛆,蛆每日生长0.24到0.3厘米,四至五日后可达1.2厘米,即潜入附近
泥土变成蛹,在经过一周左右可以破壳成为幼蝇。因此,夏季若实体周围发现蛹壳和幼蝇,即可推断死亡时间至少已经两周。所以,根据蝇蛆的生长发育情况,参考现场的温度,就可以大致推算出死后经过的时间。此外,蝇蛆可以分泌出富含蛋白溶解酶的消化液,能将皮肤粘膜溶解或灰白色蜂窝状,继而入侵皮下、肌肉甚至内脏。由于苍蝇的种类较多,且其分布有一定的地区性,因此如果在野外发现尸体,但是其周围却有城里的苍蝇,说明可能尸体曾经被移尸。
2、其他动物对尸体的破坏:除苍蝇外,老鼠对尸体的咬食往往呈圆形损伤,创面较平,蚂蚁经过四到八周能将尸体食尽。此外,蟑螂、乌鸦、老鹰、犬、狼等均可咬食尸体。水中尸体则可能受鱼、蟹等的噬食。以上动物造成的咬痕已被误认为是生前损伤,曾有死后狗咬伤造成肢体断离的案例。由于断端整齐,疑为锐器砍创,后经全面尸检以及案情调查得以纠正。此外,死后动物咬伤能破坏尸体原有创伤形态,常给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需慎重。
根据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一览表
尸体体温每小时下降1摄氏度
10小时以内 体温每小时下降0.5摄氏度
10小时以上 尸斑开始出现
2-4小时 尸斑指压退色
6-8小时 尸斑发展高峰
15小时左右 尸僵开始出现
1-3小时 尸僵发展高峰
12-16小时 尸僵开始缓解
24-36小时 尸僵消失
3-4日 角膜轻度混浊
8-12小时 不能透视瞳孔
48小时 下腹部出现尸绿
24-36小时 出现腐败静脉网和腐败水泡
2-4日 成人白骨化
5-6周以上 成人木乃伊化
3个月以上 全身尸蜡化
1年左右
法医学资料pdf篇四
名词解释
1.法医物证
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生物学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庭生物物证。2.中毒
毒物与机体接触或进入机体,以其化学或物理作用,使组织细胞结构发生改变,代谢或者其他生理功能遭受损害,从而引起机体疾病或者死亡的,称为中毒。3.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毒品通常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4.电流斑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皮肤角质层较厚的部位电阻大、电流通过时产热多,易形成典型电流斑。电流斑常为一、二个,也可为多个。有一例他杀案,死者头颈部电击伤达50余处。常见部位依次为手指、手掌、前臂、足底、胸部、肩、颈侧、小腿和足背等。电流斑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当焦耳热产生的温度小于120℃时,形成的电流斑最为典型。5.法医学
法医学是综合应用法学、医学和其他的自然科学的知识,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病、死、亲以及识别等问题的一门科学。、6.竹打中空
又叫铁轨样挫伤或中空性挫伤,用棍棒状致伤物垂直打击在软组织丰富部位形成的一种特征性挫伤。表现为两条平行的带状出血,中间夹一条苍白出血区。能清楚地反映致伤棍棒的宽窄、直径或形态特征。7.挥鞭样损伤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是一种特殊的颈椎、颈髓损伤,指由于身体剧烈加速或减速运动而头部的运动不同步,致颈椎连续过度伸屈而造成的颈髓损伤。当各种高速前进的机动车急剧刹车,或在停车后突然受到后方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击,如车座靠背太矮,头颈部无座靠抵挡,乘车人由于身体猛然向前运动,头颈部后仰,继而前倾,发生过伸展及过屈曲性运动,使黄韧带向椎管内皱折,压迫脊髓,或发生脊椎脱位,造成挫伤、出血。
8.热作用呼吸道综合症
在火灾高温环境中,灼热的空气、蒸汽、刺激性气体及大量的烟雾随呼吸进入呼吸道,从而引起呼吸道烧伤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此征的产生,说明火烧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为生前烧伤所特有,是区别生前、死后烧伤的主要依据。9.猝死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解答题
1.死亡时间的推断(p31)
推断死亡时间在法医学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推断死亡时间所依据的指标包括超生反应、尸体现象、肠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尸体的生物化学变化、尸体上昆虫生长发育情况和尸体下植物生长情况以及现场的勘查情况等。
2.锐器伤和钝器伤的区别(p39)
锐器伤:由锐器得刃口或者尖端作用与机体而形成的创伤。可形成切创、砍创、刺创、剪创。
钝器伤:由钝圆、钝角、钝棱的物体作用与人体而形成所导致的损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挫伤、内脏破裂、骨折、脱臼和挫裂创等。
3.机械性窒息的鉴定(p65)
械性窒息的定义,机械性窒息的分类。
缢死、勒死、扼死、闭塞口鼻孔窒息死、堵塞呼吸道窒息死、压迫胸腹部窒息死、溺死。
论述题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p233)
a.浅谈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是医疗鉴定的结论,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实体审查及鉴定内容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4,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三、鉴定的内容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委员会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阐明,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而其中与医疗纠纷鉴定有关的只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主要内容有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主要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等。而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和法医临床鉴定无权涉及的内容。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员就“诊疗行为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进行认定、评价甚至鉴别,这应属于一种没有权力来源的越俎代庖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有效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鉴定结果自然是无效的。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b.【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c.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异同
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行为;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部门针对医疗纠纷进行的过错鉴定和病历真假的鉴定行为。由于二者在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当事人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作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
医疗事故的启动: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即可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者医患双方。
司法鉴定的启动: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由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可以看出,二者能够提起申请的人是不同的。在诉讼之前,如果作过鉴定,就可以明确确定案由,可以选择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而节省诉讼期限和诉讼费用。
2.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即司法鉴定所。由于司法鉴定所隶属于司法机关,受医疗机构影响较远,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因此较受患者青睐。
3.鉴定的内容和结果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 主要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级别以及院方的责任大小。而司法医疗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解决院方对患者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司法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较强,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是否具有司法过错等,都需要法官来分析。而法官又不十分清楚这一块,那么只有依靠这些鉴定机构。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尤其重要,法院一般都会采纳。
2.从死亡学说分类谈谈我国“安乐死”立法看法(大于500字)
参考答案:百度
法医学资料pdf篇五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任务
一、确定死因
确定死因是法医学尸体检验的首要任务。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的某一种疾病或外伤。如:一具尸体上有多处暴力损伤,应确定何者为为致命的损伤。估计从暴力作用到死亡所经过的时间,重建死亡经过,才能准确地确定死因。
二、判断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又称死亡性质,是指暴力性死亡如何付诸实施。如暴力由他人所加称他杀,他杀又分犯法他杀、合法他杀及可原谅的他杀„„暴力由自己所加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或出于非故意的人为因素,没有伤害的意图,或纯属偶然则成为意外死亡。
三、推测死亡时间
据现场勘察及尸检,法医提出死亡时间的推断性意见对于侦查人员判断疑犯有无作案时间等均有很大的帮助。
四、对死者进行个人识别
对于无名尸体迫切要解决查明死者的年龄、种族、性别、姓名,进而了解其住所、社会关系、死前行踪。主要根据其尸体的长度、性别、容貌、体格特征、指纹、纹身、瘢痕、体表附着物、体表及体内的特异结构,对死者进行个人识别。
五、其他问
根据案情需要,要求对致伤物、损伤时间、损伤、疾病的关系、中毒与疾病的关系等其他问题进行鉴定。死亡的概述
一、维持人体的生命有赖于呼吸及心跳。人体的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及心跳的停止,并按呼吸及心跳停止的先后分为呼吸性死亡及心性死亡。
二、呼吸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成为呼吸性死亡。
三、心跳先于呼吸停止的死亡成为心性死亡。
四、假死:人的生命体征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临床检查的方法查不出生命体征,外表好像死亡,而实际上还活着,这种状态称为假死
假死是缺血、缺氧、高度抑制的结果。
五、死亡分为自然死亡与非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又称为非暴力性死亡,分为:生理性死亡、病理性死亡。非自然死亡又称暴力性死亡。
1、生物性或生物活性物质,如:来自动物及植物的活性物质,如:蛇毒等。
2、化学因素:指外源性化学毒物或药物吸收后中毒死,或强碱、强酸局部作用所致的伤害死。
3、物理性:
机械性物理因素致死: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
非机械性物理因素致死:雷电击死、冻死等。
六、直接死因与间接死因:
直接死因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如果主要死因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引起死亡的,则此死因为主要死因,又称直接死因。如果主要死因并未直接引起死亡,二是通过继发病、合并症等中间环节引起死亡,则主要死因为间接死因。法医常见的直接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梗死、中毒。
七、辅助死因及诱因
辅助死因是独立于主要死因以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这些疾病或损伤本身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诱因诱发身体的潜在的疾病恶化致死的因素,其中包括精神情绪因素。
八、联合死因
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构成死因。尸体现象一早期尸体现象
1、超声反应:躯体死亡后,构成人体的组织、细胞、某些器官可保持一定生物活性,对刺激可发生一定反映,称为超声反应。如:排泄、死后分娩
2、肌肉松弛:躯体死亡后,肌张力消失,躯体变软,表现为: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等。
3、皮革样化:死后水分从皮肤较薄的部位迅速蒸发,局部干燥变硬,呈黄褐色或深褐色。常发生于: 口角、阴囊、大小阴唇等部位。
4、角膜混浊: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混浊,呈灰白色,最后完全不能透视。
根据角膜透明度可推断死亡时间,死后5-6小时角膜出现白色斑点,以后斑点逐渐扩大,致6-12小时角膜轻度混浊,可透视瞳孔;15-24小时混浊加重,角膜混浊呈云雾状,中度混浊,半透明,尚可透视瞳孔;致48小时或更长时间角膜高度混浊,不能透视瞳孔。
5、尸冷:死后新陈代谢停止,热量不再产生,体表散热不断进行,尸体温度逐渐下降至环境温度。是法医学推断死亡时间的重要根据。
6、尸斑:尸体血管内血液循环停止,由于自身的重力,下沉至尸体的低下部位,坠积在未受压迫部位的血管内,并透过皮肤显示出边缘不清的有色瘢痕。
第一期:坠积期尸斑,死亡8-10小时以内的尸斑,血液坠积于毛细血管内,用拇指压迫尸斑,收压部位的尸斑可完全消失,在死亡5-6小时以内反转尸体,已经形成的尸斑可完全消失,尸体低下部位可形成新的尸斑。
第二期:扩散期尸斑,死后12-24小时的尸斑,在此期,组织液透过血管壁,进入血管,促进溶血,血红蛋白外渗,尸斑范围扩大,逐渐固定,颜色变深,指压不再消失,颜色变浅,反转尸体,原来形成的尸斑不再消失。
第三期:死亡24小时的尸斑,此期为血红蛋白及分解产物染色的液体深入组织间隙,使之着红色。尸斑固定,无论压迫还是反转,试办不再消失。
7、尸僵:尸体各级群发生僵硬使关节固定。一般死后1-3小时出现尸僵,在下颌关节颈部关节最易检查出尸僵。4-6小时各大关节也可检出尸僵,24小时最僵硬,尸僵存在的尸僵一般为夏季36-48小时,冬季72小时。
8、尸体痉挛:在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松弛而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死亡时的状态和姿势。窒息的法医学鉴定 1.窒息的概念 人体同外界环境进行气体交换的整个过程叫呼吸。凡呼吸受阻,人体所必需的氧气吸人减少或完全停止,以致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和二氧化碳滞留,破坏气体交换,发生代谢障碍、组织细胞功能紊乱和形态改变的整个过程称为窒息。2.窒息的分类 按照引起窒息的原因可将窒息分为:机械性窒息、中毒性窒息、电性窒息、空气中缺氧引起的窒息。病理性窒息、新生儿窒息等。法医鉴定中,最常遇到的是机械性窒息。
二、机械性窒息的概念、过程和法医临床学表现 1.机械性窒息的概念 机械性窒息是指因机械性作用,致使呼吸道受到阻闭、阻塞或使呼吸运动受到限制所引起的窒息。据麻永昌等统计报告(1996)机械性窒息仅次于机械性损伤,居各种死因的第二位。由于机械性窒息致死率高,幸存者少,因此在法医尸检中常见,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少见。2.机械性窒息的过程 机械性窒息过程中,人体的变化取决于机械性暴力的性质、作用方式和其发生的速度、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各系统的改变中,以呼吸系统的改变最为严重,表现也最为明显。(1)呼吸功能障碍 机械性窒息的发生、发展和结局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根据临床表现分为六期。1)窒息前期 氧气吸人受阻,但体内尚有余氧,由于代偿作用,暂时尚不显示任何症状。造成呼吸障碍的原因解除后,也不遗留不良后果。2)吸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吸加深加快,呈现喘息样呼吸,心率加快,血压上升;同时,右心和静脉系统淤血,颜面和手指发绀,眼球突出,呈苦闷状。3)呼气性呼吸困难期 呼气强于吸气,全身肌肉痉挛、强直,甚至发生角弓反张。意识逐渐丧失,心跳变慢,瞳孔缩小,还可出现流诞、排便或排精现象。4)呼吸暂停期 呼吸变浅变慢而最后暂时停止。器官功能逐渐丧失,肌肉松驰,全身痉挛消失。心跳微弱,血压下降,状如死亡,因此又称假死期。5)终末呼吸期 出现潮式呼吸,显示间歇性张口深呼吸,鼻翼扇动。颈部肌肉也参与以增强呼吸运动,一般约有数次间歇性深呼吸,其间隔逐渐延长、减弱。同时瞳孔散大,血压继续下降,肌肉松驰。6)呼吸停止期 呼吸停止,但仍有微弱的心搏,持续数分钟至十数分钟,最后心跳停止而死亡。(2)神经系统功能失调 中枢神经系统尤其是脑神经细胞,对于缺氧非常敏感。当脑的供血量不足以维持其最低的耗氧量时,即出现神经系统的功能紊乱,出现判断力下降,运动不协调。严重时,可导致烦躁、惊厥,渐次出现阵发性痉挛,或可发展为全身强直性痉挛。(3)血液循环障碍 在吸气性呼吸困难期,由于剧烈的吸气运动,导致胸腔负压加剧,回心血量增多,肺血管床及右心均充盈血液,大静脉高度瘀血,颈静脉怒张,出现典型的窒息征象一颜面肿胀紫绀。此时心搏开始变缓。至呼气性呼吸困难期,肺内部分血液注人左心和大动脉,血压上升。胸腔内器官可因其毛细血管破裂而发生淤点性出血。此后心肌陷于疲劳,心搏渐弱,频率渐减,血压明显下降。(4)肌肉功能失常 脑神经细胞团窒息缺氧时,意识迅速丧失,肌肉松驰,所以不能再作有意识的动作。在呼气性呼吸困难时,呼吸肌收缩增强而发生痉挛,尚可发生全身性的惊厥。3.窒息的法医临床学表现(1)窒息的症状 一般均有头昏、头痛、两眼发胀、流泪、胸闷、失眠。部分可出现耳鸣、暂时性耳聋、意识障碍,少数人留有逆行性遗忘。(2)窒息的体征 常见的窒息征象有颜面部淤血发绀、眼结膜和颜面部淤点状出血或片状出血,呼吸急促、脉搏加快、鼻翼扇动、血压下降、惊厥、出现三凹体征等,少数可见鼻腔、耳道出血、鼓膜穿孔、视网膜或视神经出血。严重者可出现脑水肿、脑出血坏死,遗留智能、精神障碍或其它功能障碍等。
一、什么是生活反应 活体对各种外来因素所致损伤或致病因子所产生的反应,称谓生活反应。常见的生活反应有:出血、栓塞、炎症、创伤愈合、吸入、吸收、嚥入 法医学尸体检查中遇到的任何损伤,都需要判断是生前发生还是死后形成,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正确的死因分析。同理,是行车伤亡事故,还是他杀伪装事故案件,关键在于正确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其中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生活反应。如何描述一个创? 创有创口、创角、创缘、创壁、创底、创腔,创口的长度,指两创口闭合时两创角的距离;创口宽度指创口哆开时两创缘距离。锐器创通常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口多在于创底、创底齐整,并依切、刺、砍、剪等不同致伤物形成不同锐器创: 切创的创口长而创底浅,创口多长于刃口;砍创的创口较短而创底较深,创口可小于刃口;刺创的创口甚小而创底深,甚至形成贯通刺创;剪创的创口常呈“v”形。钝器创则创角钝、创缘不整、有挫创缘或呈撕裂状,创壁参差不齐,有组织间桥,创底大而不平,多形成创腔大而创口小的潜掘状创
1、确定死亡
进入现场后,立即对受检者作出是否死亡的判断,若未死亡,立即抢救。
2、掌握现场的规律特点
尸检不能孤立进行,应与一定的现场环境结合分析!a、尸体位置
尤其强调尸体原始位置(道心内or外;路基上or下)可先行拍照加以固定。
b、携带物品散落情况
注意杂乱程度、位置(在钢轨同侧or两侧;先见尸体后物or相反)c、线路上的情况
(1)现场范围
(2)枕木、石碴、道钉、钢轨内外侧、路基、道床斜坡等处,血迹、脑组织、肌肉、骨骼碎块以及毛发、内脏、断肢等的分布情况。
3、物证的收集 包括尸体衣着的检查及物证的收集和保存
(1)衣着特征
衣着特征对于无名尸体寻找尸源及确定案件性质很重要,要从内到外检查穿着的件数、是否整齐、颜色、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等。
(2)衣着附着物
衣着上有无泥土、油污、擦痕、铁锈、血迹。重点检查口袋内有无证件、信件、票据(车票!)、钱款等。自杀者常可从中获取直接证据,如遗书。
(3)衣着有无破损
衣着缝线是否撕裂,破损的方向、特征,是扯破、撕裂还是挂破?
4、尸体外表检验
注意:认真检查微小损伤及尸表特殊标记,如纹身、畸形等。尤其要注意身体隐蔽部位,如颈部、睾丸、腋下等部位。(1)尸体的一般检验
a、一般情况 确定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发育营养状况及身长。b、检查尸体现象
两种常见尸体现象: 尸斑和尸僵
作用:(1)推断死亡时间;(2)推断死亡时体位和有无移尸。
尸斑:一般出现尸斑为死后2-4小时;指压消失为死后4-6小时;指压呈苍白色为死后14-24小时;不变色为24小时以上。
注意:尸斑与皮下出血的区别!皮下出血可发生在身体任何部位,范围较小,边缘清楚,可伴表皮剥脱、肿胀,压之不褪色。(显微镜下可见红细胞)
尸僵:一般在死后1-2小时开始出现,12-16小时发展到高峰,24小时后开始缓解,3-4天完全消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固定死亡当时尸体姿势和位置。
c、有无畸形 诸如唇裂、驼背、多指等 d、个人特征 纹身等
e、病理性改变 有无水肿、黄疸、疤痕等 f、有无外伤
(2)尸体外表损伤检验
a、认真检查微小损伤 尤其要注意身体隐蔽部位的损伤 b、血液流向 判明血流方向及范围
c、损伤的形态 对创的各部分特征,创内有无异物应详细观察、描述 d、确定致命伤
部位(头部、胸腹部还是其它部位),数目(散在or群集),几次形成(3)体表各部位的检验
要全面、系统地从头到足、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详细检查 机械性损伤概论
一、定义:致伤物或者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机械性暴力即物体运动时的力所引起的损伤称机械性损伤。是常见的暴力性伤害致死的原因之一。
暴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形成方式:
1、运动的致伤物打击静止的人体。
2、运动的人体撞击于静止的物体
3、运动的致伤物与运动的人体相撞。
二、机械性损伤的基本形态
1、擦伤:致伤物与体表摩擦至表皮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其下层脱离而形成的损伤,又称表皮剥脱,多发生于遭受钝器打击、坠落、交通事故等情况。
单纯性擦伤仅有表皮玻璃或者缺损,常不伴有出血,仅见淋巴液渗出,又时见真皮缺损,即会发生出血,在法医学中,擦伤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擦伤所在的部位常标志暴力的作用点,擦伤的形态可知是暴力作用的方向,擦伤可证明生前伤,根据擦上的形态特征、分布位置和数目结合其他损伤可推断事件的性质和凶犯的意图。
擦伤的类型:
1、抓痕
2、擦痕
3、撞痕
2、挫伤:钝器打击造成的一皮内或皮下出血为主要表现的闭合性损伤。
出血发生于真皮层称皮内出血。
挫伤的法医学意义:
1、挫伤的部位标志暴力的作用点
2、挫伤常作为生前伤的标志
3、根据皮下出血的颜色可大体推断挫伤形成的时间。
3、创:较强大的暴力造成的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甚至肌肉层直至内脏层破裂的损伤,属于开放性损伤。组织破裂形成的皮肤破裂甚至深部组织的裂口称创口;创口周边的皮肤称创缘;创强深部未破裂的组织称创底;创缘皮肤交界形成夹角称创角;钝器所致创在两创壁间可见未断裂的血管和结缔组织,称组织间桥。
分类:
1、钝器创
2、锐器创
3、火器创
4、骨和关节的损伤:骨折、关节脱位
5、内部器官破裂
6、肢体离断
7、体腔内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