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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机种植标准篇一
《欧洲有机法案》是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保证。1991年欧洲议会颁布了vo(ewg)nr.2092/91法案,即《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简称《欧洲有机法案》,它承接了来自100多个国家的740个团体组成的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的指导原则。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有机农业规程,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1有机农业监控的界定
有效的有机农业监控可保障有机农业产品的高安全、高质量和高信誉,《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操作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有机农业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1.1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
由欧盟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是有机农业认证认可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制度,授权和认可有机农业“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成员国颁布细则,规范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的程序、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措施、缴纳有机认证和监控产生的费用等。成员国尤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和肉制品生产和流通的可回溯追综管理,在养殖、屠宰、肢解等加工、包装与标签、销售的产业链物流中,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和食品产业链的有效管理,确保符合《欧洲有机法案》。
1.2监控机构
“负责检查的官方机构”和“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是有机农业的认证和监控机构。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实施监控。《欧洲有机法案》对监控机构规定了下列义务和责任:对有机农业企业实施监控,保证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和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最迟每年的1月31日,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后果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1.3有机农业企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企业为有机农业企业。《欧洲有机法案》对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要求;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登记企业名字和地址、实施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和产品类型、标签措施、生产规程、贸易措施、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
2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2.1最低检查要求
和成员国实施措施相一致的《欧洲有机法案》最低检查要求,必须保证各层次有机农业产品的可回溯追综,保证《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2.2企业的认证准备
企业执行有机农业规程,进行有机农业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刻,是企业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开始时刻。监控机构进行首次认证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企业必须首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
有机法案》规定;签署一份“声明书”,描述性报告和具体措施必须属于声明书的一部分;声明书中还必须保证实施标签的规定、生产规程、监控操作程序和产品进口欧盟规定,并声明:同意在违反规定或非常情况下,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和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标注;书面通知产品购买者,确保取消所涉及批次所有产品的有机标志。企业签署的声明书必须由监控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书”,指出声明书中的不足和改进意见,企业必须在报告书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进措施。描述性报告、具体措施、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中规定的认证准备材料发生任何改变,所涉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呈报监控机构。
2.3检查监察
在对有机农业企业进行首次检查后,监控机构必须对企业的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为了检查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物品或工艺,监控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如遇有怀疑则必须采样,进行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重点对存在非有机产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以及可能危险的企业和环节进行检查。
2.4造册登记
在有机农业企业的单元或设施内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中了解到下述情况:送货者、产品销售者、产品出口者;所有买进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其使用;所有有机农业产品在离开单元或第一收货人的记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收货人和购买者;监控机构认为有用的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有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得出投入和产出间的关系。
2.5产品包装和产品在加工环节中的运输
有机农业产品仅在有合适的包装、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况下运输,产品的密封能保证所含物质不被混淆,标牌和随货单应包含企业及产品所有权人或出售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有机标志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关监控机构的名称及代码、可能的批次货登记号,依据随货单能够有序明确地安排产品包装、产品容器或其它运输工具,随货单必须包括供货人及运输企业的信息。对密闭封装不作要求的情况有:产品在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间运输,而且产品伴有详细信息的随货单,并且向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监控机构都做了呈报并得到许可。
2.6产品仓贮
在有机农业的生产、加工和贸易的产业链中,产品仓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进行可回溯追综管理、实现有机农业产品的全程监控、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不受影响是仓贮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明确认定仓贮的批次货,都必须避免非有机农业产品的污染或混淆。
2.7可疑产品的处理
如果某企业认为或怀疑:由它生产的、加工的、进口的或由另一企业引进的某一产品没有满足《欧洲有机法案》要求,应撤除所涉产品的有机标志,或另外归类并做相应标识。如果其不再标有有机标志可进入市场流通。在排除怀疑后,该企业才可对它们加工、包装,进行有机标志后投放市场。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控机构。如果监控机构有理由怀疑,某企业故意把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要求的产品标以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可对该企业发出指令:标有有机标志的产品暂时不准投放市场。如果怀疑得到确认,监控机构可责成企业撤除所有该产品的有机标志,不准继续使用有机标志。如果怀疑得不到确认,在监控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将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实的过程中,该企业需向监控机构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支持与帮助。
2.8监控机构的权利保证
为了实施有效监控,企业必须保证监控机构能进入和检查所有的部位、设施、企业帐册及相关票据材料;企业应回答和监控有关的所有咨询;在要求下,应提供自愿实施的企业检查结果和取样程序。进口商和第一收货人必须呈报“进口授权证明”和第三国有机产品“监控
证明”。
2.9情报信息的交换
如果某有机农业企业和其子企业由不同的监控机构监控,“声明书”中必须以共同的名义声明:同意不同的监控机构采取方式交换监控信息。
《欧洲有机法案》还规范了下列特殊规程: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单一食品和组成食品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3有机农业转换期与有机标志
3.1“转换”的一般内涵
从常规农业转换从事有机农业,到产品作为有机农业产品标志称为有机农业的转换期。转换期最早始于:企业在监控机构登记生产活动,执行有机农业规程,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时刻。转换期开始后必须遵守有机农业规程和实施规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特定农药、肥料、土壤改良剂等,使用在规定的范围,采用特定的使用方式。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
种植土地的产品和牧地的饲料收获前至少需2年转换期,多年生植物土地的有机农产品首次收获前至少需要3年。享有有机农业最短饲养时间动物,才能作为有机农业动物及动物源产品进入市场。有机农业动物最短饲养时间为:反刍动物幼体和猪6个月;生产奶乳的动物6个月;产肉的奇蹄动物和牛(包括水牛和美洲野牛)12个月,保证至少为其生命周期的3/4:产肉的禽类10个星期,幼雏孵化后3天,开始有机农业饲养;产蛋的禽类6个星期。
3.2有机标志的规定
转换期后,据《欧洲有机法案》规则生产,纳入在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业产品允许使用有机标志,同时可以标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植物产品收获时转换时间至少为12个月的产品可标注“有机农业转换期产品”。
《欧洲有机法案》对标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语言表达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欧盟共同的有机标志的模式、语言文字、色彩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说明。而且,对使用有机标志、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标注、原料目录的有机成分标注、有机农业转换期产品的标注等具体情况做了十分详尽的要求和表述。
4结束语
有机农业采用与环境高度协调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优势。有机农业属于环保型生产方式,体现了食品安全全程监控的理念。环保型植保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现代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使有机农业产业成为了名副其实的高科技现代产业,前景广阔的有机农业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最重要的领域。《欧洲有机法案》及配套法案为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有机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值得借鉴。
欧盟有机种植标准篇二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及植物源产品的监控
有机农业采用与环境高度协调的生产方式,对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明显优势。有机农业生产和流通必须符合欧盟有机农业的基本规程,并纳入“监控操作程序”。
1、有机农业的生产规程。
《欧洲有机法案》规定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生产规程并进行有效监控。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特定的农用物资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仅使用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种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亲本植物未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实施了有机农业生产规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经历两个生长周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措施有:在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和其它有机物质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矿物质肥料等仅允许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优先使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虫草害,只有栽培植物存在着某种直接威胁,才允许使用《欧洲有机法案》中规定的产品。
2、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界定
有机农业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必须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纳入欧盟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和监控机构必须承担义务,严格遵守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和不同来源产品的特殊规程。
2.1有机农业企业承担的义务
从事有机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或者进口的企业承担下列义务:应该保证向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登记所从事的活动、企业的名字和地址、实施有关活动的位置及具体田块、产业链环节的类型和产品类型、标签和生产规程及进口的相应措施、在所涉田块上最后一次使用未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产品的日期;提供相关监控机构名字;声明所从事活动在“监控操作程序”的规范范围内。
2.2 “监控操作程序”的实施机构
成员国确定的“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许可和监察制度,“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监控机构)实施“监控操作程序”,对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进口企业实施监控;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使企业遵守《欧洲有机法案》的规定、缴纳因检查措施产生的费用和纳入此“监控操作程序”;“监控操作程序”至少包括最低检查要求和措施。
2.3 “监控操作程序”实施机构承担的义务
监控机构必须保证“监控企业至少实施了监控操作程序的检查措施以及采取了相应预防措施”;“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必须保证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开放业务活动的场所、设施,提供条件和方便,有回答询问和支持工作的义务;“质量检查认证机构”最迟在每年1月31日向“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呈交在上年末处于其监控的企业目录,提交年终报告;监控机构在标签、生产规程和实施“监控操作程序”过程中,确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采用“有机标志”;在确定“明显的违规”或“产生长效的违规”后,与“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商定一个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业“有机标志”产品的市场销售。
3、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
3.1最低检查要求
《欧洲有机法案》最低检查要求需和成员国措施一致,且要保证各层次产品的可回溯性和《欧洲有机法案》的实施。
3.2首次检查准备
监控机构进行首次检查前,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首先必须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
供对生产单元、生产设施及生产活动的“描述性报告”;明确所有“具体措施”,以保证在生产单元和设施、产业链各个层次执行《欧洲有机法案》的规定:签署一份“声明书”,描述性报告和具体措施必须属于“声明书”的一部分;“声明书”中该企业还必须保证实施标签、生产规程、监控操作程序和产品进口规定的措施,声明同意:在违反规定或非常情况下,必须取消所涉分装货物或所涉全部产品的“有机标志”和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标志;书面通知产品购买者,确保所涉及批次所有产品“有机标志”的取消。企业签署的声明书必须由监控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书”,指出声明书中的非完善性和非一致性。企业必须在报告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进措施。
3.3呈报
“描述性报告”、“具体措施”、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不同来源产品“特殊规程”中的“首次检查”要求发生任何改变,所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时间呈报监控机构。
3.4检查监察
监控机构对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检查。为了检查《欧洲有机法案》不允许使用的物品或工艺,监控机构可以采样检测。在怀疑使用此类物品的情况下,必须采样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检查报告,并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可能发生某种危险的企业和环节、非有机产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是检查重点。
3.5造册登记
在生产单元或设施内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中了解到下述情况;送货者、产品销售者、产品出口者;向某单元提供的有机农产品种类、数量,所有买进的物品及其使用:所有有机产品在离开单元或第一收货人的记录,包括产品种类、数量、收货人和购买者;监控机构认为对监控有用的其它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得出投入和产出产品之间的关系。
3.6产品包装和产品在加工环节中的运输
有机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企业应负责仅在有合适的包装、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况下进行运输,产品的密封方式能够保证所含物质不被混淆,标牌应包含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所有权人或出售人的名称和地址、符合“有机标志”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关监控机构的名称及代码、可能的批次货登记号,上述信息也可登记在“随货单”上,依据“随货单”能够有序地、毫无疑问地安排产品包装、产品容器或其它运输工具,“随货单”必须包括关于供货人及运输企业的信息资料。对密闭封装不作要求的情况有:产品在纳入监控操作程序的企业间运输,产品伴有详细信息的“随货单”,向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监控机构都做了呈报并得到许可的运输。
3.7产品仓贮
产品的仓贮管理应当保证:可以明确认定贮存的批次货,可以避免非有机农产品和食品的混淆或污染。
3.8可疑产品的处理
如果某企业认为或怀疑:由它生产的、加工的、进口的或由另一企业引进的某一产品没有满足《欧洲有机法案》要求,应撤除所涉产品的“有机标志”,或另外归类并做相应标识。如果有关产品不再标有“有机标志”可进入市场流通。只有排除了怀疑,该企业才可对它们进行加工、包装、标有“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在有怀疑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控机构。如果监控机构有理由怀疑,某企业故意把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要求的产品标以“有机标志”投放市场,可对该企业发出“标有有机标志的产品暂时不准投放市场”的指令。如果怀疑得到确认,监控机构可责成企业撤除所有该产品的“有机标志”。如果怀疑得不到确认,在监控机构确定的期限内将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实的过程中,该企业需向监控机构提供所要
求的所有支持与帮助。
3.9进入设施的权利
为了实施有效监控,企业保证监控机构能进入和检查所有的部位、设施、企业帐册及相关票据材料的权利;企业回答和监控有关的所有咨询:应要求,企业应提供“自愿实施的自我检查结果和取样程序”。进口商和第一收货人必须呈报“进口许可证明”和“第三国进口有机标志产品监控证明”。
3.10情报信息的交换
如果某企业和其子企业由不同的监控机构监控,那么必须以该企业和其子企业的名义在签署“声明书”时同意“不同的监控机构可以交换关于监控的信息”及信息交换方式。
4、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此处涉及未经加工的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生产的单元,“生产”即为农业生产实体中实施的工作过程,涉及种植、包装和有机农产品的首次标签过程。从事有机农业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生产的单元和其它非有机农业单元应清楚地分开,如:生产工场、田块以及用于植物、植物源产品、原料、生产资料的仓贮场所等。可对自产的农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和投放市场,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的产品数量必须每天登记造册。原则上只允许保存《欧洲有机法案》允许使用的农用资料和有机农业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4.1首次检查准备
在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中,关于完整提供单元的“描述性报告”还包括以下内容:完整的植物采收“描述性报告”;仓贮场所、生产工场、田块、采集地点、可能加工与包装地点的说明;在所涉田块上最后一次使用不符合《欧洲有机法案》规定产品的日期。
4.2汇报
生产者必须每年向监控机构呈交“田块种植计划”,具体时间由后者确定。
4.3多个生产单元的运作
如果某一企业在同一范围内同时经营多个生产单元,那么生产非有机农产品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元和用于肥料、农药、种苗的仓贮场所,也同样需符合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不允许在单元内生产相互难分辨易混淆的产品。可以允许以下特例情况:a)满足下述条件多年生植物(生产可食果实的树木、葡萄、啤酒花)的土地:①生产纳入了某“转型”计划,生产者承担实施“转型”计划的义务,并预计“在尽可能短的限期(最多5年)内非有机农业土地向有机农业转型”: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来自不同生产单元的产品相互分开保存”;③在每一批所涉产品收获前至少48小时通知监控机构;④收获结束后,生产者立即告知监控机构:所涉生产单元的详细收获情况、可确认收获产品的所有特定特征(如质量、颜色、平均重量等),并确认“保证收获产品分开保存的预防措施”都得以落实;⑤转型计划和符合“一般规程”最低检查要求和首次检查措施,得到了监控机构的批准,根据“转型计划”的实际实施情况必须每年重新确认相关批准。
b)由成员国“具体负责的政府机构”批准用于农业科研的土地、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生产的土地,需满足上述字母a)中条目②、③和④的条件以及⑤的相关条件。特例还有,仅用于动物喂养的牧场地。
5、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
加工单元监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规程也涉及植物和植物源产品的加工单元,以及由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生产的组成食品加工单元。“加工”包括有机农产品保鲜、处理的工作过程、产品标牌及重新标牌。
5.1首次检查
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规程中关于完整提供单元的“描述性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加工各环节前后的农产品收货、加工、包装、标牌、仓贮、产品运输情况。
5.2造册登记
据一般规程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了解到详细情况,还包括对有机农产品的检查。
5.3同时进行非有机农业产品加工的单元
在加工单元里,如果同时进行非有机农业产品加工、包装或仓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加工环节前后,在仓贮工场内,必须保证拥有在空间上或时间上分开的领域,以贮存有机农业产品;对整批货物(批次货物)的加工环节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必须在空间上或时间上与非有机农业产品的同样加工环节相互分开;如果无规律或仅在某特定日期进行加工,必须在与监控机构协商确定的期限内登记;应当保证实施所有要求措施,正确确认整批货物(批次货物),避免和非有机农业产品的混淆或替换;生产设施清洁处理后应保证检查和标识,只有清洁处理后才允许加工有机农产品。
5.4对其它加工单元产品的接受
在接受符合有机农业产品时,企业应根据规定检查产品包装或容器的密闭封装状况,以及一般规程所涉的资料。据一般规程写在标牌上的资料和随货单的资料企业应当进行对照,结果应明确地记录在帐册上。
6、结束语
环保型有机农业施肥技术、植保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使有机农业产业成了名副其实的现代高科技产业。有机农业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使用和保存等也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有效实施的“监控操作程序”保证了欧盟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证了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有机种植标准篇三
欧盟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法律要求
时间:2005-12-05 11:53:00来源:食品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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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有机法案》vo(ewg)nr2092/91是保证欧盟有机农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它详细地规范了有机农业肥料的来源、贮存、使用等,规定肥料也纳入在由“负责检查的政府机构”或“质量检查认证机构”(下称监控机构)负责的“监控操作程序”之中。《欧洲有机法案》提供的环保型肥料管理新理念、新方法,为发展和发现施肥新技术提供了原则和框架。
1、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理念与措施
1.1肥料在有机农业生态系统的作用
有机农产品(食品)不断从有机农业企业(实体)输出,植物源和动物源肥料在保证相对封闭的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意义重大。肥料可满足植物对营养的需要,补充和改变土壤有机物质。肥料和饲料把种植生产和动物养殖合理地结合在一起,通过肥料和饲料可建立有机农业生态系统内的土壤和植物间、植物和动物间、动物和土壤间的自然循环。有机农业动物养殖单元“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计划”,加强了肥料供给方和施放方的合作与发展。通过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动物源经济肥、固氮菌和饲料)的使用,植物栽培、动物饲养的合理组合为土壤保持、土壤改良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
1.2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和肥料使用的措施
有机农业在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肥料和农药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或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存在。有机农业大量使用农业技术,有限制地使用非化学合成和 1
溶解性差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基础措施轮作制中适度安排固氮植物、绿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种植。有机农业动物源的厩肥、堆肥和尿粪水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
有机农业肥料使用的补充措施符合《欧洲有机法案》的其它有机肥料和矿物质肥料仅可作为补充品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栽培植物特殊的营养需要或者特殊的土壤改良目的,它们是不可缺少的,轮作中的固氮植物、绿肥植物、深根植物、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自产和外购)不能满足植物营养或不能保证满足植物营养需要时,才可补充使用;它们的使用不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不会导致环境污染;对组成、溶解、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尽可能地把它们在植物可食部分的残留和对环境的影响限制在最小限度。有机产品生产中使用了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可做以下特殊规定:使用物质的详细描述:组成、溶解、使用的特殊说明;产品的特殊标签。
有机农业土壤改良剂的利用为了激活堆肥腐熟过程,保持与提高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可使用适合的植物源原料或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允许使用本质上为矿粉、动物源经济肥料或植物的“生命活力添加剂”。使用必要性需获得监控机构的认可。非转基因微生物原料也可以使用于改善土壤整体关系、改善土壤营养物质的吸收性能和植物栽培,只要所涉成员国有规定,允许其普遍使用于农业。
2、有机农业动物源经济肥料的法律要求
2.1动物源经济肥料的量化管理
在某企业整体使用的肥料最高限量值:每公顷农用土地每年不允许超过170公斤氮素。必要的时候可减少企业动物饲养密度,以减少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产生。从事
“有机农业”的企业仅能和执行《欧洲有机法案》的企业进行合同式合作,以便施放“有机农业”生产中多余的动物源经济肥料。每年每公顷农用土地允许施放170kg最高限量值的计算基础是所有参加合作的有机农业生产单元。根据所涉地区特点、农用土地上其它含氮肥料的施放、作物从土壤中吸收氮的情况,欧盟各成员国可另行确定数值更低的最高限量值。
2.2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要求
必须保证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能力,其大小足以排除“因为直接污染或土壤渗透所引起的水系污染”。为了保证合理的肥料管理,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能力必须超过一年中最长时间内所要求的仓贮量,这段时间要求:根据各成员国的农业良好规范操作条例不能施放或禁止施放肥料,以及已确认受硝酸盐危害地区内的“有机农业”生产单元不能施放肥料或禁止施放肥料。
3、有机农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具体要求
《欧洲有机法案》对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有着具体的要求。只允许使用收录的物品,它们符合某欧盟法案或者和欧盟法律相一致的某成员国关于市场流通、肥料和土壤改良剂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没有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物质意味着不允许使用。对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物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并明确了组成要求和使用要求。下面按照其使用是否需要“监控机构”认可,阐述《欧洲有机法案》收录的具体内容。
3.1需“监控机构”认可的物品
厩肥:来自动物粪、尿和植物源垫圈材料的混合物。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品种。仅包括来自粗放式饲养的欧洲议会法案(ewg)nr.2328/91第6条第5款涉及的物质。干制的厩肥和干制的禽类厩肥。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仅包括来自粗放式饲
养的欧洲议会法案(ewg)nr.2328/91第6条第5款涉及的物质。
堆肥(动物粪尿,包括禽粪尿)和经腐熟的厩肥。应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产品不允许来自不在地面饲养的动物。
动物源粪水:经发酵控制及适宜稀释后使用。应该保证标识出动物种类。产品不允许来自不在地面饲养的动物。
经腐熟或发酵的家用垃圾:分开收集的家用垃圾制成的产品,通过腐熟或厌氧发酵。仅指植物源和动物源家用垃圾。通过由成员国批准的封闭可控的收集系统获得。干重中的最高限量(mg/kg)镉:0.7;铜:70;镍:25;铅:45;锌;200:汞:0.4:铬(全部)70:铬(vi):0。仅适用于至2006年3月31日的过渡期。
蚯蚓和昆虫的排遗物。
经腐熟或发酵的植物源混合物质:来自植物源混合物质,通过腐熟或厌氧发酵。藻类及藻类制品。专门指通过下列方法获得的产品:物理程序,包括脱水、冷藏或研磨;水、酸性水解剂、碱性水解剂提取;发酵。
下列动物源产品或副产品:骨粉及去胶骨粉、鱼粉、凝血粉、爪蹄粉、角粉、肉粉、翅及毛发粉末、碎毛皮、皮肤、动物毛、毛发和鬃毛、奶制品、缩绒毛、毡碎件(干重中的铬最高限量:0mg/kg)
其它:铁和钢加工后的渣;钾盐(如钾盐镁钒);硫酸钾(可含镁盐,物理方式从钾原盐中获得);硫酸镁(仅自然来源);氯化钙溶液(缺钙苹果树叶面施肥);硫酸钙(仅自然来源):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来自制糖业的工业钙:单质硫: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微量元素:依据指导性法案89/530/ewg;氯化钠(仅岩盐)。
3.2可直接使用的物品
泥炭:仅用于庭院种植(蔬菜、观赏植物、杂柴、栽培苗)。黏性土(珍珠岩土、蛭石等)。食用菌栽培基质:只由此表中允许的物质组成基质原料。鸟粪。作肥料用的植物源产品和副产品,如:油料植物的油饼、可可和麦芽余料饼等。木屑、小木条、树皮堆肥、木灰:来自木头,其在砍伐后未经化学处理。磷矿粉: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镉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磷酸铝镉:依据指导性法案76/116/ewg,镉的最高限量90mg/kgp2o5,仅用于碱性土壤(ph>7.5)。酒糟料和酒糟料的提取物:无氨的酒糟料。自然来源的碳酸钙。碳酸钙+碳酸镁(仅自然来源)。岩石粉。
4、“肥料使用”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
4.1有机农业检查监察的一般内涵
“监控机构”对生产单元、加工单元或其它工场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检查。为了检察《欧洲有机法案》不允许使用的产品(包括肥料和土壤改良剂)、证实可能的痕迹或者为了检查与《欧洲有机法案》不一致的工艺,“监控机构”可采样检测。如有怀疑必须取样检测。每次检查应当出具一份检查报告,应该由被检查单元的负责人或代表署名。“监控机构”可随机地、无需事先告知地进行检查。
4.2台帐制度的建立
在生产单元或设施应当保证建立台帐制度。设有“物品登记帐册”和“财务记帐册”,企业和“监控机构”能从帐册了解到“肥料使用和土壤改良剂使用”的下述情况:供货者、送货者、产品出口者;所有买进的物品及其使用;“监控机构”认为对检查有用的其它信息。帐册内容必须附有相应票据材料。从帐册中必须能够得出投入和产出间的关系。
4.3关于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的其它规定
按照有机农业和其它生产方式的单元清楚分开的要求,肥料和土壤改良剂等农用
物资的仓贮场所也应分开;生产单元里只允许保存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如果某一企业在同一范围内经营多个生产单元,那么非有机农业单元用于农药、肥料等农用物资的仓贮场所,也同样需纳入有机农业“监控操作程序”。在饲养动物及动物源产品的监控中,有机农业实体在接收“监控部门”首次检查前必须提供包括动物源经济肥料的仓贮场所以及相应植物生产面积的完整描述,“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的计划”必须得到“监控机构”批准;提供与其它有机农业实体达成的“关于动物源经济肥料施放”的书面协议。保证动物产生的氮素最高不得超过每年每公顷170kg,也是每公顷允许的动物饲养最高限量和单位动物最小饲养面积的基础原则。
有机农业植物营养只允许使用收录在《欧洲有机法案》的产品,使用和保存也纳入在“监控操作程序”。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监控保证了欧盟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保证了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有机种植标准篇四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范围:
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二、审批机关:
(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
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
●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
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
(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
(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
(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2)进境水果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水果,应按照原箱、原包装和原植物检疫证书(简称“三原”)进境。
(4)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
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
2、审批要求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2)因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3)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提交),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等其他有关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4)再次进口来自同一境外供货商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
(5)使用进境栽培介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四)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资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和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1)引进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报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未获批准通知,告知引进单位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
欧盟有机种植标准篇五
庐山植物地理实习报告 综述
庐山植物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达76.6%。高等植物近3000种,在钟灵毓秀的庐山,更有集庐山植物景观之大成的璀璨的“山中明珠”庐山植物园。按中国亚热带自然历史条件,结合庐山地区地貌类型,其自然植被应该是森林,主要是阔叶林。但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原始植被几乎破坏殆尽,从各种群落类型分析比较,次生的灌丛,草丛面积大于森林面积,从分布地点来看,植被保存较好,具有代表性的是在庐山山麓秀峰,白鹿洞等处,山体中有黄龙寺,大月山等。总体上庐山的南部比北部自然植被保存较好。
庐山植物区系:据统计,庐山维管束植物计有210科,735属,1720种。其中种子植物175科,661属,1517种;蕨类植物35科,73属,149种。
庐山由于山地自然条件的复杂性,许多植物比平原更有条件保存下来。为保存古老类型,如鹅掌楸、擦木、大血藤、紫树等和引进新的植物种类,提供了有利条件。早在本世纪之初,中国植物学奠基人之一的胡先啸教授,便对庐山的植物社会进行过调查;秦仁昌、陈封怀等教授也相继作过研究。他们三人于1934年在庐山建立了中国第一座正规的、供研究的植物园--庐山植物园。从国内外相继引种3千余种植物,总数达到3000余种。
庐山植物区系中,中国特有成分,目前已知的主要有:青钱柳、大血藤、八角莲、鹅掌楸、血水草、牛鼻栓、杜仲、喜树、香果树、长年兰等。其它残遗种,裸子植物中有银杏、金钱松、柳杉、三尖杉、粗榧等;被子植物中尚有连香树、枫香、玉兰、糙叶树等。从以上概述,可以看出庐山植物区系成分丰富、起源古老和南北植物区系成分交汇过渡等征。
(一)庐山植物地理实习要求
1、调查和认识庐山主要植被类型及组成、结构、动态和分布规律;
2、认识庐山的常见植物及其分布,了解植物群落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认识植物群落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分布规律;识别本地区主要的一些植物种类;
3、调查庐山的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等因素对植被分布和形成的影响;
4、调查样地的植物群落,掌握植物地理学野外调查的基本方法,提高地理野外调查的观察、分析、判断综合实践能力;
5、培养学生野外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团结合作精神,验证和巩固课堂学习的理论基础知识,通过报告总结,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并通过沿途欣赏庐山优美的自然风光,陶冶热爱大自然、热爱祖国的爱国主义情操。(二庐山植物地理调查使用的仪器工具 卷尺、皮尺、记录本、笔;
通过以上三组植被群落调查,结合《植物地理学》中所学知识,我对以上数据进了分析,最终对庐山地区植被演替及生态环境的评价如下: 植被演替是指某一地段上一个群落被另一个群落代替的过程。一类是才长期人类经济活动作用下,森林植被收到哦啊破坏,致使原生植被不同程度的消退,沦为各类次生林、次生灌丛、草丛的逆向演替;另一类是经过封山育林、人工栽植以及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等措施,使植物群落朝着顶级群落方向发展的顺向演替。庐山植被演替可分为两大形式:一种形式是,在人类的长期经济活动影响下,原始森林植被遭到破坏,导致原生植被不同程度的消退,沦为各类次生林,次生灌丛,草丛等的逆行演替;另一类是,经过封山育林,人工栽植以及合理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等措施,使植物群落向着复生的方向演替,这就是利用植被本身对环境条件改变引起植物群落的不断变化,使其朝着地带性顶级群落发展的顺向演替。山地植被的演替现象,是与立地环境密切相关的。随着海拔的升高,气候,土壤产生垂直的变化,导致植被类型垂直分异。因此,它们的演替系列也有差别。
(四)庐山植被垂直带的基本特征
庐山地处中亚热带北缘,面积为250平方公里。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原产植物丰富,仅高等植物就有2400余种,组成八大生态类型。为这座名山注入了无限生机。
一、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基带):由于庐山开发历史悠久,导致该林份大面积衰退,现仅残存于海拔800米以下低山丘陵沟谷地带和村舍、寺庙周围。主要类型有:以苦槠、乌楣栲为优势种,分布于海拔200米左右的秀峰、归宗、张家山一带;以乌楣栲、石栎为优势种,残存于海拔500米左右的碧云庵一带。这是目前庐山保护最好、面积最大(约60公顷)的常绿阔叶林:以青栲、石栎为优势种,分布于碧云庵和庐山垅;·以青冈栎为优势种,分布星散:'以甜槠为优势种,分布于海拔700米黄龙寺、钟安寺、太乙村附近;还有分布于山麓中原地区的张家山、归宗寺等地的樟树林。
二、落叶阔叶林 分布于海拔1000-1300米的中山地带或丘陵地区的寺庙周围。主要类型有:以短毛椴、小叶白辛为优势种,分布于海拔1200米左右的汉阳峰:以短柄袍、化香为优势种,分布于海拔1000-1100米的牧马场。该林相保存较好,结构较完整;以化香、茅栗为优势种,分布于海拔1100米左右的月轮峰、芦林、大月山等地;以石灰花揪、茅栗为优势种,分布于含鄱口、牧马场一带。还有分布于1000米左右的芦林、牧马场周围的锥栗林;分布于丘陵地区的栖贤寺、观音桥、莲花等地的枫香林;分布于庐山垅的拟赤杨林。
三、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 分布于海拔600-1000米地带,因人为影响,次生性较强。常绿树种主要有青冈栎、青稠、甜槠、小叶青冈栎、苦栎等;落叶树种主要有锥栗、化香、袍树、枫香、白辛树、山槐、椴、黄檀、青榨槭、羽叶泡花树、檫木、四照花、灯台树、小叶栎、麻栎、鹅耳枥等。
四、亚热带针叶林 可分为低山丘陵,海拔800米以下针叶林,如马尾松林、杉木林。海拔800米以上山地针叶林,如黄山松林、柳杉林。
五、亚热带竹林 分布于海拔800米以下的竹林窝、碧云庵、海会寺、王家坡、莲花等地的毛竹林及小面积斑块状分布的刚竹林、阔叶箬竹林和苦竹林。
六、山地矮阔林 分布于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脊及沟谷溪流两岸。主要有以茅栗、水马桑、腊瓣花、山胡椒、庐山芙蓉、圆锥八仙花等树种组成。
七、灌丛 为森林植被破坏后的次生类型。分别有以白栎、青冈栎、苦槠、木荷、橙木、乌饭树、杜鹃花、美丽胡枝子等树种组成。
八、山地草丛 分布于海拔较高、湿度较大的山脊或平担坡地。
庐山地区常见植被种类的特征及识别 壳斗科、樟科和山茶科是组成庐山地区垂直地带性植被的最重要的三个科,这三个科的种类常常是组成该垂直带性植被的建群种的优势种。以下是三大科的部分常见植物介绍: ①壳斗科
a苦槠:常绿乔木,树皮深灰色,纵裂;靠近叶片前端有齿,中脉向下凹陷。b甜槠:叶较宽大,树皮开裂,基部不对称。c茅栗:果实全包,叶片有锯齿,枝叶互生。
d短柄桴:果实菱片状,半包;大齿叶边,枝叶簇生。
e石栎:常绿树种,卵形叶,全圆,背部呈现金属色。f青冈栎:分布在接近基带的地区,叶片有齿,且分布在叶片上部。②樟科 a 香樟:卵形或椭圆状卵形,顶端短尖或近尾尖,基部圆形,三出脉,且在基本有两个小腺点。
b钓樟:落叶灌木,山地温带常见树种,红果。
c.天台乌药:三出脉,背面发白 ③山茶科
a细叶柃木:基带植被,是唯一的常绿亚热带灌木,喜阴,叶片具有蜡质光泽。b油茶:树皮淡褐色,光滑。单叶互生,椭圆形或卵状椭圆形,边缘有细锯齿。c厚皮香:叶倒卵形至长圆形,顶端钝圆或短尖,基部楔形,背面颜色较淡,中脉下陷,侧脉不明显
(五)庐山植物园
庐山植物园创建于1934年,原称庐山森林植物园,位于庐山东谷大月山和含鄱岭之间,地处北纬29°51’,东经,东经115°59’,海拔1000-1300米,是一座亚热带高山植物园,也是中国第一座正规的、供植物科学研究的植物园。创始人为我国著名的植物学家胡先骕、秦仁昌、陈封怀等教授。庐山植物园是我国进行引种驯化、保护保存、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和科普教育的重要基地。60多年来,经过几代植物学工作者的努力,庐山植物园已是松青柏翠、万物竞发的著名科研和旅游胜地。
图十八 庐山植物园
园内设有杉柏区、树木区、岩石园、翠花园、温室区、沼泽植物区、苗圃、云南雾茶园。猕猴桃引种区、药圃等。著名的庐山特产云雾茶及众多的观赏植物,均产于此,庐山植物园现已汇集园内外植物3400多种,储藏名植物标本10万多号。庐山上的这座植物园以研究灌木为主,兼茶果、园林、药用植物。已收集国内外植物标本10万余种,引种驯化3400多种。庐山植物园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近300个单位,建立了种交换等方面的关系。植物园不仅是科研基地,且为风景胜地,按照植物自然群落,不同生态,分成11个展区,供游客鉴赏,此外还有花卉展、奇龟展。园中有休息厅,林荫下设石凳石桌,供游人休憩。
这里四周环山,地形起伏,土壤为黄棕壤,腐殖质层较厚,ph5.0-6.5,属亚热带东部湿润型季风山地气候。该区年平均气温11.4℃,年平均雾日193天,年均降雨量1800-2000毫米,平均相对湿度79.7%,极端气温分别为32℃和-16.8℃;年平均降水1929.2毫米,降水日为170天左右,全年日照数为1330小时左右。庐山植物园占地近300公顷,引种栽培植物3400余种,以松柏和杜鹃为主要特色。全园建有松柏区、国际友谊杜鹃园、温室区、草花区、树木园、岩石园、猕猴桃园、药圃、茶园等9个不同类型的专类园和展览区。其中树木园收集国内外杜鹃300余种,王月花季,杜鹃盛开,如花似锦。驰名中外的庐山云雾茶,香飘云雾之外。素有“寸步必有药”的庐山,山地药用植物资源极为丰富。这里的药圃收集栽种300多种药用植物。松柏区生长着裸子植物260余种,南北松杉竞秀,东西柏桧峥嵘,其中,有被誉为“活化石”的水杉,中国特产的金钱松,以及国内外其他名贵树种。标本室收存腊叶标本17万余号,图书馆藏书6万余册。
在庐山植物园,我们参观了温室区、草花区、树木园,在这里我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运用植物地理学的知识对所见的部分植物的植物名、生长环境、生活习性等特征进行了简单的 介绍,以下内容为我们在植物园调查的植物: 四照花
【别名】石枣、山荔枝
【学名】cronus japonica sis 【科属】山茱萸科四照花属
【生态习性】产我国山西、陕西、甘肃、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及云南等省,多生于海拔60o~2200m的林内及阴湿溪边。喜温暖气候和阴湿环境,适生于肥沃而排水良好的土壤。适应性强,能耐一定程度的寒、旱、瘠薄。为落叶小乔木。
【栽培管理】多行播种繁殖,种子收获后随即播种或低温层积12o天以上翌年春播。也可行分株、扦插及压条繁殖。苗期需加强田间管理,注意及时浇水、松土、除草和施肥,促使幼苗旺盛生长。至3龄即可用于定植,约8龄可开花。栽植应选半阴或西侧遮荫条件,以防日灼叶焦。主要病害有叶斑病,可喷洒苯菌灵或代森锌防治。
图十九
四照花的果实、叶子、花 鹅掌楸
【学名】liriodendron chinense(hemsl.)sarg.【英文名】chinese tulip tree 【别名】马褂木,双飘树
【科属】木兰科(magnoliaceae),鹅掌楸属
【生活习性】它生长快,耐旱,对病虫害抗性极强。是珍贵的行道树和庭园观赏树种,栽种后能很快成荫,它也是建筑及制作家具的上好木材。主要生长在长江流域以南,其分布区东起浙江省青天县,向西直至云南省金平县,北界为陕西省紫阳县,向南也至云南省金平县,再向南一直可延伸到越南北部。
【植物特性】落叶乔木,树高达40米,胸径1米以上。叶互生,长4一18厘米,宽5—19厘米,每边常有2裂片,背面粉白色;叶柄长4—8厘米。叶形如马褂──叶片的顶部平截,犹如马褂的下摆;叶片的两侧平滑或略微弯曲,好像马褂的两腰;叶片的两侧端向外突出,仿佛是马褂伸出的两只袖子。故鹅掌楸又叫马褂木。花单生枝顶,花被片9枚,外轮3片萼状,绿色,内二轮花瓣状黄绿色,基部有黄色条纹,形似郁金香。雄蕊多数,雌蕊多数。聚合果纺锤形,长6-8厘米,直径1.5-2厘米。小坚果有翅,连翅长2.5-3.5厘米。马褂木 liriodendron chinense sarg 又名称鹅掌楸,大乔木,高达标40米,胸径1米以上。小枝灰色或灰褐色,叶片马褂状,长4-18厘
图二十 鹅掌楸 紫玉兰
【学名】magnolia liliflora desr.【别名】木兰、辛夷、木笔、望春 【科属】木兰科(magnoliaceae),木兰属
【形态特征】落叶乔木,高达3米,常丛生,树皮灰褐色,小枝绿紫色或淡褐紫色。叶椭圆状倒卵形或倒卵形,长8-18厘米,宽3-10厘米,先端急尖或渐尖,基部渐狭沿叶柄下延至托叶痕,上面深绿色,幼嫩时疏生短柔毛,下面灰绿色,沿脉有短柔毛;侧脉每边8-10条,叶柄长8-20毫米,托叶痕约为叶柄长之半。花蕾卵圆形,被淡黄色绢毛;花叶同时开放,瓶形,直立于粗壮、被毛的花梗上,稍有香气;花被片9-12,外轮3片萼片状,紫绿色,披针形长2-3.5厘米,常早落,内两轮肉质,外面紫色或紫红色,内面带白色,花瓣状,椭圆状倒卵形,长8-10厘米,宽3-4.5厘米;雄蕊紫红色,长8-10毫米,花药长约7毫米,侧向开裂,药隔伸出成短尖头;雌蕊群长约1.5厘米,淡紫色,无毛。聚合果深紫褐色,变褐色,圆柱形,长7-10厘米;成熟蓇葖近圆球形,顶端具短喙。花期3-4月,果期8-9月。【生活习性】 喜温暖湿润和阳光充足环境,较耐寒,但不耐旱和盐碱,怕水淹,要求肥沃、排水好的沙壤土。产于中国福建、湖北、四川、云南西北部。生于海拔300-1 600米的山坡林缘。该种为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花卉,中国各大城市都有栽培,并已引种至欧美各国都市,花色艳丽,享誉中外。
图二十一 紫玉兰
(六)植被开发利用或保护问题分析 庐山是我国中亚热带东部地区植物种类丰富、植被类型复杂、植被垂直带谱较完整的一座山地。庐山80%的山体都被植被覆盖,自然环境优美,成为著名的观光、疗养胜地。目前庐山不仅修了三条索道,造成地形、生态破坏和视觉污染,而且还在核心区精华地段大兴土木,继续进行错位、超载的开发。在山顶建体量大、耗能大、服务人员多、污染大的星级豪华宾馆、饭店、商店等。在坡度很大的山腰溪谷间建水库、修蓄水池,把山中20个大小水库蓄水池,联成长达40km的给排水管网,开崖凿壁、垒坝蓄水,破坏了此山的水系、生态、花岗岩体,造成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为了促进庐山的 在庐山的植被开发和保护问题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① 尽量不破坏已存树种,保持当地的物种多样性和完整性,在有特殊需要引进新物种时应该充分考虑其与当地物种的竞争等生态关系。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保护区,加强管理,经济开发与保护植被相结合。② 利用植被资源发展旅游资源,例如著名的“三宝树”、月照松林景点等。但是在景区的植被种植中要注意植株的选择和植株种植密度等,不仅要考虑植被与环境的结合,也要考虑游客的心理作用。③ 特色产业庐山云雾茶的生产。利用当地特有的气候资源合理发展茶业,通过有效的科技投入获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并将其做成庐山的品牌产业。
第四章 植物
4.1庐山地区地带性植被分布规律及特征
庐山处于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北缘,并且水热状况随山体高度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形成了庐山垂直地带性植被的分异。下面叙述垂直带植被的主要种类组成:
4.1.1 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基带):600——800m以下为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乔木层代表树种有大叶栲、石栎、青冈栎、小叶青冈栎、樟以及甜槠等常绿乔木树种,灌木层代表植物有杨桐、厚皮香、油茶、马银花、天台乌药等种类。
4.1.2 山地暖温带常绿落叶阔叶林混交林:分布范围是南坡海拔800-1100m,北坡600-900m。乔木层代表有青冈栎、小叶青冈栎、甜槠、天竺桂等常绿乔木种类以及茅栗、化香、四照花、灯台树、枫香等落叶种类。灌木层代表种有柃木、马银花、天台乌药、杨桐、厚皮香、油茶、等常绿种类以及映山红、山胡椒、钓樟、蜡瓣花等落叶种类。
4.1.3 山地温带落叶林:分布在庐山南坡海拔1100m以上,北坡900m以上。乔木层代表有茅栗、四照花、灯台树等等,灌木层代表种有满山红、映山红、胡枝子等等。
4.2庐山地区常见植被种类的特征及识别
壳斗科、樟科和山茶科是组成庐山地区垂直地带性植被的最重要的三个科,这三个科的种类常常是组成该垂直带性植被的建群种的优势种。以下是三大科的部分常见植物介绍:
⑴壳斗科
a苦槠:常绿乔木,树皮深灰色,纵裂;靠近叶片前端有齿,中脉向下凹陷。
b甜槠:叶较宽大,树皮开裂,基部不对称。(见照片4-1)
c茅栗:果实全包,叶片有锯齿,枝叶互生(见照片4-2)
d短柄桴:果实菱片状,半包;大齿叶边,枝叶簇生(见照片4-3)
e石栎:常绿树种,卵形叶,全圆,背部呈现金属色
f青冈栎:分布在接近基带的地区,叶片有齿,且分布在叶片上部
⑵樟科
a 香樟:卵形或椭圆状卵形,顶端短尖或近尾尖,基部圆形,三出脉,且在基本有两个小腺点。
b钓樟:落叶灌木,山地温带常见树种,红果。(见照片4-4)
c.天台乌药:三出脉,背面发白
⑶山茶科
a细叶柃木:基带植被,是唯一的常绿亚热带灌木,喜阴,叶片具有蜡质光泽(见照片4-5)
b油茶:树皮淡褐色,光滑。单叶互生,椭圆形或卵状椭圆形,边缘有细锯齿(见照片4-6)。
c厚皮香:叶倒卵形至长圆形,顶端钝圆或短尖,基部楔形,背面颜色较淡,中脉下陷,侧脉不明显
4.3庐山地区植被演替及生态环境分析
4.3.1植被演替是指某一地段上一个群落被另一个群落代替的过程。一类是才长期人类经济活动作用下,森林植被收到哦啊破坏,致使原生植被不同程度的消退,沦为各类次生林、次生灌丛、草丛的逆向演替;另一类是经过封山育林、人工栽植以及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等措施,使植物群落朝着顶级群落方向发展的顺向演替。
在月照松林地区我们注意到此处并没有找到主要树种黄山松的幼苗,并且树种长势良好,说明会发生顺向演替。
4.3.2植物与环境的关系
(1)植物对环境的适应
庐山地区目前生长的这些植物绝大多数都是长期适应其生存环境的结果。例如鄱阳湖沙山沙丘生长的单叶蔓荆,它在流动沙丘地段具有匍匐茎,并有许多不定根固定于沙丘,但从流动沙丘过渡到固定沙丘其匍匐茎逐渐为直立茎所取代,不定根也消失。
(2)植物对环境的改造作用
植物对环境的改造作用。主要是针对植物群体而言的。鄱阳湖沙山的沙丘、流动沙丘、半流动沙丘和固定沙丘,就是单叶蔓荆为主的植物群落不同程度固定沙丘的结果。因此植物可以很好地保护环境,改善环境。
庐山植被垂直带的基本特征:
1.常绿阔叶林带:常绿阔叶林带是庐山植被的基带,分布于海拔800米以下,占有最大的垂直宽度和面积。常绿阔叶林是这一带稳定性较大、广泛分布的植物群落。
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带:庐山海拔800米--1100米之间,以常绿、落叶阔叶林为相对稳定的垂直地带性类型。在这一带下部和沟谷中,常绿阔叶成分往往占优势,向上和山坡则逐渐为落叶阔叶成分占优势。这一带是常绿阔叶林与落叶带之间的过渡性地带。
2.落叶阔叶林带:主要分布在800--1100米以下,植被类型以落叶阔叶林为相对稳定的垂直地带性类型,局部地方亦有针叶林--山松出现,有些地区已营造了成片的针叶林,如日本柳杉林、日本扁柏林等。
3.针叶林带:在海拔1100米以上,气温偏低,湿度较大,云雾多,风力大,所以这里出现了较为耐寒的针叶林。黄山松是本带内相对稳定的垂直地带性类型。少量的灌丛和草甸,是非地带性的植被类型。
由调查可知,庐山植物有两大特色:一是杜鹃花种类繁多,植物园已建成拥有300余种杜鹃花的国际友谊杜鹃园,如云锦杜鹃、映山红、满山红等。二是裸子植物丰富,植物园拥有裸子植物260余种,被称为松、杉、桧、柏的活标本园,为中国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