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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分录篇一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会计处理规定为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该解释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收处理规定为《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五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2008年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借:银行存款3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
2、清理固定资产时,借:累计折旧560万元,借: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固定资产600万元。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借:递延收益4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4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6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400万元,贷:递延收益400万元。
4、处理拆迁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结转收入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5、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6、11-12月计提设备折旧时,借:制造费用20万元,贷:累计折旧2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2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万元。(备注:制造费用全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税前扣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所以递延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20万元应纳税调减。2008年共纳税调减30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重置机器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万元;同时核销专项应付款,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2、计提设备折旧,借:制造费用130万元,贷:累计折旧130万元;同时结转递延收
益,借:递延收益1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30万元。
3、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资本公积1200万元。
(四)2009年税收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1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设备折旧13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额为1080万元。
(五)2010年以后设备还需计提折旧(1200+120-130-20)=1170万元,相应转为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期间取得的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所以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如本例先作纳税调减后作纳税调增的拆迁处置收入10万元,即处置收入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本例补偿收入3000万在扣除搬迁损失400万与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后的余额1200万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即结余部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本例中累计计提折旧1400万元在允许税前扣除的同时,相应的营业外收入应纳税调减,也即给予的重置补偿1400万元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税收免税优惠。
(四)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以及处置费用,也即固定资产损失不在实际发生当年扣除,而递延至搬迁完成之日,如本例2008年资产处置损失400万元在2009年和重置设备支出1400万冲抵补偿款3000万后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上述资产处置损失400万未通过资产损失审批,则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600万元(3000-1400)。对于该项折余价值与处置费用也有另一种理解,即在损失发生2008年经审批后可以扣除,那么本例2008年应作纳税调减400万,2009年应作纳税调增1600万,共计调增1200万,属于时间性差异。
(五)五年的理解,不到五年即完成搬迁那么搬迁或处置收入是在搬迁完成还是在第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呢?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表述为:“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五年内的任一时点完成搬迁,搬迁及处置收入即应在当年纳入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额,而不应理解为在第五年才纳入应纳税收入处理。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分录篇二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租金收入业务中,关于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如何确认企业的租金收入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的支付一般包括合同签订日支付、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中(一次或数次)支付等方法,本文结合案例,对“提前收到租金”和“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案例
2008年,甲企业将该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5年,租金100万元/年,共计500万元。假设甲企业有如下几种租金收取方式(本案例不考虑其他税费):
1.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但甲企业于2009年12月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2.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2008年1月签订合同,甲企业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3.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乙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甲企业于2012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
会计分录
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
①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2008年度甲企业会计与营业税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相同。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②2009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了5年的租金500万元,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已收取的租金全部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剔除2008年已确认的营业税纳税义务100万元外,应对已收取的400万元租金在2009年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300
应收账款———乙企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0.③2010年~2012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3年共计300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2.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
①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4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②2009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剔除已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100万元外,甲企业应对已收取的400万元租金在2009年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0.③2010年~2012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3年共计300万元。
借:预收账款———预收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3.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
①2008年甲企业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并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5.②2009年~2011年甲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这种“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付款时间约定条款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索取款项的法律凭据。此时甲企业既没有收讫营业款项,又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款项的凭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企业2009年~2011年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100.③2012年收到租金,甲企业在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的同时,应对已收取的500万元租金,剔除已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100万元外的400万元租金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5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400
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20.纳税调整
1.提前收到租金的收入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对于企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承租人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企业如何确认租金收入?为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进行了补充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租赁合同已经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而出租人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又可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的年度收入。
甲企业可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2008年~2011年每年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调减100万元,2012年一次性确认收入500万元。或者,甲企业在租赁期2008年~2012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无需作任何调整。
2.合同签订日支付租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甲企业2008年应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2009年~2012年每年调减100万元。
3.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
甲企业2008年~2011年每年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调减应纳税所得是100万元,2012年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500万元。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分录篇三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租金收入的处理
2007-1-8 14:53【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拥有权,所以在租入固定资产时,只需登记“备查账簿”,而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对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和中小修理费用,现行制度规定应列入产品成本,即按月可直接记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年应首先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账户。
[例]2005年2月1日,某公司临时租赁吊车一台,租期6个月,月租金1000元;行政办公室20间,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每月5日支付租金21000元,因此,按每月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1)借:制造费用1 000
管理费用20 000
贷:银行存款21000
按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2)借:待摊费用246 000
贷:银行存款246 000
(3)借:制造费用1 000
管理费用20 000
贷:待摊费用21 000
如果租期内租金一次付清,仍按上例,则支付租金时会计分录为(2);按月分摊时会计分录为(3)。
以上对固定资产经营租入业务的会计处理,既遵循了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规定,又符合现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但是,对于经营租出固定资产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经营租出固定资产收到租金收入时记“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出租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如上例,假定出租方的吊车月折旧计提600元,则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4),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5)。
(4)借:银行存款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5)借:其他业务支出600
贷:累计折旧600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临时租入固定资产应支付的租金,常常是一次性预付的。但是,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对此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就造成了企业对一次性收取租金收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的混乱情况。
例2:某公司2005年6月1日经营性出租房屋一栋,租期一年,月租金100000元,该
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45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
对于以上经济业务,在会计实务中大致有三种账务处理方法。其一,企业在收到全部租金收入及计提折旧时:
借:银行存款1 2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 20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45 000
贷:累计折旧45 000
很显然,这种做法,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不属于本期实现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到,也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同时也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在确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时,应将本期收人与其相关费用成本一并入账,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计算确定本期盈亏情况。
其二,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 2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1 2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45 000
贷:累计折旧45 000
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了一次性租金收入在各期间的均衡确认。但是,从账户的对应关系及账户名称来看,反映不出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而且如果将一次性收取的较大金额的租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则会使企业有关负债数据反映失实,进而影响企业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其三,收到全部租金、计提折旧及结转本月实现的租金收人时:
借:银行存款1 200 000贷:预收账款1 200 000借:预收账款100 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000借:其他业务支出45 000贷:累计折旧45 000
这种账务处理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大致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核算一次性收到的租金收入时所选用的科目不同,都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日益频繁和租金收入的不断增大,很有必要设置一个恰当的科目,以完整、准确、合理、明晰地核算该类经济业务,使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能够客观地进行反映披露。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分录篇四
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王小容秦瑞/文
一、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判断标准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与政府补助区别在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它具有补偿性、强制性、政府主导性,是政府承担责任的体现。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超过搬迁和重建过程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计入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性质是无偿性,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给予有关企业的经济支持。企业取得的除政府财政预算之外的搬迁补偿,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即按资产处置处理,发生费用都计入当期损益,收到的搬迁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企业因搬迁和重建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迁置费用、职工安置费等,应区别对待。第一,因搬迁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和费用支出,企业已经发生的,应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包括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档案等的迁置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第二,企业新建房屋,购置土地、设备等按企业正常经营处理。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搬迁结束时,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因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职工安置费,拟新建资
产等结余计入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收入不足以补偿搬迁损失、费用等,则应将搬迁补偿收入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三、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税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详文见《商业会计》2010年1月 第1期)
租金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分录篇五
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大
2010-10-15 11:51:00文章来源:中国财税网【大 中 小】【打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企业涉及的搬迁业务逐年增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118号),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搬迁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成为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其他搬迁补偿款,直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政府补助准则进行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再从“专项应付款”科目逐步结转到“递延资产”和“资本公积”等科目。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果有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则在5年内准予企业从搬迁补偿款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可以享受重置资产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和递延5年纳税等税收优惠。
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所得税处理和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财务处理存在以下差异。
一、对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在未完成搬迁的期间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对企业完成搬迁改造后的搬迁补偿款结余是否计入收入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规划搬迁次年起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重置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则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因此,计算所得税时,这部分结余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三、对企业以搬迁补偿收入重置资产的折旧和摊销额是否计入费用支出的规定不一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会计处理上,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搬迁补偿款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应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事实上这部分折旧和摊销额未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因此,计算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例如:2008年,a公司由于本市政府整体搬迁计划,由市内迁至城郊,当年取得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拆迁的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已提折旧560万元,取得拆迁收入10万元,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余值360万元。2008年10月,a公司重置土地支出1200万元。2009年,a公司异地重建。2009年6月,新建厂房完工并交付使用,建造费用1000万元,并于6月重置机器设备200万元,2009年末搬迁改造项目完毕。假设a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土地按50年摊
销,厂房按20年计提折旧,机器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一)2008年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专项应付款 3000。
2.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累计折旧560
固定资产清理40
贷:固定资产600。
3.结转资产处置损失
借:递延收益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
无形资产36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400
贷:递延收益400。
4.处理拆迁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结转收入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
贷:营业外收入10。
5.重置土地时
借:无形资产1200
贷:银行存款1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1200
贷:递延收益1200。
6.11月~12月摊销重置土地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4
贷:无形资产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4
贷:营业外收入4。
(二)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取得的搬迁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营业外收入中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另外,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收入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2008年计算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减14万元。
(三)2009年会计处理
1.厂房建造时
借:在建工程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厂房投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000
贷:在建工程 1000。
3.重置机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00
贷:银行存款200
同时核销专项款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递延收益200。
4.计提两项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35
贷:累计折旧35。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35
贷:营业外收入35。
5.摊销土地成本
借:管理费用24
贷:无形资产24。
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24
贷:营业外收入24。
6.结转搬迁补偿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200
贷:资本公积200。
(四)2009年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5年内完成搬迁改造的,应将取得的补偿款加上搬迁处置收入再扣除固定资产重置等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资本公积中属于搬迁补偿款扣除重置各种支出后的余额2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2008年纳税调减的拆迁收入1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营业外收入中资产的折旧摊销额59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2009纳税调增金额为1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