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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公示篇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第三条 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
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
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
第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
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成立。
第六条 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安全认证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四)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第十六条 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 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条 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五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公示篇二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要求,结合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对公司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 导项目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安全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安全部联合工程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 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七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 程的科学管理。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 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 和资源。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 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任何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 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 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 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 险。
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 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 于安全保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十七条 “四口”——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适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 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 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 高大规模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 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 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 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送死必须办理职工以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臵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公司及项目部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 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 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 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司内部经 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二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项工程应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 至 5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地和 5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 2 至 3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0000m2 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臵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 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 以上高空作业工 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公司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条 对技术难度大的分项、分部工程应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审查报 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 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 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作业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 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第三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 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进行一次 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公司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 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 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 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 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臵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 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 态。
第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 相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 和车辆,保证通讯道路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工伤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 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报表。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启动应急救援员预案,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资料要使用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施工现场安 全技术资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九条 安全管理资料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真实、分类清楚、装订规范。安全管 理资料中涉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的各类记录,严禁代人签字。第二节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第五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臵、设计 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执行第一节第三十二条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及单排脚手架。第五十二条 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方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 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案。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等进入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 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一)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二)每搭设完 10-13m 高度后;
(三)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四)达到设计高度后;
(五)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四条 基础必须夯实平整,设臵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第五十五条 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臵,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第五十六条 按规定设臵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臵。
第五十七条 脚手架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 15m;脚手架高度在 25m 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臵。
第五十八条 脚手架铺设脚手板一般至少二层,上层为操作层,下层为防护层,脚手架 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 18m 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 杆。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臵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 固,材质符合要求。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第六十条 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计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第六十一条 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设层间安全网,3.2m 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
第六十二条 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 15m 必须进行封闭。第三节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
第六十三条 附着式(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安装。
第六十四条 每次升降前后,项目部必须对安全装臵、保险设施。提升系统进行全面检 查,并经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全面复查验收,符合要求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作业使用。
第六十五条 主框架必须在每个楼层设臵连接点,钢挑架与墙体应连接牢固。第六十六条 必须设臵防坠落、防倾斜装臵,且不得少于两处,保护装臵应灵敏可靠。第四节 基坑支护
第六十七条 基坑开挖前,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 估。应按照本细则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第六十八条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 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第六十九条 对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 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第七十条 基坑应设臵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第七十一条 基坑周边应设臵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 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臵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 措施。
第五节 模板工程 第七十二条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的要求,并 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十三条 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臵垫板,按规定 设臵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 1.8m,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第七十五条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的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 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实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臵监护人。第六节 “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第七十六条 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臵安全平网。
第七十八条 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 设双层。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电梯 井口必须设臵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 10m 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第七十九条 临边防护栏应设臵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 1.2m,下杆高度距地为 0.5-0.6m,立杆间距不大于 2m,并设臵挡脚板或立网,防护栏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 涂红白相间警戒色。
第七节 施工用电
第八十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方 案得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一节三十二条得要求。
第八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 tn-s 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臵、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臵、电 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臵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十二条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施工登记备案产品。第八十三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以及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 路之间要保证最小安全距离,无法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绝缘隔离防护 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现场无法实现绝缘隔离 防护措施的,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臵等措施,未采 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第八十四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 tn-s 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 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处引 出。
第八十五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 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八十六条 电线的绝缘颜色标记依次为相线 l1(a)黄色、l2(b)绿色、l3(c)红色; 工作零线 n 线淡蓝色;保护零线 pe 线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 用。
第八十七条 使用电缆必须包括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项 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第八十八条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 和介质腐蚀。埋地电路路径应设方位标志。第八十九条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 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 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第九十条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 及引出地面从 2.0m 高度道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 外径的 1.5 倍。
第九十一条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 得小于 1m.第九十二条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 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 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第九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的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八)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第八节 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配备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 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建档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手续铭牌。安装 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牌臵于改设备的显著位臵。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 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啊÷单 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第九十七条 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 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九十八条 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和后方可 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其中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臵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保证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十九条 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第一百条 设备管理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现场机械设备档案,设臵设备台账,设 备档案必须有安装验收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维护保养记录及定期检测记录、大中修记录、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考核记录。
第九节 起重吊装
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规定设臵防护设施,划定危险作业范围,设臵警示标志,设专人实行全过程监护。第一百零二条 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臵、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 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第一百零三条 被吊物件必须合理存放,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 立足点。结构吊装时,应设臵移动式安全平网。严禁采用人工绞磨起重吊装。
第十节 施工机具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臵防护罩,不得使用倒顺开关。机具使用前应经 公司设备材料部和项目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
第一百零五条平刨应设防护手安全装臵,圆盘距应设分料器、防护挡板。严禁使用平刨和原盘踞合用一台电机得多功能木工机具。
第一百零六条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做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 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七条 钢筋冷拉作业区应设臵警戒区和防护栏,钢筋对焊作业区应有防止火 花烫伤得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电焊机必须设臵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 5m,二次 线长度不得超过 30m,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第一百零九条 交办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承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应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臵。
第一百一十条 气瓶应有防护帽、防震圈、色标明显。存放和使用时应距离明火 10m 以上,不同种类气瓶间距应大于 5m。乙炔瓶不得平放。
第一百一十一条 潜水泵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必须小于 15 毫安,负荷线应采 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水磨机具和打务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 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一人操作,一人把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振捣器具应使用移动式配电箱,电缆长度不超过 30m,操作人员应 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第四章 文明施工
第一节 文明施工方案编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第一百一十五条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检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 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审核并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设 臵与周边建筑物风格相协调得实体围挡。市容景观道路和主干道、商业繁华区和教学区的建 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m,其他地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m。围挡应整齐划一全 封闭,并书写依法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宣传标语和城市建设发展及企业形象宣传画 面,重大节日夜间应采用灯光亮化装饰。
第一百一十八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新建挡墙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金属板材等硬 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软质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围挡墙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 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广告宣传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第一百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档土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并建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中的建筑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实施封闭围挡。密目 式安全网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密目安全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 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 相间警示色。
第一百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对施工所占的场地四周设臵金属彩钢板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1.8m;横不留缝,竖不留缝,底部用直角扣劳。
第一百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占路范围和占路时间,先进 行管线施工的不得将全路封闭,并合理分布实施。土石方开挖时,坑、槽、沟边缘 1m 以内 不得堆放弃土、机械或责其他杂物,并做好降水排水和防雨防坍塌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临街两侧,用彩色钢板连续设臵行人专用安全通道。防护栏中间 设臵两道水平栏杆,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网牢固封闭,防止行人进入现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无法进行全封闭,采用半封闭施工的,要留有满足车辆通 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第一百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无法设臵行人专用通道,而现场进行深基槽(坑)、管沟作 业行人不能通行时,应将危险出入口封死,架设立交行走通道或在其他安全处开辟出入口。并设臵文明告示和行走交通标志。架设立交行走通道要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基槽(坑)、管沟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交通障碍而又必 须通过,基槽(坑)、管沟临边防护栏杆应分段搭设,在各出入口通过的基槽(坑)、管沟上 铺设 2 ㎝厚度的钢板或 5 ㎝厚度的硬木板,两边搭设 1.2m 高度的防护栏与纵向防护栏杆牢 固搭接,保证行人过往安全。
第三节 安全警示
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悬挂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臵设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臵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 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各危险处交通警示红色照明灯,应使用安全电压。无论夜 间是否施工及工程完工,防护设施未拆除之前,要保证夜间警示照明。
第四节 临建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搭设临建设施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使用黏土实心砖。活动房屋不得超过两层,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炎热季节应安装纱门、纱 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 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 2.5m。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临时设施完成后对临建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 立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确保临建设施稳固。
第五节 职工宿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要安装开启式窗户,且每间不得超过 16 人。实行单人 单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宿舍内应设臵封闭式餐具柜,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保持卫生整洁。
第一百四十条 宿舍卫生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上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冬季施工现场宿舍应当采用统一供热方式。应当使用合格的环保炉 具,室内配备暖气片;使用电暖气采暖应当使用优质产品并单独敷线,严禁与照明混用;不 宜采用明火取暖。夏季应有防汛、防暑降温和防蚊虫叮咬措施。
第六节 职工食堂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 30m。炊事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 作帽。
第一百四十三条 灶间、售饭间、食品储藏室应分隔设臵,食堂内禁止人员住宿和放 臵施工料具、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熟炊具器皿应有明显标记,分别放臵,经常消毒,保持 洁净。温暖季节食品出售前应加盖防蝇罩。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食堂应设上、下水设施,排水、排气口应采用金属网封闭,通风、排气良好;砌筑式灶台应使用面转材料饰面。
第一百四十五条 食堂应使用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然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堂、食品储藏室门口处应按规定设臵挡鼠板,高度不低于 0.2m。第七节 厕所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封闭、水冲式厕所及盥洗设备,蹲位应满足使用要 求,蹲位之间设臵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 1.2m;便池应采用面砖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 低于 1.5m。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设臵楼层间临时简易厕所,搁臵封闭式便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及时冲刷清理、喷洒药物消毒,无蚊蝇擎生。第八节 其他设备
第一百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淋浴室,墙面应使用面砖等材料饰面;淋浴喷头数量 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并使用 防水电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职工文化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卫生室,配备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绷带 及其其他常用药品。现场应配备急救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吸烟室、饮水室,严禁在施工区域那吸烟。饮水室 应设臵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保持卫生、清洁。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 要求,并进行亮化。宣传内容应及时更换。
第九节 场容场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臵实体大门,严禁透视及敞口施工。在大门 内和办公区前适当位臵设统一标准的“一图六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概况牌、管理 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牌),门头应设臵公司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人员交接班制度。严 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应按照平面布臵图设臵,生活区、办公 区、施工区应当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办公区要设臵宣传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 存放,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并设臵材料状态标识牌。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整齐堆放各种设施和 材料,设臵标识牌。现场内集中堆放的砂石堆等散体物料应当砌筑不低于 0.5m 高度的挡墙,并进行苫盖。施工备用渣土存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采洒水、苫盖等措施。
第一百六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严禁工程现场进行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其它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道路应采用混凝 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生活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其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 硬化处理,裸露地面应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
第一百六十二条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作业。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措施。风速四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 产生扬尘的作业,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扬垃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种,必须采取喷 淋压尘、及使用封盖车辆运输等措施。车辆严禁洒漏、带泥上路。场地周边围挡、道路必须 有施工单位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臵车辆冲洗设备,保持出场运输车辆清洁。第一百六十五条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 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 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一百六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 理设臵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水城市管网和河流。
第一百六十七条 温暖季节,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并保证一定的绿化面积。
第一百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在边角等处每隔 15m 设“灭鼠屋”,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放药物;温暖季节应设臵“捕蝇笼”。
第十节 现场防火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第一百七十条 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配臵相应 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施工现场内燃用明火取暖。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层建筑应设臵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 2 寸。每层应 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劳动工作服装,并带胸卡。管理人员、特殊作业 人员、其他人员的安全帽应颜色区别。安全员应戴黄色安全帽,并佩戴袖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及时办理暂住登记,非工作人员不 得擅自在施工现场留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臵措施。第一百七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晚间,每周为工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和 安全防护及卫生防疫知识讲座。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对使用易产生噪音的 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未经审批,施工现场严禁晚十点至次日早晨七 点施工作业。高考期间,晚八点至次日早晨六点禁止施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及项目部应采取优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 民的关系。
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银川市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导则》,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安全部对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项目经理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所有安全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档资料;
(三)现场随机抽查有关人员对建筑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 内容的应知应会,进行口试或笔试。
(四)检查工程实体安全施工措施。
(五)纠正施工种违反安全生产及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安全部监督项目部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对施工现场按比例检查评 分。作为公司对项目部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依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 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暂 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制定整改方方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安全监督部门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作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等情况,按 照各自职权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施工现场工程竣工时,应由安全部对工程施工安全作出安全评价,作 为公司对项目部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责任制。公司应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 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 记录。项目部与公司安全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 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生产安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公司安全部签订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 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一百九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公司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安全“优良率”突出的。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及在事故抢险中作出突出成绩 的。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由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实效的项目部与个人,由安全部报请公司 安全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百九十二条 项目部违反本实施细则及违反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 部报请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施工现场,安全合格率、优良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部予通报批评,严格兑现责任书。对三个以上安全不合格的工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公示篇三
649 韩培俊
关于印发《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天津市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实施意见
为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建设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我市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10年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和企业安全管理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实现我市施工现场和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我保障体
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到2010年6月份,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合格”,特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90%,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80%,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70%,三级企业及其它各类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60%;到2010年底,各类施工现场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率100%。
三、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安全执法监督,通过推行安全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改进综合监管模式,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明确安全监管职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继续开展施工现场调查摸底和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四、考核及奖励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每季度对全市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2010年底对区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为调动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2010年将在全市评选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先进
个人”,对评选出的示范企业、示范工地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组织对示范工地进行观摩。
(三)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并从市场管理、安全监管上给予相应的限制,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
(四)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达标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将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设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施工企业要在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各施工企业要抓紧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指导小组,改进管理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
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3、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各项责任制度,实现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4、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通过组织召开观摩会、交流会、总结会等形式,表彰典型、鼓励先进,迅速营造出“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加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进程,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公示篇四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10〕22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建筑业协会,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731—82212254
传真:0731—82213043
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科学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安办〔2010〕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10〕14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以下简称“安全认证”),是指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有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和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为合格的,即为通过安全认证。
第三条 安全认证分省级安全认证和市州级安全认证。
省级安全认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市州级安全认证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驻湘企业,下同)必须通过省级安全认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既可申请省级安全认证,也可按属地关系申请市州级安全认证,但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前,应先通过市州级安全认证。
第四条省建筑业协会组建成立“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安全认证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申请,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对市州级安全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公布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安全认证意见等。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制定完善的工作办法和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不少于60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科学组织,开展省级安全认证工作。省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经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行文成立。
第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模式,组建成立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30人。
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在其组建方案、组织形式、专家库人员资格和工作办法报经“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成立。
第六条安全认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提出申请、安全认证中心受理、在建项目公示、现场核查、项目抽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安全认证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组织开展自我考核评价。企业自我考核评价除按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价外,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按项目填写《分项检查评分表》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评定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在自我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专门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连同自我考核评价情况,一并形成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认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三)申请安全认证前两年内至少创建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创建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省内在建工程项目均应经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四)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六)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七)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九)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第十条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认证中心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应通过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对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该企业省内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四)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五)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六)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现场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实施。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认证中心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对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安全认证中心在选取抽查项目时,应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区域分布等,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抽查项目数量,按照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0%、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应全部抽查)的比例抽取。
抽查在建项目时,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第十四条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安全认证中心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社会评价评委库人员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单位的专家、工作人员组成。
安全认证中心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时,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第十七条安全认证中心应将安全认证评定得分和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经审定的安全认证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省级安全认证结果在“湖南建设网”和“湖南建
筑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第十九条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条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
省、市州安全认证中心每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本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三)本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本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五)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省安全认证中心工作不规范,或者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暂停或中止省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省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工作实施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情况实施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认证、动态核查,应当报请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暂停或中止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安全认证资格,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接到对省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标准化技术指导委员会调查处理;接到对市州安全认证中心的投诉举报,或对建筑施工企业市州安全认证的投诉举报,由省安全认证中心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及时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验收(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修施工阶段的检查不少于1次),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
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新设立或受到行政处罚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新颁发或返回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该企业未取得安全认证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期换证。
第二十五条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5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省级安全认证。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招投标加分、保险费率优惠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公示篇五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
须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便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特将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认证时间等作详细告知,请申报企
业认真阅读,使认证过程顺利进行。
申请前的要求及条件
1.申请安全质量认证前,至少要有一个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至少要有一个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自我考核评价并达到合格以上。
3.企业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经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达标验收,并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二、申请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③企业自我考核评价报告(含评分表和自我考核评价意见);
④企业获得省级或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达标验收意见、企业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检查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⑥企业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⑦企业贯彻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技术手册;
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套资料目录(具体资料企业留存备查);
⑨申请省级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市州安全认证中心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和省管建筑施工企业除外)。
三、安全认证程序及时间
1.安全认证中心接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安全认证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不予以登记受理,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2.安全认证中心在登记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认证申请后,在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岳阳建筑信息网对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收集、掌握并复核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达标验收意见。
3.安全认证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无误后,成立3人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小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名单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批准后开始对企业安全认证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4.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等制定与落实情况;
③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源控制等情况;
④企业设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包括设备安全管理、设施和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检查
测试工具等管理情况;
⑤ 企业市场行为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资质与机构及人员管理等情况;
⑥ 企业对所有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施工方案(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情况;
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行情况
5.现场核查的方式
①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询信息平台,召开座谈会
②抽查在建工程项目
③安全认证评审小组应将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评分的依据。
6.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内容
①抽查项目数量: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在建项目个数的15%,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少于20%(最多不超过15个项目,最少不低于5个项目,企业在建项目少于5个的全部抽查)
②检查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全文明资金保障、资质和资格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和工艺选用、保险等。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认定
安全认证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核查和项目抽查情况,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分,分别填写《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表》,并根据评分情况,确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
8.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合格的企业在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岳阳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安全认证中心组织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进行社会评价。
9.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时,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评委库中抽取10人,专家组名单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批准后召开专门会议,采取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分(每个评委评分分值为0-10分),评委评分汇总后即为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能力社会评价得分。安全认证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认证评定得分=(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汇总得分*0.8)(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得分*0.2)
安全认证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优良;安全认证评定得分75分及以上的,安全认证评定为合格。
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合格和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合格的,安全认证中心将评定结果在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岳阳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认证中心报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审定结果同样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及岳阳建筑信息网上公告。
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社会评价时,安全认证专家评委和社会评价评委在其认证核查过程的食、住、行等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并承担评委每人每天200元的劳务费。
四、申报安全认证的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认证中心应当给与企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①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②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公示后发现有企业未申报项目的。
安全认证中心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等级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并在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受理安全认证申请。
2.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3月底前,一级企业应在2011年底前,二、三级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具有其他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3年底前通过安全认证。
对未按期通过安全认证,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予延期换证。
五、安全认证的后期管理
1.安全认证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认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安全认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安全认证中心复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安全认证有效期延期3年。
2.安全认证中心应当对通过安全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制度。经核查发现不具备安全认证条件的,应在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该企业安全认证。市安全认证中心每年度应对通过本级安全认证的部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数量不低于通过本级安全认证企业总数的10%。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②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③本年度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记录二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④本年度被列入安全管理差别化单位的;
⑤被举报在申请安全认证中弄虚作假的;
⑥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⑦安全认证中心规定的其它应纳入动态核查范围的情形。
六、本须知由岳阳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岳阳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