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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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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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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优秀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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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一

科研经费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管理层和各大媒体关注的热门议题。下文是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

承诺书。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合同。

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

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二)督促所属单位科研项目配套自筹资金到位;。

(四)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项目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二)确保配套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拨款同比例到位;。

(四)严格核定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编报科研项目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构成包括项目成本、项目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三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四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专用软件和采取零星技术措施等发生的费用。

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工艺装备发生的费用,是指为项目研制进行工艺组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产品设计定型前的工艺装备费直接列入项目成本,科研产品试生产阶段的工艺装备费在项目成本和生产成本中各负担50%。

采取零星技术措施发生的费用,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必须对现有设施条件进行零星技术改造或零星土建而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费用。

第十五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和专用电子元器件的研制、试验费。

第十六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七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项目使用的科研设备仪器原值的5%和厂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计算,并按照项目所占的全年工时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规定计提。

第十九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根据直接从事该项目研制的“人员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计划工资费标准”计列工资费和劳务费。

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对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按人数和相关标准计列劳务费,但不得列支工资费。

工资费和劳务费均按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数量、工作量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二十二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三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800美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美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400美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国内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国外专家咨询费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300美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100美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四条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和使用。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计提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不可预见费根据科研项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长短和技术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适当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费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除不可预见费以外的项目成本总和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未通过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第二十七条重大科研项目,经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计列系统协调费。

第二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五)未经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预算和拨款。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年度预算。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项目研制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出建议,上报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

(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汇总后,按部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一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三)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按财政部预算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综合平衡后向国防科工委下达下一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四)国防科工委在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或合同执行情况,提出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安排意见送财政部。

(五)财政部审核后向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研制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一下”)。各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二上”),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六)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二下”)。

(七)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自财政部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后15日内,将项目预算批复到研制单位。

第三十二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五章决算编辑。

第三十五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三十六条科研经费的年度决算按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年度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对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在全国人大会正式批准中央决算后20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

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年度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年度决算。

第三十八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同时加强对所属项目研制单位的监管,督促项目研制单位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一条项目研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军工科研事业财务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的;。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项目结余经费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科研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科研项目应当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研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国防科工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不及时编报科研经费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以外,暂停审批其科研项目申请,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准其项目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项目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五十条通过补助、贴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的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职责及权限。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十八条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xx]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询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八条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

承诺书。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六

第四条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长负责制。

专项经费的立项、年度综合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由部党组确定。财务主管部长领导年度综合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并对部党组负责。

第五条规划财务司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主管部长领导下,按照部党组确定的原则和年度预算负责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分配、下达等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内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综合预算核定用于专项业务领域的经费,划分到相关业务司局使用,实行业务主管部长领导下的司长负责制。

各业务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是本司局专项经费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本司局专项经费立项、申报、协调和日常管理。

1.专项经费的设立必须符合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要求,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

2.专项经费的分配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分清责任,各司其职,以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3.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内有关管理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4.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估须按照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能够公正和顺利地进行,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业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是指:

(一)政府债券;

(二)金融债券;

(三)公司(企业)债券;

(四)公司股票或新股认购权证书;

(五)投资信托受益凭证;

(六)经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条本市的证券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发行或买卖证券者,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者,对该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本办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发行者是指发行或申请发行证券的法人。

(二)发行是指以同一条件向公众招募及发售证券的行为。

(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行为。

(四)证券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置场所和设备,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六)可交易证券是指证券发行章程或说明书载明证券持有人可于该证券发行后,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证券。

(七)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八)代理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九)上柜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柜交易的证券,称为上柜证券。

(十)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

第二章证券的发行。

第七条凡在本市发行证券,必须取得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发行证券。

第八条发行证券,由发行者直接或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证券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发行的全部文件后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证券主管机关办理证券发行审批手续,可按批准发行证券的总金额,收取万分之一的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第九条申请发行股票,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招股说明书;

(四)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

(五)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发起设立者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百分之三十股份的验资证明;

(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

[1][2][3][4]。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八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以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国有财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横向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横向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资产设备处是横向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加盖院系公章。经费开支10万元及以上还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万元及以上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横向科研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办理免税手续;征税的横向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三章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及支出第八条对于合同中编制了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执行;其他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横向项目科研费和横向项目运行费,其中横向项目运行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实到经费的40%。

第九条横向项目科研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归属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财产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

2.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的采购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无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到款金额的8%。劳务支出发放要零现金支付、依法纳税、不得代领,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10.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税费:从事横向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而取得的科研收入,依法开具税务发票所缴纳的费用。

12.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中的大额支出费用应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横向项目运行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横向项目科研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学校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运行费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财务处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运行费支出包括三个部分:横向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和绩效支出。

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10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累加享受,执行时以最优惠比例为准。管理费提取比例委托方或合同文本中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应对项目风险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诉讼的费用开支,按实到经费的10%核定计提。待项目合同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委托方或协作方对结题报告验收通过后,再返还给项目组。

第十三条绩效支出指学校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的主体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主要受益者,提高课题组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按实到经费的20%核定计提。

第十四条外协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按照合同进行转账,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课题内部进行的校内拨转,由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协作双方协议审批立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承担单位为学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学校。经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四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结余资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其余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将不超过80%的资金作为课题组津贴奖励金,经费使用参照横向项目运行费中绩效支出执行。原则上自合同截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未使用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结余经费鼓励用于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支付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应用研究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六条由于经费拨款滞后,利用其他横向项目经费垫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账务调整申请,经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审签,财务处对原有凭证审核后,可予以调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规定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借科研协作名义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2日印发。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中共aa省委办公厅、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aa省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委托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取得、使用及其管理应遵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科研和财务制度规定。所有合同必须按照《aa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浙师〔2017〕15号)的要求签署,并在科学研究院备案。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获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建立学校、学院(部门、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监管体系。

任。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应落实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纵向项目经费包括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研究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心理测试、数据分析及购买相应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等。

10.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相关的管理费用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预算与支出管理按照《aa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号)执行。

第六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管理,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除涵盖纵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外,还包括:

1.业务接待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需的餐饮等接待费用,接待要求参照《aa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浙师办〔2016〕2号)执行。

2.横向项目劳务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研究有直接贡献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下列费用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差旅费:根据中办发〔2016〕50号、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简化科研差旅费报销流程,以差旅费报销单作为差旅费报销前置审核依据,不再填写《aa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适当放开科研差旅费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可在相应票据背面注明原因,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最多上浮一档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2)学生的科研差旅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教职工标准执行。

2.会议费:举办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并提前上报会议计划和预算。

(1)举办会议需按《aa师范大学会议、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列支会议费原则上参照《aa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中的三类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3)举办国际会议需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aa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国际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师外字〔2008〕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报备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前报备。

(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3.图书资料费:购置单册(套、函)500元以下的图书资料,购置人可凭发票直接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购置单册(套、函)500元(含)以上的图书资料,购置人须在图书馆“科研经费购书管理系统”中登记建账,并将购置的图书资料(附清单)和发票送单位所在资料室,由资料员核对无误后出具入库凭证,最终凭资料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和入库凭证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数据采集费:列支数据采集费时,按照不超过100元/人/次的标准,填写《数据采集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一),提供发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等,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列支横向项目劳务费时,需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根据实际贡献提取,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支出劳务费需提供对方银行账号,费用直接打入对方银行账户,个人所得税由对方承担。

6.专家咨询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或现场访谈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36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1800元/人/天;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24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1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750元/人/天。

(2)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不超过会议或现场访谈标准的50%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向校内专家咨询的,发放标准按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无票据的支出费用处理。在从事野外考察、调查研究等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报销人可填写《aa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无票据支出证明单》(见附件二),注明支出内容与无法取得法定票据的原因,并附支付凭据或经证明人签字的说明材料,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其中住宿费用不超过300元/人/天,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证明单据每单实报金额不超过200元。

目录内的设备),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并按《aa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过程公示。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经费下达(委托)部门另有明确规定或科研项目预算中已有明确说明外,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旅游费用;医药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非科研用途的装潢费和装潢材料费、水电费、房租费、用房物管费、有线电视维护费、个人通讯费、家电购置及维修费、手机购置及维修费等。

第三章建账、报销审批及预算管理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或“财政经费指标下达通知”,并告知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根据“到款通知单”(财政经费指标数)及“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回执”“项目合同书”等科研项目立项和预算文书办理建卡手续;计划财务处完成科研项目建卡后,项目负责人可在计划财务处的“财务查询系统”中查询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卡号。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有特殊说明外,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报销由经办人(或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的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根据预算编制实行预算模板控制和支出比例(限额)控制,禁止超预算支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预算调整的,须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科学研究院递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预算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财务部门调整预算。

1.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回执、合同书)”编制的预算执行。经费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要调整需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可根据研究需要调减设备费或调整其他科目预算;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2.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作双方有预算约定要求的,须在委托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经费预算。

第四章转拨与结余经费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文书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约定转入协作方。经费转拨须提供项目合作证明文书和经费转拨单,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在经费转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任务内容和目标、成果产权归属、经费使用预算等情形的,还需与外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合作单位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预算约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凡批准转拨的科研合作协作经费涉及项目间接费用的,按照《aa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号)执行。

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经费转拨按国库支付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外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合作经费,其使用需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等文书的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及已结题的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和无法转出的纵向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校内项目组成员负责该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无校内项目组成员的,暂时冻结经费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临时开通报销时段集中报销。

第十八条纵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项目结账表,到科学研究院办理结账手续。经费仍有结余的,根据资金下达的不同方式做如下处理:

1.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组可以在国库收回期限前在原项目中开支后续费用,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

2.非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可继续用于相关课题研究2年,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若2年后仍有剩余,按规定收回。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完成后需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备案表》,办理结题备案手续。完成结题备案后结余经费转入横向发展基金卡,按本文件规定范围支出,用于开展相关科研活动。若合同中有关于结余经费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到期但仍未完成并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冻结其经费使。

用,在财政未收回的前提下,待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被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的30日内按规定退回。

第五章监督与违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另行规定外,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管理监督部门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严禁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尤其是用于旅游、娱乐等费用。严禁利用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严禁以虚列人员、虚假签字方式领取劳务费谋取私利;严禁为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报销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学研究院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校原有涉及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标准与要求和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科研项目及经费下达(委托)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利用经政府批准的科研平台经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利用基本科研业务。

费和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的项目和利用合作方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等,参照本办法中的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类校地、校企研究院(所、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横向合作平台以及校级研究机构等的平台运行经费参照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8]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999]280号)同时废止。

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

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

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二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局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xx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涉及与局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的内容将依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拨入,及上级局集团有限公司投入,企业自筹的用于科研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外来项目和xx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的原则、客观透明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局集团公司相关的财务和资金管理的规定。

投入计划进行安排和落实。

第七条外来项目及xx项目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均应纳入到xx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中。

第八条xx技术研发部部是新海信信通公司科研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各部门科研项目建议,并进行初步审核,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建议立项的项目及科研经费估算;(二)组织专家、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对申报立项的项目经费预算情况进行审核、评估;(三)按照项目合同的进度、项目的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向财务部提出拨付科研项目经费的申请;(四)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五)按合同约定或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成果转化收益方式,组织做好项目后评估,配合做好科研统计。

第九条xx财务部是xx全面预算归口、科研经费核算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将科研项目投入预算纳入到全面预算管理中;(二)根据xx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状况,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三)负责上级局集团公司及其它拨款部门的科研项目拨款收支工作。

(四)根据技术研发部的申请,办理科研项目实施相关费用的拨。

付。

(五)对项目组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第十条根据国家财政部对企业研发费用(原称“技术开发费”)的定义(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如下: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其中: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经费预算中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内分配,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时,按本办法第十。

三、

十四条执行。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按月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经费预算计划,提出项目经费拨付申请,技术研发部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部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技术研发部在收到国家有关部委、地方、上级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的计划任务书,或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后,应xx预算管理办法及时申请调整本年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外来项目的外来经费,纳入各相应的外来项目的经费统一管理。除国家有关部委、地方、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随意变更。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台账,并接受上级单位或局集团公司的科研审计。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

合同规定科目及详细预算额执行;预算内科目如需要调整,在不超过预算科目总额10%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造成超过预算科目总额10%的偏差情况下,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查的局集团公司立项的科研开发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决算报表上报局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

第十七条经局集团公司批准中止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剩余的项目经费上缴局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的归属,在科研合同中必须明确。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xx承担国家部委、地方、股份公司、局集团公司或国家各类科研基金管理部门的科研项目时,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三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科研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各类专项科研经费、国防军工项目及其他纵向合作经费等。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每个项目应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以外单位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不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均是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主要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及监督使用。资产设备处是科研经费采购大宗材料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审计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部门。

各院、系、所、研究中心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科研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负责人审批,加盖院系公章。经费开支10万元及以上还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万元及以上由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经费原则上不拨出。

第三章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第七条对于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财产归学校所有,由课题组使用。

2.材料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的采购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在项目经费到账之后,由财务处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支出包括三个部分: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业务专项资金和绩效支出。学校科研资源占用费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40%提取,科研资源占用费中学校提取60%,院系提取40%;业务专项资金按照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60%核算,业务专项资金由课题组使用,使用范围依据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绩效支出按照预算核定比例,由课题组依据大学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无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中的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资源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留校经费总额核定,按照留校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中学校占60%,院系占40%。管理费提取比例立项部门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章科研经费预算及支出第十一条科研经费支出按批复预算或合同书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按立项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应预算变更程序,并在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备案后实施。项目负责人和院系要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学校要强化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总经费调整和合作单位之间经费调整,须报立项部门批准;项目预算总。

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须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科研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须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劳务费的发放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提取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5%,领取时须填写“大学纵向科研人员劳务费领取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院系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劳务支出发放至在校人员或长期聘用人员时,须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代领。劳务支出发放至校外人员时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合作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按照合同进行转账,其经费的转移须按照预算执行,并附合同书等材料。课题内部进行的校内拨转,由科研管理部门依据协作双方协议审批立项。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承担单位为我校的科研项目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所有权归属我校。经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提项目管理费,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五章结余资金管理第十五条纵向项目结余资金,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部门规定执行,否则由项目负责人在结题6个月内,执结题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直接支出,其中90%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发展基金,5%转入学校基金,5%转入院系基金。课题发展基金由课题组按照纵向项目支出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等支出,原则上使用期限为2年。2年后课题发展基金仍有结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设备处、审计处、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审计处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大学科研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04〕科字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四

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为我国国防建设服务,规范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单位有关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国防科技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项目是指以国防建设为目的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新品研制、配套技术、型号研制项目。项目来源包括:

(一)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二)国家科技部及其它国家部委下达的各类涉密或国防科技计划项目(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三)各军兵种,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等军工行业集团公司及工程物理研究院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

(四)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研究院(所)、基地、军工院校、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国防科研子计划项目及根据国防科研需要设立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

1、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军工处(以下简称“军工处”)负责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学校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成果的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国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国防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防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有关保密规章制度,配备兼职保密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组织实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完成研究工作。配合军工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4、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填写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按要求报送项目阶段、年度进展报告及各类报表;按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纵向项目是指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局、各军兵种、国家科技部以及国家委托的相关单位代表国家直接下达的各类计划或涉密项目;外单位与大学(合作、协作)联合申请的上述项目。

第六条横向项目是指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七条凡申请国防科研项目以及向项目委托方提交有关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根据项目的要求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相应级别的信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场所要求,经军工处确认后,在所在单位指定专人监管下进行相应的科研活动,并保留相应记录。提交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和军工处审核、备案、监管。

第八条国防科研项目由军工处统一对外签订合同(任务书),并加盖大学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承担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及保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条国防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组需严格执行批复(合同、任务书)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于项目规定完成时间六个月之前上报军工处审核后,由军工处报项目委托方协调。

第十一条国防科研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全面负责项目保密工作,定期向军工处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保密隐患,学校将中止项目,及时上报上级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审计工作由项目组负责人配合审计组完成),项目组应及时向军工处提出验收申请,军工处审核通过后,由军工处向项目委托方提出验收申请。结题后项目组负责人应将项目的完整材料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档案馆归档。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按要求提交完整验收材料。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指导项目组编制。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若项目负责人编报自筹经费预算,则应提供自筹经费证明,并保证自筹经费能够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支出预算包括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间接经费)等。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间接经费)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国防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预算调整,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批。

第五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第十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任务书)和经费到账凭据到军工处申请开立经费卡。

第十七条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委托单位有相关管理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或合同书中的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5%提取。

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严格按预算划拨合作单位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国防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合作)经费和代办仪器设备费后的5%提取。

第二十条学校提取管理费中的15%用于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直接下拨二级单位,单独建卡,专款专用,其中50%用于科研业务运行,50%用于科研业务接待。

第六章经费使用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以任何方式从国防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学校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将项目收益计提。项目结题后,转入项目负责人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课题统筹支出经费卡开支范围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863计划”军口项目、“973计划”军口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军口单位执行项目,其间接经费分配政策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员经费根据需要列支,列支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博士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聘用的其他科研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一支笔”批准。

第二十六条燃料动力费和固定资产使用费据实列支。

定执行。

第七章保密管理第二十八条国防科研保密制度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执行。涉密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大学国防科研涉密人员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涉密项目实施前应遵循《大学国防科研定密和密级调整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分解定密工作,及时提交定密分解表。项目组涉密成员所在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第二十九条涉密科研工作场所应严格参照《大学涉密场所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确保国防科研项目的安全实施。

第三十条根据“涉密(军)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军)”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网络上传递和发布涉密(军)项目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防科研项目用涉密计算机及办公系统应严格参照《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大学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防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国防科研工作涉密场所一般不安排接待参观,如确需参观,在接待前,必须经军工处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接待。

第三十四条对参与国防科研的研究生应按照《大学研究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五条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撰写并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简称gf报告)。经委托方审查通过后,该类报告等同于一篇sci(e)三区的论文,一个纵向项目原则上认定1篇。

第三十六条国防科研项目结题、鉴定后应及时到军工处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提交完整的结题、鉴定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国防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是指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承担具有重大影响国防科研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晋升职称时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国防科研项目成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任务书)的约定执行,若成果需转民或推广使用,须经军工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国防科研成果报奖须通过军工处审查,并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十一条国防科研成果配套经费奖励参照学校自然科学类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2014年1月1日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配套费、立项奖按原规定执行,其他管理规定按本办法执行。凡是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五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承担科研项目的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与决算管理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要,遵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及绩效奖励。

第八条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项目总经费14%的比例足额预算,其中:

(一)管理费9%。学校按5%分配二级单位管理费,3%分配科研事业费,1%补偿科研成本费;(二)绩效奖励5%。绩效奖励在项目结题时由学校考核计发。计发方式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调整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提交各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批准后,交由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规定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横向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签订的科研合同办理预借票据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支出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使用。合同或协议没有约定的,执行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或假冒他人名义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横向科研经费转移、截留或用于其他非科研业务。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外协支出,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参与该项目的博士后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人员费是指用于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科研补贴。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合同或者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的,执行以下规定: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若项目组聘请专职科研人员,劳务费额度可再增加10%;(二)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员费按实际到账经费的20%列支。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人员费支出不得以其他票据冲抵报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程序按照学校《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的办公费、招待费、燃油费及通讯费应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列支,该4项经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经费的结存结余。

第六章结题管理第二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且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财务处有权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院的通知予以结账。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横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六

下面是关于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阅读参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交易市场,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汇集和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交易事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动。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职责)。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二)汇集、发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交易活动;。

(四)从事与土地交易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政务公开)。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办法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抽选评标专家)。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招标的评标专家库。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前,应当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公开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发布以下信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二)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转让信息和交易结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的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上海房地资源网、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范围)。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经济开发区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规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统称“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规则,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协议规则)。

工业用地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供地公告发布后,规定的申请用地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用地申请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协议出让规则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意向书,并将该意向书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示交易结果。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规则)。

经济开发区下列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一)涉及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除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经公开交易活动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规则)。

出让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报送原出让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经审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拍卖、挂牌交易。土地使用权人与意向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的,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转让意向书,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请。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向转让双方当事人出具公示结果报告单,由当事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土地审批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审核需要收购并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收购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收购储备;经审核同意转让的,核发准予转让通知书。

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准予转让通知书的,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其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交易活动,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房地产转让结果、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数额应当在土地交易市场公示。

第十四条(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约定公开交易的方式。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用)。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收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86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开展研究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部内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部《加强部内专项资金与收费收入管理意见》和财政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是指卫生部为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卫生工作目标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组织作出的重大承诺,应付突发事件和控制重大疫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而确定的专项经费。

目前,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包括:防治防疫专项经费、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妇幼卫生专项经费、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及其他卫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xx]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审批、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学校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纵向项目经费按项目来源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5%的科研劳务费(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向校外合作单位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转拨科研项目合同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除经费划拨单位有明文规定外,管理费按实际到校经费的5%提取(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为:学校提取10%,用于补充学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门提取业务费40%,主要用于办公用品、差旅费、科研项目申报、检查评审、结题验收、成果申报鉴定、宣传、赞助、扶贫等支出;有关管理部门提取事业基金50%,主要用于接待费、对外支付的劳务费、咨询费以及管理人员值班加班、奖励等支出。

(一)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经费明细账编制项目决算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二)对已结题纵向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科技部国科发字[20xx]462号文件、重庆市科委渝科委发[20xx]1号文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财教[20xx]30号文件、教育部社科[20xx]2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的文件执行,结余经费超过相关部门的规定额度,超额部分将按原渠道上缴。对结题不结账的横向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二)如果学校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办法的第十条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校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十三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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