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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 犯罪记录核查篇一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不属于犯罪记录内容。
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客观出具、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依据^v^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 犯罪记录核查篇二
(一)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查询申请表》;
3.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居住证;
4.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二)个人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使用以下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居民户口簿;
2.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
4.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原则上不受证件有效期限制。对于使用其他^v^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不超出证件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尚未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向受理单位申请办理。
(三)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4.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四)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复查申请表》。
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 犯罪记录核查篇三
(一)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一般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受理单位将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将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1.因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无法准确认定的;
2.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与历史查询结果冲突的;
3.申请人曾持有多个身份证件,且身份之间有冲突的;
4.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三)经复查,原查询结果无误的,受理单位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受理单位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向复查申请人书面出具《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复查期限最长延至30个工作日。
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 犯罪记录核查篇四
第五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机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外省市在京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受理部门和受理窗口。
第十条个人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查询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外省市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北京通”展示电子居住证(卡)或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有效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或工作居住证;
(三)港澳台居民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四)被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查询事由,被查询对象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查询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款。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为开展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公函,列明查询事由、依据的法律条款、被查询人身份信息。
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的有关规定 犯罪记录核查篇五
第十六条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参照复查流程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况复杂:
(一)申请人身份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二)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当事人对调查核实拒绝配合的;
(四)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第十八条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九条《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应由申请人或受托人签收。
《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签收应由申请查询单位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v^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