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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建议篇一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框架筹集、使用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保障基金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支持、督促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保证本统筹地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相关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互为不相容岗位。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社会保险业务或者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人大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存在问题;
(二)依法受理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组织核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相关部门和机构及时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相关组织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对其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和欠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落实基金安全风险防控和监督措施,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定期通报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通过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等形式实施。
上级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行政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标准、范围情况;
(三)支付给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资产完整情况;
(二)收入户和支出户资金划转财政专户情况;
(三)存入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和计息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时足额向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待遇用款情况;
(五)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情况;
(六)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税机关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缴情况;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及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制度,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以及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所需的数据、资料。
在非现场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下列信息数据,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时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信息数据;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数据;
(三)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数据;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
(五)统筹地区户籍人口登记和死亡人员信息数据;
(六)登记就业、登记失业和登记参保等人员信息数据;
(七)参保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信息数据;
(八)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信息数据。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对本行政区域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程动态监督。发生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发生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的重大预警信息时,预警发生地社会保险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等问题线索,应当组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进行有关的专业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检查对象对本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监督检查需要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地税机关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被检查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相关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
(三)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
(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问题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同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并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违规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风险,保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安全完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重要情况发生变动时,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定期对下级相应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制定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
(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三)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制度,对参保单位下列事项开展重点检查,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涉及缴费基数和人数等调整的,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一)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二)各险种缴费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
(三)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执行定期对账制度,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对账每年不少于两次。定期对账应当形成对账报告,对账报告由相关机构共同确认,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未确认对账报告的机构或者应当提供而未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的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依法享有社会监督权利,履行社会监督义务,承担社会监督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本单位网站、服务窗口、公开专栏等载体,依法主动公开和定期披露与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三)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待遇调整标准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社会保险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等。
定期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和欠费情况,必要时可以披露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欠费数额较大的参保单位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本人告知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等情况,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了解其本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本人在本单位的参保、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情况。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会保险信息查询服务。依申请免费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出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待遇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
第四十八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代表、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期、议事规则等由其章程规定,并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定期例会制度,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正或者处理建议。
对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等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方式,方便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限期追回;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地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的;
(三)违反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
(四)违法违规审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未按照政策制度规定按时足额拨付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或者当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或者缺口时,未及时给予财政补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二)社会保险基金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三)未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
(四)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垫代付非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存储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的;
(八)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限期追回;给社会保险基金、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更改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三)违规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违规设置或者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财务控制参数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地税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或者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数据、资料的;
(四)拒绝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的;
(五)未按照整改要求整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无故拖延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或者在整改落实中弄虚作假的;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当报告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就业服务机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查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应当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交案件的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督。
第六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构,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建议篇二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也是贯彻落实江在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它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笔者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现保险基金在收缴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参保意识不够强,保险覆盖面不够广,欠缴情况不容乐观。失业保险费扩征缴难度大,单位欠费严重,这些直接影响到失业保险基金的积累,削减了失业保险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应起的安全网减震器的作用。有的单位领导的参保意识淡薄,缴费不积极,或不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或虽然有缴费能力但仍然以种种借口拒绝缴费。
也有少数企业单位一直没有参保或参保未缴费,当单位面临改制,破产时又纷纷要求补办失业保险,补缴历年欠费,这将加大保险基金的支出。一部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虽然已经重新再就业,却因难以界定其是否就业,仍然在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保险待遇,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
2,基础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少数参保单位的缴费能力和基数还不能完全掌握。这主要是由于未完全做好以下几点:把审核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作为工作的重点,做到稽核工作有力度,对参保单位有重点有目的的进行摸底调查,查看其财务报表,了解其缴费能力。对有缴费能力却拖欠失业保险费的则需要与地税部门联合起来上门催缴,狠抓征收。
3,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养老金保险的缴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这样会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对企业的发展会有负面影响,故而在养老金保险资金的征缴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过程,一样涉及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及相关问题的链接,要经过这些环节使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只有加强审计监督和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基金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因此,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确立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
朱镕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加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可知,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确立审计监督在社会保险过程中的地位。
明确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主次作用;明确对社会保险审计监督的职能;明确审计监督工作在整个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二、监督结合在社会保险的工作过程中,审计监督工作的成败取决于其介入到财经计划、预算、费用支出,分析、研究资金动态,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制止各种违反国家财经规定的不正当行为中的程度。
监督审查过程中应做到要求社保各部门、各单位资金收入和支出状况,基金收缴和支付要符合要求和规定,要求做到许完备内容真实,应收、付款要落实到位,各项资金使用符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审计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决算、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对计划中的主要项目收入、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做出合理、正确的计划,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经济利益原则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查看资金利用效率,并通过审计各期财务报表。监督核查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资金的运行效果,审计合适管理部门的成本、效益。
三、确立和强化社会保险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社保部门的审计监督机构。这是实行社会保险监督的主要措施和必要条件。要努力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业务水平建立一个有事业心,有敬业精神熟知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且懂得财务审计工作,又在业务技术上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才队伍。
要建立社会保险审计监督制度,贯彻以预防监督为主的方针,规范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逐步形成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四、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若社会保险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备、不健全,就会造成管理中出现较多的问题。所以,社保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科学地对其各部门单位的社保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等形式,实行公开的社会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保资金收支情况和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1、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2、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3、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在上述审计监督过程中我们也应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其顺利进行:
1、明确工作目标,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2、通过专线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3、开展针对社保所会计的培训工作
4、开展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5、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审计人员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仅要发现问题,更应把解决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审计监督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社会保险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失误和不足之处。由于失业金发放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少数失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不高,未主动申报重新就业情况等原因给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少数企业利益熏心忘记退休人员曾对企业的贡献,忽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体制和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社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希望我们的工作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能够得到完善和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建议篇三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6、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7、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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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建议篇四
通州区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工作总结
本科室有两块工作职能,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二是人力社保局财务工作。首先总结一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保基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命钱”和“救命钱”,是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收好、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首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温家宝总理说: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因此各级社保基金的管理、经办、监督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像对待自己生命一样来珍视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管,进一步提高基金的安全程度。
为确保基金安全,年初我科室制定《2010基金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包括对社保中心、职介中心、劳服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才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保所,所管理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基金;老年无保障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等的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规范制度、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基金及时收缴、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规范操作流程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了相关考核制度。
二、确保完成沉淀及结存基金的清理工作。
4月27日全市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了《关于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后我局专门成立领导
小组,由财务基金监督科牵头,组织社保中心、劳服中心、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乡镇街道社保所召开协调会,部署了沉淀及结存基金的清理工作。前后历时3个月,召开清理情况汇报会6次,相关科室抽调专人加班加点,进行沉淀基金清理,截止到7月底,共清理2009年底以前沉淀及结存基金2098.29万元,到目前为止我区沉淀及结存基金还剩余49151.49元,均为2007年底前收缴过程中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其中职介中心43812.77元;人才中心5338.72元。针对两个部门情况,财务基金监督科要求继续核对清理,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8月份市局基金监督处到我区调研保险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情况,我局此项工作受到市局领导充分肯定,沉淀及结存基金清理完成情况位居全市前列。
三、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工作。
从基金监管的外部环境来看基金监管的形势非常紧迫。这几年,我区的社会保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极少数企业少报漏报缴费人员或缴费基数的情况,使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使大量社保基金流失。今年我区有53家单位被列入全市的社保基金专项审计范围,从5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列入审计名单的单位实施审计。对此我科全力配合事务所工作,对需要补缴的单位,必须补缴落实,到目前为止共补缴社保基金132.37万元。
四、多方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今年可以说是“审计年”,各级审计检查共计4次:
一是,市审计局从8月31日到9月30,历时一个月时间审计我区五项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而且延伸到社保所及相关企业,涉及基金35.3亿元(收1.76亿元;支1.77亿元),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经过审计我区五项社保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均符合规定,并得到审计人员的充分肯定。
二是,为了确保基金安全,今年财务基金监督科又委托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对除市审计局所审单位之外的12家社保所、局相关科室进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涉及资金4.1亿元(收2.42亿元;支1.78亿元),结果没有发现大的违规问题,对于个别单位我科室将督促其尽快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10月12日市局检查组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管理、档案及财务管理等进行了细致的抽查,其中涉及基金10.59亿元,结果没有发现大的违规情况,对一些细节问题,财务基金监督科已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整改。
四是,11月2日市局检查组对我区促进就业资金审批监管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此次检查规格之高也是少有的,并且延伸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其中享受自谋(灵活)保险补贴12452人,资金8001万元;稳定就业岗位补贴20家单位,人员2552人,资金1509万元;672家用人单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358人次,享受补贴1673万元;60家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279人,享受补贴163万元;25371名求职者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市局拨付补贴资金130万元;检查结果
令市局领导满意。
本科室另外一块工作就是局财务工作,此项工作关系到全局的日常运转,忽视不得。
一、从制度入手加强财务管理。
今年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愿人事局合并后的第一年,为加强财务管理,年初制定出台了《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检查及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实施办法》,并对其他科室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从制度上加以制约工作行为,避免违规情况发生。加强印章管理,设定专人管理财务印章,使银行预留印鉴与支票、密码分开管理,每月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找出未达帐项。
二、清理固定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上半年,我科室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帐下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排查、清理,下半年又对原人事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理,明年准备出台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011年我科将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和财务工作,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上线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全局财务工作正常运行。
2010年12月
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建议篇五
【摘要】 发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存储全过程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收、支、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有效地运行,可以顺利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的特殊目的和性质,决定了基金监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健康地发展,保护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两个确保”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涉及的环节较多,过程也比较复杂,一般要经过参保单位、征收部分、核算部门、银行、待遇核发部门、保值增值部门等众多部门,这就导致了基金的财务风险和众多部门的管理风险,尤其是在资本市场还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过大,基金的安全性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因而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拨付、存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只有建立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在基金营运中有效消除存在的各类风险因素,堵塞基金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基金管理稳健运行。为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应能及时发现和研究基金运行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基金管理有序进行。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监管是基础,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是对内部监督的必要补充,发挥财政与审计监督应有作用,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良性运行的制度保证措施。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有效财政与审计监管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一、财政监督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挤占挪用和对外投资营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预留两个月的偿付费用外,结余资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开始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自此,中国普遍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全面地反映在三个账户之中。2001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再次强化了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性的保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该办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它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此规定执行。财政监督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财政监督的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立法强制征收的专项基金,涉及面广,规模大,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基础构建,是整个社会经济安全保障的基石,政府财政部门必须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财政监督,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纠正违犯法规的行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营运风险,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社会保险基金循环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从征集、偿付、结余到营运,从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到银行,不能出现风险监控的空白点和置身监控之外的人,必须全部置于监督之中,这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基本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有很大影响,并涉及到财政体制今后的改革,财政部门要预测、控制国家和企业负担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要承担最后责任,必须加强事先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
基金的收支的平衡和最终保证是否稳定可靠,决定着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基本职能的正常发挥。事实上,失业、养老、疾病等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加之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的趋势,这些风险给社会保险的收支平衡或略有节余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给社会保险提供最后的担保。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在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时,如果出现基金的缺口,都是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的。另外,为建立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为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现象的需要,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作为资金流动控制的中心环节,具有其它管理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开设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资金失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督;规避金融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避免多头开户,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转效率。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设置从整体上要反映基金的来龙去脉,并且要有利于基金的征收、支出及结余的管理。
1、财政专户属计息专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利。
2、财政专户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3、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三个账户应在统一的银行系统开设。在同一银行系统开设三个专户,有利于资金的及时缴拔,缩短资金在途时间。
4、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的设立要服从分账核算的要求。
5、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设立还要方便社会保险费的收缴。
(三)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收入户只收不支,每月定期将所收社保基金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2、财政专户接收收入户按月转入的基金,按预算拨付基金到支出账户,管理基金滚存节余部分。
3、支出账户主要是预留两个月支持的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外,只支不收。按照这些原则进行管理,从短期来看,有助于迅速扭转业已存在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不良现象,增强社保基金管理的计划性和严密性,从长远来看,有助于与发达国家监管社保基金的惯例逐步接轨。实现财政专户以后,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管的作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构建财政专户下由社保机构、审计、参保单位等多部门参与的多元化监督体系,增加财政专户的透明度,共同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四)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监督的主要内容
1、收入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收入户基金的行为;三是收入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户;四是收入户有无多头开户的行为。对收入户的财政监管,可以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及时收缴;是否及时正确提供当月实收数额;对欠缴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等。通过对社会保险费缴纳、征收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有利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尽快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2、支出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基金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用于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金支出,有无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等;二是监管基金的开支项目和范围,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范围支付,有无属于法定项目和范围的不开支、不属于法定项目和范围予以开支等情况;三是监督检查基金的开支标准;四是是否按国家规定使用支出户,有无多头开户及截留、挪用基金的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实施监督主要是防止虚报冒领的情况出现,以避免有些参保单位、参保人利用假工龄、假年龄、假工种、假证明、假身份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也利于监督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批机构是否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对办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已全部缴清,对各项待遇的计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多拨或少拨情况。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拨付程序,确保各项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参保人手中。
3、财政专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动用基金平衡预算的行为;二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三是财政专户内基金是否按国家规定保值增值,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动用结余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中,审计部门作为监督的一个子系统,最具有独立性,因为它与社会保障部门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仅仅是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力。审计监督是一种法律效力较强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当地审与上级审,它是审计监督在内外互相制衡方面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其主要内容是:
1、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中,决算审计监督的内容是: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是否严格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问题;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调整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并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审计监督,应当力求发挥预警性或预防性的监督作用。
2、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程度。其内容为: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有效地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作用。
3、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涉及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对付、上解、储存、拨付、调剂、使用,到基金的运营、保值、增值等状态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
4、对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的一系列内容的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因此,应对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5、对参加统筹的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计。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在职职工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花名册的真实性;享受各项社会保险金人员条件、待遇的合法性等。从200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7月21日)提供的信息来看,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增值,而且特别强调社保基金的资产独立性,这可以成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的有益参考。由于审计监督常发生在事中或事后,对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件或漏洞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就成为关键。否则,审计监督的作用就会流于形式。按照上述监管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岗位之间划清责任与权限,形成风险监控链与监控点,建立交叉而又不重复的机制,使各司其职,协同运作,形成一个自主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是互相制衡监督原则的内在需要。有效地发挥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作用,保证基金的收、支、管理等各个环节安全有效地运行,可以顺利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目标和社会安定目标。因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实施财政与审计监管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三、努力提高财政与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循环包括征集、偿付、结存三种形态,涉及用人单位、职工和基金管理等多个方面,不仅在不同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包括不同的管理监督机构的共同参与。社会保险、财政、审计等监管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着不同的监督作用,实际上也发挥着互相制衡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保险事业较为复杂的情况下,要清醒认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现实困难,努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职能部门、不同岗位之间要划清责任与权限,形成风险监控链与监控点,建立交叉而又不重复的机制,使各司其职(责),协同运作,形成一个自主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的有机整体。首先,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机制,变消极的被动监督为追求内在利益的主动监督。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切不可当作可有可无、可强可弱的一般性工作,而应当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的特别重要的工作,必须全面考虑,狠抓落实。其次,要不断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手段,既要适应时代需求,大力推行会计电算化等现代核算管理,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和健全的信息网络,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监督,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改进,以适应新的变化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提出的实际需要。最后,要研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比如,社会保障基金固定资产的收益问题,如何进行财政和审计监督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新的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目前进出规模达到几千亿,是否按实际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增值部分的进账,特别重要。目前有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增值部分,如出租收入等在基金中往往未予反映,而是作为经办机构经费的其它收入进行核算,这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因此,应当采取相应的规定使社会保险基金增值部分得到正确计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讲解[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m].华文出版社,1999.[3]《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4]魏迎宁.保险监管问答[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