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思维的拓展,培养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阅读总结范文是一种锻炼自己总结能力的方式,推荐给大家。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一
职责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二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做好救灾物资调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应急函〔20__〕36号)要求,确保汛期我市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结合当前全市救灾和物资保障现状,现就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进救灾物资储备规范化管理。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救灾物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承接好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一要全面了解县级救灾物资实物储备现状,摸清家底,按照标准编制好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协调发改、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汛期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所需。
二要督促做好协议储备(本救灾物资协议储备特指除实物储备外,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拥有应急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偿服务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能够优先使用这些单位或个人的应急物资,满足救灾需要)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公益等方式,由相关生产企业、大型超市等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快构建多元化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三要积极与民政、发改等部门进行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明确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调拨、使用、发放及回收等事宜,确保救灾物资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开展。
二、切实加强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建设。
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时效性强、工作量大,要切实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为救灾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定位,扎实做好人员转隶工作,配齐配强县乡两级专职救灾物资保障管理人员,强化工作衔接,加大培训力度,确保机构改革后责任清晰、履职到位,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平稳过渡,不断提升突发灾害应对能力。市局拟定于六月中旬召开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为灾情报送管理业务,县市区要巩固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成果,不断提升乡镇灾害信息员的灾情报送水平,及时、规范、准确有效地完成汛期灾情报送工作。
三、尽快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月24日,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的会商纪要》,对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要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定位,参照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机制,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厘清责任、明确流程、严格程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良性沟通协商机制,尽快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机制,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救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演练。
各县市区要尽快修订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按照实战要求,在进入主汛期前,结合抗震救灾、防汛抢险等演练活动,强化救灾物资调拨、运输等关键环节的实战演练活动。力争通过开展多灾种、多形式的演练活动,发现短板、解决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物资调拨程序机制。要强化综合协调,增强与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关键时期救灾物资调运通畅,保障有力。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项资金管理,提高两项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两项资金亲民爱民和有效、有形、有牌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两项资金管理督查试行办法(川民开办[2004]11号)和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x实际,特制定《xxx县两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两项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是指两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定、批准的项目、签定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工程建设进度,附报帐原始凭证,按规定程序分期报县民宗局、财政局审核后核拔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两项资金投入的方向、重点和县上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既符合地方实际,又要带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必须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第五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人不得改变审定项目资金的用途,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严防资金跑、冒、滴、漏现象,杜绝挤占、挪用、随意调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分期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第八条两项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启动后,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民宗局按季上墙项目实施地的项目名称、实施时间、建设内容、投入资金、受益人数、项目收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九条项目启动项目资金到位后,县民宗局及时通知实施单位做好并上报与村、组(或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项目实施方式、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基础设施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格证、申请项目启动的书面材料,县民宗局及时审定、协调、落实项目启动金后,再与实施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并随发项目启动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申请项目验收,县民宗局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评估、验收,并向实施单位书面发出项目验收意见书,实施单位收到项目验收意见书后及时向县民宗局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报帐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是两项资金项目的报帐人。民宗局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单位与村、组(建设工程承包人)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实施单位应与农户签定项目自建责任书。项目自建责任书应明确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上述责任书(含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工程合同书、自建责任书)随同县民宗局初审的项目启动资金申请表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两项资金项目启动前,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审定的资金补助额向县民宗局提出用款申请,县民宗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预拨补助额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和县民宗局、财政局审定的用款计划凭原始凭证及时报帐。由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原始凭证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送县民宗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局审核并据此报帐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报帐申请并填制报帐申请书,按规定程序报民宗局审核同意后,再报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所需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领用的物资、材料必须经县民宗局、实施单位责任人同意,经办人、监督人签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的两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可在项目工程补助款中预留10%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实施单位可向县民宗局提出拨款申请,县民宗局报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以下情况,县民宗局不予受理、审核: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文件和凭证的;
3.报帐程序中弄虚作资金项目,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6.领导没有签字的;
第十八条两项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制xxx县两项项目资金报帐单、项目实施情况(含分期用款情况)报县民宗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再送分管领导签批。县财政局收到报帐资料后,若报帐依据充分、报帐手续完备,应及时拨付所剩资金。
第六章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报帐申请书实施单位报帐时必须据实填写报帐申请书。报帐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帐金额、县民宗局和财政局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条两项项目资金报帐时需提供: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认可的行业正式发票,入库单、出库单上的数量、金额必须与正式发票上的相应内容一致,正式发票反映的金额、用途必须与实施项目的内容相一致,票据规范。
对农户实行现金、物资直接补助的,报帐时需提供农户现金或物资补助登记表,登记表必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补助金额、规格、数量等内容,登记表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承包的两项资金项目,报帐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各种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帐。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所有两项资金项目的实施都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由行政一把手审批并与实施单位签定项目实施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限时完成所有两项资金项目必须按计划如期启动、实施、完成,不得跨年,超期收回资金。
第二十五条两项资金项目实行建卡、专项归档管理两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环节均随项目进程在卡上同步实施、如实记载,并由专人按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财务管理制度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资金收入控制。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八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九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型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等等。下文是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七条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二)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技术出口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关公共服务)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中央企业和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四)本办法第六条(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五)本办法第六条(五)、(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对中央企业和单位承担事项及处于探索阶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八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地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欠发达地区倾斜因素等,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第九条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条财政部、商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
作文。
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
合同。
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二)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应当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并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分解细化到具体企业、单位和具体项目,直接上划列入中央本级当年预算。
(四)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后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二)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不得采取因素法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至下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对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中央本级执行的资金,除特殊规定事项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门自身工作经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商务部对各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4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18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xx〕2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87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xx〕124号),同时废止。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xx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xx〕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
第1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公司。
第2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
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公司应当将所有资金业务纳入本。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5条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均应分别。
按年度、月度编制。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
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1.销售收入: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
计划数。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技术服务部门依据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编列。
可收(兑)现计划数。
3.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加以说明。
1.材料支出。
公司采购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列外购材料的资金使用计划。
2.薪金支出。
公司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公司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管理费用:公司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财务费用: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4.税款支出。
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5.偿还借款支出。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6.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8条银行借款及其他。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按排融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
第9条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部门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各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部门负责人对计划的编制执行。
承担责任。
1.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公司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公司资。
金部门。
3.公司资金部门审查、汇兑各部门计划并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统一按排各部门的资金计划。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年度的年度资金计划。
第12条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1.各部门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款单据和支持文件(包。
括合同、发票等)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设置的审批权限送计划管理人员或财务部核准后,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
测的经济业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须编制“资金计划调整表”。
2.资金计划调整由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上报领导批准。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于月、季、年末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检查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报领导审批。
第16条。
第17条。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财务部。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xx〕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xx〕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三
结余资金是指同各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预算年度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下文是最新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部门机动经费在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清理后的结余资金,中央部门不得继续动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及时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年初财政部发文收回的结余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并根据部门决算批复情况对收回资金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年初收回的结余资金数如需调整,中央部门应在8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发文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精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报财政部确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第二十七条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相关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意见和建议报财政部,并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二十九条对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中,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条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年底前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中央部门申请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的,原则上应在8月31日前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申请后,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二条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支出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对应年度支出规模内统筹解决,财政部不再单独安排。
第三十三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控制、消化结转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部门,适当压缩以后年度支出规模。
第三十五条中央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结转资金规模控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与财政部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财政部于1月31日前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发给中央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央部门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据后,应在15日内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核批表后,应及时发文批复。
第三十八条年初中央部门申报和财政部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不得调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确需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另行办理。
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文件,及时将资金交回国库。
第四十条中央部门交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时,中央部门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财政部应相应调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
第四十一条中央部门交回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应在财政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交回国库,并将缴款单据印送财政部备查。
第四十二条收回结转结余资金时,财政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xx〕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收回,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四十五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20xx年1月18日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xx?7号)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的结余按资金用途不同分为经常性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收支结余。经常性收支结余按资金获得渠道不同又分为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事业结余的核算“事业结余”科目核算。
(二)经营结余的核算“经营结余”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其相对应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本科目平时一般不核算,只在期末(一般在年末)转账。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中央部门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第五条中央部门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中央部门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以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为基础,并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央部门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资金: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出的账面资金。
第八条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日常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十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实施周期内,下同),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预算资金中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财政部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部门决算批复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决算数据为准。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五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集团资金计划管理。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支笔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资金计划是指集团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和当的投资计。
划及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及筹资融资计划,保证各项任务投资的收支平衡。
第六条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均应分、月度编制。
对于、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在当、月度资金计划中相应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1.销售收入计划: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2.服务性收入:各单位经营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和协议,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3.退税或补贴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和科技项目资助补贴进度,编制可退税计划数和科技项目补贴数。
4.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废品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以说明。
1.资本支出。
1)土地: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编列资金开支计划。
2)房屋建筑物: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机器设备:各单位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所需采购资金,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2.偿还借款支出。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材料支出。
各单位采购部门按照经营计划,编列外购商品的资金使用计划。
4.薪资支出。
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5.税款支出。
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6.销售费用。
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7.管理费用。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8.财务费用。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银行借款及其他。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第十条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应本单位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公司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3.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计划的编制、执行承担责任。
1.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集团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集团资金部门。
3.集团财务总监审查、汇总各公司各部门计划后,经集团总裁审核,上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收支计划后,报送财务总监收支综合平衡,上报集团总裁审核,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5.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季、月资金收支情况,集团财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
公司各部门,由各公司各部门落实到各岗位。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季度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的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资金计划的上报要求。
1.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2.各单位的资金计划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并附有。
支持和说明文件后才能成为上报的有效资金计划。
1.各单位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单据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等)。
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送本单位计划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审核,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测的经济业。
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需编制资金调整计划表。
2.资金计划的调整由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资。
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单。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1.各单位于月、季、年末编制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
划执行情况表,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集团预算审核委员会核准,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2.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汇总编制。
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提高资金计划执行效果的建议,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的半、向集团董事会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的情况报告。
3.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资金管理的办法篇十六
财政资金是什么?又是如何管理的呢?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据了解,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一直实行传统的“基数预算”。在这种模式下,每一年的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并且结余全部上缴。因此,政府部门大多宁可花钱也不愿意省钱。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引用的事例是,广州地铁2号线实际建设的费用比原本预算节约了18个亿,可负责人卢光霖不仅没得到奖励,反而因为“钱没花完、绩效不好”挨了批评,这让这位直性子的国企领导一度“心都碎了”。
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讲,想方设法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千方百计私设小金库,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一项“重要的任务”。北京市财政局公布的14家单位涉及问题资金超过10亿元,再次有力地验证了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不透明、决算隐秘、预算外不公布及缺乏监督的事实,亦折射出当前小金库现象的普遍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革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过程,制度变革能否发生以及如何运行,主要取决于制度变革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只有在制度变革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所需要的成本时才能发生。
20xx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阳光政府”的信息公开要求:“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但条例自20xx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屑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止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或者个别组织的私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与约束,提高行政透明度。
不透明的预算,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约束及操控。
现代社会,政府预算早已不再是简单的财政收支计划,它更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全部的战略意图和政策优先方向,是保障政府施政目标达成的利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进政府公共部门绩效,以最经济的手段、花最少的钱,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理应成为公共部门行政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好的预算管理,会使政府每花1分钱都会想到这是纳税人的钱,每1分钱都要产生相应的效益。而不是花2分钱办1分钱的事,白白浪费了老百姓辛苦赚来的钱财。
现阶段,应当凝聚所有可能的制衡力量,促使公共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对公共部门财政预算进行公开,公开预算项目名称、预算项目数额及预算项目如何实施。同时,还要实施严厉的问责制,需要明晰部门责任与。
岗位职责。
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如此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规范公权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消除小金库的存在空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乡经济的发展;。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占用费。
第七条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终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