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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篇一
2012-12-14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赵廷凯 房小丽
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
(一)2012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2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12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11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五)2011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1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0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2010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0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挂牌新三板企业法律意见书内容共性
(一)首部
1、释义
2、本所律师声明
(二)正文
1、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1)公司于某年某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某年某日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经核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某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相关事宜,经核查,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尚待取得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确认。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份报价转让除尚需主办券商推荐、证券业协会备案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1)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系由某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年某日取得某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公司有效存续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公司已通过某工商年检。根据公司的声明和承诺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3)公司位于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根据公司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某某地区。
(4)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持有由某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某市财政局、某市国税局、某市地税局于某年某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有效期至某年某日。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
3、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
项目律师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及证券业协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
(1)公司存续满两年 某年某月,公司取得某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依法成立。公司系由公司按照经审计的截至某年某月的账面净资产xx万元中的xx万元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公司的存续期间从公司某年某月成立之日起计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续满两年。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存续满两年”之规定。
(2)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所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说明公司的经营范围。
①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重大合同等文件,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均为xx。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
②根据《审计报告》,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③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制定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4)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公司整体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发行新股。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报价转让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规定。
(5)公司取得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资格确认函
某年某日,公司获得由某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同意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函,同意公司申请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公司以上条件符合《试点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目前已经具备本次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
4、挂牌公司的设立(1)股份公司的前身。
(2)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①某年某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1)同意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授权执行董事确定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3)授权执行董事办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事宜。
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③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公司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值。
④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
⑤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全体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⑥股份公司取得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是否存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变更的情况。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合法有效。
5、挂牌公司的独立性(1)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①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以自身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无需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②经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足以构成业务依赖的关联交易。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2)公司的资产独立性
①根据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纳到位。
②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某年某日,公司的总资产为元。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xx。根据公司声明与承诺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财产。
③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
(3)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①经查阅公司员工名册及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社保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公司员工的人事、工资、社保等均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独立管理。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公司与全体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
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其他企业领取报酬,上述人员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业务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③根据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记录,结合历届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产生过程,公司股东推荐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人选的程序均合法有效。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4)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①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公司持有《税务登记证》,公司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5)公司的机构独立性
①公司的组织机构 ②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③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公司的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独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公司完全拥有机构设置的自主权。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
6、挂牌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1)介绍公司发起人及其主体资格。(发起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2)现有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3)介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这样的关联关系,国占昌与国佳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诺森工贸 70%和 30%的股权,分别间接持有公司69.02%和29.58%比例的股份,国占昌与国佳系父女关系。国占昌与公司股东王系夫妻关系。
(4)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现有股东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有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7、挂牌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及历史沿革。
(2)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3)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及股权变动。
(4)公司股份质押及第三方权利情况。
(5)是否涉及股份公司的子公司的变动。
8、挂牌公司的业务
(1)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及目前的经营范围。
(2)公司的主营业务。
(3)公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及许可。
(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营业务。
(5)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9、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关联交易
a、公司主要关联方
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③公司子公司
④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特例:根据腾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主要关联方还包括:持有腾龙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对腾龙股份有重大影响法人或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腾龙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控制的企业,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b、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适当核查,说明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xx。公司还应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使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落实且更具有操作性,进一步的规范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已经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公司在相关制度文件中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同业竞争
①介绍同业竞争情况。
②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目前未从事或参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行为;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做出有效承诺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
10、挂牌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情况,主要财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租赁
(二)知识产权
(三)在建工程
(四)车辆
(五)商标
(六)专利等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公司主要财产情况。
11、挂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重大合同
(2)对外担保
(3)其他重大合同
(4)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情况
12、挂牌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公司现行章程的制定。
(2)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具备公司章程生效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13、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2)公司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某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某年某月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制度。
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及制度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
公司能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分别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
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经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
14、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公司近几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5、挂牌公司的税务
(1)股份公司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
(2)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3)公司纳税情况。
(4)税收优惠。(5)财政补贴情况。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至目前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16、挂牌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1)公司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某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于某年某月出具的证明,并经项目律师所律师核查,自某年某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公司的产品质量
公司持有某地区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公司符合标准。
(3)公司的技术标准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说明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技术标准情况。
综上,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近几年无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7、挂牌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写出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内容。经核查,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其为本次股份报价转让所编制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8、挂牌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公司、子公司、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无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期内也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19、结论意见
通过对某公司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核查,项目律师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有关条件,公司具备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影响其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影响其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重大法律障碍、纠纷和潜在风险。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尚待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尾部:落款,写明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经办律师签字
三、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不同之处
(一)在《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推荐机构这方面。具体描述如下:公司已聘请渤海证券担任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机构。经核查,渤海证券于2011 年10月1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经核查,公司所聘请的推荐机构与锐新昌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推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二)《上海腾飞科技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这部分。
(三)《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涉及到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和核心技术、核心人员这方面的内容。
(四)有的法律意见书把公司持有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放在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主体资格这部分,有的放在挂牌公司本次股份报价转让的实质条件这部分。
(五)《关于赛亿科技(430070)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这部分,涉及股权转让受限情况批露,具体描述如下: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两名股东均为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未满一年。
(六)《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中独立性方面涉及公司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的批露。具体描述如下:莱富特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经营活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其他严重缺陷。
(七)《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涉及说明管理层诚信情况。
(八)《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中挂牌公司独立性方面涉及公司的自主经营能力。批露具体描述如下:
1、经核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经营活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2、经核查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名单,公司不存在需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四、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没有固定的模式。已挂牌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均包含有一定的共同的内容,总体上看,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相同,但也有部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其他法律意见书未做批露。在信息批露的详细程度方面,有的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非常简单,描述的也非常简单,有的则较为具体。在有关问题的掌握标准方面,如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主体掌握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建议
从本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体系以及批露程度均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建议协会能早日结合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制定律师法律意见书的指引,以统一工作标准,对工作进行指导。
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篇二
新三板挂牌流程
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进入“新三板”市场需要的中介机构
企业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程序上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同,需要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新三板”市场股权转让的规定
目前,在“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一般股东每年可转让1/3,董、监事与高管每年可转让1/4。另外,关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拓展,定向增资和公开发行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均在积极进行。“新三板”市场挂牌遵循的规则
“新三板”市场采取备案制,赋予券商的权利很大,但责任也很大,对主办券商项目小组和内核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项目小组至少须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分析师各一人组成。内核小组也需要有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深投资银行专家、资深行业专家等组成。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前后需要完成的工作
(1)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做出决议;
(2)与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向当地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4)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公司股东名册的鉴证意见。
(5)配合主办报价券商项目小组尽职调查,形成如下文件: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
(6)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组织材料、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内部审核;
(7)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组织材料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8)中国证券业协会向主办报价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份登记退出手续。以后的企业年检在工商部门,股东名册在登记公司;
(9)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并与主办报价券商共同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和在交易所的挂牌手续;
(10)股份报价转让前二个报价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主办报价券商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运作成本有多少?
(1)信息披露费(深圳信息公司收取):1万元/年;
(2)监管费(主办报价券商收取):约1万元/年;
(3)交易佣金:0.15%;
(4)印花税:0;
(5)红利个人所得税:0-10%。
在“新三板”市场能否融资?
可以。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转让股份,也可以定向增发。同时,企业在国家证券交易平台上挂牌,增加了企业的信用等级,更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战略投资。但目前还不能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有损企业形象?
“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是具有高成长性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市场是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不仅不影响企业形象,反而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规范发展。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影响ipo和境外上市?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和国际部有专门的发言人解答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影响,甚至会由于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中表现积极、运作良好而起到促进ipo进程的作用。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是否就必须出让股份?
股权的处置权在股东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许出现挂牌后“零交易”的情况。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能否转板?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通过规范运作,达到主板上市条件时,可通过“绿色通道”转板上市,相关规则待挂牌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台。
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对企业重组有何影响?
企业挂牌后取得一个无形资产----壳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它进行资本运作。另外,企业有了知名度后,更容易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入战略投资者,企业更方便地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
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发行实行审核制,企业登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都要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业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这就意味着上市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费用成本均较为昂贵,而根据《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进入证券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挂牌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新三板市场在协会的严格监管下,实行备案制,形成了以协会自律性管理为主导,政府及券商相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制。新三板挂牌操作流程如下:
新三板业务的挂牌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1、股份制改造
新三板市场主要以非上市股份有限企业为主,目前尚处于有限企业阶段的拟挂牌企业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根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拟挂牌企业需成立满两年,为保证企业业绩的连续性,拟挂牌企业应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即由有限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企业。
2、主办券商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企业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主办券商针对拟挂牌企业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至少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各一名,并确定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制定项目方案,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拟挂牌企业之间的关系,跟进项目进度。资产评估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项目小组复核《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财务、法律和行业三个方面为中心,开展对拟挂牌企业内部控制、财务风险、会计政策稳健性、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治理和合法合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理顺关系,与拟挂牌企业、中介机构通力合作,彻底解决拟挂牌企业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协助企业制定可行的持续发展战略,帮助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上市和资本运作观念,把握企业的营利模式、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可持续正常潜力等亮点并制作《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申报材料。
3、证券企业内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重要环节,主办券商内核委员会议审议拟挂牌企业的书面备案文件并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主办券商新三板业务内核委员会对前述项目小组完成的《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关注项目小组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拟推荐企业进行了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发现拟挂牌企业存在的仍需调查或整改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同意推荐目标企业挂牌的,向协会出具《推荐报告》。
4、报监管机构审核
这是新三板挂牌的决定性阶段,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查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协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核查拟挂牌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试点办法和挂牌规则等规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无异议的,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协会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受理文件时间自协会收到主办券商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协会对备案文件经多次反馈仍有异议,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向主办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5、股份登记和托管
依据《试点办法》的要求,投资者持有的拟挂牌企业的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应托管在主办券商处。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辅助拟挂牌企业在挂牌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综观来看,新三板的挂牌速度较快,通常意义上讲,如拟挂牌企业需进行股改的,大约需要2-3个月;主办券商进场尽职调查及内核大约1-2个月;协会审查(包括反馈时间)需要2个月;经协会核准后可以进行股份登记挂牌,全部流程预计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如果企业自身存在法律或财务等某方面的障碍需要整改的,前述时间会随着整改进度而有所调整。
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篇三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热,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新三板“已经进入火热状态。那么,什么是“新三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都有哪些条件?一下就“新三板”问题进行说明。
所谓“新三板”,就是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那么针对“新三板”,它的挂牌条件是什么?以下是“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新三板资本圈-第一视频路演网是国内首家专注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对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平台以公开信息披露与企业视频路演相结合的形式,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或拟挂牌企业)提供线下路演与线上(pc+app+微信公众平台)远程实时同步视频路演互动,精准呈现新三板企业投资价值,构建创新型o2o模式的融资撮合机制,高效满足新三板市场中投资人与项目的投融资对接需求,并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与拟挂牌企业免费建设开放分享页面,为新三板市场投资者免费提供行情分析系统,塑造权威、高效、立体全覆盖的新三板市场企业融资信息分享与投融资交易服务平台。
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篇四
三、新三板挂牌条件
8月3日,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三家试点: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挂牌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证券业协会称:目前未收到新增三家有企业挂牌的通知,亦无法确定在上述三个新增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园区挂牌交易。因此,目前仅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实施定向增资。自2006年10月启动定向增资试点以来,截止2012年7月底,已有33家公司完成了4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18.9亿。但暂未出台有关定向增资的具体规则,仅以内部执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条件
1、国家级高新区注册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股东出资真实,且现有股东人数在2到200人之间;
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7、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并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8、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9、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倾向
1、审慎推荐的行业:咨询服务业和文化传媒业。
2、鼓励推荐的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份进入系统转让限制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上述“1”的规定。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新三板摘牌法律意见书篇五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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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解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如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