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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篇一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管理 办法 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
(共印30份〃电子版)
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篇二
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房地产
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以下简称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三镇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进行初步设计会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系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批准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包括代建、合作建设)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其按规划要求配置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江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工作。
第四条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初步设计会审,申请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中心窗口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开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扩初会审抄告单,待7个主要协办单位(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警大队、区环保分局、区消防大队、人防办)全部在抄告单上签收后出具受理单。区城管局自中心窗口出具受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规划设计控制文本及选址意见书;
3、建设条件论证会议纪要;
4、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1:500或1:1000用地红线图;
6、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
7、规划会审纪要;
8、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进入扩初设计的规划审批总平面图;
9、完整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外立面设计、概算、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消防设计、人防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管道燃气设计、市政、公建配套等。
10、完整的环境景观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集中公绿内的小品、雕塑、游憩设施设计、沿镇主要道路街景设计、1:500绿化设计平面图(应详细标注总用地面积、绿地面积、人均公绿面积、绿化率等指标、选用的花木品种,绿化设计平面图中的建筑物布置以底层平面为准,如有板顶绿化的应标明板顶面标高)。
11、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初步设计方案;
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加盖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内容包括出入口管理及周界防越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讲与防盗门控系统、住户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
1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一般由以下部门参加:区城管局、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分局、区教育局、区物业办、区绿办、供电局、电信局、有线电视传输中心、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农林水利局(有防洪要求的)、镇人民政府、镇城建办公室、镇房管所、镇市政管理所、镇园林管理所、镇环卫管理所、辖区派出所等。
参会单位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会议结束时应填写会审意见单。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单位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城管局,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补填会审意见单,否则视作同意该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根据建设条件论证会议所确定的建设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会审,且实施一次性开发,同步交付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初步设计会审时提出分期建设方案,在相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可满足使用要求,并经会议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期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期,其中首期开发量必须达到开发总量的60%,且包含主要公共配套设施。若该项目中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则安置房必须安排在首期。分期建设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经初步设计会审会议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议纪要;初步设计会审会议不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由区城管局签发会审不予通过的通知书,待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第九条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进行转让,转让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原定建设方案及其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明确告之受让方,并按有关规定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必须按照原方案进行建设,且同时负责兑现转让方原向购房户所作的各种承诺。
第十条 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应以其中一方的名义进行申报,并作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处理各类投诉、纠纷,其它合作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所提供的方案仅作为公司内部设计资料,不得作为商品房预(销)售的宣传材料、示意图纸或用于商品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过初步设计会审(含初步设计批复)
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工的,其原会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方案自行失效。如需开工建设的,必须根据现行规范、规定要求,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对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程序报区城管局进行初步设计会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进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不得调整,如开发建设单位私自调整设计方案,造成一切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区城管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为了确保成片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符合使用要求,凡在三镇镇域范围内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用房和村民联建等住宅小区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工作,均须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我区三镇镇域规划区范围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论证管理工作,则按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宁波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三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会审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篇三
图纸会审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子公司对工程成本、质量、进度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建筑规划、结构、水电配套等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纸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图纸会审工作。第三条图纸会审工作分为施工图内部审查阶段和施工图会审阶段。第四条图纸会审的依据为现行建筑设计规范、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制度。图纸会审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的工程部是图纸会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图纸会审所涉及的各项组织工作由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公司技术主管负责图纸会审的技术性工作。
第七条图纸会审工作的执行程序:
1、施工图内部审查阶段工作的执行程序为:
⑴、公司工程部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取得限额设计的有关参数,并熟知设计委托书中的具体要求;
⑵、公司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设计单位积极沟通,分阶段(规划图、方案图、各专业施工图)对设计图纸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处理,并及时校正设计;
⑶、设计工作完成后,公司要尽快取得施工图,并分发给工程部有关人员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⑷、组织内部施工图审查:
公司工程部相关人员在工程部经理和技术主管组织下对设计图纸进行阅读,并总结填写“施工图纸审查记录表”(s-1-001),进行施工图纸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现问题,并使相关人员对图纸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
2、施工图会审阶段工作的执行程序为:
⑴、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阅读;
⑵、在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对图纸熟悉之后,公司工程部经理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必要部门进行施工图会审;
⑶、施工图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并经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一致确认后,形成书面的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视为施工图纸的组成部分由各单位分别保存;公司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填写“施工图会审记录”(s-1-002),详细记录相关内容。
施工图内部审查和会审中的控制要点 施工图内部审查中的控制要点:
1、施工图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政策,设计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2、前一期项目开发中的设计缺陷是否在本期项目施工图中依然存在;
3、审查基础部分的设计,要考虑到该部分设计所涉及到的基坑开挖及基坑围护问题;
4、施工图纸中基础形式的选择从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合理、必要和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5、主体结构中的结构布置选型、钢筋含量、节点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等;
6、图纸各部位尺寸、标高是否统一,设计说明和图纸是否一致,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有安装技术、设备是否满足大型设备构件吊装;
7、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施工图纸是否有矛盾处,钢筋布置和预埋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基础设计要求与地质勘查资料中的条件是否一致;
9、特殊建筑材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是否安全、可靠,依据是否合理、可追溯;
10、管道走向是否合理、与其它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技术上和施工组织上的矛盾和不便;
11、供水、供电是否能满足需要及是否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并与市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市政设施的供水、供电能力是否与设计及实际要求配套;
12、消防设计是否满足防火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消防设施布置是否合理、使用方便,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材料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13、图纸中所涉及的使用功能、建筑及结构方案是否能满足意向用户的实际需要,如不满足,是否可调;
14、综合考虑整个项目的情况,是否有冲突、不合理现象;
15、公司意图在施工图设计中是否落实。第九条施工图会审中的控制要点:
(一)、施工图会审中土建部分的控制要点:
1、施工图中对有防水、防渗要求部位的设计;
结合当地施工技术水平和习惯及经济性,要考虑地下室渗水、屋面渗水、外墙渗水、卫生间漏水、门窗渗水问题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2、粉刷部分的设计(抹灰、腻子、涂料)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与当地施工习惯及用户使用习惯相适应,是否有其它更经济、合理的方案;
3、楼、地面做法是否经济、合理,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对其它竖向尺寸是否有影响;
4、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图纸是否有矛盾处,钢筋布置和预埋件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工程施工中的可行性问题;
6、结合施工图纸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各单位进行交流,分析、研究,并最终确定解决办法或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明确。
(二)、施工图会审中配套部分的控制要点:
1、给水管供水量及管道走向、管径是否满足最不利点的供水压力需要,且整齐、美观;
2、排水管的坡度及布置是否合理;
3、各种管材及器具选择是否符合规范及公司要求;
4、消防工程设计是否满足美观及消防部门要求;
5、水、电、燃气、消防等设备、管线安装位置是否设计合理、美观且与土建图纸不相矛盾;
6、水池、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和室外管网的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7、用电设计容量和供电方式是否符合供电部门规定;
8、强、弱电室内外接口是否满足电信部门、供电部门及设计规范的要求;
9、室内电器布置是否合理、规范。第十条其它要点:
1、设计图纸中所涉及的试验项目与要求是否与当地试验室相匹配;
2、施工原材料是否经济、方便,是否有其它更好的替代原材料;
3、考虑工期要求:设计中是否有对施工工期有不利影响的内容,及结合实际情况,是否有可采取的、能节约工期的其它方案;
4、结合公司和其它参建单位以往总结的经验、教训,对施工图纸中的原材料使用、各部位做法、使用功能分配及实现手段等进行论证,以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可靠性。
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图会审完成后,公司工程部经理要组织现场工程师做好图纸会审中各事项的落实工作,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或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或确认时,公司要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按公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奖励:
1、公司员工在图纸会审和现场施工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献计献策,对原设计提出改进意见,给公司创造了经济、工期效益或在基本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改善了使用功能的,公司工程部可提请公司给予表彰。公司在调查核实后,提请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表扬,并奖励500~1000元人民币。
2、公司员工在改进设计方面有重大贡献给公司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提请公司领导按其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经相关部门确认)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特别嘉奖。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人员有责任指出施工图纸中的缺陷或错误,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公司不予以奖励,但员工图纸会审工作出色,将作为考核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处罚:
1、公司各级工程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进行图纸会审工作的,经公司查实后,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工程部经理、技术主管给予计小过处分。
2、公司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因图纸会审工作不仔细,以致前一期开发项目的设计缺陷在本期项目中依然存在的;经公司查实后,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工程部经理给予警告处分,技术主管和分管现场工程师给予计小过处分。
3、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司统一表格,经公司查实后,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工程部经理给予警告处分,技术主管、分管现场工程师给予计小过处分。
4、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施工图会审纪要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的,经公司查实后,报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工程部经理给予计小过处分,技术主管、分管现场工程师给予计警告处分。
5、出现因图纸会审工作不仔细,以致没能做到预先控制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失的,或给建筑物留下了缺陷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其上级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处罚,具体处罚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以上所述行政处罚,附带相应的经济处罚。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反映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鼓励公司全体员工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工程部负责监督图纸会审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篇四
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06]60号),正式颁布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务院《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是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是编制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称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是初步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是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 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工作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招标分标方案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工作进度和组织形式等。
第六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规定,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前期工作的实际,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综合类工程勘察甲级或专业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承担专项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条 初步设计报告应依据现行水利及其它有关行业的规范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规定编制,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初审,并征求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成果应包括:
项目法人报审意见文件;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附图。
同时,请另附如下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相关行业及部门意见等文件。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复核并提出技术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以下称技术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核。具备技术审查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应提出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及意见。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复核意见,依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满足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并从工程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单位要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包括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在内的技术审查报告。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
项目法人要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技术审查单位的意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设计报告,重新履行报审程序,由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审定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四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
第二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深度和质量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特别是发生重大设计漏项时,项目法人应制定相应措施,扣减初步设计承担单位的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预先安排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中初步设计阶段的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以及涉及全线的专项设计工作。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该部分投资计入相应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需编制初步设计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应于本8月份前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下建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建议计划主要包括编制原则、项目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工作进度安排、招投标情况、已安排投资、建议安排投资等内容,并附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工作细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上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初步设计组织工作、技术审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督查,以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初步设计质量、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咨询,督促初步设计承担单位按时提交初步设计工作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细则或办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篇五
关于印发《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苏建法(2006)279号
各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燃气安全运营,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2、《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城建司,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环保厅,各县(市)建设局。
附件1:
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燃气场站(气源厂、液化气储灌场、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管道输配设施以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建的燃气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省、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按规定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灌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它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在落实相关外部条件的前提下,委托具有相应燃气设计资格的单位,在双方签署设计合同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燃气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审查批准机关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附需要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送审材料须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查机关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设计、科研等单位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技术、经济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设计是否符合核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内容;
(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及规划部门对选址的具体意见;
(三)设计文件是否达到了设计编制深度要求;
(四)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环保、安全评价等事项。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审查机关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文件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附件材料。
审查机关对初步设计补充文件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核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燃气生产及供应业或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评价类别的安全评价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报告书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出具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实施的法定依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路线、建设地址等主要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报请审查机关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建设单位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资格等;
(二)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经营企业依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管道燃气和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和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具体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时,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先制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第五条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评审制度。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先经当地人民政府初步审查认可,再由组织制定方案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业发展规划;
(二)特许经营项目名称;
(三)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的方式;
(五)特许经营期限;
(六)经营者的选择方式及具体操作程序;
(七)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基本条件);
(八)经营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收费及调整规则;
(九)经营产品和服务质量要求;
(十)政府监管内容及相关承诺;
(十一)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主要内容;
(十二)实行临时接管措施;
(十三)经营期满后经营资产的处置;
(十四)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经营权费的资金管理办法及用途;
(十五)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十六)特许经营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权的授予,应当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管道燃气经营权。
第八条 经营权期限应当根据不同的规模、经营方式确定,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等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发给经营企业经营权凭证。
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内容需要变更的,协议双方必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备案。
因经营企业原因,需要对经营内容作重大变更的,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间,经营企业主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必须提前二个月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终止经营,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企业在提出终止经营的期间内,必须保证正常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并承担政府重新按照程序确定新经营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取消经营权的决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企业。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妥善做好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保障管道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是经营企业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法定依据。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和经营凭证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期限等行使经营权。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设施的技术档案及营运情况记录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经营期满时,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完整移交后续经营者或者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保障和经营环境,并为经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经营企业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特许经营义务,不符合特许经营条件,或者有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强对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运行及其相关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测、检查。发现经营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管道燃气建设和经营但还没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企业,应按《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制度,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的内容和要求,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工作,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和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第三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省销售的燃气器具,均必须经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
第五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经销单位在经销前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填写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表,并提交有关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符合检测条件的,由委托受理的检测机构对所申请检测的燃气器具进行抽、封样,并实施燃烧工况检测,检测结果报省建设厅。
气源适配性检测机构对出具的适配性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结果由省建设厅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由设区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由生产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机构向省建设厅提供下列资料:
(一)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他产品提供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二)生产、经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在江苏销售地设有产品维修站点或者委托其他维修站点提供维修服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进口商品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报告。
第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用户自行从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在安装使用前,应当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条 燃气器具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检测单位承担。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器具检测的规定。
第九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要及时督促器具销售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 各地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燃气器具销售、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引导燃气用户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应的燃气器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