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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一
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二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异议人: ,女,68岁,住xx市xx区xx路甲7号院1号楼2
门303号,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异议人是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甲7号院1号楼2门303号房屋的产权人。因建设地铁十四号线项目,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要求拆迁异议人的房屋。在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但东城房管局一直没有向异议人告知和送达《行政裁决书》。之后,地铁公司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向异议人送达(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做出时间是5月25日)。异议人不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为该裁定做出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现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 一、 拆迁裁决书没有送达异议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而本案中,异议人李俊荣至今尚未接到《行政裁决书》,也未被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没有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执行。所以,贵院做出的(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二、 执行裁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审判程序,对留置送达形成合法性进行认定。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送达产生争议时,裁定执行的前提存在质疑,应当由相关诉讼当事人通过行政审判程序进行认定。否则,在裁定程序未经开庭质证的.所谓的证人证言作为送达依据,明显在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执行裁定程序的异议人提供的留置送达的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已经提出异议,否认其参与见证和送达。在未经行政审判程序对证人证言进行依法质证的情况下,执行裁定程序直接认可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程序。
三、 行政裁决的异议人(地铁公司)尚无权申请执行裁定
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地铁公司)是该拆迁项目的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裁决的异议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主体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赋予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但是该规定是有条件的赋予该项权利,其限制条件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90日内可以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的期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
也就是说,即便地铁公司申请执行,必须在法院申请执行期届满之后的90日内提出,即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
本案中,地铁公司提前申请执行,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其异议人资格,草率做出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三
(**********)。****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年*月**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万元,尚余**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五
:北京市
: 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xx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 20xx 年初搬迁至北京 ,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 1200 米 ,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04 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期限篇六
注册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xx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