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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xxxx年04月15日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前,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5、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
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①、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②、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③、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④、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⑤、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更换下来的合格证送交生产部备案。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生产部门。
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生产部向无锡市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6、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出厂资料(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监检报告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检验后,由生产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对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停止使用并按照检验不合格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检验报告应该及时交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归纳存档,由使用部门负责起重机械检验合格标签的更换。
xxxx年4月15日
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在设备科科长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二、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八、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九、负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xx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40号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国质检锅[20xx]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xx]250号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296号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xx年3月14日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的由原劳动部或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起重机械、有机热载体炉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理规定、检验规程、规定,加强上述等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
2、公司重要设备包括上述所列特种设备、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或环境影响的主要生产设备以及相关联系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响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下: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276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40号
6、《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国质检锅[20xx]213号
7、《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108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质检锅[20xx]250号
10、《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xx]296号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由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设备租赁公司为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成员:设备部门主管特种设备、重要设备的专职人员、安全保卫部、物资管理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工作由设备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职责:
1、认真贯彻上述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法律、法规。
2、监督公司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项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注册、登记及档案、资料的管理、保管。
4、负责组织对取得注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验。
5、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6、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事故组织调查、上报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并设立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小组。
组长: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使用单位分管领导。
成员:设备技术员、工艺技术员、检修班长。
1、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维护、检修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领导小组对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管理、使用作出的正确决定和统一安排。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发现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及时正确处理,对不能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汇报设备租赁公司。
5、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公司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各级管理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和使用的法律、法规;采购中,应向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生产单位索取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及一切该特种设备或重要设备所应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设备部门向工程项目所在区县质监局特设科报告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
第十一条建立在用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通过有关培训、考试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未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及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内容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安全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验收、安全装置调试、技术档案、使用登记和统计报表等。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选购
1、由使用单位提出工艺条件,设备部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用途、生产工艺、介质特性确定主体结构形式、材质和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容积、换热面积等进行定购。
2、为保障使用安全,必须考虑选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测温、测压仪器(表)、自控装置和报警装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验收:
1、必须遵照第九条的规定,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
2、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
3、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验收工作由设备部门和物资管理部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日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单位应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检查并填写安全巡回检查表,使用单位机械员每月对本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2、设备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巡回检查表”、“重要设备安全检查表”。
3、设备部门每年会同使用单位的机械员进行一次年度全面检查,并填写“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表”、“重要设备年度检查表”。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定期送相关的部门校验、检修,并保存相关的记录。
5、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由使用单位送相关单位校验。爆破片装置应在2~3年内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半年检验一次。
6、使用单位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有防腐层的设备要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脱落,检查衬里层是否开裂或焊缝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防腐层损坏时,即使是局部的也应及时修补才能继续使用。
7、发现容器存在较大振动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隔断震源、加强支撑等。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基础管理
1、设备部门负责将压力容器有关的技术资料,送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技术档案,并管好有关资料。
2、每年根据公司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情况,作出当年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的定期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相关的部门。同时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根据生产情况与之联络通知到公司的检测时间,负责组织实施。
3、每年年底应将当年检验计划完成情况和第二年度的检验计划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各部门应与之配合,完成打磨本体,搭脚手架等工作,达到检测工作的一切条件。检测后设备的恢复工作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完成。
4、对各使用单位所作的检查记录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带病运行。锅炉、压力容器及重要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按公司《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的司机和操作人员应在起吊前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起吊前必须有专人指挥,确认起重机上无人或周围无人时,才能闭合主电源,闭合电源前,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二十五条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明确且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载荷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平稳吊运。
第二十七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第二十八条起吊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返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医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一)设置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以企业(法人)内部管理文件形式,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注明机构人员的职务及联系电话。
2、机构管理结构图。将管理机构的人员用组织结构图表示,注明各管理人员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所管理的部门及设备。
(二)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安全生产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加盖公章的企业任命书。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有加盖公章特种设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任命书应注明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及任期,任命的管理人员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3、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