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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的格式篇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
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
申请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
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
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201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1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
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
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年8月24日
异议书的格式篇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__市__小区__幢__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__诉王__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__所有的坐落在__市__小区__幢__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__市__小区__幢__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__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__市__小区__幢__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____年x月__日
异议书的格式篇三
上诉人:杨,男,汉族,19xx年7月生,住郑州市xx区xx街号号楼号。
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xx市郑花路10号。
代表人:杨
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区xx里号附7号。
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
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汽车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8月16日
异议书的格式篇四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__,女,20__年8月16日生,汉族,住__省__市__区__路__x花园x号楼x层x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__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__,男,20__年2月11日生,汉族,住__省__市__区__街x号院x号楼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__,男,20__年2月16日生,汉族,住__省__市__区__x街x号楼x单元x号,现住__省__市__区__路__花园x号楼x层__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__,男,20__年8月9日生,汉族,住__省林州市__镇__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__,男,20__年8月2日生,汉族,住__市__区__路__花园x号楼x层x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__,男,20__年12月7日生,汉族,住__市__区__路__花园x号楼x层__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__,男,20__年1月12日生,汉族,住__市__区__路__花园x号楼x层。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__,男,20__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__x省林州市__镇__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__,男,20__年1月19日生,汉族,__省林州市__镇__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__,男,20__年1月7日生,汉族,住__省林州市__镇__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__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位于__省__市__区__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__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__省__市__区__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__无关。当初,被执行人郑__因20__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及时,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__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情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__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__省__市__区__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况且,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房产属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郑__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卖。至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与郑__称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相矛盾”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执行人郑__的户籍尚未迁出的`情况下,其称其住所地还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并无不妥,但这并不代表位于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的房产还归被执行人郑__所有。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系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具体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该债务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就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违背客观事实。况且,在申请执行人宋__诉被执行人王__、董__、蔡__、郑__、郭__、徐__、常__和秦__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__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__)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__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焦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此债务系被执行人王__、董__、蔡__、郑__、郭__、徐__、常__和秦__的个人债务(注:案件证据中的《财产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对于宋__遗留工地的财产,予以变卖处理,以应付工地工作队开支及必要的法律诉讼之需)。而__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无视该生效判决,依然错误的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__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中的债务性质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以执代审,直接认定被执行人郑__的个人债务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明显侵犯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违背客观事实,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于不顾,无视自身的错误执行行为,作出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并纠正其违法的执行行为。
此致
__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__
__x年二月二十三日